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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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各种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有关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
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工程承发包管理制度。
我国从1980年国务院首次提出试行招标投标制度开始,到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历了20年,标志着我国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加强了政府主管部门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使建设单位法人重视并做好项目前期准备,从根本上杜绝违背建设程序的项目上马,这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
1监理工程师的招标投标知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作为监理工程师,要得到建设监理项目,其本身就是作为项目服务的投标方,参加监理招标投标交易和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在所监理的项目管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业主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服务,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
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学习、了解、熟悉和正确运用招标投标法知识。
1-1招标投标法的立法与宗旨
为了规范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我们国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具体是:
1.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确立我国招标投标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要求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都必须一致遵循;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定规则和程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保证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达到减少和堵塞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钱权交易、拿回扣等腐败现象的漏洞,这是立法的基本目的;同时也达到减少行政干预,加强行政监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目的。
2.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面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在投标竞争者中选择在报价、技术和质量保障等方面最具优势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中标者,保障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合理、有效和节约使用,杜绝腐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一方面是有利于反腐倡廉,铲除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采购活动中滋生腐败的土壤,堵住不法分子侵吞国有和其他公共采购资金的渠道,防止资金的流失。
而且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
3.提高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是投入与产出的比较。
对国家投资、融资和公共资金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能达到集中采购,让更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竞争,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有利于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从而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
4.确保项目质量。
即通过招标投标活动,使无资质者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无法参加投标活动,确保项目能选择真正符合要求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并且通过竞争,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保障体系可靠的投标人中标,对于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
5.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做法或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等。
1-2招标范围
1.招标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公用事业,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
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4)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有关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公开”的原则,主要是指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开标的程序要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中标的结果要公开。
“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要求招标方应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包括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相同的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文件,相同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程序,相同的投标担保要求,相同的技术、质量要求和规范标准,相同的投标截止期,相同的评标标准和程序,所有的投标人都有权参加开标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其他可能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等。
对投标方的要求是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的关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中都规定了这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承包合同为目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如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搞虚假招标;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和投标书的各项内容都要真实,中标订立合同后,各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
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
任何以地方保护、部门垄断等方式分割市场的行为,都会缩小市场规模,降低市场效率,阻碍经济的发展,是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因此,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不应采取对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不给予资格认定、不发给有关许可证、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等方式,排斥、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本行业、本地区的投标竞争;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不应要求本系统、本行业的采购或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只能将项目交给属于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单位;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或招标活动中,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利,不能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能要求采购或招标项目交给其指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作法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的作法,破坏了市场的统一性,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给腐败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为此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禁止以地方保护、行业垄断或其他任何方式干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关于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有关知识,可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手册有关章节内容。
2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招标阶段的工作
在全过程的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组织或参加招标工作,也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
由于招标工作是否成功,对承建单位选择是否合适,是工程项目建设成败的关键之一。
因此,即使建设单位具备组织招标工作能力,或委托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时,监理工程师在招标投标的整个工作中,也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
协助做好招标投标工作,对今后施工过程中开展监理工作也有很大的好处。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招标准备工作: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招标方式;不管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还是议标,监理工程师均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认真的考查和资格预审查等工作。
2.协助建设单位编写招标申请书和招标通告,并对拟建工程的概况提供简要的说明。
3.协助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编写施工招标文件,并提供工程情况,如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现场条件、工程地质情况、气候特点、工程项目的规划情况、建筑面积、结构特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发包范围和要求,拟开工和竣工的日期等。
4.协助建设单位为投标单位提供工程有关信息。
在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以后,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安排好投标单位对现场的踏勘;公开接待投标单位,进行工程情况介绍,回答投标单位所提有关工程中的问题;对原招标文件中未予明确的某些问题发出补充通知等。
5.监理工程师在投标和开标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或招标领导小组的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信息;监理工程师有事情联系时,尽量不与投标单位进行面谈,而应通过信函的方式;监理工程师更不得为了私利而对投标单位作出某些暗示、许诺或提供情报。
6.评标阶段: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协助业主或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做好评标工作;评标标准一般是根据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和企业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而监理工程师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考查、了解,对所有的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其中特别要注意:
(1)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技术力量、施工方法、施工经验和进度计划的详细安排,以及相应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
(2)标书报价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工程量清单和附加条件;
(3)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项目班子人员的业绩和水平;项目劳务人员的来源、业绩等情况。
监理工程师只有通过对标书和招标过程中了解的一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后,才能提出自己的看法。
3监理项目的招标投标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发包以及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先进行监理项目的招标,选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
3-1监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单位在项目的筹建过程中,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需要技术服务的内容,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委托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同时了解具备相当资格的监理单位的概况和业绩,以便能更好地开展项目监理的招标和委托工作。
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更应该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有充分地了解,熟悉其业务和规定,才能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取得一席之地。
由于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推行时间还不长,在各地的发展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委托监理工作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分别制订了交易规则(或规定);特别是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市场健康发展和发达的地区,完善建设了有形的市场机制,规范建设监理交易行为,成立了“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监理分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将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无形无序竞争变为有形有序的竞争,变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交易。
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监理分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应经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监理项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领导。
1.宗旨和原则
监理分中心以“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法权益”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
2.职责
为建设监理交易发布信息,提供交易场所,依法监督交易各方行为,确保建设监理市场健康规范运行。
3.权利
(1)制定内部交易和管理制度;
(2)监督场内交易全过程及规范交易行为;
(3)调解会员之间的交易争议;
(4)收取相关费用;
(5)其他权利。
4.义务
(1)提供交易场所及必要的设备;
(2)及时正确地发布监理项目交易信息;
(3)依法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管;
(4)完好地保存业务记录、账册、文件资料;
(5)其他义务。
5.组织机构
由地方建设监理协会和所在地区的有关部门及监理行业的有关人员组成,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总裁负责制。
3-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详见“36-2-2-1监理范围”。
3-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详见“1-2招标范围”。
3-4监理项目交易方式
监理项目的交易方式有招标方式和直接委托方式;招标方式又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商议标。
1.招标方式的项目
实行招标的监理项目详见“1-2招标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
(1)国家和本地区的重大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3)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赠款的建设工程;
(5)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保密工程、军事设施等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监理分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审核批准,可以自由选择交易方式,并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对进行监理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监理单位,但均应进人地方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监理分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进行交易,并办理监理合同登记。
2.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监理分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发布招标信息,监理单位按招标信息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报名申请投标,由招标单位在资格预审通过的报名单位中,采用公开、公正的办法选定四至十家投标单位,发给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凡符合公开招标信息规定条件的监理单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均可报名申请建设监理投标。
投标报名单位数量不受限制,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报名。
对具备条件且应公开招标的监理项目,由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监理分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统一发布建设监理项目交易信息,各单位根据发布的监理项目信息,按企业资质等级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见“3-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
(1)国家和本地区的重大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建设工程;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协商议标
协商议标指招标单位选择具有与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监理能力的两家以上(含两家)监理单位,依据议标文件对参加议标的监理单位的标书进行协商谈判的招标方式。
对近一年内出现过因监理责任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任务的监理单位不得参加议标。
协商议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有:
(1)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
(2)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少量几家;
(3)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4)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
(5)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且原有监理合同已经中止的;
(6)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工程;
(7)其他特殊性工程。
协商议标项目应由招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监理分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4.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亦称邀请投标,是招标单位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家资质符合本工程投标条件的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将招标工程的情况、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等作出简要说明,邀请参加投标竞争的招标方式。
(1)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应三家以上(含三家)。
(2)招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被邀请的监理单位可以不参加投标,但在该招标工程开标以后,不得再行提出参加投标;监理单位在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被邀请单位参加投标,因拒绝而延误被邀请单位参加投标的,招标单位应负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一切责任。
(3)邀请招标范围:
除公开招标、协商议标范围外的监理招标工程项目。
3-5招标条件
进行监理项目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连续建设的需要;
4.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报有关部门核准;
5.已具备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
3-6招标机构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也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代理:
1.具有代理招标投标的企业法人资格和资质;
2.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4.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3-7招标程序
监理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单位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并报有关部门核准。
2.招标单位报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监理分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并填写《建设监理项目交易方式核定表》,确定招标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项目由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监理分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协商议标或邀请招标项目发出招(议)标邀请函;公告(或信息)、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方式、投标时间和地点、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对投标申请书的要求和其他事项等。
3.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办法),并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与主要监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5.组织报名并对报名的各监理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将资格预审的结果报有关部门审批。
6.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按时出售或发放投标文件和有关设计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一般为1000~3000元)。
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7.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答疑。
8.投标的监理单位编制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报送投标文件。
9.招标单位接受投标者投标文件,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工作小组,开标、评标、询标。
11.推荐和确定中标单位。
12.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监理分中心(或相应机构)鉴证的中标通知书;中标的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或其他规定的时间)与招标单位签订项目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无息)。
13.发出未中标单位的通知书,在十五天内(或其他规定的时间)收回未中标单位领取的招标文件等资料,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并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数额对未中标单位付给投标标书编制补偿费。
3-8招标文件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递交投标书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对监理投标书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条款:
包括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要求及付款和结算办法;项目法人与监理人的责任;监理人的责任期和工作范围,对监理检测项目和手段的要求,对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业主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业主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等条件。
3.技术条款:
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等。
4.说明:
监理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报请原有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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