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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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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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样本
附件1:
货品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公司版)
一、公司主体管理
项目名称
法规根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品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品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示第2号);
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52号);
4.《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166号)。
《货品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行细则》(如下简称《细则》)第三、四条规定材料。
1.属地管理原则,即公司受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如下简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有关业务(下同)。
2.有关材料与否完整、真实。
1.名录登记属行政允许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允许有关规定。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公司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公司办理。
4.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品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如下简称监测系统)为公司登记名录,并设立辅导期标记。
完毕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公司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自动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公司名录信息。
6.已完毕外汇登记手续保税监管区域公司(如下简称区内公司)需要从事对外贸易,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局订立《货品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如下简称《确认书》),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7.外汇局长期留存《贸易外汇收支公司名录登记申请书》、《确认书》原件以及其她材料复印件备查。
名录变更
《细则》第五条规定材料。
1.属地管理原则。
2.有关材料与否完整、真实。
1.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公司名录登记信息。
2.对于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公司所属外汇局发生变更,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公司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
3.外汇局留存有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注销
除公司积极申请注销名录外,外汇局可通过下列方式拟定公司存在符合《细则》第七条规定状况,并注销其名录:
(1)定期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运用其她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以及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公司信息,据此注销有关公司名录;
(2)为区内公司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后,及时注销有关公司名录;
(3)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持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公司信息,据此注销有关公司名录;
(4)现场核查时通过公司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获得联系,及时注销有关公司名录。
属地管理原则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公司名录,并撤销该公司网上业务开户。
2.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公司,视为新列入名录公司纳入辅导期管理。
3.公司积极申请注销名录,外汇局留存有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公司名录,留存外汇局拟定公司存在规定状况有关材料5年备查。
二、数据解决
项目名称
法规根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品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品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品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示第2号)。
1.进出口货品报关单错误数据指报关单数据入库时,因核心要素为空、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本代码表中不存在而无法对的入库报关单数据。
2.对于存入报关单错误数据表错误数据,公司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①进口货品报关单或出口货品报关单;②外汇局规定提供其她材料。
(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数据互换自动完毕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3.对于已对的入库报关单数据,公司如需修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修改或删除手续后,再通过部门数据互换自动完毕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进出口货品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修改补全有关数据;
(2)监测系统基本代码表缺失,书面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设定相应代码后,再修改有关数据。
1.进出口货品报关单错误数据由监测系统在报关单数据入库时自动校验并存入报关单错误数据表。
2.报关单数据核心要素涉及公司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涉及贸易方式和币种。
3.进出口货品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涉及:
(1)公司代码为空;
(2)进口日期为空;(3)出口日期为空;(4)贸易方式为空;(5)币种为空;(6)成交总价为空或零;(7)超代码范畴。
4.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错误数据表中进出口货品报关单错误数据。
对于无法修正错误数据,外汇局可定期删除。
5.可修改进出口货品报关单要素涉及:
公司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
6.外汇局留存有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
同上
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寻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与公司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状况不符收付汇数据。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因素告知有关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公司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解决:
(1)错误数据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畴,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有关数据,经由数据互换自动完毕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2)错误数据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畴,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有关数据。
贸易收付汇数据存在错误因素重要涉及监测系统所采集收付汇数据公司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状况不符。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项目名称
法规根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与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品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品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示第2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1.金融机构为公司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如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公司与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对于基本信息已登记公司,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金融机构为公司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规定将有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1.公司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公司开立待核查账户。
2.待核查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
1.金融机构在为公司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要根据国际收支记录申报规则认真审核收汇资金性质,无法判断要及时与公司联系,规定公司阐明,并将公司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2.公司一笔收汇既有货品贸易也有服务贸易,其中货品贸易某些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某些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依照公司规定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公司暂无法区别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3.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
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合同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依照转让信用证有关商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待核查账户。
5.货品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公司人民币户。
6.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公司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公司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7.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方可为公司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1.待核查账户收入范畴涉及符合《细则》第十条规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畴涉及结汇或划入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其她外汇支出。
2.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互相划转。
3.待核查账户中外汇资金必要先划入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待核查账户资金直接结汇,相应人民币可按实际支付需要使用。
1.由于公司错误阐明或金融机构工作失误导致资金错误入待核查账户,应区别下列状况解决:
(1)贸易项下收汇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可依照公司阐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2)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可依照公司阐明及有关合同、发票等关于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3)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公司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货品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如下简称《登记表》)为公司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
2.待核查账户中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
3.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令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
四、公司报告管理
项目名称
法规根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品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品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示第2号)。
1.A类公司30天以上(不含)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公司在监管期内发生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公司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预测出口或进口日期、预测出口或进口相应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2.A类公司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公司在监管期内发生3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公司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预测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相应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3.上述1、2规定范畴以外贸易信贷业务,公司可依照实际状况,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积极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
4.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贸易信贷业务,公司未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状况阐明(阐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网上报告因素、需报告事项和详细内容);
(2)外汇局规定有关证明材料。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公司报告贸易信贷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
3.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解决: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若因公司自身因素导致,可按规定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业务,若因公司自身因素导致逾期,可按规定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
(3)对于公司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状况,可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
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某些进行数据调节操作,或携“管理内容4”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相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公司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或携“管理内容4”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
公司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外汇局可直接对有关数据进行相应解决。
3.B类和C类公司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
4.外汇局留存有关材料5年备查。
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1.对于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贸易付汇,预测付款日期在货品进口日期之后,公司应当在货品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预测付款日期、相应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公司未在货品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状况阐明(阐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网上报告因素、需报告事项和详细内容);
(2)外汇局规定有关证明材料。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公司报告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
3.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解决: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若因公司自身因素导致,可按规定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业务,若因公司自身因素导致逾期,可按规定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
(3)对于公司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状况,可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
1.90天以上信用证指信用证承兑日期与付款日期时间间隔在90天以上。
2.对于已报告90天以上信用证业务信息,在货品进口后30天内,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品进口之日起30天后,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某些进行数据调节操作,或携“管理内容2”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3.对于已报告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业务信息,若相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公司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或携“管理内容2”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公司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外汇局可直接对有关数据进行相应解决。
4.C类公司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
5.外汇局留存公司状况阐明原件及其她有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业务,公司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预测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2.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业务,公司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预测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3.上述1、2规定范畴以外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公司可依照实际状况,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积极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
4.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公司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状况阐明(阐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网上报告因素、需报告事项和详细内容);
(2)外汇局规定有关证明材料。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公司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
3.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解决: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若因公司自身因素导致,可按规定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业务,若因公司自身因素导致逾期,可按规定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
(3)对于公司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状况,可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
1.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某些进行数据调节操作,或携“管理内容4”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若相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公司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或携“管理内容4”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公司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外汇局可直接对有关数据进行相应解决。
3.C类公司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4.外汇局留存公司状况阐明原件及其她有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差额业务报告
同上
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公司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因素等信息。
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公司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对于存在多余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公司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后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3.对于差额报告业务,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没有报告,公司确有报告需要,可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状况阐明(阐明未能及时通过网上报告因素及需报告事项及内容);
(2)外汇局规定有关证明材料。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公司报告差额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
3.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解决: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2)对于公司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状况,可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
1.对于已报告差额业务信息,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品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公司可携“管理内容3”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差额业务信息,若相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公司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公司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外汇局可直接对有关数据进行相应解决。
3.外汇局留存公司状况阐明原件及其她有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项目名称
法规根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同上
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公司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主体变更手续:
(1)因公司分立、合并等因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其她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状况。
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公司可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状况阐明(阐明贸易主体不一致因素、需报告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公司代码和名称、公司所属外汇局、相应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
(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3)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品报关单;
(4)捐赠合同(仅捐赠业务提供);
(5)有关部门出具分立、合并证明文献(仅公司分立、合并提供);
(6)外汇局规定其她材料。
公司超过规定期限报告,还应阐明未能及时报告因素。
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公司办理收汇数据主体变更或进口数据主体变更。
3.已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数据主体变更:
(1)状况阐明(阐明撤销因素和原报告事项及详细内容);
(2)外汇局规定其她材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撤销相应收汇数据主体变更或进口数据主体变更。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公司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
3.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解决:
(1)对于逾期报告,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2)对于公司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状况,可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
1.已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告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
2.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转口贸易、远期信用证或差额等业务报告收汇或进口,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3.外汇局留存公司状况阐明原件及其她有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项目名称
法规根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辅导期业务报告
同上
1.公司应当依照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状况,逐笔相应货品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如下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司公章《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2.《报告表》应当涉及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逐笔匹配状况;
(2)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逐笔匹配状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可按一定比例对公司报告辅导期业务信息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规定公司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她证明材料。
3.对于抽查范畴内公司,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解决:
(1)若报告数据逐笔相应,应进一步审查公司非现场监测状况与报告数据与否相符,若不相符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公司;
(2)若报告数据无法逐笔相应,应进一步审查公司已报告贸易信贷等业务数据与无法相应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与否相符以及不相符与否存在合理性等,若不相符且不具合理性,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公司;
(3)对于公司报告信息错误且状况严重,可移送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公司。
4.对于未按规定报告公司,可按规定移送外汇检查部门。
1.外汇局应对辅导期业务报告设立抽查比例,并定期抽查。
2.外汇局自行拟定《报告表》格式。
3.外汇局留存《报告表》原件及其她有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其她特殊交易报告
对于货品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其她特殊交易,公司可依照实际状况积极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2.公司报告其她特殊交易业务不纳入非现场监测。
3.外汇局可定期查看公司报告其她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公司报告金额较大或明显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状况,外汇局可进一步审查有关业务详细状况及其合理性,并通过监测系统“监测记录”模块记录备查。
1.对于已报告其她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后30天内,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公司可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其她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相应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公司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公司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外汇局可直接对有关数据进行相应解决。
3.外汇局留存有关材料5年备查。
出口收入存储境外业务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品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品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行细则》(汇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示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货品贸易出口收入存储境外管理关于问题告知》(汇发[]67号)。
经外汇局登记办理出口收入存储境外业务公司(如下简称存储境外公司)应当在每月月末之前,通过监测系统公司端,分交易项目(货品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其她)、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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