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证券固定收益业务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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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证券固定收益业务合作协议
ⅩⅩ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作为甲方)
与
ⅩⅩ证券股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
固定收益业务合作[1001]号协议
ⅩⅩ年月日
本协议由下列两边在北京市朝阳区签定:
甲方:
ⅩⅩ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注册地址:
ⅩⅩ中山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乙方:
ⅩⅩ证券股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有权从事储蓄、贷款、金融同业、资金和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并可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开立相关的债券帐户。
2.乙方系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央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一级交易商,具有丰硕的债券承销、投资、交易经验和普遍的客户资源,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甲方拟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顾问,为甲方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4.为增进两边交流,增强各自固定收益投资能力,两边拟在本协议期内联合举行各类形式的业务交流、培训、研讨,包括但不限于外聘培训师资、专题研讨、与主管机关的专项沟通等。
甲乙两边本着平等、志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经充分协商,就两边的业务合作达到如下一致:
第一条
合作范围、期限
1.甲方合计将[伍]亿元初始资金,自[20]年[]月[]日起,以3年为期限,专门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
2.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在前款的期限内,为甲方的上述资金(以下称“约定资产”)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3.在本协议下,甲方就约定资产取得收益、承担风险,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报酬。
4.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两边的业务交流和培训支出。
第二条乙方的职责
乙方以约定资产稳健增值为目的,向甲方提供约定资产投资事项方面的财务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按期的固定收益市场研究报告。
按照乙方意见或监管、市场环境转变,甲方向乙方提出交流、培训建议,获乙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举行相关的交流、培训和研讨。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取得乙方的财务顾问服务。
2.甲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约定资产为其自有资金,并应依照监管要求进行约定资产投资,自行作出投资决策、下达交易指令,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甲方有义务支付乙方财务顾问费用。
4.甲方许诺,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符合对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且不违背内部规定。
甲方保证其约定资产的投资范围、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5.就协议履行中涉及法律、税务、会计或监管等事宜,甲方应向其聘用的法律顾问、会计师等专业顾问咨询,并应依赖该等专业顾问提供的专业意见独立作出决策和判断。
6.甲方有权利向乙方提出业务培训和交流倡议,并参加乙方组织的业务交流、培训和研讨会议。
7.甲方追加或提取、减少约定资产,需与乙方协商一致。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取得本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
2.乙方需严格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
3.乙方的服务不组成投资顾问服务。
4.乙方应专业、谨慎、勤勉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不许诺约定资产投资收益,不分担约定资产投资损失。
5.除非事前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财务顾问报酬及支付
1.乙方每一年按以下方式(表1)收取财务顾问报酬:
表1:
财务顾问报酬比例
约定资产收益率
财务顾问报酬
%以下(含)
不提取
%以上
年化收益率超过%部分收益的40%
其中:
净收益=营业收入-营业本钱
约定资产收益率=净收益÷5亿初始本金÷D×365×100%(注:
约定资产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
D在第一年为本协议起始日至昔时12月31日之间的实际天数,最后一年为协议结束昔时的1月1日至协议结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其余年度取为365。
营业收入包括:
债券利息收入、债券生意差价收入、逆回购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营业本钱包括:
正回购利息支出、资金清算费、债券结算费和其他费用支出。
乙方应得的财务顾问报酬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由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期的每一年12月31日提取,5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年在协议终止日提取,5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款中,乙方收取财务顾问报酬的指定账户为:
开户名称:
ⅩⅩ证券股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ⅩⅩ银行京城大厦支行
账号:
7110210187000002823
2.两边同意,从约定资产的逾额收益部份中,按如下方式(表2)提取专项财务顾问费,专门用于两边业务人员会议交流、业务培训等费用支出。
专项财务顾问费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昔时和次年每一年12月31日提取,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年在协议终止日提取,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表2:
专项财务顾问费比例
约定资产收益率
专项财务顾问费
%以下(含)
不提取
%以上
年化收益率超过%部分收益的10%
3.两边同意,如有必要,将另行签定协议约定乙方财务顾问报酬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和估值方式
1.投资范围
本协议下所属约定资产只能投资于:
(1)债券:
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各类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企业债券、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伙本债)、中央银行单据、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时间融资券、中期单据)、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受益凭证、ABCP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短时间债券逆回购等;
(3)约定资产买入次级债、企业债券、中期单据、短时间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时,该债券发行人的外部主体评级必需为A+(含)及以上,或有主体评级在A+及以上的对手方远期买入;
(4)双方一致确认的其他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组合比例和限制为:
(1)所投资固定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或可回售期限、第三方提供的回购期限)不擅长30年;
(2)投资于单只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规模的20%;
(3)按本钱计算的现券、现金、远期、逆回购等投资总规模不超过25亿;
(4)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限制有新规定的,本组合的投资限制也将依照新规定执行。
3.估值方式
在计算净收益时,估值办法如下:
(1)现券和远期协议依照估值当日的中债估值或按两边协商一致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2)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若是正回购,标的券依照现券估值;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若是逆回购,融出资金按现金估值;
第七条业务交流、培训和研讨
在本协议期间,两边拟不按期举行相关的业务交流、培训和研讨会议(以下简称“培训”),以提高对监管政策、会计制度的理解能力,提高各自的投资能力。
两边确认,组织的培训需遵守以下原则:
1.培训支出从专项财务顾问费中提取,支出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为培训发生的交通、会议、场地、印刷和设备租赁、外聘师资、餐饮、住宿等费用;
2.培训支出需经甲方至少一名授权签字人确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培训支出授权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见本协议附件三。
如甲方变更部份或全数授权签字人,需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新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第八条利益冲突
1.甲方确认,在乙方通过自营或作为代理人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参与投资银行业务活动(包括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研究、证券发行、交易(代客和自营)和经纪活动)的情况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可能会与乙方或乙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其他职责或利益产生冲突。
“乙方联合体”是指乙方、其实际控制人、及乙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各自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方或联营机构。
“关联方”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会计准则中关联人或关联方的概念肯定。
2.甲方确认,无论甲方作出投资决策时是不是参考了乙方研究报告的内容,甲方均不主张乙方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甲乙两边的每一笔交易行为均属于两边志愿,甲方同意宽免乙方或乙方联合体因此等利益冲突而致使的所有责任。
第九条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接收方”)保证对本协议及其内容,和协议对方(“披露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相关信息(无论以纸质文件仍是其它介质形式表现),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和各自客户资料(合称“保密信息”)严守秘密,除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向接收方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不得用作任何与两边合作内容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协议文本、内容及客户信息。
任何一方泄密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补偿。
接收方确保其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样的保密义务。
2.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时,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被接收方知悉;
(2)非因接收方原因,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接收方应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之要求或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政府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披露。
3.即便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仍然有效。
保密义务持续至本协议终止之日起满2年时止。
第十条联络、通知
1.甲乙两边同意,甲方指定的联络人员、乙方指定的授权财务顾问(以下简称“各方联系人”)按约定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事项的联络事项,该联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提供研究报告等顾问服务。
2.各方联系人见本协议附件一、二。
在协议生效后,各方联系人如有转变,需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送达对方。
3.除非特别约定,本协议项下的日常联络事项可通过两边指定的联络人、授权财务顾问进行联系,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用电子邮件、传真或快递方式发出。
该等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则于通知进入收件人指定的接受电子邮件的系统之日视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若以快递方式发出,则于邮件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但有关争议处置、协议变更、解除与续展等非日常联络事项需通过传真或快递等书面形式送达两边的联系地址。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若是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而使对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蒙受损失时,违约方应给予对方完全、及时、有效的补偿。
如一方(“违约方”)未按约定向对方支付任何款项,违约方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每超期一日,应当依照超期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本协议未尽事项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两边都可以作为原告在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两边当事人应固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额外,本协议的其余部份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政策法律的重大转变、基准利率和/或准备金率和/或准备金利率的调整、地震、水患、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和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2.若是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若是一方因违背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去责任。
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4.若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两边应当即彼此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而且应尽一符合理尽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不然,未采取合理尽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协议他方承担应的补偿责任。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而且各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第十三条协议的效劳、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一式[2]份,自两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各方各执[1]份,每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劳。
有效期【3】年。
2.本协议履行进程中,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制度不相符,甲、乙两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协议。
3.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两边协商一致并达到书面协议后,方能变更或终止。
4.本协议期满时,经两边协商一致可以续展有效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ⅩⅩ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与ⅩⅩ证券股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合作1001号协议》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ⅩⅩ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乙方:
ⅩⅩ证券股分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日期:
ⅩⅩ年月日日期:
ⅩⅩ年月日
附件一
指定联络人告知书
ⅩⅩ证券股分有限公司:
按照与贵公司于ⅩⅩ年月日签署的《固定收益业务合作1001号协议》(以下称“该协议”)要求,我方指定以下人员担任指定联络人,全权负责该协议项下的联络事务:
姓名
任菲菲
杨俊
部门
金融同业部
金融同业部
电话
7
7
传真
7
7
手机
通信地址
ⅩⅩ中山北路288号
ⅩⅩ中山北路288号
签字样本
ⅩⅩ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ⅩⅩ年月日
附件二
指定联络人告知书
ⅩⅩ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为履行我公司与贵方于ⅩⅩ年月日签署的《固定收益业务合作1001号协议》(以下称“该协议”)中的财务顾问职能,我公司指定以下人员担任联系人,全权负责该协议项下的联络事务:
姓名
林璟
部门
债券销售交易部
电话
0
传真
0
手机
通信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3层1312室,100004
签字样本
ⅩⅩ证券股分有限公司
ⅩⅩ年月日
附件三
培训费用支出授权签字人告知书
ⅩⅩ证券股分有限公司:
按照与贵公司于ⅩⅩ年月日签署的《固定收益业务合作1001号协议》(以下称“该协议”)要求,我方指定以下人员为该协议项下的培训费用支出授权签字人:
姓名
陈琰
签字样本
ⅩⅩ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Ⅹ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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