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主城区污水专项规划030教程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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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主城区污水专项规划030教程文件
松滋市主城区污水专项规划(2016-2030)
文本、图纸、说明书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松滋市城乡规划局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工程名称:
松滋市主城区污水专项规划(2016-2030)
工程编号:
F2016007-3
委托单位:
松滋市城乡规划局
设计单位: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规划资质:
【建】城规编第(141169)甲级
院长:
黄熔(高级规划师)
总工程师:
倪火明(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审定人:
姜少华(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陈克谞(高级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单翔(高级工程师)
规划编制人员:
单翔(高级工程师)
李自成(高级工程师)
董贤东(工程师)
肖璟(工程师)
胡熠鑫(助理工程师)
陈思(工程师)
黄彪(工程师)
梅皓焱(助理工程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促进松滋市主城区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序、健康发展,保障城市高效率、高质量运转,依据《松滋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结合松滋市城区现状,编制了《松滋市主城区污水专项规划(2016-2030)》。
第2条《松滋市主城区污水专项规划(2016-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是松滋市主城区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和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有关城市污水设施建设、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3条规划期限
近期:
2016—2020年;
远期:
2021—2030年;
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
第4条规划范围及服务人口
近期(2020年):
建设用地面积24.15km2,服务人口23万人;
远期(2030年):
建设用地面积37.37km2,服务人口36万人。
第5条指导思想
(1)融入区域发展体系,促进松滋市全面发展。
(2)注重生态保护与生态资源的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3)处理好城市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4)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落实科学发展观。
(5)城市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适应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力争做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将城市排水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6)城市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及目标
第6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市排水规划编制纲要》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199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修订版
《生活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松滋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2015年
《松滋市主城区道路竖向规划(2016—2030)》2016年
第7条规划原则
(1)依据上位总体规划和道路竖向规划合理布置污水管网走向。
(2)管网与厂站同步,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并举,污水再生利用。
(3)污水工程规划建立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最便捷的路径,最节省的方式将城市污水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污水管道尽量顺坡敷设,将污水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
(4)合理确定合流制排水区域和分流制区域,对城区污水系统进行改造和新建,在满足功能的条件下尽可能节约资金。
(5)污水管网按远期一次设计,管径按设计流量确定。
对污水管道系统进行统一布置,分期建设,逐步完善污水排放及收集系统。
第8条规划目标
规划在松滋市主城区建成排水体制规范、排水系统完善、布局合理的污水管道系统,满足城区排水功能要求,厂网同步发展,污水得到集中收集并处理,污水厂运行规范,污泥处置无害化,再生水利用率提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表2-1污水收集与处理规划指标一览表
近期
远期
污水收集率
95%
100%
污水处理率
95%
100%
污泥无害化处理率
100%
100%
污水再生利用率
10%
20%
第三章规划标准
第9条污水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处理后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时,工业废水应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A级标准。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类排放标准。
第10条水环境功能区划及其水质标准
松滋西河水功能区划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要求。
第11条排水体制
近期松滋老城区启动雨污分流改造,新建区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逐步实现全规划区内雨污分流。
第四章污水工程规划
第12条污水排放系数及污水收集率
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取0.8~0.9,结合松滋实际情况,污水排放系数取0.8。
受地形、管网改造等条件的制约,将城市污水全部接纳至污水处理厂需要一个过程。
根据松滋污水管网改造、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及湖北省要求,预测各年限污水收集率如下:
2020年:
污水收集率95%
2030年:
污水收集率100%
第13条污水量预测
预测松滋主城区近期污水量为4.3万m³/d;远期污水量为8.0万m³/d。
本专项规划考虑南海镇区污水接入。
预测南海镇区近期污水量为0.1万m³/d,远期污水量为0.25万m³/d。
规划服务范围内近期污水总量约4.4万m³/d;
规划服务范围内远期污水总量约8.25万m³/d。
第14条污水分区
根据污水处理厂位置,结合道路竖向规划,规划区地形地势、地形分水岭等,将规划范围内污水系统分为Ⅰ、Ⅱ、Ⅲ、Ⅳ四个一级分区。
污水Ⅰ区主要为白云路以西、金松大道以南老城区,本区现状为雨污合流区,规划近期启动雨污分流改造。
污水Ⅰ区下分有Ⅰa、Ⅰb等两个二级分区。
污水Ⅱ区主要为松滋西河以东城区,除老城区外的城市新建区,本区为雨污分流区。
污水Ⅱ区下分有Ⅱa、Ⅱb等二个二级分区。
污水Ⅲ区为松滋西河以东区域,主要为城东工业园。
污水Ⅲ区下分有Ⅲa、Ⅲb、Ⅲc等三个二级分区。
本区为雨污分流区。
污水Ⅳ区主要为南海镇区及楚城大道大道北地块,本区为雨污分流区。
污水Ⅳ区下有Ⅳa、Ⅳb等两个二级分区。
表5-4污水分区一览表
一级分区
二级分区
建设用地面积(ha)
分区范围
污水量
(m³/d)
污水Ⅰ区
污水Ⅰa区
427
主要范围为言程路-工农渠以东松滋老城区,即现状牟家岗渠流域
9200m³/d
污水Ⅰb区
448
主要范围为人和路、高成大道中段、民主路南段、乐乡大道中段区域,即现状工农渠及幸福渠流域
9650m³/d
污水Ⅱ区
污水Ⅱa区
916
主要范围为白云路以西--乐乡大道以北区域,即现状城西北盘山渠流域
19700m³/d
污水Ⅱb区
889
主要范围为白云路以西--乐乡大道以南区域,即现状城西南杨家庙河流域
19200m³/d
污水Ⅲ区
污水Ⅲa区
218
王民直渠以西
4700m³/d
污水Ⅲb区
315
大公漕以西、王民直渠以东
6800m³/d
污水Ⅲc区
396
大公漕以东
8500m³/d
污水Ⅳ区
污水Ⅳa区
98
楚城大道大道北地块及殡仪馆
2100m³/d
污水Ⅳb区
206
南海镇区
2500m³/d
合计
8.25万m³/d
第15条污水管道设计要求
(1)设计充满度
污水管道设计充满度按非满流设计,即H/D 管道设计最大充满度一般控制在0.6-0.8之间。 (2)设计流速 在设计充满度下,非金属污水管道的设计最高流速为5.0m/s,最低流速为0.6m/s。 (3)最小设计管径和最小设计坡度 在街道下污水管道最小管径采用DN400,最小设计坡度为1.5‰。 污水接户管可采用DN300。 (4)最小覆土厚度 规划污水管道起端最小覆土厚度按2.5m控制,雨污管网垂直交叉间距按不低于0.15m控制。 (5)管材选择 规划重力流污水管采用HDPE管,压力流污水管采用玻璃钢夹砂管。 (6)管道衔接 管道衔接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不允许下游管道的管底高于上游管道的管底,避免上游管道内形成回水而造成管道内淤积。 第16条公共排水设施与自建排水设施责任划分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的,应按规定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并承担连接所需费用,未建设预处理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由松滋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污水厂、泵站由污水处理单位负责养护及管理。 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连通公共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预处理设施等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养护及管理。 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由住宅小区物业或其委托单位养护及管理。 非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及管理。 集贸市场内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养护及管理。 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出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养护管理。 第17条污水处理厂布局规划 1扩建松滋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松滋河以西主城区,规划近期规模4.0万m³/d,远期规模6.0万m³/d,考虑到初期雨水处理及污水厂尾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用地,规划占地面积6公顷。 2扩建城东工业园污水厂,服务范围为松滋河以东主城区,规划近期规模1.0万m³/d,远期规模2.0万m³/d。 考虑到初期雨水处理及污水厂尾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用地,占地面积2.5公顷。 3新建南海镇污水处理站,服务范围为南海镇区、楚城大道北局部地块及殡仪馆地块等,规划近期规模1000m³/d,远期规模5000m³/d。 采用微动力污水处理系统,占地面积0.5公顷。 第18条污水提升泵站 规划近期建设德胜闸污水泵站,设置于德胜闸处,占地面积200平方米,污水泵站规模0.6m³/s,服务范围为白云路以西、乐乡大道以北等城西北区域,将本区污水提升至民主路污水干管最终进入松滋市污水厂。 提升泵房集水池进水管底标高为34.17m。 第19条污水厂进水水质要求 根据《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规定,对排入设置二级处理或再生处理污水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污水,其最高允许排入浓度为: BOD5≤350mg/L SS≤400mg/L CODcr≤500mg/L 以上述水质作为工业废水并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进水水质。 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污水如需接入市政管网,必须经预处理达到上述标准要求。 第20条污水厂出水水质要求 松滋市污水处理厂及城东工业园污水厂出水水质规划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排放标准执行,近期均须进行提标改造。 出水水质: COD≤50mg/L,BOD≤10mg/L,SS≤10mg/L,NH3-N≤5mg/L,TP≤0.5mg/L。 第21条污水厂工艺选择 松滋市污水处理厂及城东工业园污水厂所采用“KM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具有效率高、耐冲击、使用范围广等优点,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可满足需要,故两座污水处理厂维持现有工艺不变,但具体工艺参数,应结合一级A提标改造予以调整。 第22条污水厂污泥处置 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规划在葛洲坝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项目建成后,对污泥脱水干化后采用水泥窑焚烧处理。 第23条尾水再生利用 规划利用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处理后作为市政绿化浇洒用水、工业低质用水或回补松滋西河、稻谷溪湿地等。 考虑到再生水需求,规划近期松滋市污水厂再生水利用规模为5000m³/d,远期城东工业园污水厂再生水利用规模1万m³/d。 尾水再生利用处理设施结合污水厂设置,在污水厂用地控制时应予以预留考虑相关用地。 第五章近期建设规划 第24条近期污水管网工程实施计划 1、结合近期道路网建设,新建/改造排水管网。 新建道路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制,强化污水支管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2、尽快实施完成北污南治工程,避免德胜渠污水直排入松滋西河。 3、实施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 现状已建民主路北段及同兴路分流污水干管,近期应重点连通上述两条分流制污水干管,避免分流制污水重复接入合流盖板沟,同步改造飞利浦路、共青路、新星路、民主路中段、跃进路等老城区域合流制排水系统,使“北污南治”、“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等发挥效益。 4、实施城东工业园污水支管完善工程。 现状城东工业园仅建永兴大道污水干管,规划近期内完善永兴大道两侧次干路配套污水支管,落实工业企业排污专管。 5、建设杨家庙河污水干管,结合城西新区开发同步配套建设相应污水支管。 6、启动南海镇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 建设南海镇区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新建红东公路污水干管及刘家河污水管。 7、及时做好管网维护、清淤疏通工作。 每年至少应在汛期前、汛期后各组织对排水管网进行一次清淤疏浚,加强日常管网巡查,对损毁管道、检查井等及时修复,清除管网、排口淤积物。 第25条近期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实施计划 结合污水收集率提高及污水量增长,扩建松滋市污水处理厂。 规划至2020年,松滋市污水处理厂扩建至4万m³/d规模,城东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维持现有1万m³/d规模。 新建南海镇污水处理站,规模1000m³/d。 松滋市污水厂及城东工业园污水厂按一级A排放标准进行提标改造。 以松滋市污水处理厂尾水为水源新建尾水再生利用工程,规模5000m³/d。 表5-1近期工程量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量 单位 1 污水管网 HDPE管DN500 32158 m HDPE管DN600 8651 m HDPE管DN800 4947 m HDPE管DN1000 2638 m 2 泵站 德胜闸污水泵站 0.9 m3/s 3 污水处理厂 扩建松滋市污水处理厂 20000 m3/d 新建再生水利用工程 5000 m3/d 新建南海镇污水处理站 1000 m3/d 第六章投资估算 第26条估算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一程预算定额湖北省单位估价表》; (2)《全国统一安装一程预算定额湖北省价日表》; (3)《湖北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4)《湖北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 (5)《湖北省安装工程预算费用定额》; (6)《给水排水工程概算与经济评价手册》; (7)业主单位提供的相关松滋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第27条工程投资估算 本次规划的投资估算内容包括污水管网、污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等项目。 规划期内污水工程总投资估算为25579万元,其中近期投资估算为12049万元,规划远期污水工程投资估算为13530万元。 表6-1近期工程总投资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量 单位 综合单价 (元) 合计 (万元) 1 污水管网 HDPE管DN500 32158 m 1200 3859 HDPE管DN600 8651 m 1600 1384 HDPE管DN800 4947 m 2150 1064 HDPE管DN1000 2638 m 3000 792 2 泵站 德胜闸污水泵站 0.9 m3/s 1450 3 污水处理厂 扩建松滋市污水处理厂 20000 m3/d 1500.00 3000 新建再生水利用工程 5000 m3/d 1000.00 500 总投资 12049 表6-2远期工程总投资表 序 号 工程名称 工程量 单位 综合单价(元) 合计 (万元) 1 污水管网 HDPE管DN500 54732 m 1200 6568 HDPE管DN600 6014 m 1600 962 2 污水处理厂 扩建松滋市污水处理厂 20000 m3/d 1500.00 3000 扩建城东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10000 m3/d 1500.00 1500 新建再生水利用工程 15000 m3/d 1000.00 1500 总投资 13530 第七章相关规划反馈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28条对相关规划的反馈 (1)本规划对《松滋市城市总体规划》、《松滋市主城区道路专项规划》、《松滋市城区给水专项规划》、《松滋市主城区排水(雨水)防涝规划》进行认真研究,在大区域的系统性排水设施布局上尽量遵循上位规划,同时对原方案进行了深入和优化,特别是雨污管道的交叉处进行高程核算,确保雨污管道交叉处无冲突,力求规划方案更加合理可行。 (2)建议松滋市后续规划和建设要与本污水专项规划相协调。 进一步深化后续各项工作,做好各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争取早日立项,早日实施,为松滋市的城镇发展创造条件。 第29条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污水工程设施是城市主要基础设施之一,本规划是《松滋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应与城市用地和道路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成,且建设过程中要尤其考虑排水管网系统,不能仅仅考虑排水管网沿线排水。 (2)完善管理体制,严格要求各排污单位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确保排水体制的落实,加大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并确保污水厂正常运转。 (3)城市新建区要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松滋老城区也应尽快启动雨污分流改造。 强化污水支管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4)积极宣传建设本工程项目的意义,赢得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促成此工程尽快完成,造福人民。 (5)工业废水进入城市下水道应严格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 建议在工业废水接入城市下水道前设置监测设施,由松滋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控制。 (6)由松滋市住建局对整个城区排水工程进行管理,从项目立项、资金申报、设计、资金落实、施工进行一体化管理。 市环保局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及国土局对规划污水设施用地予以预留控制。 松滋市发改、水利、物价、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排水与排污管理工作。 (7)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证前应连同住建局审查建设项目排水及排污设施设计、施工方案,须满足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将完整相关资料报住建局存档备案。 (8)完善排污许可制度。 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排污户应在申办城市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污,对偷排漏排污水行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9)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加快制定出台适应松滋市客观实际情况的污水管理办法。 第30条排水管理规划 (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查: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其他设施,应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经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其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申报有关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保持正常使用,达标排放。 (2)城市建设部门责任: ①编制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的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②审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的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收费标准。 ③监督征收的污水处理收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④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划定生活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对排污单位和个人进行排污监督,以防止污染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 (3)水利部门负责: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标准,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源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31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等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规划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经住建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组织和调整方案,并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 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报松滋市住建及规划部门备案。 第33条本规划自松滋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规划由松滋市人民政府和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松滋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34条文本与图纸未含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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