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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城建成区历史遗留
福安市城市建成区历史遗留
“两违”房屋分类处置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治违办〔2016〕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清查并处置我市城市建成区历史遗留“两违”房屋,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建设美丽福安。
按照《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安市“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福安市“两违”疏导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7〕23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本着“尊重历史、消化存量、杜绝增量、保障安全、构建和谐”的原则,在三年内,依法对我市城市建成区历史遗留“两违”房屋进行全面清查并处置,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告》(安政〔2013〕31号)确定的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类建筑,不包括原来已经审批的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筑、小产权开发房屋、房地产项目类房屋、土地性质由工业变更为住宅房屋等。
三、分类处置
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个人住宅类建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㈠补办手续
1.符合历史遗留“两违”房屋疏导补办手续的前提条件。
⑴房屋建设时间为2009年11月10日以前。
⑵房屋现状为六层以下(包括六层)。
⑶房屋属于全市房屋建筑物摸底清单内。
⑷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⑸完成屋顶平改坡及立面改造(老旧危房及土木结构房屋除外)。
按照“实事求是、属地负责”的原则,经街道、乡镇疏导办初步审核,基本满足疏导要求的房屋,需先进行平改坡改造及立面改造,立面改造应与片区房屋建筑风格总体协调,平改坡改造及立面改造应按照相应整治设计图册进行,图册由住建部门负责委托设计范本。
2.符合历史遗留“两违”房屋疏导补办手续的具体规定。
⑴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由国土部门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补办土地审批手续,由执法部门按照“两违”房屋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进行处罚后,住建部门给予补办相关建设手续。
①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个人建房占用的土地,经调查符合“界址清楚,无纠纷”要求,至今未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确权登记,确定为国有划拨用地。
②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个人建房占用的土地,经调查符合“界址清楚,无纠纷”要求,至今未拆迁、改建、翻建的,参照历次违法用地清查处理意见,实施简易处罚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进行30元/平方米的处罚,并报市政府用地审批。
在缴交12元/平方米的耕地开垦费、20元/平方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0元/平方米的耕地占用税后办理用地手续,确定为国有划拨用地。
在我市历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查处理中,个人建房户已经缴纳有关税费(规费)等遗留手续尚未审批的,参照前款处理。
③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9年11月10日止,个人建房占用的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
⑵已取得用地权属证明的违法建设,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后按现有审批规模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不再办理规划手续,可直接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⑶1990年4月1日至2009年11月10日未经规划审批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符合补办手续前提条件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按800元/平方米计算,并按照《关于解决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产权遗留问题的意见》(宁建筑〔2005〕4号)的具体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原则上个人建房批准的建筑层数控制在3.5层以内(不超过4层),建筑层高2.8米至3.3米,建筑一层室内地坪标高至屋脊的建筑高度不超过14.3米(除了按照统一规划的小区总平面规划要求进行审批外)。
城市主干道临街区域建筑层数结合周边合法产权取得情况或街景改造方案按控规进行审批,建筑规模及形式应与周边相协调。
㈡依法拆除
1.违法占地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从1999年1月1日至今发生的违法占地建筑和其它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拆除:
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⑵法院已作出准予强制拆除裁定的。
2.违反规划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⑴从1990年4月1日至2009年11月10日市委、市政府《关于严肃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实施意见》(安委〔2009〕55号)下发前发生的违反规划的建筑和其它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拆除:
①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用途的。
②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镇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③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
④对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
⑤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严重影响“三边三节点”整治、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设。
⑵2009年11月10日市委、市政府《关于严肃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实施意见》(安委〔2009〕55号)后新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且不存在《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能拆除情形的,一律予以拆除。
㈢暂缓拆除
1990年4月1日至2009年11月10日市委、市政府《关于严肃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实施意见》(安委〔2009〕55号)下发前发生的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除“四重点”“六先拆”范围及上文规定必须拆除的情形以外的“两违”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列入暂缓拆除范围。
㈣依法没收
1.2009年11月10日至今发生的“两违”建筑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程序没收,由作出没收处罚的部门移交市财政部门统一处置;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予以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
2.财政部门接收依法没收的“两违”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可以直接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3.相关执法部门在移交依法没收的“两违”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时,应当制作《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一并移交。
《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中应当载明没收的“两违”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原属单位(个人)、位置、占地面积、建筑结构等。
《非法财物移交书》一式两份,由相关执法部门、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方核验后盖章。
4.被没收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工作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依法没收的“两违”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移交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⑴拆除。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没收的“两违”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筑质量安全隐患、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等问题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拆除,必要时可报请市两违办组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协助。
⑵出让。
可以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在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一并挂牌出让。
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支付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价款,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加条件。
竞得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土地出让金、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价款缴入规定的财政专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⑶其它方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两次以上挂牌出让但无人竞得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①出租。
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公开招租。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违反约定的,租赁合同终止,由财政部门另行处置。
租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取,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由财政部门全额拨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被没收“两违”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费用。
②统筹使用。
安排给有需要的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全资公司临时使用。
7.依法没收的“两违”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被没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依法竞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的除外),被没收人拒不腾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8.相关执法部门、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依法没收的“两违”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进行查验、移交、接收、管理、处置时,被没收人或者其它单位、个人妨碍执行公务的,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被没收人或者其它单位、个人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依法没收的“两违”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相关执法部门、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做好两违案件中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没收、移交、接收、管理、处置工作。
四、相关单位职责
㈠社区、村委会职责:
1.负责调查是否存在纠纷及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公用、共用、借墙等情况。
2.负责初步调查房屋建设年限。
㈡乡镇、街道村镇建设规划服务中心职责:
1.审查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
2.审查村委会的相关调查意见。
㈢乡镇、街道国土所职责:
1.审查申请房屋是否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对申请房屋进行进一步审核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
3.审查村委会的相关调查意见。
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审核认定房屋建设年限,进一步审核村委会、村镇建设规划服务中心和国土所的审查意见。
2.负责按规定在所在社区、村委会张榜公示申请房屋信息,公示期满未存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出具公示审核意见并给予转报。
㈤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1.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2.审核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等。
3.进一步审核乡镇、街道村镇建设规划服务中心的审查意见。
4.负责委托编制城区建筑屋顶平改坡整治设计及立面改造图册。
5.负责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工作。
㈥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相关规划要求。
2.进一步审核乡镇、街道国土所的审查意见等。
3.负责利用航拍资料、卫星资料对“两违”房屋建设时间进行审核。
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提供相关执法档案资料,协助认定房屋建设年限。
五、历史遗留“两违”房屋处置(疏导)流程
㈠“两违”房屋业主向所在社区、村委提出申请(附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补办手续申请报告、房屋权属证明及建设年限的相关材料、签订将来若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时积极配合政府工作未确权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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