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与辩论辩论中的立论战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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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与辩论辩论中的立论战术
演讲与辩论;辩论中的立论战术
演讲与辩论;辩论中的立论战术
演讲与辩论辩论是由立论(辩护)和反驳两个基本环节构成的,其中立论就是为了证明己方的基本立场,它是反驳的基础和必要的阶梯。
辩论中如果没有必要的立论,反驳就会显得强词夺理,苍白无力,而且,辩论中如果自己的立论不稳,自然会被对方攻击得只有招架之功,更谈不上对对方的攻击了。
可见,立论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辩论的成败。
因此,辩论中要特别注意加强立论的力度。
下面简单介绍几种立论战术:
逻辑严密,框架严整立论中,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构建严密无懈的理论框架,从而使自己的立论坚实。
严谨,无任何漏洞可寻,这是使辩论获胜的关键。
如“万家乐杯”电视辩论大赛上,北京大学队与国际关系学院队的辩论题目是:
“我国现阶段应该鼓励私人购买轿车。
”这一题目的关键是“轿车”“鼓励”和“我国现阶段”这三个词。
如何找准这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形成一条强有力的立论思路,这是能否构建严密的攻防体系的关键。
最后,作为正方的北大队根据其内在的逻辑联系推导出了这样的思路:
现阶段发展轿车工业是我国工业发展的主导方向之一。
由于轿车工业“三高一快”的特点,轿车工业被证明是经济起飞最有力的助推器,轿车的质量和产量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高低的标志。
我国也不例外.要想促进工业发展,必须发展轿车工业。
其次,轿车工业要发展,关键在市场。
如何扩大轿车市场,最便捷的办法是使轿车“飞人寻常百姓家”。
所以,轿车工业同鼓励私人购买就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在此基础上,他们再依据其必然的逻辑联系充分论证了“鼓励购买”的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并充分考虑了对方立论中可能会提出的问题(即我国的公路交通的拥挤憎况,轿车的私人消费是否会是一种奢华的超前消费倾向),并对此一一作了周密合理的论述准备。
由于北大队在立论中充分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来确立自己的论证体系,确保了该体系的严整周密,所以他们的立论在实践中既立得起,又防得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出其不意,“破”中求“立”辩论,说到底是一种知识、智谋的较量,辩论的一方在立论时如能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谋,在透彻地分析辩题的基础上,突破对方立论的防线,巧妙地提出一个全新的概念,给对手一个“措手不及”,这样便能大大削弱对方的攻击力。
如94长虹杯全国大学生辩论赛南京大学队迎战吉林大学队,吉大队作为正方的立场是:
大学毕业生择业的首要标准是发挥个人专长。
南大队作为反方其立论思路有很多,比如可以说“首要的标准是社会需要”,也可说“是收入丰厚”“是兴趣”等等,但所有这些都是因为太平常而可能落人吉大队事先准备好的猛烈进攻中。
你说“社会需要”,他讲择业是主观行为,“发挥个人专长”正是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你说“收入丰厚”,他说:
对方辩友在养育自己的祖国最需要的时候,以一己私利为先,向人民讨价还价,多么让人痛心和失望!
如此,南大队将难以招架。
最后,南大队经过缜密的思考,提出了一个极其大胆的观念:
大学生择业复杂多样,没有也不应该有一个统一的首要标准!
并指出,没有证明大学生择业应当有一个统一的首要标准,就去强调这个首要标准是“发挥个人专长”,这无疑于在流沙上盖楼。
此语一出,举座皆惊。
由于南大队的观点从根本上动摇了对方精心设计的立论,吉大队毫无准备,顿时乱了阵脚,以致在规范性发言中几乎未对此进行反驳。
南大队在以前所未有的创新勇气击破对方的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立论:
大学生应以个人的自我完善和推动社会进步为择业方向。
如此一来,南大队便很快占据了场上的主动,收到了十分明显的场上的效果。
另辟蹊径,李代桃僵当辩论中碰到一些在逻辑上或理论上都比较难辩的辩题时,压滤机滤布在立论过程中就不得不采用“李代桃僵”的办法,引入新的概念来化解困难。
比如“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这一辩题就是很难辩的,因为艾滋病既是医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从常识上看,是很难把这两个问题截然分开的。
复旦大学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首先做了以下设想:
如果让他们去辩正方的话,他们就会引入“社会影响”这一新概念,从而肯定艾滋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不是“社会问题”,并严格地确定“社会影响”的含义,这样,对方就很难攻进来。
后来在辩论时他们却抽到了反方的签,要阐述“艾滋病是社会问题。
不是医学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完全否认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也会于理太悖,因此,他们在辩论中引入了“医学途径”这一概念,强调要用“社会系统工程’’的方法去解决艾滋病,而在这一工程中,“医学途径”则是必要的部分之一。
这样一来,他们的周旋余地就大了,对方得花很大气力纠缠在他们提出的概念上,其攻击力就大大地弱化了。
“李代桃僵”这一战术的意义就在于引入一个新概念与对方周旋,从而确保己方立论中的某些关键概念隐在后面,不直接受到对方的攻击。
少下定义,多做描述在立论(辩护)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即给概念下定义。
可以说,下定义是明确我们的基本观点,澄清我们的基本立场的主要方法。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我们在辩论中热衷于给每一个概念都下明确的定义,很可能因此给对方提供许多意想不到的炮弹,而且,把辩题和概念交代得大清楚了,辩论中也就没有了回旋的余地。
比如“温饱”这个概念,如果把它定义为一种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社会的大部分人都无衣食之困”、那么对方马上就可以追问:
“你的社会概念的内涵是什么?
它指一个团体。
一个民族,还是一个国家?
”也可以问:
“你的‘大部分人’的含义是什么?
是人口60%、70%还是80%?
”对这些问题,如果你继续回答,就又可能会暴露出许多新问题,从而完全陷入被动应对的局面。
因此,在解释概念时,既要说出什么,又必须隐藏什么,即采用描述的方法来搪塞。
所谓“描述”,也就是不揭示概念的本质涵义,只是从现象上对概念进行描述,甚至是同义反复的描述。
如对“什么是温饱”的问题,复旦大学队是这样回答的:
“温饱,就是饱食暖衣”。
这个口答实际上是同义反复,没有提供任何新的东西,但它给人的感觉是,他们已清楚地阐释了这个概念,而对方又抓不住任何把柄实施攻击。
这样,筛网滤布在后面的辩论过程中,当复旦大学队对“温饱”这一概念作出新的补充和说明时,他们就显得比较灵活、自由,不至于被对方抓住什么矛盾。
总的来说,在辩论中要注意恰当使用描述和定义的方法,两者不可偏废,但要尽量多用描述,从而达到既讲清某些问题,又隐蔽另一些问题的境界,使对方不能迅速地判断并抓住己方观点中根本性的东西来攻击。
辩论中的立论是一个灵活多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战术也是灵活多样的,上面列举的只不过是实践中几种最重要的也最常用的故术,还有很多的好的战术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不断地积累、总结,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在辩论赛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演讲与辩论;辩论中的立论战术》
附送:
演讲与辩论;辩论学导进之一
演讲与辩论;辩论学导进之一
的是源于对于辩题的表述上的差异。
比如在“真理越辩越明”此一辩题中,反方的正式立场是“真理不会越辩越明”。
在这里就有一个正方双方谁作全称判断的问题了。
如果正方作全称判断,那么就意味着反方所作的是特称判断,反方只要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某一真理A没有越辩越明,那么正方的主张就失败了。
但问题是正方也可以要求反方作全称判断,即反方必须证明所有的真理都不会越辩越明,只要有一条真理是辩明的,那么反方的立场就失败了。
在这里我们发现,如果要求正反双方辩题完全构成对立的话,双方都应该是全称判断才对,可是由于辩题本身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造成了在策略上都选作特称判断,而使得双方辩题不构成对立,而双方所攻击对方的都是“全称”,这就使得正反双方和一个自己制造出来的对手作战,从而使得辩论的意义大减。
双辩题的第二个问题是在于本身立场的荒谬性,以及措辞的含糊性。
比如在“大学生应该以博为主-大学生应该以专为主”。
的这样一对辩题中。
它首先假定了又博又专的大学生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造成双方的对立。
但在实际的运用中,这一假定都是首先被推翻了,辩论双方为了赢得比赛,在设计逻辑框架的时候为了避免因为本方主张的偏颇性受到攻击,一定作出一种实质上反对此中假设,但表述上又于本方辩题相近的论述。
这样就使得在实质上辩题失却了争议点(要求A)。
双方的辩论成了对同一立场进行不同的表述,使得双方的争论成了纯粹的文字游戏。
在政策性辩题中,虽然双方的主张是由辩论抽签决定的,但是辩论的主要焦点是在于证据的认定,而到了传统辩论赛中证据的认定变得并不重要了,重要在于逻辑以及理论上的攻击,而这种被建构起来的理论多半是一种在合理边缘作出有利本方的“歪曲”理解,之所以可以这样做就是在于这种辩题措辞的含糊性(要求D),另外一点,政策性辩论的主张,虽然这方与反方相反,但是这都是不荒谬的,就好比法庭中的辩论双方,虽然都为本方辩护,但实质上是为了使得“真相”不要因为立场的不同而受到歪曲。
而在传统双辩题中,一部分的辩题本身就被设置成荒谬的,因此造成了诡辩的必要性。
可以说,在政策性辩论中,可以完全通过精心准备、细致研究完全排除诡辩的成份,而在传统辩赛中,精心准备的这一过程就是设立诡辩的过程。
单一辩题设置更能够符合要求B,即就一个中心思想进行辩论。
辩论双方可以有很多争议点,但是核心的争论只能有一个,否则会造成辩论的混乱。
比如,正方主张:
我们应该通过男女平权法案和公民权力公约。
我们应该把它分割成两个辩题使得辩论能够集中在一个中心思想上进行辩论。
另外我们要注意,虽然政策性辩题本身是不持平的,但是这种不持平应该表现在当正反双方达成平手时,评审员应该认定反方获胜,原因是正方没有成功的使得他们的动议得到通过,这就意味着要维持现状,而这恰恰是反方的主张之一,因此反方获胜。
辩题本身的措辞不应该带有强烈的倾向或是感情色彩(要求C)。
除此之外,辩题本身应该采用肯定句的形式,且内容上也必须是肯定的(要求E)。
因为如果采用否定的方式会使得正方双方倒置,一方面这于本身的辩论程序的设置不匹配,另外一点则是采用否定性的辩题会使得反方主张变得模糊不清,因为不应该禁止某项政策,不意味我们应该采用此项政策。
比如,正方主张我们应该禁止同居行为,反方反对此一主张即我们不应该禁止同居行为,并不意味者反方主张或提倡同居行为。
为了避免此一混乱,辩题必须严格符合要求E的规定。
举例来说,如辩题:
应该禁止残酷和虐待性的在无助而可怜的动物身上作各类实验。
就不符合要求C与要求E。
3.假设和举证责任
(1)“现状”指的是事情的现存状态。
(2)两个视角:
①司法观点:
假设支持,维持现状,在有正确的和充分的理由改变现状之前,事体的现存状态将一直保持着。
在运用司法观点的辩论中,假设支持现状,辩论正方具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辩题的证实是冒风险的。
)但是当现状发生内在变化时,就必须运用政策观点。
②政策观点:
假设赞成那种提供最大利益和招收最小损失的主张在价值辩题的辩论中,假设赞成在价值上大优于小。
(隐私、安全)在这类情况下,一个人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呢?
运用举证责任的典型法则是,提出主张的人必须证明它。
Ⅴ司法观点与政策观点的不同1)司法观点:
一般在司法观点中,我们总是作无罪推定,即除非主张方完成其举证责任,否则对此主张不予以采信。
但是举证责任是有另外的,比如在涉及特大金融、税收案件时,我们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也就说假定他是有罪的,当我们发现主张方无法完成其举证时才予以释放。
虽然在此情况下,我们并不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并不主张维持现状,但是这并不完全作维持现状的主张。
另外在有争议的证据采信上,由于证据本身的性质,使得我们很难有一个肯定的结论,因此,我们对某一主张采用证据优势的方法来救济。
也就是说,哪一方提出的主张在证据上更有优势,或者在一个证据的采信理由上,哪一方更能够说服评审员,就采信哪一方的主张。
这个原则在英美法系的民事案件中较多采用。
2)政策观点:
在某种情况下,现状瓦解发生内在变化。
这时就出现了赞成一个变化的假设,但它并不利于任何特殊的变化。
也就是说,辩论的基点在于我们必须改变现状,因此反方必须作相抗计划来反对正方主张,此种类型的辩论在辩论赛中出现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辩题是持平的。
在这样的辩论中就必定会涉及到政策性辩论的价值性问题。
不同的主张在最后其争论焦点一般在于价值上的争论。
“目的公开型”辩题实实在在地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每个人支持某一政策的原因是各不相同的。
我们常常说政治使人同床异梦,就是这个意思。
因此在多达程度上使得自己的价值主张被评审员所接受,意味着本方获胜几率的大小。
因此,当现状提供一个变化,或者现状内部发生变化的时候,倡导某一新政策,或瓦解发生的变化的人们是有举证责任。
与此相似,某一主张特殊价值的辩手是有举证责任。
(3)举证的典型法则——提出主张的人必须证明它,运用于所有这些情况。
(4)举证责任的满意度:
什么才算是令人满意的证明呢?
这依赖于知道辩论的规则和有决定权的人或集团的裁判。
但最起码说服的人数达到一半以上。
(5)特定举证责任与任一举证责任的区别:
特定的举证责任是落在正方身上,正方必须证明辩题应被通过。
而任一举证责任却可以由正方或反方中任一一方承担。
这个区别适用于司法观点和政策观点两者。
简单的说,举证原则是:
谁把问题或论点带入辩论,谁就应承担任一举证责任。
辩手必须支持他(或她)提出的观点。
(6)反驳责任:
无论正方与反方都有反驳责任。
责任落在其辩论方案被对方处证据削弱的一方,他们必须反驳对方论据或损害对方的辩论设想。
(7)平局:
我们要注意到双方是不可持平的。
因此当正反双方达成平局时,评判应做出有利于反方的决定,因此正方有成功地承担其举证责任的义务。
Ⅵ举证责任的图示1.反方作维持现状之主张时的举证责任正方主张:
反方主张:
现状A→政策B维持现状A(不负举证责任)理由C反方用理由D反对理由C(反驳责任)(正方负举证责任)(反方负举证责任)依次交替2.反方作相抗计划之主张时的举证责任正方主张:
反方主张:
现状A→政策B现状A→政策D(与政策B构成对立)理由C理由E(正方负举证责任)(反方举证责任)正方用理由F反对理由E(反驳责任)反方用理由G反对理由C(反驳责任)依次交替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证据的采信原则。
当辩论中一方提出某一证据时,遵循辩论员的道德准则,他必须为他的全部证据的来源与真实性负责。
但是证据本身未必一定是清晰的,证据是可以被利用的,因此当一方提出某一有利于本方的证据时,另一方方如果对此表示怀疑,或者认为此证据没有对方所主张的那种证明能力,他们必须对此作出质疑,通过质询、提出相反证据、削弱证据的证明能力来反对此一证据被评审员采信。
如果反对方没有对此一证据作出质疑,或者无法对此一证据作出质疑,那么评审员即认定此证据应该被采信。
理由是反对方如果没有质疑此一证据,则争论点并不存在,评审员认定反对方认可此一证据,如果反对方对此证据作出质疑,他就必须负有反驳责任,如果反对方没能够完成此一举证责任则视为主张方的证据成立。
但是如果评审员发现提出此一证据的一方伪造证据,即主张方违反道德准则,则判定编造证据一方失败,记零分。
具体实践之中,存在着辩论中某一方伪造证据,而评审员无法作出判断的情况。
这时我们引入复核制度予以救济。
一般而言,复核的要求必须由反对方在比赛后提出,如果主张方无法在赛后出示相关证据,即判定主张方失败。
如果反对方没有提出复核要求,而评审员于赛后发现主张方编造证据的,也应该判定主张方失败。
但是实际操作中,评审员是对辩论赛组委会负责,而不是对辩论员负责的,因此,如果大赛组委会需要当场决出胜负,且不允许复核的话,则无论是反对方或评审员当场无法确凿证明主张方编造证据的,则该证据应该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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