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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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5、如果本合同用于预售,则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合同送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备案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卖方):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
乙方(买方):
;
住所(址):
;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
邮编: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
住所(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填写《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3、《建设用地批准书》
颁发机关:
;编号:
;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6、
。
(在我国,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供应和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政府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任何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用地和建设行为,均属非法用地和非法建设行为。
政府审批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各种批文。
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有权知晓自己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依法办理了政府审批手续,即欲购房屋是否合法。
作为在商品房买卖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相关信息。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在建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为;并领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编号为。
2、该商品房作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核发机关为。
(注: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商品房销售以预售为主,较少现售;而在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上,销售的主要形式是现售。
目前,广州市的房地产市场正逐步趋于成熟,商品房销售合同应顺应市场,对预售和现售均作出较为详细地约定。
根据有关法律,现房销售的前提是取得法律物权,即经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因此,本条对商品房现售作了规定。
另外,就期房而言,预售证是期房进入市场流通的前提,因此,本条对预售证也作了详细规定。
)
第三条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座】【单元】【层】号房,测绘地址:
区
路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产权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买卖双方同意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设计图】【甲方针对该商品房所作的具体、明确的说明(或广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粘贴附于本合同文本的后面。
附件条款与本合同的正式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注:
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商品房屋的质量一直是买卖双方争议乃至纠纷的焦点,只有对质量作出具体、详尽、明确的约定,方能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
)
第四条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基本情况
1、公共绿化面积平方米,道路面积平方米,游泳池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垃圾房和垃圾压缩站平方米;
2、停车场平方米;
3、会所面积平方米,包含有
;
4、其它:
。
以上设施的产权双方约定如下:
。
(注:
小区环境和配套设施常常是甲方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辞的内容之一,纠纷也常常因此而起。
为预防纠纷的发生,有必要将甲方承诺的小区环境和配套设施写进合同)
第五条物业管理
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甲方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
甲方应采取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甲方应详细说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及选聘过程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
(注:
前期物业管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常常是纠纷的起源,为防止纠纷,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
第六条基本术语的含义
双方同意,合同中出现的基本术语作如下理解:
1、首层:
本合同所指首层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
2、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4、层高:
是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5、共有建筑面积: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内容包括:
(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6、已支付房价款:
在按揭贷款购房场合,该款项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价款,还包括以贷款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7、;
8、。
(书面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纠纷的发生以及纠纷发生后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合同语言的清晰、明确是这些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将那些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语予以明确界定)
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
元(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佰
拾元)整。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已分摊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币)元(大写:
亿仟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上述条款基本继承了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只是删除了原合同1、2中“按套、整层、整幢出售”字样,因此该种表述容易引人误解,即容易理解为通常所说的“按套销售”的计价方式,进而引起纠纷。
本条还删除了“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条款,该条款的适用常会因公摊面积的增减而引起纠纷)
第八条付款及期限
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在办妥本预售合同备案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首期款】【全部购房款】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售房款银行监控账号上。
监控银行:
;
监控账号:
。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
自甲方通知本预售合同备案办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仟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第二期:
自第一期款支付之日起【日】【月】【年】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仟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
(3)第三期:
自第二期款支付之日起【日】【月】【年】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仟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
(4)第四期:
自第三期款支付之日起【日】【月】【年】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仟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
(5)第五期:
自第四期款支付之日起【日】【月】【年】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仟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
3、其它方式:
(注释:
本条规定乙方在预售合同鉴证后付款,可以有效预防甲方卖后抵押、卖后迟迟办理预售鉴证等纠纷的发生,对于甲方将抵押的房屋再出卖也有一定的预防效果)
第九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累计逾期未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经甲方同意,合同可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交房期限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
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交房条件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第种条件:
1、该商品房已向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以上交房条件,双方可以任选其一。
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的装饰、附属设备的规格、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双方可以在上述条件之外,另行约定交房条件:
。
(注:
鉴于建设部已于2000年发文通知将原实行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改为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故将第一款第一项由原合同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改为“该商品房已向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同时,该条还就房屋装修及环境等方面的交付标准做出规定。
)
第十二条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日前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房屋交付的标志是。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即使乙方接受交付,仍有权追究甲方的延期交房的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注:
本条是关于房屋及与房屋有关的资料的交接的规定。
比较原合同的第十一条,变化之处在于,在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时,即使乙方接受交付,也不能免除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这主要是为了防止甲方借口乙方已收房而推卸其应承担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四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第七条计价方式2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2、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
(2);
(3);
(4)。
(注释:
本条采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面积差异问题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预售合同备案手续的办理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本合同复印件交乙方收执,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不超过30日)内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的标志为交易登记机构开具的窗口收件回执。
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证件资料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提交甲方,以备甲方办理本预售合同备案之用。
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件资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注:
预售合同备案是保障购房人利益的有效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
现实中,甲方常常以办理预售合同备案为由持有全部合同,乙方签定合同后,连合同的影子都看不到,这对于乙方极为不利,为解决此问题,本条第一款规定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将复印件交乙方收执。
)
第十七条甲方迟延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得并用):
(1)逾期不超过60日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如果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应继续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此数额不应小于前项规定的违约金数额)的违约金。
以上两项适用于逾期后乙方未有催告的情形。
逾期后,乙方催告的,甲方应在乙方催告之日起20日内办妥备案手续,如果未能在20日内办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如果在20日内办妥备案手续的,合同应继续履行,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
。
第十八条乙方迟延提交备案资料的违约责任
乙方迟延提交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资料的,应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乙方迟延提供证件资料超过30日的,或者逾期后经甲方催告15日内仍未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合同应继续履行,并且,乙方仍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证件资料不齐全,致使登记机构不受理或退回备案申请的,视同未提供。
(注:
这两条规定了迟延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违约责任,这对于督促双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尽快办理预售备案大有裨益。
)
第十九条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的,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期日同期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条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应当保证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等;无赔偿义务,如欠缴税费,出让金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它国家机关、机构、部门查封的情况。
若存在权利瑕疵,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注:
权利瑕疵担保是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本条规定是对原合同第十二条的具体化,并增加了存在权利瑕疵时的处理条款)
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方式办理产权登记:
1、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场合,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办理
在甲方办结初始登记的前提下,乙方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登记机关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乙方。
(注:
本条是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与原合同第十六条相比较,增加了乙方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内容,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甲方拖延办理产权登记,这是近年来社会各界的一致呼声。
大确权后开发企业的各种资料我局均已持有,由乙方来办理产权登记,应是可行的。
)
第二十二条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第二十二条的约定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项处理:
1、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退房。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
(注:
本条来自原合同第十五条的后半部分)
第二十三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二十四条 乙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支付房价款的%,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二十六条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本合同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项维修基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属于乙方所有,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缴交,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号44-038201040013229。
存款的专用卡由乙方自己妥善保管。
(注:
专项维修基金是纠纷热点之一,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
本条规定的实施,需要我局物业管理处在开发公司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招投标的管理程序中就确定银行、账号。
是否可行,请物业处提出意见。
)
第二十八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
4、
。
第二十九条乙方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乙方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它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
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
甲方份,乙方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份。
年月日签订于广州市区
附件一: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设计图
附件二:
甲方针对该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含广告)
附件三: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附件四: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它:
附件五:
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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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 说明 第一 项目 建设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