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政策支持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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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政策支持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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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政策支持doc
村镇银行政策支持
村镇银行政策支持
2009年7月,银监会制定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工作安排》,计划2009年-2011年在全国设立村镇银行1027家。
截至2010年6月,全国已设立村镇银行214家,为三农发展提供了积极的金融服务。
但在实践中,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着资金规模不足、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
所以,如何通过机制、政策的调整,促使村镇银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进而更充分地服务三农,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信贷资金不足,存贷比高位运行。
由于村镇银行的社会认知度比较低,吸储能力比较弱,面临信贷资金不足的困扰。
同时,受拆借市场准入条件的限制,村镇银行拆借资金只能从发起行获得,融资渠道狭窄。
在增资扩股方面,由于股权结构等限制,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对投资村镇银行积极性不高。
与吸储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村镇银行贷款需求十分旺盛。
村镇银行是县域内独立的法人机构,决策流程短、审批速度快,对具有短、小、急特点的客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这些问题导致村镇银行的存贷比持续高位运行,普遍高于75%。
按照监管要求,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比不得超过75%,但出于对三农的支持,对村镇银行要求其5年内逐步达标。
(二)缺乏话语权,民营资本积极性不高。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10%。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一般都要求持股50%以上,取得绝对控股股东地位。
这样,在村镇银行的设立和管理中便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而对民营资本股东来说,这样的产权结构安排,话语权太小,因而参股村镇银行的积极性不高。
另外,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
这一规定意味着民营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转变的前提是把控制权拱手让出,这同样挫伤了民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三)激励措施不尽合理,财政扶持力度不够。
为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5月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其中对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只有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农户贷款才适用减免税政策。
而从村镇银行发放农户贷款结构来看,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较少,优惠政策效果不明显。
2010年5月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但是,根据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补贴资金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补贴优惠政策无法足额落实。
另外,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全额扣除。
这对于2007年才陆续起步的村镇银行来说实际意义并不大,因为部分村镇银行成立至今不到两年,很多贷款属新发放贷款,在政策执行期内形成不良的概率较小。
这一优惠政策形同虚设。
(四)没有真正深入农村市场,服务三农功能大打折扣。
在县城以下地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是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
但由于农户抵押物不足、还贷风险大、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同时在利益驱动下,村镇银行往往热衷于向龙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发放大额度贷款,而向农户贷款则不积极,总体上涉农贷款比例不高。
而且,有的贷款所谓涉农,实际上却是发放给了农家乐、农村旅游观光等一些名不符实的沾农项目。
(五)成本太高,未加入央行结算成为发展瓶颈。
由于人民银行准入条件的高要求、技术和设备的高费用,大多村镇银行尚未直接加入人民银行的结算系统和银联,而是间接通过组建发起行或其他银行代理。
因而导致支付环节增多、结算速度减慢。
并且代理费用和业务品种都需与代理行协商,制约自身发展。
通存通兑业务、中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起来。
二、促进村镇银行发展的建议。
(一)采取措施,解决资金难题。
针对资本金匮乏、吸储困难的实际情况,建议明确村镇银行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资格,或者由政府成立一个专门的资金拆借公司,就像当年扶持城市商业银行一样,专门针对村镇银行提供拆借资金支持。
地方政府可适当提供一些财政专户和行业系统大户入存村镇银行,以增强村镇银行资金实力和提升示范效应。
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体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增强公众向村镇银行存款的信心,并支持村镇银行在所在县域储源较丰富的地区设立储蓄网点。
2010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村镇银行在西部地区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地级市,以及中部边穷地区,以总行的架构设立村镇银行,总行在地级市吸收存款,但不可以做贷款业务,而是由其所在地级市管辖的县级区域内设立的支行发放贷款。
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村镇银行的存款来源,建议推广。
(二)改良机制,激活民资积极性。
建议改变目前成立村镇银行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机制,取消在股份方面对民间资本的限制,开展村镇银行民间资本控股试点。
对民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要加以鼓励,建议进行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的试点,试点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各类出资者,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发起组建村镇银行,为村镇银行注入民间资本的活力,实现放贷资本与借贷市场的无缝对接。
(三)提高针对性,加大政策优惠实效。
村镇银行作为新兴的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着底子薄,服务三农成本高等诸多困难。
国家应提高支持村镇银行发展配套政策的针对性,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给予相对应的帮扶政策。
建议适当加大村镇银行所得税优惠力度,参照农信社改革时期的优惠政策,给予4至5年的减免政策。
对财金〔2010〕42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应免除其企业所得税。
同时,适当延长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至2015年左右,使其更贴近村镇银行的发展进度。
(四)政府支持,强化服务三农功能。
建议相关部门出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建立村镇银行农户贷款投放差别化激励机制。
对向农户贷款达到信贷资金总额60%以上的村镇银行给予不同档次专项奖励,同时规定农贷不得低于50%的底线。
建立政府专项担保机构,通过政府担保机制化解农贷抵押担保难问题,以解决村镇银行涉农贷款的后顾之忧。
对农贷的抵押、担保、评估、公正等程序的费用,应予以降低或者免除。
(五)定向补贴,完善村镇银行系统功能。
相关部门应支持村镇银行完善业务核算系统,对前置机等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电信专线费等进行定向补贴。
同时,支持和指导村镇银行以直联方式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征信系统、银联网络系统,帮助其尽快解决发展瓶颈问题。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12月6日,国务院发布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其中提到,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创新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创新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提高覆盖面。
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完全成本。
到2020年,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
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事关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和谐稳定,事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支撑农民增收的传统动力逐渐减弱,农民收入增长放缓,迫切需要拓宽新渠道、挖掘新潜力、培育新动能。
为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为重点,紧紧围绕农业提质增效强基础、农民就业创业拓渠道、农村改革赋权增活力、农村社会保障固基本,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确保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多予少取放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就业为本、拓宽渠道。
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开拓农民增收新路径和新模式。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
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体制机制,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统筹考虑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
加大对老少边穷和资源枯竭、产业衰退、生态严重退化等地区的扶持力度,推动协同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健全,农民就业创业政策更加完善,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激发,农村保障政策有力有效,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
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四)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优先保障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
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粮食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创新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对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鼓励各地探索将股权量化到村到户,作为村集体或农户持有的股权,让农民长期受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五)推进农业补贴政策转型。
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前提下,改革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并注意补贴的绿色生态导向。
落实和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健全草原、森林、湿地、河湖等生态补偿政策。
继续实施和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
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支持力度,保障农民合理收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六)完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
推进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调整优化农业种养结构,加快发展特色农业。
完善粮改饲、粮豆轮作补助政策。
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合理布局畜禽、水产养殖,推进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加强海洋牧场建设。
积极发展木本粮油、林下经济等。
加快推广节水、节肥、节药技术设备,深入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吸引社会资本进行市场化运营。
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积极培育知名农业品牌,形成优质优价的正向激励机制。
(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七)改革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继续执行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积极稳妥推进东北地区玉米收储制度改革。
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和国内外价格监测分析,提高农产品市场和进出口调控的有效性,依法开展贸易救济调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八)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
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支持等政策,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改革试点。
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相关扶持政策向规范化、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倾斜。
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强化科技研发,创新生产管理和商业模式。
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推广农业生产经营环节服务外包、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综合服务模式,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九)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提升服务三农能力。
创新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提高覆盖面。
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
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小微企业等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
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
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完全成本。
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形成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
进一步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
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和基本险+附加险等模式。
探索发展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
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
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
(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十一)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
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重点支持发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种养业贷款、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农业产业链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林权抵押贷款等。
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健全银政担合作机制。
完善涉农贴息贷款政策,降低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总结推广财政补助、农户自缴、社会帮扶等模式,引导成立多种形式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有效提升农户小额信贷可得性。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推动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农业保险联动机制。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三、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十二)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制度,将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
完善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
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县级培训基地和农业田间学校建设,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
依托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涉农职业院校和农林示范基地,围绕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开展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农业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十三)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
从严查处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高职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支持农村社区组建农民劳务合作社,开展劳务培训和协作。
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十四)支持农民创业创新。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支持返乡创业园、返乡创业孵化园(基地)、信息服务平台、实训基地和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
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提高农村物流水平。
提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质量,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条件。
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
挖掘农村传统工匠技艺,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十五)鼓励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
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
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鼓励工商企业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积极发展现代种养业和农业多种经营。
探索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共建和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等机制,放宽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准入门槛,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村生活性服务业。
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十六)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
深入总结各地经验,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
创新发展订单农业,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和技术服务,资助农户参加保险。
探索建立新型农民合作社管理体系,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
鼓励大型粮油加工企业与农户以供应链融资等方式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四、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释放农民增收新动能
(十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加快农村承包地、林地、草原、四荒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等确权登记颁证。
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继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有序推进农村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
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
(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十八)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资本合作,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发展民宿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积极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方式方法。
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因地制宜采取资源开发利用、统一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异地置业等多种实现形式,增强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促进农村各类产权依法流转。
(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十九)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作用。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
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发挥产业集聚优势。
探索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同建等模式,带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完善城乡土地利用机制,全面推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
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利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五、健全困难群体收入保障机制,确保实现全面小康
(二十)强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持续加大扶贫综合投入力度,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健康扶贫、社保兜底等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将民生项目、惠民政策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倾斜,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
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
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支持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贫困人口劳务报酬收入。
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深入实施乡村旅游、林业特色产业、光伏、小水电、电商扶贫工程。
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
(国务院扶贫办、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二十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及受益水平。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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