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牌产品评价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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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名牌产品评价通则
福建名牌产品评价通则(2011年)
为持续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根据《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通则。
一、资格审查
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以下四个方面条件进行申报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上报。
(一)申报产品主要经济指标审查
申报产品2010年的市场销售额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且其2010年的纳税额与市场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的产品必须有税务部门的证明(减税产品减税额可视同为纳税额,免税产品不受此规定限制)。
申报产品市场销售额具体要求为:
1.工业品
市场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外:
(1)新申报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以下几类产品和部分传统产品:
①危险化学品、冶炼钢铁制品达到5亿元以上;
②普通硅酸盐水泥达到3.5亿元以上;
③建筑陶瓷、建筑石材等产品达到3亿元以上;
④药品、消防、印染等产品达到2.5亿元以上;
⑤化工、涂料(该两类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按①规定)、卫生陶瓷以及工艺陶瓷等产品达到2亿元以上;
⑥食品、纺织服装、旅游鞋等产品达到1.5亿元以上。
(2)茶叶、软件产品
市场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含蔬菜类、畜牧类、水果类、食用菌类、蜂蜜、速冻果蔬类、水产品等)
市场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3.特色产品(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特色产品市场销售额需在同类产品中本省排名前3名,并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可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该企业产品在保护范围内排名证明材料)。
并且,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该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公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同时提供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该企业使用该商标的文件,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提供农业部批准该企业使用标志的文件。
(二)商标审查
1.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在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报和推荐。
2.使用在国外注册的商标,或者使用外国商标与中方联合生产的,不予申报和推荐。
(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
申报产品凡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等制度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照。
申报产品尚未正式获证的,不得申报和推荐。
(四)综合审查
1.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企业应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以协会等团体名义申请且曾经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的农产品,应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年以上(含3年),并提供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公函、协会注册的商标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产品执行现行有效的标准。
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若其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推荐。
3.企业须提交申报产品近3年来(即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下同)至少2次及以上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包括:
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饲料等的监督抽检或例行监测,下同)的合格报告。
如没有2次及以上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检报告的,企业应向设区市质监局提交抽检申请,各设区市质监局汇总上报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评办)。
属于季节性农产品且无任何检验报告的应在当年向设区市质监局提出抽检申请,作为申报下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依据。
4.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定级为A级的企业。
5.企业污染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6.企业生产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工艺中的关键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均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计量器具,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7.重点用能企业应按照GB17167-2006《能耗企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一、二、三级),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验合格,其中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应按有关规定集中采集并与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联网。
8.近3年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如:
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中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2)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出现1次(含1次)严重不合格、或2次(含2次)一般不合格的;
(3)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的;
(5)出现2年及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6)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生产现场检查
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申报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评分(满分100分),并核实有关证明性文件材料的真实性。
现场检查评分低于80分的不推荐上报。
三、资格复审
省名评办依据申报条件组织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
复审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进入专家评审。
四、市场满意度调查
省名评办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申报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公开征求社会对申报企业和申报产品经济指标的意见,对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福建名牌产品要求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和行业部门的意见等测算市场满意度。
五、组织抽检
对因申报产品近三年来未经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次及以上合格的,或省内检验机构无能力检验的,由省名评办专门组织一次抽检。
其中省内检验机构无能力检验的由当地县级及以上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相关标准进行抽样、封样,可由申报企业送省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应同时提供承检机构有效的资质证书及检验能力附表中与该产品有关的复印件并加盖检验机构鲜章)。
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不予进入专家评审。
六、组织专家评审
省名评办根据申报产品专业类别的分布情况,从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家评审组,按申报产品专业类别分组进行专家评审。
(一)专家资格审查
1.各专家评审组依照申报条件要求,结合各设区市的申报资格初审意见,对企业申报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评分。
2.各专家评审组根据统计、税务、海关、经贸、外经、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材料,结合各设区市的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3.各专家评审组根据统计、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企业申报的各项数据(包括2010年申报产品市场销售额与纳税额的比例)进行严格审查。
4.对发现企业申报数据与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数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专家评审组在征得省评定办同意后,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权威数据对该申报数据进行修正,并依据修正后的数据进行评价打分。
(二)专家评价打分
1.综合评价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申报产品的材料、现场考核等结果(包括行业组织评议意见或建议、社会对申报企业的意见)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评分原则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2.评分标准
总评分为1000分。
其中:
“市场评价”300分,“质量评价”300分,“效益评价”200分,“发展评价”200分。
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3.评分原则
(1)评价指标分数按不同方法计算,一些指标采取“连续计分法”,一些指标采取单独的计算方法,如市场满意度等,一些指标采取分段计分法,如专利项数等。
(2)采取“连续计分法”进行量化打分的项目分别为:
申报产品销售额(量)、企业纳税总额、成本费用效益水平(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水平(总资产贡献率)、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企业资产规模水平等7项指标。
其中,农产品不进行“企业新产品产值率”的打分,替换项目为:
种养植工艺创新、产品改良等,该项目为专家直接打分项目。
(3)“连续计分法”按照企业的三年数据分别进行量化打分,然后按0.2、0.3、0.5的权重加权平均。
(三)提出福建名牌产品推荐意见
1.各专家评审组按各申报产品总分高低顺序进行排序,提出是否推荐为福建名牌产品的意见。
2.撰写评价报告。
包括以下内容:
(1)简述评审概况。
包括:
本专家评审组的组成、接收评审材料情况(包括申报材料的数量)以及评价评分主要过程与开展的工作等情况。
(2)陈述资格审查和数据审查结果。
(3)说明本专家评审组评分过程,对一些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意见。
(4)提出福建名牌产品的推荐意见并说明理由。
(5)专家评审组组长及各成员签字。
(6)附上本专家评审组评分结果汇总表及各申报产品的专家综合评价评分明细表。
七、确定初选名单
1.省名评办对各专家评审组提交的报告进行汇总,严格审查各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提出福建名牌产品初选名单,上报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
2.对经核实申报企业伪造证明材料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该企业申报福建名牌产品。
八、审定候选名单
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省名评办提出的初选名单,研究确定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候选名单。
九、公示候选名单
省名评办通过报纸、有关网站向社会公示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候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7天。
十、上报省政府批准
经社会公示,省名评办对有反映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省名评办向省政府上报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候选名单,报请省政府批准。
十一、公布批准名单。
省名评办通过报纸、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经省政府批准的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名单。
十二、颁发证书及奖牌
对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颁发福建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十三、附则
1.本《通则》中有关条款除特殊标明外,食品、农产品定义均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规定。
2.续评产品含有效期到期及曾经获得过福建名牌产品称号但超过有效期再次申报的产品。
附件:
福建名牌产品专家评审评分标准(2011年)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福建名牌产品专家评审评分标准(2011年)
福建名牌产品总评分为1000分,其中专家评审评分为900分,市场满意度评分100分。
一、市场评价(300分)
1、申报产品销售额(量)(满分200分)
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申报产品销售额(量)的每年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基础分=满分×60%(即120分);
基础值──为评价通则中该申报产品的最低申报值;
最高申报值──为同一专业类参评企业该年度销售额中的最高值。
2、市场满意度(含品牌知名度)(满分100分)
根据申报产品市场满意度调查等结果(包括行业组织评议意见或建议、社会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和投票结果、企业开展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本企业测评结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二、质量评价(300分)
1、实物质量水平(满分160分)
(1)申报产品采用的标准及标准水平(该项满分60分)
申报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获采标证书的,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其产品全部或主要技术指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得55~60分;若该企业标准部分技术指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得50~55分。
申报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未获采标证书的,但其产品技术指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得50分。
申报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得45分。
申报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得45分。
申报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其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得30分。
(2)申报产品实物的主要性能指标水平(该项满分90分)
根据监督检验报告,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实测值严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求的,得85~90分;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实测值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求的,得80~85分。
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实测值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得70~80分。
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实测值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得60~70分。
申报产品没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其主要性能指标实测值达到企业标准的,得60~65分。
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其主要性能指标实测值达不到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仅符合企业标准要求的,得40分。
(3)主要原料使用名牌产品(该项满分10分)
主要原料使用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用量超过50%,得10分。
(特别规定:
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评分低于105分的,
不予推荐。
)
2、质量保证能力(满分140分)
(1)企业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且申报产品无不符合福建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要求的“否决项”的,专家评审时可不具体评分,直接予以推荐。
(2)企业获得设区市级政府质量奖,得35分。
(3)企业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得30分;获得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得20分。
(4)申报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得15分;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得10分。
(5)申报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得15分,获得福建名牌产品,得10分;
(6)申报产品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得15分;
(7)申报农产品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得15分;
(8)申报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或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该企业使用该商标的,或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农业部批准该企业使用标志的,得15分;
(9)申报产品获福建省新产品奖的,得10分。
(10)企业员工获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中级质量工程师每人得5分,初级质量工程师每人得3分,该项最高得分25分。
(11)企业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体系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国家实验室认可等各类体系及产品认证(含安全及节能认证)的每项得8分,评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承担省级及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并验收通过的农业企业、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的每项得5分,以上各项认证证书应覆盖申报产品,该项最高得分60分。
(注:
①以上各项中的政府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是指企业近三年即2008年以来获得的荣誉,其他证书为有效期内的。
②以上(3)、(4)、(5)属于同一类项目的,得分不重复计算,按该项目高分得分。
③质量保证能力最高得分为140分,若按上述条款评价超过140分的,按140分计算)。
三、效益评价(200分)
1、企业纳税总额(满分150分)
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纳税总额的每年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基础分=满分×60%(即90分);
基础值──同一专业类参评企业该年度纳税总额的平均值;
最高申报值──同一专业类参评企业该年度纳税总额的最高值。
属免税产品的,本项按基础分90分计算。
2、成本费用效益水平(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20分)
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成本费用效益水平的每年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最高申报值──同一专业类参评企业的该年度申报值中的最高值。
3、总资产贡献水平(总资产贡献率)(满分20分)
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总资产贡献水平的每年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最高申报值──同一专业类参评企业的该年度申报值中的最高值。
4、社会捐赠(满分10分)
企业热心公益事业,3年内(2008~2010年)企业社会捐赠累计超过2010年销售额5%的,得10分;比例达到3%~5%的,得5分。
四、发展评价(200分)
1、企业新产品产值率(满分20分)
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企业新产品产值率的每年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最高申报值──同一专业类参评企业的该年度申报值中的最高值。
若最高申报值为“0”,则该专业类所有参评企业本项得分均为“0”分。
2、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满分15分)
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的每年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最高申报值──同一专业类参评企业的该年度申报值中的最高值。
3、企业资产规模水平(满分15分)
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
企业资产规模的每年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基础分=满分×60%(即9分);
基础值──同一专业类参评企业该年度资产规模水平的平均值;
最高申报值──同一专业类参评企业该年度资产规模水平的最高值。
4、获得专利情况(满分30分)
申报产品每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2分,最多累计两项;申报产品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3分,最多累计两项;申报产品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20分。
5、获得科技进步奖(满分35分)
申报产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35分、一等奖30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0分;申报产品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5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5分。
6、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满分35分)
企业参与申报产品的国际标准制定,得30分;参与申报产品的国家标准制定,得25分;参与申报产品的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得20分;企业主导制定的申报产品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得30分;企业主导制定的申报产品标准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得20分;企业设立申报产品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得30分;企业设立申报产品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得20分;企业设立申报产品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得15分。
7、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满分20分)
企业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或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得20分;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或评为省高新技术企业,得15分。
8、拥有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满分20分)
企业拥有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得20分。
(注:
申报产品发展评价中第4、5、6、7条中的各项荣誉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若评分累计超过该条规定的满分的,以该条规定的满分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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