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仿制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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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仿制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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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编号:
化学药仿制药研究
技术指导原则
二OO七年月
一、前言………………………………………………………………2
二、仿制药研究的基本原则………………………2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2
(二)等同性原则……………………………………………3
(三)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5
三、质量控制研究…………………………………………………6
(一)原料药制备工艺研究………………………………………7
(二)结构确证研究………………………………………………9
(三)制剂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10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12
(五)稳定性研究…………………………………………………16
四、安全性、有效性研究……………………………………………19
(一)口服给药制剂……………………………………………20
(二)注射给药制剂……………………………………………23
(三)局部给药制剂……………………………………………24
五、参考文献………………………………………………26
六、化学药仿制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28
七、著者………………………………………………………33
一、前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我国已经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涵盖了仿制药研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
本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仿制药品研制的现状,针对其不同于新药的特点,较为系统地提出了仿制药研究过程中有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研究的一般性原则,并重点阐述了在仿制药研制中相关技术要求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科学内涵,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在研制仿制药时能够科学、合理地运用已有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仿制药申请中的化学药品。
在仿制药研发和评价中,建议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以保证研究的系统性、科学性。
二、仿制药研究的基本原则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无论新药还是仿制药,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要求是一致的,研发的根本原则都应围绕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进行充分的研究。
而仿制药的研究有别于新药之处在于可以利用已上市药品的可获得资料,因此有可能减少相应部分的研究工作。
如果研制的仿制药与被仿制药的药学基础相同,即原料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以及所用原材料、试剂和溶剂的来源、规格等均一致;制剂的处方工艺相同,包括其中所用原料药、辅料的来源、规格等一致;并经验证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质量一致、生物等效,则仿制药可以桥接被仿制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控制信息。
对于原料药合成工艺、制剂处方工艺等与被仿制药不完全一致的情况,由于其中的一些差异可能导致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控制方面的不同,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工作对产品质量以及安全性、有效性进行充分验证之后,才能采用被仿制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控制信息。
在仿制药的研制中,应通过系统的质量控制研究验证现有的国家药品标准是否适用于研制的药品,必要时应针对研制品种的自身特点,拟定个性化的注册标准以更好地控制产品质量;在有效性方面,应证明仿制药与被仿制药生物等效;在有关安全性的质量指标上,仿制药应不低于上市药品,对于仿制药与被仿制药之间存在的药学方面的差异需要分析和/或验证是否会带来新的安全性问题。
(二)等同性原则
被仿制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已经得到验证,其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控制指标之间的联系也较为明晰。
因此,被仿制药是研制仿制药的重要参考。
在研究思路上,首先要求证仿制药与被仿制药在质量上的“一致性”或“等同性”,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必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和验证。
如果仿制药在原料药生产工艺、制剂的处方工艺等方面均与被仿制药一致、各项质量指标特别是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质量指标均达到被仿制药的质量要求,可以认为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质量一致”。
如果仿制药的原料药生产工艺、制剂处方工艺等与被仿制药不完全一致,但存在的差异仅可能导致药品质量无实质的改变,则可以认为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质量等同”。
在仿制药的研发中,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质量“一致”或者“等同”是前提,基于这一前提可以预测仿制药在安全性、有效性上与被仿制药一致。
这种一致性一般可以通过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进行验证。
如果难以判断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质量“一致”或者“等同”,则需要审慎分析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证明仿制药的安全性不低于上市药品、疗效与被仿制药相当。
对比研究是证明仿制药和被仿制药质量“一致性”或“等同性”的重要研究方法。
对于药品质量“一致性”或“等同性”的判断要基于对质量控制研究各个方面的系统地、综合地比较和评价,而不是基于部分质量指标的简单对比。
在安全性、有效性验证中,一般也需要采用对比研究的方法。
不仅在生物等效性试验中需要采用被仿制药作为参比制剂,安全性研究中有时也需要和被仿制药进行对比。
例如,在局部给药毒性试验中采用被仿制药作为对照药,可以帮助分析出现的阳性结果。
由于仿制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信息主要来源于被仿制药,对比研究中被仿制药的选择需要慎重,选用研究基础和临床应用基础较为可靠的上市药品作为被仿制药对于保证仿制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上市药品研究基础和临床应用基础有所不同,在选择被仿制药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如原发厂家生产的制剂已在我国上市,一般首选原发厂产品作为被仿制药;如不能获得原发厂产品,可以考虑选用研究基础较好、临床应用较为广泛的非原发厂产品作为被仿制药。
(三)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
仿制药的研究目标是要达到安全性、有效性上与被仿制药一致,即仿制药的疗效与被仿制药相当、安全性不低于上市药品。
不同生产单位实现这一目标的药学基础可能不同,即可能会采用不同的原料药生产工艺、制剂的处方工艺,这可能导致产品质量控制方法的不同。
因此,在仿制药的研究中,不能机械地套用已有的国家标准,需要遵循“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即在仿制药的研制中,以仿制药与被仿制药安全性、有效性一致为目标,针对具体品种制定个性化注册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的上市药品的质量控制的项目、检测方法和限度等信息可以作为仿制药质量控制研究的基础。
但是研究时应注意如下诸方面的问题,以根据仿制药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质量控制研究,必要时在现有的国家药品标准基础上自行拟定注册标准。
其一,仿制药和被仿制药在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制剂的处方工艺等方面可能不完全一致,因此在质量控制的项目、检测方法和限度等方面,已有的国家药品标准可能不完全适用于所研制的产品。
其二,药品质量的控制需要过程控制和终点控制相互结合。
由于不同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的过程控制方法不同,因此可能需要调整药品质量标准的项目设置、检测方法和限度等。
其三,统一的国家药品标准,例如中国药典等,在检测项目等设置时主要是针对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质量控制的共性问题,难以兼顾各企业产品的个性。
对于所仿制药中与安全性、有效性密切相关的个性化质量控制项目在国家药品标准中可能未做规定。
其四,我国目前有多种形式的国家药品标准,其中一些陈旧的标准存在项目不全、检测方法的灵敏度和准确度不足、限度设置不当等问题。
随着检测技术的发展,药品标准中的检测方法也需要更新。
需要注意“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中对于国家药品标准的修订完善仅指改变质量控制方法,不能因此而根本改变产品质量,也不能引起药品有效性的改变或者导致新的安全性问题。
三、质量控制研究
《化学药物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所论述的质量控制研究的基本规律与基本原则、质量控制研究评价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新药,也适用于仿制药。
为全面把握药品的质量特征,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无论新药还是仿制药均需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研究。
化学药物质量控制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原料药的生产工艺研究、原料药的结构确证、剂型的选择和处方工艺的研究、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建立与修订、稳定性研究、包材的选择研究,其目的是获得药物的可工业化生产的生产工艺和能有效控制上市药物质量的标准。
在研制仿制药时,如果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制剂处方工艺与已上市药品一致,理论上二者的物质基础一致,则质量控制研究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关注仿制药与已上市药品的各项质量指标是否相当,并针对仿制药质量控制的需要,分析是否需要在国家药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拟定注册标准。
如果仿制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制剂处方工艺等与已上市药品不一致,可能导致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物质基础不一致,包括原料药的有关物质、残留溶剂的种类和含量不同,晶型、结晶水/结晶溶剂不同,辅料的种类和用量不同等。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产品质量“等同性”的判断,需要基于对质量控制研究各个方面的系统、综合的比较和评价,即需要参考新药的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质量控制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原料药生产工艺研究、结构确证研究、制剂处方工艺研究、质量研究和稳定性研究等。
(一)原料药生产工艺研究
《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所论述的原料药制备工艺研究的一般规律适用于研制仿制的原料药。
在申请仿制原料药的生产时,应参照该指导原则进行系统的制备工艺研究,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及相关的工艺研究资料。
申报资料中所提供的生产工艺应与实际的生产工艺一致,其详细程度应能保证操作的可重现性。
应提供全面的验证资料以支持技术转移的可行性。
如果仿制药与已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一致,生产工艺研究资料中应提供已上市药品的详细生产工艺及其出处。
需要注意仿制药与已上市药品的生产规模、过程控制方法、起始原料和试剂、溶剂的来源及质量等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应结合质量研究包括杂质分析、稳定性研究等分析对终产品质量的影响。
如果仿制药与已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不一致,应参照《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全面的工艺研究。
仿制的原料药一般可直接申请生产,在生产工艺研究中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工艺路线及工艺条件选择
工艺路线及工艺条件不同可能导致原料药中的有关物质、残留溶剂的种类和含量不同,因此对于仿制的原料药,选择工艺路线除从收率、成本、“三废”处理、起始原料是否易得、是否适合大生产等方面进行分析外,还需要结合杂质的分析等综合考虑。
2、溶剂选用原则
制备工艺中一般避免使用第一类溶剂,控制使用第二类溶剂。
对于仿制的原料药,如果工艺中使用了第一类溶剂,需要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以说明第一类溶剂在工艺中使用的不可替代性。
原料药中的有机溶剂残留量应符合《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规定。
3、工艺的优化和放大
在原料药的工艺研究中,工艺的优化与中试放大是原料药从实验室过渡到工业生产不可缺少的环节,是该工艺能否工业化的关键,对评价工艺路线的可行性、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仿制的原料药在申报生产时,除提供确定后的生产工艺外,还应提供相关的工艺优化和放大研究资料,以反映工艺优化研究和放大试验的基本情况。
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等均需要采用中试以上规模生产的样品进行,以避免小试样品的研究结果不能反映由于扩大规模带来的质量、稳定性的问题。
(二)结构确证研究
《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所论述的原料药结构确证的一般规律、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适用于仿制的原料药。
结构确证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对骨架结构、构型、结晶水或结晶溶剂、晶型的确证。
进行结构确证研究时应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拟解决的结构问题,选择适当的测试方法。
骨架结构:
可以通过红外光谱、核磁共振氢谱和碳谱、质谱等对比测试,具有紫外吸收的化合物可增加紫外光谱等进行确证。
构型:
可以通过理化常数、手性拆分对比分析等结合骨架结构研究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证。
晶型:
可以通过熔点、红外光谱、粉末X-射线衍射、热分析等对比测试进行确证。
结晶水/结晶溶剂:
可以通过元素分析、干燥失重和水分检查、红外光谱、热分析等对比测试进行确证。
已上市的原料药作为对照品,可以作为骨架结构、构型、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确证的依据。
其他来源的对照品仅限于作为骨架结构、构型确证的依据。
对于无法得到对照品的化合物,可以参照《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研究。
(三)制剂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
《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所论述的制剂处方筛选、制备工艺研究的一般原则适用于仿制药制剂。
除遵循《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的一般要求外,在仿制药制剂的研究中还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处方研究
1.1处方前研究
对于仿制药制剂,处方前研究应了解被仿制药的处方组成情况,为仿制药与被仿制药的处方一致性提供直接依据。
如果能够获得被仿制药的处方,应提供被仿制药的详细处方组成及其来源,在对该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后作为处方设计的依据。
如果无法获得上市药品的处方,应按《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详细的处方前研究,包括对原料药的理化性质和生物学特性、辅料的相关性质进行全面了解。
也可对被仿制药进行处方分析研究,通过对被仿制药处方中使用的辅料种类和用量的初步分析,为仿制药的处方设计提供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研制仿制药制剂通常采用外购原料药,其来源众多,质量存在差异。
因此在选择原料药时,除其质量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要求外,还需观察具体项目的检测数据,择优选用。
在辅料的选用方面,除非有证据显示被仿制药处方中使用了某些特殊辅料,否则通常优先选取安全性有保障的常用辅料,辅料的级别应符合给药途径的要求。
1.2处方筛选
如果有证据显示仿制药处方组成与被仿制药完全一致,包括所用辅料的规格均一致,可以免除处方筛选过程。
对于无法证明仿制药处方与被仿制药一致的,可参考《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处方筛选,尤应注意针对不同剂型选择重点筛选指标。
1.2.1口服给药制剂
口服固体制剂的辅料对活性成分的体外溶出/体内释放的影响可能导致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差异,因此溶出度/释放度检查是重要筛选指标之一。
仿制药和被仿制药的溶出/释放曲线的一致性和溶出均一性可以初步提示二者体内释放行为的一致性,依此可减少或避免生物等效性试验中不等效的风险。
建议采用3种以上常用溶出介质(例如水、0.1mol/L盐酸和pH3-8的缓冲液)按药典常规方法进行溶出/释放曲线的对比,其中应包括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的溶出度/释放度检查方法。
1.2.2注射给药制剂
与注射制剂安全性相关的指标例如有关物质、pH值、渗透压、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等均是处方筛选的重要指标。
1.2.3局部给药制剂
应结合使用部位、剂型特点等确定合理筛选指标。
例如眼用制剂,由于用药部位的特殊性,有关物质、pH值、粘度检查等均是重要的筛选指标。
透皮给药制剂的透过皮肤的能力是保证有效性的前提,与被仿制药进行体外释放度以及透皮试验等对比考察是处方筛选的重要内容。
2、制剂工艺研究
2.1工艺前研究
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制剂,工艺前研究应注重于了解被仿制药的制剂工艺情况,为仿制药与被仿制药的制剂工艺一致性提供直接依据。
如果能够获得被仿制药的制剂工艺,应提供被仿制药的详细的工艺过程及其来源,在对该工艺进行合理性分析后作为制剂工艺选择依据。
如果无法获得被仿制药的制剂工艺,则应按《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详细的工艺前研究。
2.2工艺研究
应参考《药物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结合剂型、原料药和辅料特点确定仿制药生产工艺,通过详细的制剂工艺研究以及验证,确定工艺的可行性。
即使有证据显示制剂工艺与被仿制药完全一致,也应提供全面的验证资料以支持技术转移的可行性。
确定工艺参数时,评价指标除常规指标外,重点指标的选择与处方筛选部分基本一致。
制剂处方和工艺研究应达到工业化生产规模。
申报资料中所提供的处方工艺应与实际生产的处方工艺一致,其详细程度应能保证操作的可重现性。
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等均需采用中试以上规模样品进行。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仿制药的质量研究以及质量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和《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等一般要求。
在研究内容上,仿制药和新药是一致的。
在研究方法上,如能获得被仿制药作为参比制剂,通常可采用对比研究的方法。
如果无法获得被仿制药,则应按照新药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和系统的研究。
1、质量研究
1.1质量研究项目的选择
仿制药的质量研究考察项目要求和新药一致。
应结合品种的具体特点,同时参考国家标准中收载的检验项目确定研究内容,注意分析国家标准中收载项目的全面性,必要时根据产品的特点增加标准中未予收载的项目或调整标准中研究项目。
研究项目的选择应遵循《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
静脉注射剂处方中加有抗氧剂、抑菌剂、稳定剂和增(助)溶剂等,眼用制剂处方中加有防腐剂等,应对相应的辅料进行定量研究。
对于其他剂型,如口服溶液剂、埋植剂和黏膜给药制剂等,当处方中加入了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辅料时,则应视具体情况进行研究。
1.2质量研究方法的选择及方法学验证
对于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的项目,首先应考虑选用标准中收载的检测方法。
方法学研究侧重于验证国家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和条件是否适用,对具体的检测条件(如色谱柱/薄层板的种类、型号、流动相/展开剂组成、流速、检测方法、检测器种类、检测波长等)必要时仍需做进一步筛选研究。
对于含量、溶出度、释放度等定量测定,重点考察方法的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对于原料药的有关物质检查,重点通过采用合成中间体、粗品等考察方法的专性;对于制剂的有关物质检查,重点通过破坏性试验等考察方法的专属性。
方法学研究结果若提示方法适用,则可沿用国家标准中的方法。
若需要建立新的检测方法,则应进行相应的方法学验证,并证明新方法较原方法更适用。
对于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项目,检测方法建立和方法学验证的原则与新药一致,技术要求可参考《化学药物质量控制研究相关指导原则》。
1.3质量对比研究
质量对比研究是判断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质量“一致性”或“等同性”的重要方法,可以全面了解产品的质量特征,为仿制药注册标准的建立提供依据。
仿制药应与被仿制药进行质量对比研究。
质量对比研究不能局限于采用三批研制样品与一批已上市对照样品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简单的质量对比“检验”,质量对比研究的核心在于“对比的研究”,而不是“对比的检验”。
质量对比研究在仿制药研发中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1)通过质量对比研究可以分析仿制药与被仿制药在有关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指标上的一致性,为预测二者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致提供依据。
对于有关物质检查,由于原料药制备工艺、制剂处方工艺的不同,仿制药的杂质种类和被仿制药可能不同,此时可以按照《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一般要求进行对比研究,分析仿制药和被仿制药中杂质的种类和含量情况。
如果研制产品中杂质的含量超出了国家标准规定,或者研制产品中含有已上市产品中未含有的新杂质,则建议首先通过改进处方工艺降低杂质含量或种类,使不高于被仿制药。
否则需要分析杂质的安全性并提供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
如果国家标准中未规定杂质检查或限度,研制产品的杂质含量不能明显高于已上市的同品种的杂质实测值,杂质种类也不得更多,否则也需要分析杂质的安全性并提供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
杂质研究的具体要求可以参照《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对于口服固体制剂,特别是主药属难溶性药物的口服固体制剂,通过进行体外溶出/释放曲线的比较,可以提示仿制药和被仿制药的体外溶出特性是否一致,从而减少出现生物不等效的可能性。
(2)检测方法验证:
如研究发现国家药品标准中一些检测方法不适用于研制产品,为进一步验证是检测方法存在问题,还是研制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采用被仿制药进行对比研究。
(3)为制订注册标准提供依据:
某些国家药品标准中检测项目不够全面或者根据仿制产品的自身特点需要增加某些检测项目时,通过建立方法并和被仿制药进行质量对比,有助于对仿制产品质量的了解。
由于没有充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资料作为依据,这些项目的限度往往难以确定。
通过对被仿制药进行检测,可以帮助确定部分项目的限度。
由于一些国家药品标准无法获得,通过对仿制药和被仿制药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可以为仿制药注册标准的建立提供检测方法、项目设置和限度方面的依据。
2、质量标准的制订
质量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等的要求。
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基于对质量控制研究的综合分析和评价,首先明确研制产品是否可以执行国家药品标准。
若国家药品标准不适用于研制产品,则需要根据质量控制研究的相关结果,按照《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等论述的一般原则,建立仿制产品的注册标准。
仿制产品的注册标准和国家药品标准相比可以在项目设置、检测方法以及限度方面有所不同:
(1)项目设置:
根据产品特点和质量控制的需要,应该增加必要的检测项目。
如,原料药的有机溶剂残留量、有关物质检查;静脉注射制剂的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查;难溶性药物制成的口服固体制剂的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等。
(2)检测方法:
经研究发现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方法不适用于仿制产品时,或者经研究证明新建方法较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的方法在检测专属性、灵敏度、准确性、稳定性、耐用性等方面有明显提高,更有利于控制产品质量时,注册标准中可采用新建检测方法。
如果研究结果提示新建方法与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方法相比无明显优点时,因国家药品标准已经过较长时间和多家单位的验证,建议仍采用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方法。
(3)限度:
检测方法不改变,而仅改变限度时,限度的改变应有利于控制产品质量。
当检测方法改变,限度随之改变时,需要进行详细的研究以说明限度的改变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控制。
仿制产品的注册标准应不低于已有的国家药品标准。
(五)稳定性研究
仿制药的稳定性研究要求与新药一致,应遵循《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仿制药的稳定性信息(贮存条件、有效期、降解产物等)可通过药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和其他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获知。
在进行稳定性研究时,可参考这些信息进行试验设计。
研制产品的稳定性不得低于被仿制药的稳定性,这是缩短稳定性研究时间、参考被仿制药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研制产品有效期的前提。
1、基本要求
稳定性研究的基本要求已在《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已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仿制药的稳定性研究还具有如下特点:
1.1样品
用于稳定性研究的样品应达到中试以上规模。
包装材料可在分析被仿制药包装材料的特点、与主成分的相容性等基础上进行选择,并与拟上市包装材料相同。
1.2考察时间
被仿制药的稳定性研究结果、有关文献资料如能提示化合物及制剂的稳定性较好,并且研制产品的稳定性试验结果与此吻合,可以作为仿制药稳定性研究的支持和补充,由此在申请注册时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时间可短于拟申请的有效期。
1.3试验条件
根据被仿制药的稳定性信息以及国家药品标准和说明书中规定的贮存条件,分析确定初步的试验条件。
2、试验内容
稳定性研究的具体试验内容和方法可以参考《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试验内容与新药基本相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
2.1影响因素试验
原料药制备工艺的不同可能导致晶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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