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新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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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新增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1.工程质量保修ֳ围ۤ内容
1.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取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后ۤ和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之间的较早者,保修期限为:
2.1本工程保修期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终身负责制;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
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
3.保修人员安排
3.1承包人承诺,在住宅项目入伙阶段的集中维修期,即集中交付日期起算2个月以及首次通水、通电、通暖的调试期内,保证ْ各专业维修人员留驻现场,且每天留驻现场维修人员不少于10名,以完成业主收房时,所提出质量问题的及时整改。
上述人员数目需按照发包人要求保证配置,无论增加亦或减少,均需得到发包人项目部之书面认可。
相关食宿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承包人指派保修负责人为,手机号码为;公司负责人为,联系电话为,手机号码为;传真为,公司地址为,邮编为。
承包人需确保通讯地址准确、传真号码有人接听。
若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3.3承包人需保证其保修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在24小时内均可被发包人联系到。
保修期内该保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一切保修义务,如更换,承包人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发包人。
4.质量保修责任
4.1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原因ٓ给发包人或业主造成的直接和连带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和保修责任,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4.2承包人须指派专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
保修期的头2个月内,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
维修到场时间要求如下:
(1)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渗水、漏水、出现故障,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6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2小时内完成抢修工作。
(3)其他非紧急情况,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
(4)紧急情况下,在承包人维修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若无法立即到达,发包人有权立即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在48小时内支付。
4.3承包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且经发包人书面致函(含传真与快递)承包人1次而未得到响应或改善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保修处理,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赔偿费用(含业主损害赔偿费用、其他施工方赔偿)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含整体保修责任)。
同时,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每次修复、赔偿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1)交付集中维修期内,无人维修或维修人员不足。
(2)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未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
(3)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拒不到现场处理。
(4)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虽及时到现场,但在保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保修不力的。
(5)同一维修事项经过2次维修未能达成验收标准的,或同类维修问题出现3次未能解决,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函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6)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二次或二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4.4当出现4.3条款所列举的情况时,承包人承诺提供包括材料、技术、前期施工情况的描述等方面的支持ۤ和交底予代工施工方。
4.5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书面投诉、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
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相关业主进行谈判。
4.6承包人负责保修质量,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保修。
4.7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保修安排
5.1承包人已明确,发包人已将本工程保修事宜的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给ٓ承包人,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负责人将会尽快与发包人进行工作对接,熟悉并掌握发包人的各项保修制度。
5.2承包人将认真听从发包人的指挥调度,积极配合相关安排;维修人员将按发包人提供的服装统一着装,服从发包人对着装、礼仪等方面的要求。
期间可能发生窝工、交通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3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不得在客户面前进行不必要的解释或施工单位之间责任的推诿。
5.4承包人接到通知后须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保修方案,保修方案应得到业主及发包人的认可。
5.5承包人完成每项保修工作后,必须经发包人及业主在《维修投诉处理单》上签字确认,如无业主或发包人的签字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
业主或发包人的签字确认仅证明承包人已对发包人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处理,但不承担其他责任。
5.6承包人对发包人的CRM客户关系软件已进行必要了解和熟悉,对于保修中ْ各环节,承包人将按照CRM客户关系软件的要求执行。
并承诺认同CRM软件中所有反映的数据。
发包人有义务对承包人提供CRM系统的相关培训;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进行CRM系统相关的对接工作。
5.7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维修过程ۤ和质量进行监控,必要时可对维修结果进行质量检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8对于因承包人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进而造成其他单位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而承包人不具备恢复能力的,承包人同意该单位保修问题的维修费用按其计取方式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并每次须向发包人支付该单位维修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5.9若因交叉施工、业主使用不当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诺只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亦会积极履行维修,保证发包人的声誉ۤ和品牌不会受损。
最终责任承担,维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确定。
5.10承包人同意,因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正常保修费用之外的业主额外索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保修问题造成业主进一步增加额外索偿的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
在业主与承包人就索偿问他协商无果,经发包人书面敦促但承包人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先行代为赔付ٓ业主,该笔费用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
5.11发包人以电话形式通知承包人进行保修,承包人须确保保修负责人电话24小时开通、传真电话真实有效。
若联系电话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因承包人联系电话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到通知,视为承包人已收到通知,承包人不得对此有异议。
5.12发包人以函件通知承包人进行保修,承包人须确保通讯地址准确、传真号码有人接听。
若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因承包人通讯地址、传真号变化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未能及时收到函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通知,承包人不得对此有异议。
对于发包人已寄达的函件,承包人均会收悉并认同函件内容。
因承包人原因退件、拒收等情况,均已视为承包人已知悉并同意发包人函件内容,与接收函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3当维修责任有待进一步界定的情况出现时(隐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承诺作为最后一道施工流程,无条件协调调查问题所在,并提供人工、材料、机具进行现场勘查,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将进行垫支,但问题查明后再由责任方进行承担。
5.14所有的甲供材料或分包成品安装后的成品保护及维修联系都由承包人统一协调负责,维修的步骤应遵守恢复原状、更换、赔偿的顺序。
5.15承包人同意保修期满,在无任何遗留问题,并签署完发包人的《保修金结算审批表》后(无任何反对意见),承包人再向发包人申请剩余的保修金。
6.保修金的支付
6.1承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约顶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承诺在接到申请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
(1)保修期限为一年(含)以内的:
Ø保修期满且双方完成结算后支付。
(2)保修期限为一年以上两年(含)以内的:
Ø保修期满且双方完成结算后支付。
(3)保修期限为两年以上五年(含)以内的:
Ø承包人ၽ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
Ø承包人ၽ完成第三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30%;
Ø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保修金。
6.2保修金不计利息。
6.3保修金的支付并不表示承包人保修责任的结束,保修金结算后,承包人仍应继续完成第4.7款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
6.4申请单位办理工程保修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合同及结算协议书约定保修期已满;
(2)在保修期内已经按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地做好维修工作。
6.5具体办理流程:
(2)竣工结算时甲、乙双方应签订保修协议,申请单位持结算协议书原件及保修协议到合约物资部领取《保修金结算审批表》(附表三)。
(3)保修金到期后,合约物资部进行保修金的付款,合约物资部应ٔ根据承包人的保修金使用情况确认保修金的余额。
保修金支付流程如下:
Ø申请单位统计维修过程中的扣款明细,物业公司及客户服务部对保修金扣除明细进行确认。
Ø申请单位按审批表的格式准确无误的填写、签字盖章(注意:
涂改无效)。
Ø申请单位提供付款明细及发票情况以及企业帐号信息(详见附表四、五)。
6.6保修金不足以扣除承包人应付的维修费、赔偿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0日内补足差额,若逾期,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补足之日止,承包人每日需向发包人支付差额的1%违约金。
发包人:
桂林建禹地产有限公司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签字:
承包人代表签字:
(公章)(公章)
日期:
日期:
附表一:
关于的函(函一)
201X第XXX号
有限公司:
中海·项目室出现等问题需要进行维修,详细情况如下:
。
为了防止业主损失进一步扩大,请贵司收到此函起24小时内制定维修整改方案并回复我部,并立即组织人员配合维修。
如逾期不解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我方将自行高价外请维修单位,所花费用将从贵司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再另行商议。
同时我方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并不排除贵方的维修责任,后续保修责任不予转移。
我司对此事维修要求如下:
1、;
2、;
3、。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80号),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特发此函。
联系人:
电话:
二0年月日
附表二:
关于的函(函二)
201X第XXX号
有限公司:
中海·项目室出现等问题需要进行维修,详细情况如下:
。
我部已于年月日向贵公司致函201第号,要求贵公司尽快履行维修责任,但贵公司未按照函件要求履行保修责任,经我司认定如下:
1、贵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维修,未履行相应的维保责任;
2、经我司客户服务技术小组多次现场勘察鉴定,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
问题,应承担由此生的全部责任和一切损失;
3、ٔ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我方自行按市场价外请维修单位,所花费用¥将于3日内从贵司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4、以后所有同类问题由贵司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贵司应保证对所出现的同类问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持续整改,保修责任不予转移;
5、;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80号),早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特发此函。
贵司如有意见,请与24小时内回复我部。
联系人:
电话:
二0年月日
附表三:
保修金结算审批表
致:
根据我公司承接的【中海·】项目期《》合同的结算协议书约定,至年月日第期保修期(共期)。
申请返还保修金(结算价款的5%)。
现承包人申请退还该笔保修金¥,请予批复。
(金额大写:
人民币佰拾万千佰拾元角分)
申请单位:
(盖章):
物业公司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客户服务部
意见
经办人:
部门经理:
项目部
意见
经办人:
部门经理:
合约管理部
意见
□结算协议内约定:
本期的保修金为:
¥;
□本期内须扣除的往来抵扣款为:
¥;
□扣除往来抵扣款后,本期实际返还保修金为:
¥元。
经办人:
部门经理:
合约主管
领导批示
主管领导:
附件资料(已附请打“√”;往来抵扣款等若未发生的则打“×”):
1、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
□保修金收据;□保修金结算审批表;□合同付款条件页复印件;□结算协议书原件;□往来抵扣款通知单(附相应资料)□竣工验收单。
附表四:
企业对账单
工程名称:
合同金额:
商户名称:
结算金额:
合同编号:
累计付款金额:
合同名称:
(截止对账日)
付款明细
序号
付款日期
支付金额
已付发票(收据)金额
备注
已付款金额
其中:
扣款金额
合计
商户盖章:
数据核对意见:
经办人:
建设单位财务盖章:
联系电话经办人:
日期日期:
望贵公司在填写本对帐函后、请签字并加盖财务章交我公司经办人或寄回我公司当地办事处。
若有疑问,请来电询问(电话:
)。
附表五:
关于银行账户信息的确认函
桂林建禹地产有限公司:
我公司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除招行外,需要精确到支行)
银行账号:
开户地址:
省市/县
我公司在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相应业务收款均为上述账户,若信息有误,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备注:
签章(公章或财务章)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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