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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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
无锡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江苏省城市集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方法?
、?
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涉及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主办者〔以下简称主办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集中进展农产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是指政府价格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收费和农产品交易价格行为的监视管理活动。
商务、工商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市区农贸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无锡市区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管理和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主办者和经营者都应遵守本方法的规定。
第五条价格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催促主办者、经营者落实涉及农贸市场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以及其它法定价格措施;指导农贸市场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价格部门对农贸市场价格行为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符合城乡开展规划的农贸市场规划,推动农贸市场建立,优化农贸市场布局。
第七条工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登记注册;依法审查确认主办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负责交易行为监视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主办者向经营者提供摊位,应签订摊位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及摊位费标准、摊位面积、租赁期限、代缴费工程、水电费缴纳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摊位费标准由主办者依据市场经营本钱、利润并兼顾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同时实行备案管理。
以文件生效时间为界,对文件生效之前的摊位费实行一次性备案;之后的,实行摊位费调整重新备案。
主办者履行备案手续,应在文件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价格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抄报所在地商务、工商部门。
〔一〕?
无锡市农贸市场摊位费备案登记表?
〔简称?
备案表?
,格式见本方法附表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制定摊位费标准说明;
〔四〕各摊位费标准与平面示意图。
所提供材料均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价格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材料进展审核,并征询同级商务、工商部门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在?
备案表?
上标注备案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送达备案者;对摊位费明显偏高的,指导其合理调整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价格部门在摊位费备案手续办结后,应将备案结果反响同级商务、工商部门。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一经备案,应保持相对稳定。
确因经营本钱增加需提高摊位费标准的,主办者在向价格部门备案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召开经营者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形成座谈会纪要;
〔二〕在摊位费调整两个月前公示拟调整方案。
第十二条主办者在提高摊位费标准前,除提交本方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场近三年来的财务资料;
〔二〕摊位费调整方案〔包括提高标准的原因和幅度〕;
〔三〕经营者代表座谈会纪要。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一〕摊位费标准调整的;
〔二〕市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三〕市场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主办者除收取摊位费、代收税、费外,不得违法收取其他费用,代收税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五条主办者应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市场日常价格管理工作,在醒目位置公示摊位费〔格式见本方法附表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价格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可采取大型电子显示屏、区间价格显示屏、标价卡〔签〕、标价牌、标价表、收费公示表等多种标价公示方式。
第十七条主办者应对市场内的计量器具实行“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并在市场设“公平秤〞,由专人负责复秤,做好复秤记录,防止发生经营者短斤少两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八条主办者应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那么,在安排经营户入场经营时,同类商品经营户不得少于两个。
同时,每个农贸市场要预留一定区域用于自产自销,大力引进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直供和批发市场直接进场交易,鼓励市场充分竞争,方便群众购置优质价廉的农产品。
第十九条倡导在农贸市场建立先行赔偿制度。
主办者可在摊位租金中提取1-5%作为先行赔偿基金,因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害的,可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老实守信的原那么;
〔二〕明码标价经营;
〔三〕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不得在场外交易;
〔四〕不得擅自出租或者转让摊位,从中牟利;
〔五〕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六〕使用与经营事项相匹配并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严格履行摊位租赁合同,并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蓄意串通,联合提价压价,垄断价格。
〔二〕采取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手段,变相提价。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展交易。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本钱〔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进展低价倾销。
〔六〕提供一样商品或者效劳,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交易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主办者、经营者违反本方法规定,由价格、商务、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江阴、宜兴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前与本方法不相符的,依照本方法执行。
附表一:
无锡市区农贸市场摊位费备案登记表
单位〔公章〕:
备案日期:
农贸市场产权方
农贸市场经营方
农贸市场地址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联系
营业总面积
现有摊位数
摊位号
面积
月租金
摊位号
面积
月租金
市场水电费价格与其它代收费用情况:
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注:
〔1〕此表可复制,或增减摊位数。
〔2〕临时摊位应在表中注明。
〔3〕市场主办者应对其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本表一式四份,市场所在地价格、商务、工商部门各一份,市场经营单位留存一份。
附表二:
农贸市场摊位费公示表
摊位号
摊位类别
〔经营品种〕
计量单位
〔米或平方米〕
摊位费标准
〔元/月或年〕
注:
摊位类别可包括综合、蔬菜、鲜肉、水产、冷冻、海鲜、家禽、禽蛋、豆制品、门面房等。
价格监视举报:
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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