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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行业研究报告
保理行业研究报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目录
一、保理业务的定义以及基本分类3
1、保理业务的定义3
2、保理业务的起源3
3、保理业务的优势4
4、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4
5、保理业务的盈利模式5
二、国内保理行业现状6
1、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6
2、国内保理行业的发展趋势7
三、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8
1、合同风险8
2、欺诈风险8
3、履约风险9
四、国际保理行业现状分析10
1、国际保理行业发展潜力巨大10
2、商业银行对国际保理深层次上的企业文化氛围了解不够11
3、商业银行没有区分国际保理融资的特殊性11
4、缺乏国际保理业务方面的专业人才12
5、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不到位12
五、国际保理业务的前景13
六、行业法规建设15
1、信用风险控制不健全15
2、保理业务立法不健全15
七、行业发展趋势15
一、保理业务的定义以及基本分类
1、保理业务的定义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
2、保理业务的起源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卖方企业一般都会给予买方企业一定的赊账期,但是由于买方企业的信用层次不齐,卖方企业就很可能面临由于赊销而遭受到的资金紧张和买方信用风险等问题。
怎样能更好的权衡这两方面问题呢?
一种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就应运而生—保理。
目前在国内,保理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正在逐渐被广大银行所推出,被广大企业所采用。
原始的保理业务是一种商务代理制度,指保理商直接为供应商在异地推销、储存和运输货物,同时也提供管理、收账、坏账担保和资金融通,在美国较为盛行。
而现代保理业务则主要源于两大分支:
一是上述的原始代理商,即美国代理商的商务代理;另一为欧洲大陆贴现商的贴现业务,即出口商把应收账款全部拿来贴现并通知债务人债权己经给贴现商并将货款直接付给贴现商。
这两支不同形式的保理业务就构成了现代保理的全部内容。
3、保理业务的优势
对于供货商,首先可以为企业的客户提供更多的具有竞争实力的付款条件,既维护了良好的客户关系,又能够确保资金的及时回笼,加速了资金的流通,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其次,开展保理业务之后可以由银行进行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
此外,相比较信用证交易的繁琐,保理业务的手续相对简便。
对于进货商来说,由于银行为供货商提供了提前的资金融通,因此供货商可以给予进货商更优惠的付款条件,有利于进货商的业务扩大,利润的增加。
4、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实际的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
一般可以分为:
有追索权和物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1)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
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
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2)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而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
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
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3)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
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4)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从保理业务中供应商与其客户的分布地理位置的角度看,现代保理业务可以
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两方面。
国内保理指供应商与其客户都位于同一个国家
和地区的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与其客户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
保理业务。
一般来说,国际保理定义为保理商为国际贸易中采用赊销或跟单托收
承兑交单结算方式时,为卖方(即供货商)提供的将出口贸易融资、帐务处理、
收取应收账款和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5、保理业务的盈利模式
保理业务的盈利模式一般为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及保理费。
保理费包括:
(1)手续费:
进口保理商根据买方的信用风险程度确定,将通过报文予以回复其手续费标准。
作为出口保理商,将在其报价的基础上加一定的费率。
另外,有的保理商会收取单据的处理费,一般几美元/发票或者贷项清单。
(2)融资利息:
出口保理商根据提供的融资得金额和期限来收取,一般为libor利率加点。
二、国内保理行业现状
1、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关于国内保理业务的具体法律规定,但是国内金融界依据国际保理业务的有关规范并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已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开展了国内保理业务。
按国际保理商联合会(International Factoring Association,下称IFA)对保理业务内容的限定,其主要包括四项服务:
资金融通、帐务管理、应收帐款收取和坏帐担保。
对于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肯定不含坏帐担保。
目前需要研究的是银行的服务是否包括帐务管理以及银行能否做到这一点。
从实践来看,帐务管理一般与额度项下保理业务叙做有关。
单笔业务项下,银行仅仅是对相应应收帐款以权利主体身份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这点尚不权成应收帐款帐务管理。
保理业务中,帐务管理实际上是银行对供应商的一种服务,尤其反映理商债务人的信用额度信息,银行同时以此评价买方的信用。
同时,在保理业务期间,由于涉及到应帐款叙做保理的额度循环(其重要作用又在于确定保理商的坏帐担保的范围),银行和企业在应收帐款管理上又处于互动地位。
单笔保理业务、银行叙做保理业务初期或者说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帐各管理并不是银行对企业的服务,而是银行为保障其所享有的保理权益被动采取的措施(其范围也比真正意义的帐务管理小很多),从这点来看,其已经完全脱离了保理帐务管理的范畴。
因此,我国目前的保理业务范围应该是很明确的,即:
资金融通的应收帐款的收取。
在IFA的规则中,额度保理最重要的一点是银行必须能对企业的赊销行为进行完善的帐务管理,同时通过应收帐款的核准来控制额度的使用。
从目前来看,银行并不具备专业保理能力提供此项服务,IFA关于应收帐款管理方面有部分规则,但实际上银行很难达到。
更为麻烦的是,稍有不慎,银行的应收帐款管理可能会被认为是对融资方的一种义务或者银行与基础交易合同有关,如此,对银行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建议银行不要过多参与应收帐款的管理,或者至少在法律文件上不要明确这一点。
国内保理业务一般包括四项服务:
资金融通、帐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帐担保,但保理的中心在于通过债权转让获得资金融通。
因此,我们认为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转让。
2、国内保理行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2002年的统计报告,美国在2001年的国内保理业务金额为1250亿欧元(欧元兑人民币汇率1∶8.64),国际保理业务为400亿欧元,前者几乎为后者的3倍。
相比之下,虽然中资银行的保理业务还正在起步,但国内保理业务的潜力已展现出来。
中国加入FCI组织的成员银行共有四家,分别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
在2001年,中国国内保理业务量为11..7亿欧元,国际保理业务量仅9.1亿欧元。
而在1999年,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之和也不过3.1亿欧元。
对于国内保理业务市场发展的前景,汇丰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光大银行有关负责人都一致看好。
截止到2002年11月末,光大银行全行的保理业务出单量为53.93亿元人民币,比2001年同期增长了246.8%。
据悉,中国银行2002年国内保理的业务量已经达到60亿元。
然而,并非所有的中资银行都如中国银行和光大银行这般有所斩获。
多数商业银行在国内保理业务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国内保理业务开办不久,因此目前上海分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规模尚小。
2003年,上海分行计划根据该行总行制定的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大国内保理业务的宣传。
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该行总行同意后,一个关于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管理办法”正在市场部进行讨论之中。
一旦操作管理办法通过,交通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将会全面展开。
同时,由于保理业务是新兴的金融业务,有关监管部门并没有专门的规定。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张处长介绍说:
“目前人民银行对于国内保理业务,是采用总行对总行的审批制,即由央行审批各商业银行总行是否能从事国内保理业务。
各商业银行的分行与人行的分行之间则采用备案制。
”
目前,我国有20多家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有18家商业银行成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会员,非银行独立保理商甚至外商独资保理商也开始出现,有1家非银行独立保理商是IFG的会员。
我国保理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保理业务量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相去甚远,与亚洲邻国或地区如日本、台湾相比也存在很大差距。
根据FCI网站数据,2008年全球保理业务量为13,251.11亿欧元,其中国内保理11,489.43亿欧元,国际保理1,761.68亿欧元,我国同年保理业务量为550亿欧元,其中国内保理300亿欧元,国际保理250亿欧元,分别占全球相应保理业务量的4.15%、2.61%和14.19%。
按照保理业务总量与各国GDP比值估算,西方发达国家超过10%,新加坡和香港、台湾地区在2%至3%之间,2007年、2008年我国分别仅有1.6%、1.84%,还没达到全球的平均比重(2.38%),可见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与贸易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这将制约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然而我国保理业务近年增长速度非常迅猛。
产品从投入市场到最终退出市场要经历介绍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四个阶段的生命周期。
我国保理业务自引入市场以来,有其自身发展的特点与轨迹,而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其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
目前,经过银行前期的营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了解了保理业务的功能与作用、办理程序,接受保理的企业开始迅速增加,业务量迅猛增长,保理商也开始有所盈利,竞争对手逐渐增多。
综合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各个方
面,可以说,目前我国保理业务已经进入了成长期。
三、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
1、合同风险
或称交易风险(本文对于合同概念的运用是比较宽泛的包含交易),亦即因交易合同的不成立(标的交付不能、主体不适格、缔约存在过失等)、合同成立但无效(未具备生效要件,如合同所附条件未成立、不可抗力等)以及合同的约定与保理业务本身匹配性不够而带来的风险。
为避免该合同上的风险,业务中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审查合同本身是否适合保理业务。
2、欺诈风险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保理业务本身是程序非常繁杂和高风险的业务。
从我个人来看,银行除非具备专门保理公司对保理业务的把握能力,否则对银行的欺诈(而且这种欺诈甚至是合理合法的)总是非常容易。
例如利用应收帐款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与优先权欺诈至少就包括与其他受让人的权利冲突、与抵押/质押权人的权利冲突、与供应商的前手卖方的权利冲突、与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冲突(如运输人、保管人所享有的留置权)等。
这些冲突很难在事前调查清楚,事后发生时银行的风险又是绝对的。
这些欺诈可以通过对交易合同或与标的权利的一些因素审查控制,但不能完全避免。
3、履约风险
卖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买方无义务付款。
如卖方履行标的不合约、交货时间、方式等等不合约,前述合同上的风险可以通过合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但并非能完全控制),但该种风险导致应收帐款主观不成立(前两种风险导致应收帐款客观、自始不成立),并因此发生买方合理拒付。
仅从法律上看,这构成卖方转让的应收帐款权利瑕疵,卖方自得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问题在于,银行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以及风险发生时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从履约风险的防范来看,银行的交易过程参与及控制是很有必要的。
从融资环节上看,一般应该选择在货物已经发出并取得相应收货凭证之后再融资,同时在放款之前还需要调查卖方的履约时间、方式等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比较麻烦的是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而导致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并进而影响到银行将来债权的主张,从控制角度讲,只能回到上面提到的标的质量标准上进行选择控制。
在卖方正常履约的情况下,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如果仅仅是在合理时间内拖欠则问题不大,但在买方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在债权上的保护力就减弱了。
所以保理业务对买方的信用审查当然也是很重要的,因为买方和卖方实际上在银行主张权利时居于同样地位。
另外,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对供应商承担信用风险(但对卖方不承担交易风险),因此买方的信用评价处于绝对地位。
但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从融资效果上理解似乎和担保贷款更接近。
从追索卖方前的一段时间来看,银行的债务人似乎只有一个。
但从法律安排上而言,银行可以不居于任何理由而要求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这里的回购责任实际上应该界定为保证责任项下责任方式之一更合理(文后有述),亦即回购或者追索的实质是要求供应商对应收帐款债务人承担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的保证不同的只是在权利行使期间上有细微差别。
一旦银行向供应商主张权利,在此同时,买方的对银行的债务人身份是不变的,供应商作为担保人的身份也明确下来了。
因此,最终的结果是银行起诉的主体为买卖双方。
因此,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应统一作信用分析,对该业务的审查原则也应考虑到这一点。
四、国际保理行业现状分析
1、国际保理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世界买方市场普遍形成,如何以新的贸易方式扩大产品出口,己成为各国外向型企业关注的焦点。
据有关部门统计,当前国际贸易中80%以上的结算已不是现金结算,而是采用信用结算方式。
作为生产企业如果没有专业的资信调查和帐务管理人员,就很难详细调查买方的信用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承办保理业务,既可以充当信用调查人,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又可以为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提供新的发展空间。
可以说,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保理业务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比重会逐渐增加,并且在不远的将来,会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
中国是近20年来世界上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她不仅拥有容量巨大的一般商品市场,还拥有尚待开发的广阔服务市场,这其中就包括潜力巨大的金融市场,预示着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拥有广阔的市场。
从进出口商品结构上来看,我国的主要进出口商品集中在日用品、纺织品、服装、皮革、电子类商品、化工医药类商品和机械运输设备等几大类,这其中除了机械运输设备这类商品不适合保理结算外,其他几大类的商品都适合采用国际保理业务。
对比我国巨大的国际贸易量,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现在仅如九牛之一毛,这些为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外已有一些保理公司看好中国的保理市场,例如荷兰合作财务有限公司(简称RFSL)联合其母公司荷兰合作银行(简称Rabobank)、天津港商业保税仓库及调运中心(是荷兰RoyalNedlloydGroupN.V.和天津港务局成立的合资企业,简称CBW)和瑞士通用公证行(简称SGS)在中国推出了出口保理服务项目。
2、商业银行对国际保理深层次上的企业文化氛围了解不够
从保理业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保理业在最初的发展阶段,更多的是由保理公司独立运作,并且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零售业中众多小连锁店的兼并集中,保理公司客户的应收账款的周期性和数额逐渐增大,银行也开始重视起这块业务,国际保理业务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高收益的中间业务。
也正是通过与银行的合作,保理才走向了现在这样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由于保理是通过细分市场,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而逐渐形成的行业,这种行业风险就决定了保理商具有眼光锐利而机敏,经营灵活而又不失稳健的特点。
而银行由于经常专注于大型企业,因而即使自身成立保理公司也很难拥有这些保理业最初产生时的原汁原味的特点,只会更多地继承其母银行的经营风格。
因此,这种在兼并中形成的银行下属保理公司与银行办理保理业务或自建保理公司,虽然在表面形式上没什么区别,都是银行开办了保理这项业务,但在深层次上还是有
差别的。
银行自建或自办保理业务很容易造成保理业最原始的企业文化氛围的缺
失。
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自办业务,推出时是作为一项普通的中间
业务,其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特色被埋没,市场定位不准确,经营无特色等情况,
大大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的深入发展。
3、商业银行没有区分国际保理融资的特殊性
保理融资与银行贷款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即借款人与最终还款人的分离,这是保理业务的最大特点。
银行放贷,其关注的对象是借款人的信用问题;而保理
的应收账款融资,其所关注的对象不是借款人,而应是向借款人进货的客户。
因
为最终还款人不是借款人,而是向借款人进货的客户,即买方。
因此,从理论上
说,在极端的情况下,委托保理商的借款人可以没有所有者权益、没有资产、没有信用记录的才开张企业,但是,只要向借款人进货的客户有着良好的信誉保证,
保理商就可以对其进行应收账款的融资。
因为,不论是银行还是保理商提供融资,
其所考察的对象是最终还款人,而不应是任何其他中间人。
但是在我国,随着近年来我国各家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加强,国内银行业普
遍对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一实行内部授权制度,即一家银行的上级行对下级营业
性分支机构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通常实行授权制度,未经上级行授权,任何营
业性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
这就意味着,国际保理业务涉及
的融资服务也必须服从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根本没有考虑保理融资的特
殊性,削弱了国际保理业务贸易融资功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理业务的健康发
展。
4、缺乏国际保理业务方面的专业人才
我国最早于1988年开始试办国际保理业务,于1992年正式开展了国际保理
业务。
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具有国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现金流量管理等多重功能,并涉及到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多个业务领域,因此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具备保理业务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熟练的英语应用能力、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
我国承办国际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中,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有些并未进
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
从保理理论知识角度,专业研究人员仍比较缺乏。
虽然,近些年己经有一些介绍国际保理业务的论文出现,但全面、系统、客观的
介绍国际保理业务的论著还很少。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保理业务的推广。
从实
践上看,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不长,业务量少,从业人员在实务操作上锻炼机
会少。
因此保理从业人员在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业务不熟练,工作效率较低,工
作不得力,直接影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推广速度和应用范围,继而使保理业务
量增长缓慢,从业人员实践经验增加缓慢,如此下去类似于恶性循环,成为我国
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不畅的制约因素之一。
我国在国际保理的立法研究上也体现了人才匾乏的现象,致使我国国际保理
立法处于较低级的状态,同样制约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
5、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不到位
并不是每一笔国际贸易都可以随意选择这种结算万式,它的便用还要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
首先,叙做国际保理业务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贸易结算方式必须采用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
其次,叙做国际保理业务的出口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最后,叙做国际保理业务的出口商还必须满足成立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并且拥有经过稽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此外,出口商在叙做保理业务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国际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以单据为付款依据,它是商品与合同相符前提下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的结算方式。
因此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限或其他任何方面原因引起进出口双方发生商务争议而导致进口商不付货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而完全由进出口商双方自行解决,故采用这一结算方式,出口商必须严格遵守合同。
倘若此类争议在一定期限内得到有利于出口商的解决,保理商才承担赔付责任。
(2)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担保,超额度的发货金额不予担保,而只能按托收的方式进行处理。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做宣传时,突出了国际保理的优势作用,却对其使用的
条件限制没有特殊说明,使得很多外贸企业对这种结算方式不能全面了解,造成
在使用中误用现象,反而影响了国际保理的功能作用的发挥,限制了外贸企业进
一步应用。
另外,还有一些商业银行没有专门机构对外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知识及其有效
作用,造成许多外贸企业经营者、业务人员根本不知晓这项业务。
同时,我国
开办国际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之间业务竟争激烈,大家都担心扩大宣传力度会失
去这一新的金融服务领域,从而对外仅限于简单的业务介绍。
以上主要分析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现状,得出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晚,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业人才,宣传不到位,等是限制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深入发展的原因。
究其根本,我国商业银行对国际保理产品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营销策略不佳以及自身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能力不强,是限制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因素。
五、国际保理业务的前景
我国国际贸易市场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需求潜力巨大,进一步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口子刚打开,外资银行已经在中间业务上展开了与国
内银行的激烈竞争,在外资银行的全方位、高质量服务体系下,原属于国内银行
的一批优质客户转向了外资银行。
能否提供多样化的业务品种和优质的服务质量
满足客户的需要,成为影响银行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银行来说,一笔
国际保理业务的收益不菲,除了可收取担保费和信用评估调查费之外,还可对企
业获得的预付款收取利息,且年利率通常高于银行优惠利率。
从目前全球银行业的利润构成看,中间业务的比重越来越大,其在发达国家
商业银行中占到了总收益的40-50%左右。
与之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效益较差,连最好的中国银行,其中间业务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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