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宅楼室内装修设计服务保证措施word版本 1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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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室内装修设计服务保证措施
篇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为保障您的物业居住使用安全,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确保小区公共部位和公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其它省市有关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本协议。
协议中所称技术审核、施工巡视、竣工验收仅限于业主装饰装修是否违反本协议,是否影响公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是否破坏公共部位和房屋主体,是否影响毗邻房产和设施使用等,并不包括对业主装修档次和装修品质的评定。
一、装饰装修报批管理
1、业主装修前应向管理处报送装修方案,对房屋做出改动的项目应明确标明。
2、业主应持购房协议、证明业主身份的相关证件会同装修施工单位一起到管理处办理装修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装修手续,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书)。
3、装修施工单位需备齐资质证明、装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装修方案(含装修平面图、吊顶平面图、水电线路图、局部改动、花园施工图、局部改动立面图及其它文字说明材料等),明确标明对原始设计所做出改动的项目,随同业主一起到管理处申报并填写《装修申请表》。
4、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因装修拆改房屋的墙、梁、板、柱基础、屋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须到青羊区房管局房屋装修安全监察科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装修时,对原始设计所做出改动的,从改动之日起,由此改动所引起的后续相关部位的维修由业主自己承担。
凡在装修中涉及对防水部分改动的,从改动之日起,承担因改动引起的一切后果。
5、协议签署后装修施工单位到物管处客户中心交清相关费用,到工程部办理相关手续。
6、装修施工单位须办完装修报批手续并在领取了《装修施工证》及办理了装修施工人员《装修出入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7、装修施工单位和业主须配合管理处装修管理员现场工程巡视,并对不符合管理处要求的施工进行及时更正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装修费用缴纳管理
为保障装饰装修工作有序,避免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被损坏,装修公司须向物管公司交纳相关费用,缴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收费项目:
①装修成品维护保护金;②《装修施工证》、《装修出入证》押金;③装修管理服务费;④建渣清运费;⑤公共区域楼道吊顶、楼道墙面维护费
2、缴费标准:
①《装修施工证》押金50元/证
《装修出入证》押金50元/证
《临时出入证》押金50元/证
装修公司施工完毕经三方验收合格后,需执原件到管理处退还以上三证押金
②装修成品维护保证金(据房屋建筑面积,由装修公司交纳)
A、建筑面积100㎡以下1500元/户
B、建筑面积100㎡—200㎡(含)2500元/户
C、建筑面积200㎡以上3000元/户
注:
如业主自装,在以上基础上加收1000元成品维护保证金
③装修管理服务费按工期交纳:
电梯住宅0.03元/天/㎡
多层住宅0.02元/天/㎡
注:
按实际施工天数计算。
④建渣清运费:
2.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⑤公共区域楼道墙面、楼道吊顶维护费8元/天
注:
1、建渣清运费由业主交纳外,其它费用应由装饰公司交纳。
2、按实际天数结算的费用,若遇中途暂停装修或装修完毕,装修公司或业主须于装修完毕次日到物管处告之停工时间,否则视为其仍在装修中,各项费用按前述标准收取。
三、装修证照管理
1、装修施工单位须持《装修施工证》方可入场装修,装修施工证一户一证,加盖管理处印章,涂改无效。
施工单位将此证贴于入户门内,以备现场检验。
2、装修人员《装修出入证》一人一证,必须本人佩带,请在有效期限及规定施工区域内施工,到期前应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还和延期手续。
装修施工单位办理《装修出入证》时须持《装修施工证》复印件并交1寸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各种证照到期前,装修施工单位须主动到工程部办理延期,如逾期不延者,管理处有权没收过期出入证,并勒令停工。
3、《装修施工证》和《装修出入证》禁止转让或在登记房号以外区域使用。
4、进出小区大门,施工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无证不予进入。
进入小区必须随身佩带,以备管理人员检查识别。
5、装修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要妥善保管各种证照,装修完毕三方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退还《装修施工证》和《装修出入证》并附带交款收据原件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四、装修人员管理
1、装修工进出小区,须佩带《装修出入证》(1人1证),施工现场禁止留宿,按时出入,准时清场。
2、装修工须遵守本物业管理规定,禁止现场乱涂乱画、煮饭、晾晒衣物、随地大小便、乱倒垃圾、高空抛物、随地吐痰等。
3、装修工如出现偷盗,处以违约金100元/次·人,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特种作业者须持证上岗,装修监理随时检查,无证操作者将被立即清场。
五、装修时间
日常: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9:
00
双休日:
上午9:
00—12:
00下午14:
00—18:
00
中午:
12:
00----14:
00严禁噪音作业
注: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装修时间另行通知。
六、装修垃圾清运
1、每天下午17:
00—18:
00装修施工单位将装修垃圾袋装运到指定堆放点,由管理处统一清运出场。
2、严禁在楼道地面拖动和沿路抛落垃圾,违者处以违约金50元/次。
七、装修施工禁止范围
1、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阴台、空中连接体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阴台、空中连接体进行违章凿、拆、搭、建、封闭;改动强弱电线路、上下水管道、强弱电井道及屋面/厨卫间防水层及使用功能;随意扩大门、窗尺寸和另建门窗(包括打掉窗台墙、窗间墙),损伤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改变构造柱的受力性质,改变圈梁上砌体材料的厚度,在钢筋混凝土梁下悬挂重物,在承重墙(纵横墙)三墙、剪力结构的底层抗震墙上破墙开洞、移动门窗位置;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或在以上部位搭设违章建(构)筑物;
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宽带、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破坏环境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设计布局,影响社区整体统一管理;
5、破坏外观统一,擅自在外墙上安装遮阳光棚、遮棚、花架等其他结构(含外墙开孔洞);
6、拆除室内、屋面、阳台、露台安全栏杆(如拆除则业主应对拆除后果负完全责任),改变护栏形状、尺寸、颜色,阳台上堆放物品重量超过每平方200公斤,高度超出阳台护栏;
7、未在设计或指定位置安装空调,空调板上钻孔或乱用外支架固定机位,室外机不加集水盘无组织排水,空调排水管不接入落水管;
8、未经方案审批擅自装修屋顶和私家花园;在屋顶和私家花园违规搭设建(构)筑物;改变原屋顶排水、排气和建筑设计;
9、阳台、阴台、屋顶平台、空中连接体和私家花园改变用途、封闭成房屋或搭设阳光房(蓬);在观景阳台上搭设任何形式构(建)筑物;未经管理处同意而擅自封闭阳台;
10、在屋顶、阳台、空中连接体、私家花园、室内(外)窗户、入户门外悬挂和张贴任何形式广告(含装修或各种业务或房屋租售广告)、标语、宣传画、标识标牌等;
11、改变和封堵室内下水管检查孔;屋顶、厨卫间、外墙、女儿墙等处打孔挖坑或用膨胀螺丝固定等施工行为破坏防水;擅自拆除厨卫间隔墙破坏防水;
12、使用容重大于700kg/立方米砖、石、板材(含红砖、大理石);铺装厚度超过15㎜砖、石材等材料;
13、在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并在其上集中堆放水泥、砂、砖等建材;剔打现浇楼板敷设管线;把非防水房间改为厨卫间(含开孔洞);在现浇楼板上钻孔铺设木地板;
14、作地台和卫生间回填采用非炉渣轻质材料;
15、采用不合格电器设备及材料,使用无合格证、说明书、质保书材料,使用与原材料不符管材管件引起后果的;
16、对强(弱)电接线盒、室内配电箱、可视对讲系统、宽带网模块及线路、报警按钮、气体探测器等设备移位、改接和隐蔽;
17、违规使用施工电源;
18、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厨卫间,厨卫间吊顶时未作装饰材料阻燃处理;
19、改动、隐蔽天然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破坏厨房烟道;
20、安装与原窗框颜色不同的隐型纱窗(含钻孔安装引起窗户渗水的);改变门和窗尺寸、颜色、位置、材质等,更换或外包入户门;
21、未对屋面、厨卫间、生活阳台作闭水实验和冷热水管试压验收就开始装修的;采用非强排式热水器,将强排式热水器烟管排入烟道,排烟管暗装,厨房给水主管接口处未预留检查孔。
22、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箱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23、在楼面线浇、预制板打洞凿槽埋管超过30mm深。
楼板底面吊顶承重支点应设在周边的墙体上。
安装木制地板固定架时,钉入长度严禁超过30mm;
24、私自改动厨卫间的防水层,不得擅自改变下水管道、水表、地漏、便坑等配套设施的
位置。
户内给水管若有改动,需到管理处申报,由管理处派专业施工人员施工;
25、住宅装修时,未按规定至少配置2KG干粉灭火器一具,商铺至少配置2具;
26、未经管理处许可进行动火作业或超负荷使用电器作业;
27、私自改动煤气管路和封、包煤气表;
28、装饰装修材料堆放于公共道路和楼梯上,沙石在公共地方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未实行袋装化,装修材料未经同意从窗外和阳台吊装室内,使用电梯运送装饰材料未得到管理处同意;
29、未经管理处同意进行高空作业,未做好高空作业相关防护措施。
八、装修成品保护费
1、装修成品保护费在装修竣工验收合格到物管处办完竣工手续半年后无息退还;
2、违规装修、损坏公共设施的,须立即恢复原貌,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3、延期装修未办延期装修手续的,须在办理竣工手续时补交装修特约服务费;
4、装修完毕出现室内外管道堵塞,或各种形式漏水、停电、公共及相邻设施损坏的,业主和装修公司负责修复和赔偿,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5、办理退还装修成品保护费时,物业公司确认对毗邻物业和公用设施无任何影响和损伤后,经业主签字确认,并执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九、违约责任
违规装修,装修施工单位应立即纠正,管理处据情节严重作如下处理(以下6种方法可同时并用):
1、停工责令恢复原状
2、扣留《装修施工证》
3、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禁止违规装修单位人员、材料、机具进入小区
5、报请区或市房管局进行处罚
6、报请国家执法部门处理
十、竣工验收
1、装修竣工后,装修单位、业主、管理处三方对装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装修公司到管理处领取《房屋装修竣工验收表》。
3、装修公司将《装修出入证》《装修施工证》退还到管理处。
篇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1X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予发布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
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
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
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
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
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
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
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
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
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
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
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
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
(一)项第
(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
单位批准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
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
改动
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
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
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
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
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
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
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范文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物业公司):
乙方(业主):
依据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住宅小区栋单元号房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乙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和公共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相邻业主的利益。
2、甲方应当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相关法规、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注意事项和《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告知乙方,确定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
3、甲方在乙方装修期间,负责水、电的正常供应(如属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装修结束后,需甲方验收合格方能退换装修保证金。
5、甲方应在装修过程中,对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车辆、施工时间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受损坏。
6、甲方不得向乙方指派装饰施工单位或强行推销材料。
7、甲方根据协议有权对房屋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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