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馆合同合作书(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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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馆合同合作书(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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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众生国货体验馆
授权合作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纳川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合同有效期:
2013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
甲方:
纳川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惠众生国货体验馆
惠众生国货体验馆之定义:
惠众生国货体验馆是纳川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惠众生》商城线下合作实体体验店,展示和体验的是《惠众生》商城战略联盟商品和新奇特商品。
通过线下商品的展示宣传和消费者的真实体验,运用独一无二的消费积分回馈模式来带动《惠众生》商城的网上订单。
做到线下体验;线上订单;线下取货。
实现了互联网与实体店的深度融合和多方互动,为消费者带来兴趣化的智能购物全新体验,实现线上(网店)线下(实体店)双店一体化运营服务。
惠众生国货体验馆之功能:
1;正确、准确宣导公司运营模式及发展规划,传播企业使命和文化,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2;展示、体验、推广服务商城线下战略联盟商品和宣传服务商城线上商品。
做到线下体验;线上订单;线下取货。
实现互联网与实体店的深度融合和多方互动,为消费者带来兴趣化的智能购物全新体验,实现线上(网店)线下(实体店)双店一体化运营服务
3;指导消费者网购支付流程,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4;提供沟通交流便捷的场所,及消费者购物最佳方式。
5;方便会员提货,节省物流的时间及费用。
6;融合各渠道资源,上传优质商品信息,为地方企业搭建特色产品销售渠道。
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甲方通过本合同授权乙方为区域内(省、直辖市)市县(区)的惠众生国货体验馆(负责人)。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
(甲方)纳川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商城”:
惠众生商城
“体验馆”:
(乙方)指使用属于公司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惠众生国货体验馆。
“公司商标”:
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由甲方开发、设计等,用于惠众生国货体验馆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包括惠众生国货体验馆商标、标志与公司经营服务模式、体验馆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方式、营销策划方案、线下管理系统、专业培训教程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
乙方职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
甲方对乙方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的经营由各地体验馆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各自体验馆自行判断、自主动作的行为,盈亏自负。
3、如乙方是合伙人,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针对对象是乙方法人代表,第二项针对对象是乙方法人代表指定的合伙人。
第三条:
体验馆的申请资格及权益
1;体验馆负责人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8岁以上合法公民;
(2)商城VIP会员以上级别,商城忠实的消费者;
(3)良好的经济基础,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
(4)良好的人际关系;
(5)忠诚、推崇、配合公司;具备一定的营销基础和开店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和责任心;
(6)认同公司的发展方向和营销理念,并能接受公司安排的各项培训;
2;体验馆经营面积具备的条件
(1)统一logo标示;
(2)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1;产品展示区。
2;产品体验区。
3;洽谈室。
4;会议室
3;体验馆保证金缴纳及订单规定
(1)保证金20,000元人民币。
(2)体验馆在商城订单产生的同时,相同价值的绿色积分即时产生并可使用。
体验馆首批商城订单(商城指定战略联盟商品)不低于60,000元,公司给予相对应额度的绿色积分。
(3)体验馆根据公司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下商品订单,每一个单品的订单量不低于2件。
(4)订单生成后,商家发货,不允许退货。
临近保质期、不影响二次服务销售的可以提前四个月向商家申请调货,调货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5)体验馆服务的线下会员如在线上订单、线下取货的,由商家集中补货。
4;体验馆的权益
1;享受VIP会员的一切权益
2;体验馆上传商城产品缴纳的费用是VIP会员上传商城产品费用的50%。
3;公司战略联盟商品服务订单额度的10%或5%,普通商品服务订单额度的2%。
未经过体验馆服务的订单视为无效订单。
4;体验馆账户累计服务订单额度达到60万,可获得公司贡献福利积分50分。
第四条:
体验馆的日常经营要求
1;遵纪守法,工商、税务等营业手续齐全。
各地体验馆所属注册公司名称自行命名。
馆名统一命名;xxx惠众生国货体验馆统一标示编号:
HZS010000
2;工作人员能够正确、准确宣导公司及平台的经营模式、经营宗旨、企业文化、企业使命等,严禁扩大、不实宣传;严禁欺骗、误导他人,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3;馆内日常经营的是有关于公司及平台的所属业务及商品,不允许以国货馆的名义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馆内不得经营与国货体验馆不相关的商品,由此所产生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4;馆内严禁召开30人以上业务拓展培训说明会,馆外超过50人以上的各种形式的聚会活动需征得公司同意并在当地有关部门报备之后方可举办。
5;对于乙方自行印刷关于国货体验馆的宣传材料,活动内容需经过甲方同意方可印刷和宣传。
第五条: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商标、服务标志样式等。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公司经营场所之外使用本合同中同意体验馆使用的商标标示。
3、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
4、甲方将不断更新体验馆服务的商品,乙方有义务全面做好配合。
5、乙方在使用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注意事项:
(1)不得降低甲方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体验馆因为经营而向体验馆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有特别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体验馆不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
店址选择
1;公司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公司原则上不得在乙方同一个邮政编码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公司其他体验馆。
如因人口增加、区域结构变化、公司市场发展需要等原因,公司认为有必要增设时,以不和原体验馆发生竞争关系为前提增设。
2、如乙方欲开设第二家体验馆,第二家体验馆必须与公司另行签订相同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七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公司定期组织国货体验馆馆长、业务员的培训,培训内容:
市场推广宣传及开拓的技巧和方法;商城购物消费模式;体验馆的职能;体验馆的权益;战略联盟商品培训;体验馆的后台使用操作;体验馆的客户服务礼仪;体验馆之间的经验交流等。
培训费用(不包含差旅费):
由公司承担。
2;达到一定会员基数或有条件的体验馆可以在当地以体验馆为中心,由体验馆馆长组织,以不同风格会议的形式拓展招商和业务员的培训。
体验馆可向公司市场培训部申请给予支持协助。
活动费用(包括公司派往人员的费用):
由体验馆承担。
3;市场发展运行的过程当中,非公司统一组织的:
(1)如有单个体验馆申请和审批的,开业15天之前可向公司申请委派1-2名到公司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费用:
体验馆自理。
(2)合同期内运营过程中的体验馆可向公司申请业务培训,经公司同意后按公司要求规定,体验馆可委派业务员到公司接受培训。
费用:
体验馆自理。
第八条:
市场保护体系
为维护公司及各级会员的商誉和利益,甲方及乙方均有义务维护市场的良性运作。
体验馆所开发和服务的各级别会员的线上、线下购物消费方式视为会员自行行为,并由会员自主选择决定自己喜爱的购物消费方式。
体验馆各级业务员需做好正确宣导,不可有强制行为,对于因不正确宣导由此引发产生的问题由体验馆所属当事人负责和承担。
第九条:
仓储及物流
1、体验馆按规定要求下完订单,有所属商家发货,物流费用由商家承担。
2、体验馆货款到达商城帐户七日内,商家未发出货物,经体验馆和商家协商未达成一致结果的情况下,体验馆书面向公司说明,每逾期一天公司协助责令商家需按当批实际发运产品总金额1‰支付滞纳金给体验馆。
3、体验馆收到货物时,应认真验收,如有包装质量或缺货等问题,自收货之日起7日内责令商家调换;如因承运方造成产品损坏或遗失,公司协助体验馆向有关方面进行索赔。
商家货品发出并电传告知体验馆后,在预定抵达七日内体验馆须电传告知商家收货情况,否则商家视为体验馆已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
4、体验馆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外包装与内装产品的完好,防止重压、潮湿、阳光直晒和高温。
因存放不当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体验馆自行承担。
5、体验馆经营过程中,如商品出现滞压,产品出现临近保质期的情况,在不影响二次出售的前提下,需提前四个月向商家申请调换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体验馆自行承担。
第十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
如乙方合同期内经营不到180天想停止经营的,乙方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如乙方合同期内经营时间超过180天,乙方决定终止经营的,需征得甲方同意,保证金于合同终止之日给予退回(须符合第十一条1之规定)。
2、乙方享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益,乙方如果想继续经营,需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之前告知甲方,并在合同终止之日前十五天签署第二年的合同。
如乙方持续经营不善(经营业绩持续每月排名公司所有体验馆后五位),或经营期间违规操作,甲方有权拒绝续签新合同。
3、甲方依据市场发展状况以及自身经营的需求,本着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有权利随时调整经营合同。
期间已签署合同的按已签署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与责任
1、乙方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因违规经营受到政府执法部门的临时查封、临时处分等情况发生,使公司声誉受损,或体验馆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转让。
(2)乙方出现合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乙方损害了公司的名誉、信誉,妨碍了公司或其他体验馆的业务。
(4)体验馆馆长或体验馆代表违规经营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法院、法令要求体验馆终止营业。
(5)合同期内,乙方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体验馆经营、致使体验馆停业超过15天以上。
(6)体验馆在签订本合同30天以后仍未开业。
2、如甲方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乙方可对公司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公司确定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
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体验馆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保证金公司无条件退还体验馆,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甲方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甲方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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