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学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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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复习资料
《社会保障学》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
1.我国失业职工工龄为1年以上不足5年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
A.12个月B.16个月C.18个月D.24个月
2.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实行( )
A.有过失补偿原则B.雇主责任补偿原则
C.无责任补偿原则D.雇主过失补偿原则
3.下列不属于福利国家特征的是( )
A.福利支出基本由企业和政府负担B.保障水平比较高
C.保障全体社会成员D.强制个人缴费
4.我国社会优抚和安置中,安置工作不包括的对象是( )
A.退出现役的军人家属B.转业干部
C.复员干部D.退伍志愿兵
5.我国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是( )
A.一切自然人B.一切法人
C.法律规定实施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
D.全体公民
6.目前,世界各国退休年龄变动的趋势是( )
A.退休年龄不变B.提高退休年龄
C.降低退休年龄D.自愿选择退休年龄
7.最早采用的社会保障形式是( )
A.养老保险B.社会福利
C.社会救助D.社会优抚与安置
8.社会福利的服务对象是( )
A.全体农村居民B.全体城镇居民
C.全体劳动者D.全体社会成员
9.我国社会优抚工作的管理机构是( )
A.劳动和社会保障部B.财政部
C.民政部D.征兵部门
10.我国生育保险的对象是( )
A.领有计生指标的妇女劳动者B.妇女劳动者
C.已婚妇女D.已婚妇女劳动者
11.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是( )
A.参军者B.出国定居者C.患病者D.被劳教者
12.按照联合国的规定,老年型国家是指60岁和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 )
A.5%B.10%
C.15%D.20%
13.目前,我国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义务( )
A.是不对等的B.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C.无需通过法律法规确立D.在时间上是分离的
※14.我国失业保险给付的最长期限是( )
A.12个月B.18个月
C.24个月D.36个月
15.下列不属于现代社会救助对象的是( )
A.孤儿B.烈士家属
C.灾民D.无社会保险津贴的劳动者
16.以下关于社会福利不正确的说法是( )
A.社会福利属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范畴
B.社会福利不是普遍实施的
C.社会福利是对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补充
D.社会福利给付水平不具有刚性
17.社会救助制度的特点是( )
A.公民可以无条件地享受
B.承认救助公民是政府的义务
C.社会救助满足社会成员基本(最低√)生活需要
D.社会救助是较高层次的保障
18.以下属于我国工伤保险认定范围的是( )
A.因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造成伤残
B.发生非本人所抗拒的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伤残
C.因回家探亲遭遇意外灾害事故,造成伤残
D.在从事兼职工作中受伤致残
19.社会福利制度的特点是( )
A.属于低层次的社会保障
B.保障的范围是全体劳动者
C.社会福利费用主要来自社会捐助
D.不以营利为目的
20.以下不能获得失业保险金给付的情形是( )
A.失业者不接受搬迁到无合适住房地点的职业
B.失业者不接受劳资纠纷空缺出来的职业
C.失业者不接受对家庭造成不利影响的职业
D.失业者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培训
21.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基金投资风险最高的投资工具是( )
A.银行存款B.债券C.股票D.基金
22.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是( )
A.自愿和强制相结合B.企业和劳动者都缴费
C.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D.不保障职业病
23.我国合作医疗制度服务的对象是( )
A.农民B.个体工商户
C.城镇贫困居民D.城镇失业居民
24.我国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是( )
A.强制建立B.农民缴纳部分费用
C.国家全额出资D.不具有互助互济的功能
25.无论企业是否愿意,都必须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主要体现了社会保障的()
A.经济保障性B.社会公平性
C.法律强制性D.收支互济性
26.以下属于我国医疗保险保障的风险是()
A.因工外出,下落不明B.非因工患病
C.上班途中遭遇车祸D.职业病
※27.社会优抚和安置工作的性质是()
A.社会保险性质B.社会救助性质
C.综合的社会保障制度D.社会福利性质
28.政府为退出现役的军人安置工作属于()
A.社会救助B.社会保险
C.社会福利D.社会优抚
29.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低层次是()
A.社会救助B.社会保险
C.社会福利D.社会优抚
30.下列属于优待对象的是()
A.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个人
B.怀孕期间的女职工
C.现役武装警察家属
D.退休人员
31.不属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的是()
A.国家负担B.个人交纳
C.集体补助D.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32.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适用于()
A.经济发达、物质水平大幅提高
B.经济发达、物质水平缓慢发展
C.经济落后、物质水平大幅提高
D.经济发达、物质水平缓慢发展
33.医疗保险的经费主要来源于()
A.投资收益B.捐款
C.被保险人和雇主D.贷款
34.不属于社会保险特征的为()
A.对象社会性B.待遇平等性
C.法律强制性D.福利性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
※1.我国失业保险停止给付的条件是( )
A.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届满
B.参军
C.出国定居
D.重新就业
E.被判刑
2.社会优抚的对象是( )
A.现役军人B.复员退伍军人
C.伤残军人D.为国捐躯军人家属E.现役军人家属
※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发展方向是( )
A.以个人缴纳为主※
B.集体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应补助
C.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D.同一投保单位,投资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E.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
4.国家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
A.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不解除劳动义务的原则
B.切实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则
C.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D.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权利与义务在时间上保持一致的原则
※5.社会保障的作用有()
A.为经济发展筹集资金,促进经济增长
B.有助于发展对外贸易
C.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D.有助于拉大收入差距
E.有利于兼顾公平与效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不宜继续劳动,需要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情况有()
A.疾病B.伤残
C.死亡D.生育E.老年
7.下列属于我国社会福利的选项有()
A.生活困难补助B.探亲假
C.大学奖学金D.学龄前儿童教育
E.对残疾人免费提供假肢
※8.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有()
A.自然灾害救助B.孤寡病残救助
C.失业救助D.工伤救助E.城乡贫困户救助
9.“五保对象”的“五保”内容为()
A.保吃B.保穿C.保住D.保医E.保葬
※10.社会福利可按享受福利待遇的对象分为()
A.老人福利B.职工福利
C.妇女福利D.家庭福利E.未成年人福利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内退,不能对养老保险说不
王某是长沙市某机械厂职工,1997年;王某年满55周岁。
他听人说,像他这种情况,可以办理内退。
王某和妻子一商量,觉得儿子大学已经毕业,家里也没有什么负担,本人年纪也大了,正好可以早点休息几年。
便向单位领导申请办理了内退。
2002年,王某达到退休年龄,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无法给王某办理退休手续。
原来这几年,单位一直没有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
王某找到单位领导,领导说,他是内退人员,早就已经退休了,还办什么养老保险,对王某的要求不予理睬。
王某无奈,找到市劳动监察支队,要求监察处理。
【案例评析】
此案中,王某在单位内退后,仍然是企业职工,企业应该为王某补缴他内退几年的养老保险费。
案例二:
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供销科科长。
1995年6月因私自收受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销科任销售员。
200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共花去医药费15478.5元人民币。
潘强回单位后,持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
同年12月,潘强因累计旷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
2006年1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要求鞋业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鞋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除名为由,拒绝报销医药费用。
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医药费15478.5元人民币。
答:
本案例中,申诉人潘强要求被诉人制药厂报销的医药费用,是在申诉人潘强除名之前发生的,申诉人在上海就医期间,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至于医药费在申诉人被除名之后尚未报销,完全是被诉人一拖再拖所致,责任在被诉人。
以劳动关系解除为由拒绝履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法定义务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鞋业公司应当为潘强报销医药费用。
案例三:
医生违规,谁来管理
某农资公司职工康某因患肺炎在定点医院住院,病愈结算时共花费6000多元。
康某没有多想,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经审核发现:
主管医生有"搭车"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及重复检查现象。
康某称:
这些情况他完全不知道,那么相关责任也应该由医院承担。
答:
这是关于定点医院及医务人员违规的问题。
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
案例四:
参加失业保险,不可逃避的责任
2007年3月的一天,湖北省某高校劳资处收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催缴通知单。
通知单中核定了该高校1999年以来的失业保险金和滞纳金总额。
劳资处任处长觉得不服,马上打电话到劳动保障部门称其学校是事业单位,不存在失业人员,怎么还要缴失业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认真解释,学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仍然要参加失业保险。
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解释到底对不对呢?
答:
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人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因此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
本案中,该高校虽然为事业单位,仍然要缴纳失业保险。
案例五:
失业金、经济补偿金,两者都不可少
小段2002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厂从事车间管理工作。
2005年3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示:
厂里效益开始滑坡,需要裁减一部分人员。
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小段发现自己也成了其中一名。
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记,并没有提到其他的补偿。
据他了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有经济补偿的。
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询问,劳资部门工作人员的答复是:
"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以后可以领取了失业金,就相当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金。
"可是,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现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没有错误的,但单位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怎么能两者相抵销呢?
"小段辩解道。
但是单位最终还是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段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
案例六:
失业人员达到了退休年龄能办理退休吗
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原来她和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如果年轻一点,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就要达到退休年龄了。
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就白缴了吗?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能不能办理退休的问题。
实际上蒋某的担心是多余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或者因为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岗位后获得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只要蒋某所在的单位和其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管她是失业人员还是在岗人员,都应该为她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案例七:
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
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
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
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这个案例就属于意外事故”。
程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叉砸伤,并非是个人因素造成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
【案例描述】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章,不予认定工伤。
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
当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同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就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八:
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某百货商场举行隆重的第一届购物节开幕仪式。
省市领导、嘉宾、新闻单位和群众聚集在商场门前广场,穿着节日服装的人群和五彩缤彩的气球在涌动,以喜悦的心情迎接这美好时刻的来临。
然而意外事故发生了,礼仪小姐手中正待放飞的氢气球被一旁点燃的鞭炮燃着,上百个五颜六色的氢气球接连燃烧爆炸,造成刘春艳等五名礼仪小姐烧伤。
这五位受伤人员均是该商场的基层业务骨干,分别担任各柜台的业务组长。
她们是商场领导为这次庆祝活动临时挑选出来担任礼仪小姐的,刘春艳等五名职工并非站柜台负伤,而是从事领导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答:
本案例中刘春艳等五位职工工作岗位是各柜组组长,商场为举办购物节开幕仪式,负责人临时抽调她们担当礼仪小姐,是企业行政行为,她们所从事的礼仪工作也是属企业经营活动。
因此,她们在开幕仪式上因气球爆炸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九:
遭打击报复致残怎能不算工伤
会计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
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2时离开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经医生检查诊断,徐头部受伤,右腿粉碎性骨折。
事后,徐芳亲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以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私人用品,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徐22时离开单位回家,已超出规定的下班时间,并拒绝其工伤申请。
事隔两个月后,终经公安部门缉查破案,肇事摩托车司机供出事实真相。
原由是徐芳曾向纪检部门反映本公司经理王伟经济违纪问题,王被纪检部门查处,因此而怀恨在心,雇佣打手指使其所为。
王伟已被司法部门收审。
徐芳再次提出工伤申请。
【案例评析】徐芳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徐芳是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是本职工作,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徐芳勇于向纪检部门反映公司经理的经济违纪问题,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遭受公司经理王伟打击报复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十:
带病上班突发死亡能否算工伤
何师傅是某机械加工厂的老工人,患有高血压,去年发展成为脑血栓。
经过大半年的治疗,病情逐渐好转,何师傅认为自己的病情基本稳定,便决定2004年春节后正式恢复全日工作。
上了几天的全日班后,何师傅感到体力不支,并伴有血压升高的头晕感觉。
一天早上,何师傅准备照常上班,其老伴关心地建议他先去医院检查一下身体,如果正常,再去上班。
但性格倔强的何师傅没有理会老伴的劝说,径自踏上了上班的路途。
上班1小时后,何师傅在工作岗位突发脑血栓,摔倒在地不省人事。
同事们发现后,赶紧把何师傅送往医院抢救,但经过10个小时后终因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何师傅去世后,其家属认为:
何师傅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在工作岗位上,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因工死亡的待遇。
但何师傅所在单位的领导却认为导致何师傅死亡的疾病脑血栓与工作无关,不是工伤。
后经医生确认,何师傅所患疾病确实与工作无关。
面对医院的诊断结论,家属仍然坚持认为,何师傅的死亡至少应该看成工伤,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那么,请问何师傅的死亡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能否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案例十一:
因公外出,不慎摔伤是工伤吗
戴某于2003年6月,骑自行车外出办理公务,不幸意外致伤(左股骨颈骨折),根据医疗数据统计,戴某骨折的部位,其治愈后的致残率高达45%-87%。
戴某向主管领导提出了关于认定工伤的申请,但得到的答复是:
自己摔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只包括空中坠物、房屋突然倒塌、煤气爆炸等造成的伤害。
戴某对此万般不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规机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答复说,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同时指出,工伤就是指在工作的时间、工作范围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戴某不在工作范围内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请问,工作人员的答复对吗?
戴某的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答: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
戴某是在骑自行车外出办理公务期间,不慎摔伤的,应属于工伤。
案例十二:
职工厂外加班死亡能否认定为因工死亡
职工史某原系湖北圣龙厢式汽车改装总厂的一名汽车驾驶员。
2004年2月,圣龙总厂与枣阳市化工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洽谈了一笔加工油罐车业务。
之后,圣龙总厂安排史某负责将待加工车开到安装公司改装地点,再把加工好的车开回。
2月24日,史某将加工好的第一辆油罐车往回开,途中被交警拦扣。
厂领导得知此情况后,让史某先回总厂拿点石棉板配件再去安装公司。
史某将石棉板拿到安装公司后,因第二辆油罐车还未加工好,又时至夜晚,史某、厂领导等人受安装公司领导邀请,到附近一家餐馆就餐。
晚8时10分,几人就餐完毕刚走了约30米,史某突发高血压,引发脑梗塞。
3月5日,史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3月15日,圣龙总厂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史某为因工死亡。
3月22日,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查,签署了"史某非因工死亡"的意见,不予工伤认定。
请问,职工厂外加班死亡属工伤吗?
答:
史某在厂外加班,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伸,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发生突发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且《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有明确规定:
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史某不属此情形,因此,史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因工死亡。
案例十三:
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问题
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
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
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
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
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
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
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答: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质是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因此,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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