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国际贸易运输惯例与规则汇总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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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际贸易运输惯例与规则汇总doc
第三篇国际贸易运输惯例与规则
这一篇我们主要要讲解《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从《海牙规则》至《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人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
第五章提单及付运单据
贸易的发展必然是和运输的发展相辅相成,目前,世界70%以上的贸易量是利用海上运输进行的。
海上运输的发展催生了提单的需要的,以及对提单的法律规范。
一、提单概述
提单是海洋运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16世纪之前,海洋运输不需要提单。
因为当时没有出现专门的海洋运输承运人,船货的一家,即负责运输的船东就是货主,船东亲自将自己的货物运到海外进行物物交换。
所以货物在运输中受损也不存在赔偿问题。
●16世纪初期船舶账簿成为提单雏形。
随着货主不再与船舶同行,货物装船,船主出具船舶帐薄。
●16世纪中期提单是租船合同或运输合同的附件。
但提单只是船长收到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
●17世纪提单成为物权凭证。
只有通过提单,托运人或船东才能宣称对船载货物有合法占有权。
●18世纪提单可以背书转让。
提单可以转让使得货物在到达目的前进行转卖。
二、提单的定义
提单没有统一的定义,尽管《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是有关提单的公约,但是都没有给提单下定义。
《汉堡规则》中,没有规定提单是物权凭证。
三、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一)提单是物权凭证
⏹一般情况下,运输单据(海运单)在商业习惯或法律上不是物权凭证,但是提单除外。
提单是物权凭证已经得到多数国家及地区法律的认可。
⏹取得货物但未持有提单,并不能取得货物所有权。
也就是说货物所有权转移效力从交付单据时已经发生,而不必等到实际交付货物。
⏹提单物权凭证效力的作用
1.有效维护卖方的利益
虽然卖方已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直接占有了货物,但是通过提单,能确保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维护卖方对货物的权利。
2.有效地促进货物流通和转手买卖进行
通过转让提单来装让货物,利用提单,提单所有人可以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
(二)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收据”的日常生活理解
⏹提单通常是承运人或船长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的,确认收到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并已将其装船的证明。
⏹收妥待运提单也是货物收据(提单上的船名没有确定)
提单的免责性/否定性条文和批注
⏹绝大多数提单证明都印有“重量、数量、品质…….不知”(Weight,Measure,Quality,Condition,andValueUnknown).这种条文或批注称为免责性或否定性条文或批注。
⏹是否意味着你的货物重量、质量、数量等我不核对,我也不知道,将来有异议我不责任?
否定性条文引发对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性质的争议
⏹争议: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具有初步证据效力还是最终证据效力?
⏹争议的内容:
甲方: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只具有初步证据效力
乙方: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对托运人只具有初步证据效力,二对收货人或善意的提单持有人则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初步证据:
又称“表明证据”或“推定证据”,是指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条件下成立的证据,这种证据允许当事人通过反证加以否定。
在提单中,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只要提出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实际接收或装船的货物状况与提单所载明的不符,可以免除承运人对货主因这种不符的赔偿责任。
最终证据:
又称“绝对证据”是指不容推翻的,有关当事人丧失提出反证权利的证据。
承运人不能提出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实际接收或装船的货物状况与提单所载明的不符,不能免除承运人对货主因这种不符的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仍然存在
●大多数国家和国际运输惯例认为承运人免责条款的合理性。
避免承运人对货主承担无辜的责任。
●承运人需要恰当使用批注。
(三)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运输合同”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取决于手持提单的当事人。
●提单是“运输合同”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的讨论
1)班轮运输条件下:
由于签发的提单只有承运人的一方签字,而不具备当事人双方的签字,提单不具备合同的要求。
托运人而言:
受运输合同约束,提单仅是运输合同条款或内容的证明。
善意受让提单的第三方:
提单是确立与承运人权利义务的运输合同文件,不受运输合同约束。
⏹2)租船运输下:
租船人而言:
受租船合同约束,提单仅是运输合同条款或内容的证明。
善意受让提单的第三方:
提单是确立与承运人权利义务的运输合同文件,不受租船合同约束。
⏹3)提单合并条款下
提单合并条款:
在提单中载明将租船合同(仅是出租人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入提单。
则:
租船合同可以约束租船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也就是租船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受租船合同约束。
因为原来合同只约束租船人和出租人;在提单转让后,提单持有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受到提单约束。
现在将合同内容写入提单,即租船合同可以约束租船人以为的提单持有人。
四、提单的种类及其作用
(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用提单
1.已装船提单(OnBoardorShippedOnBoardB/L)
信用证规定要提交银行的是已装船提单。
提单上“表明状况良好”,仅仅是表面。
当买方收到货物有内在质量问题时,买方必须提供其他证据拒收货物或向卖方索赔。
2.备用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信用证下,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但是对于集装箱运输,一般银行可以接受集装箱备用提单,另外多式联运提单也不必是已装船提单。
(二)按提单收货人抬头,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1.记名提单(StraightB/L)
2.不记名提单(BearerB/L)
3.指示提单(orderB/L)
(三)提单对货物有无不良批注,承认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
是指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
结汇和提单转让都要求提单时清洁提单。
批注由理货单(理货员)——大副收据(大副)——提单(船长)
●不清洁提单的认定:
包装不牢,破残,渗漏,沾污,标志不清等。
注意托运人以“保函”形式要求承运人出具清洁提单。
(四)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运提单(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为节省运费和转船附加费,减少货运风险,收货人一般不同意转船。
但是,我国最大的港口上海,也只能停靠200多个直达港口,所以国际贸易中转船运输是常见的运输。
●转运中的承运人
●转运中承运人承担责任
●转运下的结汇和提货用什么提单?
●提单中的自由转船条款
转船意味存在多个承运人,则各个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很难确定;运输路段不适应《海牙规则》;提单都有管辖权,货主根据不同的分程提单,需要在各个地点起诉相应的承运人。
自由转船的条件:
承运人合理而适当的作出,及时通知货主,运输条件不得低于原合同;尽快转船。
(五)按提单格式,提单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六)提单使用的有效性,分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七)按船舶经营性质,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租船提单
租船合同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
当提单注明“根据××租船合同出立”字样。
⏹租船合同和租船提单
见p84页两个例子;FOB和通过租船来经营班轮运输。
⏹租船提单中承运人的确定
承运人的确定非常重要,承运人要向收货人交货,在交货有问题时要赔偿。
班轮运输中,承运人比较名取,即班轮公司。
在租船运输中,签发租船提单的人可能是船东,租船人,次租船人或他们的代理人。
(八)按运费支付时间,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CIF\CIP\CFR
●FOB:
对承运人存在一定风险。
(九)按签发时间,分倒签提单、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1.倒签提单(AntedatedB/L)Ante-前缀,before,infrontof;previous。
倒签提单是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只是把货物装船的日期及提单的签署日期提前,在审单过程中很难发现,即使通过船务公告或者实际装运船的航海日志去确认改提单是倒签的,银海不负责鉴定单据的真伪,开证申请人无法因此拒付货款,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出具支付令,开证行才有权作出拒付。
倒签提单在国内很多厂商与船务协商倒签提单,双方达成协议没有文字,因为由此引起的诉讼比较少,大家都抱有侥幸心理。
2.顺签提单(PostdatedB/L)
以晚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3.预借提单(AdvancedB/L)
使用occasion:
未能及时备货,船期延误,船舶不能按时到
风险:
货没有装船就签发清洁提单,承运人承担比倒签提单更大的风险。
在预借提单里不仅仅是日期和实际不符,而且可能出现,装运船舶,货物具体数量、质量等与提单描述不一致。
所以预借提单更容易被收货人发现,收货人可以凭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欺诈为由拒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实际:
倒签提单很少看到。
如果走的是拼箱,只要不是跨月倒签,那当月内,你要订多少号都可以,前提你得出保函,保证因为倒签引发出目的港投诉的问题,跟货代公司无关。
承运人责任:
赔偿责任、不享受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
案例:
案例4倒签提单1天,赔偿损失一千多万元人民币
●卖方:
亚洲商贸公司
●买方:
五矿钢铁公司
●商品:
热轧钢卷
●装运船舶:
“山口女皇”轮(皇家货船公司所有,由三光株式会社为船舶管理人)
船舶管理人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包括狭义的船舶技术管理、船舶商务管理、船员管理等)的人,但此种活动的费用及权利、义务、后果等均由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承担。
●租船人:
韩国现代商船租用了“山口女皇”轮
●船舶运输路线:
美国新奥尔良装载钢卷至中国
●韩国现代商船在美国的代表:
美国现代商船
●美国新奥尔良船舶代理人:
瑞尔玛公司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船舶在世界各个港口之间进行营运的过程中,当它停靠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将无法亲自照管与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
(十)其他种类的提单
1.过期提单(StaleB/L)
向银行提交提单的时限:
一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二是不能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
2.舱面提单(OnDeckB/L)
商业习惯(木材)、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装于舱面(危险物品),以及承托双方协商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承运人或船长不得随意将其货物积载于舱面。
注意:
集装箱提单:
舱面运输的集装箱和舱内集装箱享有同样的权益。
3.运输代理行提单(HouseB/L)
国际货款结算中,银行将根据该代理人是否承担承运人的货运责任而决定是否接受提单。
1)作为货主的代理人——代理合同(不具提单性质)
2)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运输合同(提单性质)
3)作为总承运人——运输合同(提单性质)
4.无船公共承运人提单(NVOCCB/L)
无船公共承运人概念起源于美国。
NVOCC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无船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
⏹概念不同:
NVOCC是指无船承运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国际货物代理是指接受出口货物收发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他处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
⏹运输单据能否被银行接受不同:
NVOCC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代无权以自己名义签发提单。
由于货运代理人运输单据只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无法证明其运输单据是对货物的运输过程负责,所以通常该运输单据不被银行所接受。
⏹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不同:
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两者法律地位不一样:
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提供、经营船舶,所以相对实际承运人而言,无船承运人是契约承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成立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审批制,对注册资金问题根据陆运、空运、海运等做出了不同要求(几百万)。
对于无船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而不是审批制,并且只需要交纳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承担的货损责任不同:
给货代走货,货出了问题,你只能找船公司去索赔.而NVOCC是不一样的,你给他走货,出了问题,你就可以找他赔,他必须要按规定赔偿的.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收入来源不同:
无船承运人,可以吃运费差价;对货主而言更多是为其代理进口业务,不能吃差价,可以收代理操作费。
5.集装箱提单(ContainerB/L)
集装箱提单特点:
1)装运地、目的地不限于港口:
港口、内陆城市
2)签发人不限于船公司和租船人:
海运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
3)承认人责任范围不限于“船边——船边”:
船边-船边;码头-码头;收货站-收货站;门-门
4)提单不出现“甲板货”字样:
享受同等利益
5)提单不是已装船提单:
提单不载明船名、日期
6)货物件数表述可以以集装箱数量为准,也可以是每箱内货物件数,一般有STC条款
7)铅封完好交货条款:
整箱货的交接以铅封完好与否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
五、大副收据和提货单
●又称收货单,是指船方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并已装船的单据。
●大幅收据仅是收货凭证,不是物权凭证。
●承运人有义务将提单签发给大幅收据持有人,大幅收据签发给托运人。
(FOB注意,为保证卖方的利益,要求大副收据签发给卖方最好托运人一栏写上卖方的名称。
)
●案例:
如果卖方以提单持有人的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情况会怎么样?
法院驳回,其理由是出口商既不是租船订舱人,又不是提单中的托运人,因而无诉权。
你的建议:
签发以卖方为托运人的提单。
七、提单的转让
1.提单的背书
●提单背书具有连续性:
第一个有权背书人是“收货人”栏内指名人或其指定的人。
若第一个有权背书的人没有背书,则背书不连续,提单不能转让。
第六章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BasisofLiability)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或灭失负责赔偿的基本原则不同。
⏹中世纪地中海国家—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对船载货物承担绝对的安全责任。
⏹中世纪后期——不负过失责任原则(英国):
承运人在航运方面的垄断地位和契约自由原则,提单增加承运人免责条款。
⏹20世纪初——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美国):
有过失应负责,无过失则免责,但是承运人对某些过失(列明的过失)可以免责。
绝大多数国家海商法采用的原则。
⏹二十世纪后期——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过失推定原则):
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只要承运人有过失就不能免责。
⏹二十一世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运输法草案”,平衡船货两方的利益。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承运人均受其约束,不得通过提单或运输合同加以免除。
⏹船舶的适航义务(Seaworthy)
⏹货物管理义务
⏹不得绕航义务
⏹不得延迟交付义务
(一)适航义务(Seaworthy)
适航是承运人的一项默示义务,不得通过约定免除
⏹历史上三种不同程度的适航要求:
(1)绝对适航义务——海牙规则之前,英美法系:
船东要保证船舶无缺陷开航。
(2)最宽松的适航义务——英国:
只要船东没有过失,船东则不承担不适航义务。
(3)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海牙规则: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保证适航。
海牙规则之下的适航义务讲解:
1.船舶适航的概念
船舶的适航性是相对的,非绝对。
适航的标准是以特定航次的海上一般风险作为衡量标准。
不同的船舶、航线、季节、货物,则标准不同。
狭义适航:
具有克服一般风险,保证航海安全的能力。
广义适航
2.保证适航义务的标准
●标准:
谨慎处理或克尽职责保证船舶适航。
●什么是谨慎处理原则:
作为一个具备通常技能并谨慎行事的船东,承运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满足特定航程需要。
●船舶潜在缺陷引起的不适航导致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断是否恪尽职守,主要看船舶的缺陷是否是潜在的。
3.适航的时间范围
1)时间范围
开航之前: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
开航当时:
解开最后一根缆绳,船舶起锚并实际移动的时候。
船舶开航后,承运人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即告终止。
2)对于航行中船舶发生的不适航:
承运人通常不承担违反适航义务的责任。
3)如果船舶的航程中必须停靠数个中途港口,并装货;中途港开航时的适航义务只针对在该中途港所装的货物,对中途港之前所装载的货物,承运人不再承担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
4.举证责任及不适航的后果
1)举证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是否需要举证货损与不适航的因果关系?
中国:
货损必须与船舶不适航具有因果关系时,承运人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国:
不论两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要船舶不适航,承运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货损由不适航和免责事项共同导致时承运人可否免责?
(二)管理货物义务
1.管货义务的内容
2.管货义务的主观要求
船长、船员等的过失不能免责,由承运人承担其责任。
3.管货义务的期间
(三)不得绕航义务
1.绕航的概念:
合理/不合理
判断是否合理绕航是事实问题:
2.绕航的责任
●在《海牙规则》之前
●早期的英国普通法
●美国法律
●海牙规则:
承运人丧失免责和责任限制条款,但是保险人均可以对货物承保。
目前几乎所有国家承运人对于货损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绕航与货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使存在自由绕航条款,法院也只允许合理绕航。
(四)不得迟延交付义务
第七章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目前大多数国家承运人对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失是否负责,按照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对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否负责依其本人或受雇人有无过失而定。
一、驾驶或管船过失(航海过失)
⏹驾驶船舶过失\管船过失概念:
承运人对自己的疏忽或行为过失所导致的货物损失不予负责。
如碰撞、触礁、搁浅等后来扩大到船舶管理。
⏹汉堡规则:
建立在推定过失和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基础上的航海过失免责。
⏹表现行为
驾驶船舶过失:
船舶开船后,船长、船员以及引水员在航海技术上的疏忽、过错等。
管船过失:
在维持船舶正常运输、保持船舶的有效性能或状态方面没有尽到合理谨慎,导致货和船遭受损坏。
如忘记关闭压载舱的阀门,错开错关有关的开关,机器操作不当等。
⏹免责的理由
驾驶船舶过失:
海上运输环境多变,即使非常谨慎的船长或船员也难免有驾驶过失。
管船过失:
船舶这种设备复杂的特殊运输工具,船长、船员等在管理中难免出现差错。
●当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交织在一起的时候如何判断?
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相互独立:
可以区分,只对管货过失负责
管船过失与管货过交织:
难区分,船和货受同一过失影响,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案例:
船务公司是关于船舶的服务性公司。
可以是运输公司(船公司),可以是船代公司,可以是船舶中介(SHIPBROKER),也可以是船员中介服务公司,甚至也可以是船舶修理公司。
二、火灾
船上一旦发生火灾,船舶和货物损失可能巨大,为维持海运业务的正常经营,从而给予承运人免责的权利。
由于保险公司通常会对火灾损失予以承保,所以这种对承运人的免责不会影响货主的利益。
三、海难及类似的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规定可免责的类似事项包括:
恶劣天气经常被承运人援引作为海难免责的抗辩理由。
●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海难免责却很困难。
原因何在?
承运人一要证明损失的原因,并要证明原因构成海难;二要证明承运人已经采用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
这样才能免责。
四、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行为和过失
●《海牙规则》:
1.托运人的标志不清或不当所导致的货损
标志:
主标志、副标志、警示性标志、危险品标志
——承运人或船舶对货损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举证:
标志不当以及不当是导致货损的原因
——承运人对收货人负责(万一出现件数、数量和重量不正确,承运人对收货人负责)
——承运人对托运人在提单记载正确性方面的问题有追偿权(由于标志非正确性引起的,所以承运人可以进一步向托运人追偿)
2.托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的性质或价值(获得低运费率)
——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或与该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谎报属于根本性违约:
谎报与货物灭失或损坏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也可以使承运人免责
——承运人对收货人也可因此免责
——承运人举证:
货物性质或价值已经被谎报;谎报体现在提单上;谎报是故意的;
3.在装卸过程中,由托运人雇佣的装卸工人给船舶或其他货物造成损害,托运人承担责任;
4.有缺陷的货物造成货损、船舶损失,托运人承担责任(托运人明知不报)
——若承运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货物存在缺陷,则该货物不属于有缺陷的货物,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危险品运输导致的货损、船损和对承运人的损害,托运人知情不报,托运人才承担责任;承运人知情则承运人不能免责。
根据承运人实际采取或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推断出承运人知情的程度和他因此所承担的风险。
●《汉堡规则》:
五、货物的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
固有瑕疵;货物本来的、自然的、通常的性质。
棉花易受潮,水果失去水分
潜在缺陷:
隐藏在货物内部的,一般情况下不易暴露或被发现的缺陷或其倾向。
食物变质或者面粉生虫
关于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托运人证明交货时货物的良好状况,证明承运人对货物缺乏照料;承运人证明货损是由瑕疵和潜在缺陷造成的。
在实践中,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不仅与合同的规定有密切关系,而且还与对货物的照料、承运人的常识及专业知识密切相关。
(双向举证责任)——运输途中管货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六、货物包装不足
充分包装:
正常的或习惯上的包装,即在正常的照料和运送条件下,能够防止几乎绝大多数轻微的损害的包装。
在充分包装的情况下货物受损,一般可以推定承运人负有未尽到管货的责任。
●如何确定是否是管货责任?
(1)托运人是否按正常或习惯上的要求进行了充分包装;
(2)表面可见的不足包装是否签发了清洁提单;
“包装不足,对损坏不予负责”是包装不足的有效批注,但是,作为无责任条款是无效的。
即在包装不足的条件下,承运人仍要尽到管货义务。
(3)集装箱运输中是拼箱货还是整箱货;
拼箱:
承运人有责任检查箱内货物的包装是否充分
整箱:
承运人不需要确定箱内货物包装是否充分,可以就包装不足提出抗辩。
(4)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包装不足已在提单上注明的,则有承运人举证包装不足,再由托运人证明包装充分和正常。
货损是由包装不足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则承运人必须举证证明两者之间造成损坏所占的比例,否则承运人承担全部损失责任。
●包装不足的货物造成其他货物受损,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承运人管货不当或货物照料问题
1)导致货损的包装明显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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