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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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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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
序号
执法种类
执法项目
实施主体
执法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执法程序
执法时限
责任类别
责任部门(人)
1
行政许可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征地管理费:
皖价房[2002]47号。
标准:
省辖市范围内1元/平方米,县所辖镇范围内0.8元/平方米,其他0.6元/平方米。
窗口接受申请—现场勘查—国土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逐级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交纳规费—发文。
报件齐备的,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上报审批时间)。
按合国土资发[2006]1号文规定,对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党政纪处分、辞退等处理。
利用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4款: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开发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进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盐渍化、潜育化和水土流失。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土、荒坡、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的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超过20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超过20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超过50公顷不超过
2
行政许可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划拨、出让及其它法定有偿使用方式)
合肥市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54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见行政征收
1、划拨及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窗口接受申请—现场勘查—国土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交纳规费。
2、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
窗口接受申请—现场勘查—国土部门审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和规费(契税)—报市政府批准—发文。
1、划拨及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报件齐备、规费缴清的,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上报市政府审批时间)。
报件齐备、规费缴清的,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上报市政府审批时间)。
2、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
报件齐备、规费缴清的,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上报市政府审批时间)。
按合国土资发[2006]1号文规定,对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党政纪处分、辞退等处理。
其中:
利用处负责除开发园区以外的划拨及出让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储备中心负责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的的审批工作;各开发园区工业用地供地由园区所辖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22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23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
4、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部第11号令)
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3
行政许可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见行政征收
窗口受理—现场勘查—国土部门审查—报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交费—发证。
报件齐备、规费缴清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地籍调查、界址测量时间以及土地登记法定的公告时间)。
在登记过程中,如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停止办理登记,按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权后,再进行登记。
按合国土资发[2006]1号文规定,对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党政纪处分、辞退等处理。
利用处
4
行政许可
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以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60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组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不收费
窗口接受申请—现场勘查—国土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交纳规费—发文。
报件齐备、规费缴清的,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上报市政府审批时间)。
按合国土资发[2006]1号文规定,对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党政纪处分、辞退等处理。
各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工作;利用处负责除宅基地使用权审批以外的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44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5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7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除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外,超过4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超过4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见行政征收
窗口接受申请—初审—现场勘查—审批—发文。
对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不包括现场勘查和上报审核、审批时间)。
按合国土资发[2006]1号文规定,对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党政纪处分、辞退等处理。
利用处
6
行政许可
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见行政征收
窗口接受申请—现场勘查—国土部门审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和规费(契税)—报市政府批准—发文。
报件齐备、规费缴清的,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上报市政府审批时间)。
按合国土资发[2006]1号文规定,对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党政纪处分、辞退等处理。
利用处
7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不收费
窗口接受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现场勘查—国土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发文。
报件齐备的,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上报市政府审批时间)。
按合国土资发[2006]1号文规定,对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党政纪处分、辞退等处理。
利用处
8
行政许可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不收费
窗口接受申请—现场勘测—审查—发文批准临时用地。
报件齐备的,规费缴清的,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签订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合同时间)。
按合国土资发[2006]1号文规定,对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党政纪处分、辞退等处理。
利用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5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0条: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予以补偿;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予以补偿;超过一年不足二年的,按二年予以补偿基本农田年补偿金额按照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种植条件。
恢复种植条件期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9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不收费
窗口接受申请—初审—现场勘查—提出建设项目预审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报件齐备,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按合国土资发[2006]1号文规定,对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党政纪处分、辞退等处理。
规划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审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4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0
行政许可
采矿权审批(包括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和采矿权注销登记)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1、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临海及中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1、2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
不收费
窗口接受申请—初审—签订采矿权出让文件—交纳规费—发文(登记)。
报件齐备、规费缴清的,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按合国土资发[2006]1号文规定,对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党政纪处分、辞退等处理。
矿管处
11
行政许可
矿山企业闭坑审批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3条:
矿产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不收费
窗口接受申请-审查-发文
报件齐备、规费缴清的,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上报开办矿山批准机关审批时间)。
按合国土资发[2006]1号文规定,对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党政纪处分、辞退等处理。
矿管处
12
行政许可
矿产资源预申请审批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1条:
采矿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在设立矿山企业或申请立项之前,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及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小的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第19条规定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预申请,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确定开采矿种和占有储量。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文件。
不收费
窗口接受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发文。
报件齐备的,7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时间,及专家评审时间)。
按合国土资发[2006]1号文规定,对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党政纪处分、辞退等处理。
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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