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银合作框架下客户贵金属钱包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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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银合作框架下客户贵金属钱包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银合作框架下客户贵金属钱包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银合作框架下客户贵金属钱包业务的管理和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要求,以及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合作银行签订的贵金属钱包业务银银合作协议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银合作框架下客户贵金属钱包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合作银行的联网行,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银银合作为本行的客户提供贵金属钱包业务相关产品和服务。
客户通过贵金属买卖或贵金属积存计划等方式,获取合作银行以实物贵金属资产为依托的贵金属份额;合作银行可为客户持有的贵金属份额提供转换增值服务,客户可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将贵金属份额转换为合作银行提供的实物贵金属产品、贵金属投资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
合作银行与本行按照约定比例共享贵金属钱包业务手续费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银银合作贵金属钱包业务的开办对象为本行个人客户。
第四条银银合作贵金属钱包业务的交易品种为黄金。
贵金属份额的记账单位为克,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余额不得为负数。
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精确到0.01元/克。
第五条银银合作贵金属钱包买卖交易仅支持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模式。
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指客户先买入贵金属,再卖出已买入贵金属的交易。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本行零售业务部负责银银合作框架下贵金属钱包业务的牵头工作,负责对银银合作框架下贵金属钱包业务进行业务管理、培训和推广工作,管理和指导网点的业务开展。
第七条本行科技信息部负责贵金属钱包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八条各网点作为银银合作框架下贵金属钱包业务的具体实施主体,应做好辖区投资者的营销服务、开发服务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九条办理银银合作框架下贵金属钱包业务的客户,需开设如下账户:
(一)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客户填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申请书》,申请开立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合作银行个人同名结算账户(或虚拟账户)。
本行接受客户申请开立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银银系统生成该客户在合作银行的同名结算账户。
客户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同名结算账户,原则上不配发实体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
(三)客户银银合作贵金属钱包账户。
指客户在合作银行开立的,用于记录本行个人客户在合作银行办理贵金属钱包业务产生的贵金属份额增减变化和贵金属份额持仓余额的账户。
贵金属份额是贵金属钱包以实物贵金属为依托的贵金属资产,客户可以选择在贵金属钱包账户内办理贵金属买卖、贵金属积存计划,亦可将贵金属份额转换为合作银行提供的贵金属实物产品、贵金属投资产品以及其他指定的相关产品。
客户需要变更本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到本行网点柜台办理。
客户需要变更合作银行同名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根据合作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本行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机关或客户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第十一条客户应妥善保管其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个人结算账户资料等。
若客户遗失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本行网点办理挂失。
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资金自动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四章贵金属钱包业务签约与解约
第十二条签约流程
(一)银银合作框架下贵金属钱包业务开通柜面渠道和电子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银银合作APP等)签约方式。
(二)客户办理该业务前须进行风险测评。
如客户风险评级低于业务风险评级,系统提示客户风险等级不匹配,不能签约贵金属钱包业务。
(三)客户需阅读并签署《银银合作贵金属钱包业务协议》、《银银合作贵金属钱包业务规则》、《风险揭示书》(前述三份文本统称为“银银合作贵金属钱包业务合同”)。
通过柜面签约的,需在柜面阅读并签署,经本行和合作银行加盖业务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客户签订银银合作贵金属钱包业务合同后,合作银行将为客户建立贵金属钱包账户,客户开通贵金属钱包业务的代理同业客户编号将作为贵金属钱包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每一个客户只能开立唯一的贵金属钱包账户。
客户因挂失、升级等原因换卡后无需重新签约,银银合作贵金属钱包业务合同及持仓贵金属份额调整至新卡。
第十五条银银合作贵金属钱包业务合同解约。
客户可通过合作银行柜面渠道、电子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银银合作APP等)解约合同。
解约时须撤销合同所有的贵金属积存计划,无贵金属投资产品持仓、无未结清交易且账户状态正常,将账户内贵金属份额清零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银银合作贵金属钱包业务合同的重新签署。
客户签订合同后,当合作银行对贵金属钱包业务进行业务功能新增时,将要求客户重新签署更新后的合同,如客户未重新签署更新后的合同,将不能使用新增功能。
第五章贵金属买卖及积存计划
第十七条客户完成银银合作贵金属钱包业务签约后,可在贵金属买卖交易时间段内主动提交交易指令,贵金属买卖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周一至周五09:
30-17:
00。
第十八条客户提交买卖交易指令后所见的贵金属报价仅在一定交易时间期间内有效,客户应在业务系统设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交易,最终成交价格以业务系统记录为准,如超出时间限制范围则不予确认成交。
第十九条客户进行贵金属买入交易时,客户在本行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须有足够的资金。
第二十条贵金属买卖交易的起点数量为0.01克,最小递增单位为0.01克,客户最低持仓数量为0.01克,单笔买卖的最大限额为5千克。
如客户部分卖出后持仓的贵金属份额经系统确认后小于0.01克,则系统将剩余份额一并卖出。
贵金属买卖交易一旦交易成功,实时生效,无法撤销。
第二十一条贵金属积存计划,是指客户开立贵金属钱包账户后,预先设置贵金属积存计划,按照固定金额和时间频率买入贵金属份额。
客户可选择三种积存频率:
按月、按周或按日(交易日,下同)。
贵金属积存计划的扣款日需晚于当前日期,按日积存的扣款日需为交易日,按周积存的扣款日需为周一至周五,按月积存的扣款日需为每月1日至25日。
贵金属积存计划支持按金额积存,积存的投资起点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并以100元的整数倍递增。
第二十二条贵金属积存计划执行价格以扣款日贵金属钱包10:
30的报价为准。
第二十三条客户在同一贵金属钱包账户下可建立一个或多个贵金属积存计划。
客户指定的贵金属积存的扣款日如遇非交易日,则系统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
第二十四条贵金属积存计划的撤销
(一)主动撤销:
客户可以主动发起贵金属积存计划撤销申请,撤销申请次日生效。
(二)被动撤销:
当客户的贵金属钱包账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导致连续五个扣款周期扣款失败,则该积存计划将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客户对积存计划进行的修改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客户通过贵金属买入或贵金属积存计划获得贵金属份额后,即可获取贵金属份额的持仓收益。
第六章实物贵金属转换
第二十七条客户可委托合作银行将其贵金属钱包账户内的贵金属份额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合作银行在售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可转换的产品种类仅限可以通过快递模式配送的产品,并在电子渠道中予以展示,供客户进行选择。
转换业务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
30-16:
00,非上述交易时段内不得进行转换交易。
第二十八条客户进行实物贵金属转换时,需确定转换的产品种类、数量及提货方式等要素。
客户只能在其贵金属持仓金额范围内转换实物贵金属,不支持客户通过补差价方式转换购买实物贵金属。
第二十九条客户交易时段内发起的实物贵金属产品转换申请一旦提交成功,不得再进行修改、撤销。
第七章贵金属投资
第三十条贵金属投资是指客户可以将贵金属钱包账户持仓的贵金属份额转换为贵金属投资产品定期持有,投资产品到期后根据实际天数和投资期限对应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客户应获得的收益,贵金属投资产品收益以贵金属份额形式结算。
贵金属投资产品不能提前支取。
贵金属投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30天、90天、180天和365天等。
合作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及业务开展情况对年化收益率及投资期限等进行调整。
贵金属投资产品在存续期内遇有收益率的调整,按贵金属投资产品购买时的投资收益率计付收益。
第六章资金清算
第三十一条开立清算账户
本行在合作银行开立一个联网银行清算账户,用于投资者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拨实时清算需要。
合作银行根据客户发起的交易信息发送的客户贵金属交易清算数据对本行客户账户余额进行相应记载,合作银行与本行资金清算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方式进行划转。
第三十二条由合作银行负责客户在本行与合作银行两个同名结算账户之间自动转账的对账,对账时以合作银行账务系统数据为准。
发生差错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客户准入管理。
客户签约时将判别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其结果显示客户不符合签约条件的,将进行风险提示,客户进一步确认后,方可签约贵金属钱包业务。
第三十四条在贵金属钱包业务营销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提示客户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谨慎投资、自主决策。
第三十五条在开展贵金属钱包业务过程中,各贵金属钱包业务从业人员应做好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不得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个人或他人牟取任何私利。
第三十六条单日合作银行贵金属钱包业务累计净卖出申请超过截止上一日全部贵金属钱包账户余额的20%,视为巨额卖出。
合作银行将有权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卖出申请。
若连续两个工作日(含)以上发生巨额卖出,合作银行将有权暂停卖出业务,客户可根据后续公告的开放日重新进行卖出申请。
在发生巨额卖出暂停卖出交易时,需及时通过相关营业网点及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本行贵金属钱包业务人员发现客户交易量与其身份背景不符、资金来源不明等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应同时向本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完成尽职调查,采取暂停、终止业务等风险防控措施。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在银银合作贵金属钱包业务开展过程中,本行工作人员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本行《工作人员违规记分(积分)管理办法》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在试行期间,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关要求停止开办本办法载明的业务,从其规定或要求,但应向客户说明情况,并共同协商解决未终结问题。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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