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期末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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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期末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国际结算票据(★★★)
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力的书面凭证,包括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如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等。
狭义的票据是专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就本章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性
1、设权性
票据开立就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随着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的转移要交付票据,权利的行使要提示票据。
2、要式性(requisiteinform)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才可以产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的票据法对这些必要项目都已作了详细规定。
3、文义性
票据权利依据票据上文字的含义解释
4、无因性(non-causativenature)
票据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即票据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据原因的制约。
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即只要票据具备法定要式,债务人无权了解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应无条件支付款项,持票人也无须说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转让的方式见书)。
5、流通转让性(negotiability)
票据是一种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
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
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
6、金钱性(或有价性)
票据是以货币金额为付给标的物的有价证券。
他必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并支付,而不能用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7、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票据。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8、返还性
持票人得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
由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的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付款后结束其流通。
9、可追索性
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
三、票据的作用(经济功能)
1、结算功能(含支付功能):
基本功能
即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
2、信用功能:
核心功能:
其本身没有价值,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流通功能:
作为支付工具可以减少现金的使用,并且通过背书可以连续转让,称为一种重要的流通工具扩大了市场流通的手段。
4、融资功能
四、票据法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
各种不同法律规范所表现出来的有关票据的规定
狭义:
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
票据法的特性:
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1、英美法系(以1882年颁布施行的《英国票据法》为代表)
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属于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合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即形成了大陆法系。
两大法系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分歧。
3、《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国际支票公约》
4、我国的票据法
五、票据权利和义务
票据权利——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
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依票据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六、票据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主体:
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前手与后手
1、出票人(drawer):
发票人,主债务人
2、付款人(drawee):
受票人
3、收款人(payee):
受款人,抬头人
4、背书人(endorser/indorser)
5、承兑人(acceptor):
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
6、持票人(holder)
正当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
第二节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英国《1882年票据法》:
三、Abillofexchangeisanunconditionalorderinwritingaddressedbyonepersontoanother,signedbythepersongivingit,requiringthepersontowhomitisaddressedtopayondemandoratafixedordeterminablefuturetimeasumcertaininmoneytoortotheorderofaspecifiedperson,ortobearer.
四、汇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由发令人签字,要求受令人凭票即付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付出一定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指定之人或来人
五、《日内瓦统一法》:
六、汇票需包含:
(1)“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4)付款期限(5)付款地点(6)收款人(7)出票日期和地点(8)出票人签字
七、我国票据法:
八、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九、
十、汇票的内容
(一)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1、写明“汇票”字样(exchange,draft)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ordertopay)
(1)书面形式
(2)支付命令(3)无条件性
3、确定的金额(certaininmoney)
4、付款人名称(drawee)
5、收款人名称(payee)
汇票上的“收款人”通常称为“抬头”
汇票的抬头有三种写法:
p52
(1)记名式抬头paytoSmith(only不能转让)
(2)指示性抬头
(3)来人抬头
6、出票日期(dateofissue)
7、出票人签字(signatureofdrawer)
(二)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1、出票地点(placeofissue)
2、付款地点(placeofpayment)
3、付款期限(tenor)
(1)即期付款汇票(Atsightorondemand)
(2)远期付款汇票:
A.出票后定期(AtaFixedPeriodafterDate)
B.见票后定期(AtaFixedPeriodafterSight)
C.定日付款(AtafixedDate)
(3)延期付款
定期汇票付款到期日计算
(1)按日计算应遵循的准则:
算尾不算头。
即起算日不包括在内,而最后一天则是付款到期日。
同理,见票后定期汇票中的见票日、特定事件后定期汇票的事件发生日不应计入。
(2)节假日顺延。
通过上述计算确定之到期日,若恰逢节假日等银行正常的非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3)月为日历月。
以月计算的不考虑每月的具体天数,一律以相应月份中的同一日期为到期日,若无同一日期,则为该月最后一天。
(4)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计。
三、汇票的种类
1、银行汇票(Banker’sDraft)
商业汇票(TradeBill)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Bill)
光票(CleanBill)
3、即期汇票(SightDraft,DemandDraft)
远期汇票(TimeBill,UsanceBill)
4、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acceptancebill)
银行承兑汇票(Bank’sacceptancebill)
5、国内汇票(Inlandbill)
国际汇票(Internationalbill)
6、外币汇票(Foreignmoneybill)
本币汇票(Homemoneybill)
第三节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票据的使用程序)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作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即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上述狭义票据行为以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等行为。
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
(一)出票(Issue)
1.定义: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汇票行为。
相对地,其余的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
2.行为:
(1)出票人填写空白汇票
(2)交给收款人
3.效力:
(1)对出票人而言,其出票签字意味着:
①担保该汇票将得到承兑,
②该汇票将得到付款。
因此,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
(2)对持票人而言,便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索权。
(二)背书(Endorsement)
1.含义:
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将汇票权利转让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2.行为:
(1)写成背书和交付
(2)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3.当事人:
背书人(债务人);被背书人(债权人)
前手与后手
4.效力:
对背书人:
(1)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有效性
(2)担保承兑和付款
对被背书人:
享有票据上全部权利
第一背书人永远是收款人;最后一个被背书人永远是持票人
5.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
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通常背书都属这一类。
具体又分为:
①完全背书
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特别背书。
②空白背书
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自己签章的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
空白背书的票据继续转让的方式
③有条件背书
对被背书人享受票据权利附加前提条件
但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例如:
PaytotheorderofBBankOndeliveryofB/LNo.125
④限制性背书
即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的背书。
例如:
PaytoABankonly
PaytoAnottransferable
(2)部分背书及分割背书
只转让部分票据金额;
将票据金额分割转让给几个人
这种背书不起转让作用
我国《票据法》规定此类背书无效(背书内容和背书行为均无效)
背书应记载事项
A:
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
③背书的日期(记载背书日期,可以使票据关系当事人辨别背书的时间顺序以判断背书是否连续,以及背书人在背书时有无行为能力)
依票据法,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B:
非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除了以上三项转让背书应记载事项外,委托取款背书应记载“委托取款”字样,设质背书应当记载“质押”字样。
背书不得记载事项:
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国外可以有条件背书,但这仅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起作用。
②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③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提示(Presentation)
1、含义: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
2,类型:
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
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3、法律要求
(1)规定的时间:
在规定期限内未作提示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提示地点
(四)承兑(Acceptance)
1、含义:
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
2、做法:
由受票人在汇票正面空白处写上“承兑”二字,签上本人姓名,表示到期一定付款
3、具体行为:
一是写上“承兑”二字,签上姓名,加注具体承兑日期
二是把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交还该提示者即收款人
4.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5.需承兑的汇票种类(远期汇票):
(1)见票后定期汇票
(2)有“必须提示承兑”字样的汇票
6、承兑的种类
(1)普通承兑(GeneralAcceptance)
也称单纯承兑,是承兑人无条件地表示承兑
(2)保留承兑(Qualified/ConditionalAcceptance)
也称不单纯承兑/限制性承兑,是指承兑的表示上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带有条件(只有在交单后承兑)
部分承兑(只承兑800元)
限定地点(只能在某银行承兑)
延长时间(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汇票4个月付款)
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因此,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为拒绝承兑。
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前手即可以解除对汇票所承担的义务。
(五)付款(Payment)
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经后者正当付款后,这张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解除
1)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
(2)付款到期日那天或以后付款
(3)要付款给持票人
(4)善意的付款(不知道持票人的权利有何缺陷)
付款人的其他注意事项:
(1)合理的时间内付款
(2)支付金钱 (3)足额付款(4)注销票据
(六)拒付或退票(Dishonor)
承兑提示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付款,都称退票或拒付。
拒绝证书(Protest):
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
《英国票据法》规定:
外国汇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七)追索(Recourse)
1、追索权:
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2、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持有合格票据。
(2)尽责:
只要汇票上没有"免作拒付通知"的记载,遇退票时持票人就应找当地公证人或法院等作成拒绝证书,同时应将退票事实和原因通知前手。
(守时:
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以及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均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
)
(3)发生拒付。
(八)保证(Guarantee)
1、含义:
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
2、做法:
保证人在票据正面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PaymentGuaranteed/PerAval)、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并由保证人签字
附条件的保证,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保证人所负的票据上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
保证使汇票的付款信誉增加,便于其流通。
(九)汇票的贴现(discount)
持票人将已承兑但尚未到期汇票转让给银行或贴现公司,后者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票据买卖业务,资金融通业务
贴现息计算:
贴现息
=票面金额*[贴现天数/360(365)]*贴现率
汇票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一)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以前的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
是开立汇票,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
他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
承担的责任:
(1)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
(2)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2.付款人(Drawee)
他是接受汇票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
承兑前:
因为付款人未在汇票上签名,他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付款的责任。
承兑后:
当他对汇票承兑和签名以后,就成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此时他应承担的责任是:
按照他的承兑文义保证到期日自己付款。
3.收款人(Payee)
是收取汇票的人,第一持票人。
是汇票的主债权人。
权利:
享有债权,可以凭票取款;
可以转让他人。
(二)进入流通领域后的当事人:
1,背书人(Indorser)
指收款人不打算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转让汇票,卖给他人。
收款人背书后成为第一背书人。
随着汇票的转让,还会有第二、第三……背书人,他们都是汇票的债务人。
对于汇票付款承担的责任是:
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文义承兑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
2.被背书人(Indorsee)
是接受背书的人。
是汇票的债权人。
3.参加承兑人(AcceptorforHonour)
当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三者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他就成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的债务人。
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拒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4.保证人(Guarantor)
是一个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做成保证行为的人。
他与被保证人付相同的责任。
5.正当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
是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
条件:
前手真实;汇票票面完整;取得汇票时没有过期;不知道汇票曾被退票;不知道转让人的权利有任何缺陷;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地取得汇票。
(三)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次序:
承兑前:
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承兑后:
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
第四节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英国《1882年票据法》:
Apromissorynoteisanunconditionalpromiseinwritingmadebyonepersontoanother,signedbythemaker,engagingtopayondemandoratafixedordeterminablefuturetimeasumcertaininmoneytoortotheorderofaspecifiedperson,ortobearer.
本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在即期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其指定之人或来人。
本票基本关系人
1、出票人即付款人(maker)
2、收款人(payee)
十一、本票的内容
十二、
四.本票的必备项目
(一)写明“本票”字样
(二)无条件书面支付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五)出票日期
(六)收款人名称
五.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基本当事人不同
2、付款方式不同
3、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诺式票据;
4、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
5、包含的交易数不同
6、本票包含一笔交易结算;汇票包含两笔交易结算。
4、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一个当事人。
5、承兑等项不同
本票不须:
(1)提示要求承兑
(2)承兑(3)参加承兑(4)发出一套
汇票以上四条均有
通常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一套,一般为两份正本,第一份写名“firstofexchange
(1)”,第二份写明“secondofexchange
(2)”,如果其中一份已凭以付讫款项,另一份便自动失效,所以,许多汇票均注明“付一不付二”。
6、主债务人不同
本票:
出票人;
汇票:
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承兑人
7、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须做成拒绝证书。
汇票则要求。
六、本票的种类
商业本票:
工商企业为出票人
银行本票:
银行为出票人
第五节支票(Cheque)
一、支票的定义
英国《1882年票据法》:
Brieflyspeaking,achequeisabillofexchangedrawnonabankpayableondemand.
Detailedlyspeaking,achequeisanunconditionalorderinwritingaddressedbythecustomertoabank,signedbythatcustomerauthorizingthebanktopayondemandasumcertaininmoneytoortotheorderofaspecifiedperson,ortobearer.
简单地说,支票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详细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帐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其指定之人或来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二、支票的内容
三、支票的必备项目
(一)写明“支票”字样
(二)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及签字
(五)出票日期
(六)付款银行名称
四、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1.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也没有到期日的记载。
2.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远期汇票承兑后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3.支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
4.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这种规定。
5.支票可以保证付款。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美国票据法》规定:
受票行可应出票人或持票人的请求,在票面上写上“证明”(CERTIFIED)字样并签字。
这张支票就成了保付支票。
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
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
6.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即不可撤销。
7.支票有划线的做法,而汇票没有这种做法。
五、支票的种类
1、按照收款人的不同分类
当支票收款人是来人时,它就称为来人支票,又称不记名支票。
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
(转让)
当收款人是记名当事人时,它被称为记名支票,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后方可支取。
2、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类
当支票出票人是银行时,表明一家银行做为顾客在另一家银行开立帐户,从而开出的是银行支票。
当出票人是个人时,开出的支票称为私人支票。
3、按照支票是否保付分类
按此可分为保付支票(CertifiedCheque)和普通支票,即未经保付的支票
4、根据支票的支付方式不同
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前者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后者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5、按照支票付款是否有特殊限制或特殊保障分类或支票是否划线分类
可以分为划线支票和普通支票(又称开放支票,未划线支票)。
前者只能转帐付款,后者可以现金付款。
六、支票的划线
1.定义:
在票面上划有两条平行线,规定只能通过银行收款而不能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
2.有权划线人
出票人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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