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职业病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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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职业病类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6〕15号2006年4月24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 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九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
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条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停工留薪期确认费暂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收取。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3.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
附件1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
(1)擦伤;
(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
(1)动物咬伤;
(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
(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
(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
关节(囊)以及韧带的
(1)撕脱;
(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
(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
(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
(1)撕脱;
(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
(1)撕脱;
(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附件2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确认通知书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
伤害部位:
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此通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一份。
附件3
山东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一寸
免冠
相片
致伤时间
伤害部位
临床诊断
医院名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原停工留薪期:
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损伤部位
恢复情况
及申请
理由
工伤职工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劳动能
力鉴定
委员会
受理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体检情况:
专家组鉴定意见:
专家签字:
年月日
劳动能
力鉴定
委员会
确认
结论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此表一式四份,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一份。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职业病种类
停工留薪期
尘肺合并症
尘肺合并感染
1个月
尘肺合并脏器功能不全
1个月
尘肺合并肿瘤
1疗程
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6个月
康复性治疗
1疗程
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性病
一度
1个月
二度
2个月
放射性肿瘤
重度
1疗程
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不包括四乙基铅)
急性铅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3个月
慢性铅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汞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汞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不含合并肾衰)
慢性汞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锰及其化合物
中毒
慢性锰中毒
轻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镉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镉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3个月
慢性镉中毒
轻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铍病
急性铍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4个月
慢性铍中毒
轻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铊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铊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4个月
慢性铊中毒
轻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钡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钡中毒
轻度
0.5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钒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钒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磷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磷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砷及其化合物
中毒
慢性砷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6个月
砷化氢
中毒
急性砷化氢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3个月(不含溶血肾衰)
中毒
氯气中毒
急性氯气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甲醇中毒
急性甲醇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不含视神经损害)
二氧化硫
中毒
急性二氧化硫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光气中毒
急性光气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氨气中毒
急性氨气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偏二甲基胼
中毒
急性偏二甲基肼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3个月
氮氧化合物
中毒
急性氮氧化合物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一氧化碳
中毒
急性一氧化碳
中毒
轻度
0.5个月(不含高压氧治疗)
重度
8个月(不含脑部损伤)
二硫化碳
中毒
慢性二硫化碳
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6个月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急性磷化氢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氰及腈类化合物
中毒
急性丙烯腈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四乙基铅
中毒
急性四乙基铅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有机锡
中毒
急性三烷基锡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羰基镍
中毒
急性羰基镍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苯中毒
急性苯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3个月
慢性苯中毒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甲苯中毒
急性甲苯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慢性甲苯中毒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中毒
二甲苯
中毒
急性二甲苯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慢性二甲苯
中毒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正乙烷
中毒
慢性正乙烷
中毒
轻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汽油中毒
急性溶剂汽油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慢性溶剂汽油
中毒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9个月
一甲胺
中毒
急性一甲胺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有机氟聚合物
中毒
急性有机氟
中毒
轻度
2个月
中度
3个月
重度
6个月
二氯乙烷
中毒
急性1、2-氯乙烷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12个月
四氯化碳
中毒
急性四氯化碳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氯乙烯中毒
急性氯乙烯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慢性氯乙烯
中毒
轻度
2个月
中度
9个月
重度
12个月
三氯乙烯
中毒
急性三氯乙烯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氯丙烯中毒
慢性氯丙烯
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9个月
氯丁二烯
中毒
急性氯丁二烯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慢性氯丁二烯
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9个月
苯胺类中毒
苯的氨基硝基
化合物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三硝基甲苯
中毒
慢性三硝基甲苯
中毒
轻度
2个月
中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酚中毒
急性酚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五氯酚(钠)
中毒
急性五氯酚(钠)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中毒
甲醛中毒
急性甲醛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硫酸二甲酯
中毒
急性硫酸二甲酯
中毒
轻度
0.5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4个月
丙烯酰胺
中毒
慢性丙烯酰胺中毒
轻度
2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二甲基甲酰胺
中毒
急性二甲基甲酰胺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5个月
有机磷类
中毒
急性有机磷类
中毒
轻度
0.5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氨基甲酸酯类
中毒
急性氨基甲酸酯类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杀虫脒中毒
急性杀虫脒
中毒
轻度
0.5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不含脑部损害)
溴甲烷中毒
急性溴甲烷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不含脑部损害)
拟除虫菊酯类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职业性
皮肤病
化学性皮肤
灼伤
轻度
1个月
中度
5个月
重度
9个月
职业性
眼病
化学性眼部
灼伤
轻度
1个月
中度
5个月
重度
9个月
电光性眼炎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职业性白内障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职业性
肿瘤
膀胱癌
12个月
肝血管肉瘤
12个月
其他职业病
职业性哮喘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职业性急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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