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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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适应国家实施的一系列建造师考试及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有关从业人员素质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为公司储备充足的工程管理人才,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公司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二条报考条件
凡属公司在岗职工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的12月31日。
(六)相应专业考试报名条件:
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培训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考前学习,原则上以自学为主,对各类机构举办的考前培训班,公司将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适时组织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前集中培训学习。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积极为报考且符合公司要求的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和时间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考试报名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为单独列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应考人员必须一次通过应试科目,报考人员须提供“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能报考。
(二)各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及重要岗位的人员,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本人要积极创造条件(如学历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参加成人函授教育、自学考试等取得学历证书),踊跃参加上述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员工,也要积极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更多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执业资格证书,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三)要求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公司领导、各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和公司相关中层管理人员,必须要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参与项目经理岗位工作。
(四)取得上述执业资格的公司员工,证书未注册到集团公司的,本人要及时变更注册到集团公司,符合变更注册条件而在三个月内未变更注册到集团公司的,公司将按照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五)公司鼓励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证,考试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项目管理部将根据公司需求,结合个人志愿合理选择报考专业;并负责收集、分类、统计相关资料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与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办理报名、考试相关事宜。
(六)每年考试合格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由项目管理部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取证费用报销
执行关于印发《员工取证培训和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取证费用含:
培训费、资料费、报名费、办证费用等。
(二)取证费用报销的分类及规定
1、社会机构组织的取证
公司选派人员参加全国注册证书考试,给予二次考试取证机会。
第一次考试通过取得证书并完成在集团公司注册的,报销全额取证费用和全额差旅费,未通过的,报销50%的取证费用和全额差旅费;第二次考试通过取得证书的,报销全额取证费用和全额差旅费,未通过的报销50%的取证费用和全额差旅费;参加二次考试均未通过的,此后的取证培训费由取证人全额承担,不能达到本岗位取证要求的,公司将考虑其适用岗位情况对其本人实行降级或转岗。
员工自主参加社会机构组织的取证考试,经考试取得证书,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凡证书能在公司经营开发、施工生产等工作中被公司使用的,证书(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后,可对取证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2、集团公司内部组织的取证,取证人员必须一次取得证书,未能一次取得证书的,不予报销取证费用和差旅费。
3、所有培训取证费用的报销,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签署审核意见后,方可实施报销。
4、凡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取证费,由公司统一列入成本,凡集团公司内部的取证费用由用人单位列入成本。
第六条奖惩措施
(一)经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在集团公司完成注册人员,经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级建造师:
3000元。
(二)证书使用费的管理
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且本人所在岗位与证书行业一致的,可由使用单位每月支付证书使用费,具体标准为一级建造师:
500元/月。
(3)凡参加了由公司组织的考前培训学习班,且在连续二年的考试中又未能获得通过的考生,公司对其今后的考试将不再提供任何便利条件,其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4)考生在公司提供的考前培训学习及考试期间的待遇一律按所在单位、项目经理部的正常出勤或出差办理、差旅费用由用人单位统一列支。
第七条注册管理
(一)证书的注册。
凡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统一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办理注册事宜。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证书的管理。
凡公司员工报考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后,证书由公司项目管理部统一管理,如遇调转或退休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退还手续。
(三)建造师注册证须有严格的使用登记手续,以防滥用或丢失。
(四)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应接受或积极配合国家及上级部门对建造师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初始注册工作: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寸照5张;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六)延续注册工作: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国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公司项目管理部集中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在注册有效期内调出者由接受单位办理执业单位变更手续,调入者由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办理执业单位变更手续。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七)增项注册工作: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八)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九)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项目管理部配合人力资源部实施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及取证工作。
第八条建造师的职责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相应级别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管理,经公司聘任后即可上岗执业。
(一)、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有: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建造师主要职责是:
1、负责施工组织计划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2、负责施工过程的控制,对工程项目质量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3、参与项目的图纸会审、答疑和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工作;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实施;
5、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初审以及工程量的确认签字;
6、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验和工程决算的初审;
7、参加工程关键阶段:
基础验槽、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
8、对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等;
9、配合营销部做好开工后材料进场费、完工验收费等工程款项的结算工作;
10、做好工程完后的总结工作,及时整理工程资料,交本部门资料员备案;
11、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参与审核外包项目的合同拟定、执行及结算;
12、联系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保修和处理用户意见。
(三)、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主要有: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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