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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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
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
篇一:
印花税纳税地点有无明确规定
印花税纳税地点有无明确规定?
近期,某业务科就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提出探讨意见,现就这方面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目前,印花税纳税地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除外)没有明确规定。
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缴纳方式,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仅对纳税时间作了规定,并没有对纳税地点进行明确,这说明印花税注重的是合同是否贴花,而不强调在哪里贴花。
如《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只是规定了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因为印花税是以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来完税,而印花税票是全国统一的,所以印花税无需也无法规定纳税地点,只要在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完税即可。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在签订时贴花”的“签订时”不是一个点的概念,而是一个时间段的意思。
例如,广州的某企业上午在湛江签订了一份应税合同,下午将此合同带回广州贴花,这也应理解为“签订时贴花”。
因此,无论在什么地方签订的合同只要贴花了,就已经达到“三自”纳税的目的了,而不用再追究其是否应
在行为发生地还是应在机构所在地贴花。
可见,跨省市的建筑安装项目也没有明确的纳税地点规定。
至于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有如下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号):
1、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2、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程浩桓
XX年4月
13日
篇二:
印花税一般在哪些地方使用
印花税一般在哪些地方使用
一、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二、纳税人的哪些凭证应贴印花税
答: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
此外,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例如订购单、订数单等。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桟单等。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12、营业账簿。
包括记载资金的帐簿、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贴花,对财会部门设置在批发部、仓库、门市部和其他部门的商品明细帐、原材料明细帐、产成品明细帐等都不贴花。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三、哪些凭证可免纳印花税
答: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免税。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四、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该如何贴花
答:
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实收资本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
现金按实际收到或存入纳税人开户银行的金额确定。
实物指房屋、机器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
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
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等等。
如果是实物捐赠,则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
五、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如何贴花
答:
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按应税凭证的件数,每本为伍元。
答: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七、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再转分包的,总包合同已贴过印花税,还需要对分转包合同贴印花税吗
答: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八、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制作合同,如何贴花
答: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制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九、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按购销合同购花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答: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同样,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也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十、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否要贴花
答:
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
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
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十一、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答: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为列明的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十二、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
(或称入库单等)。
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十三、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答: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十四、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答: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十五、对营业账簿,应在什么位置上贴花
答:
在营业账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账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账夹上。
十六、电子文本类合同是否不需要贴花
答: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具体操作方法为:
纳税人在缴纳印花税时,应事先将电子文本中涉及印花税计税依据等相关内容打印成纸质文本,并据以办】理印花税缴纳事项。
十七、印花税缴纳日期有何规定
答:
印花税的缴纳日期是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予办】理。
具体是指,应税合同在签订时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在立据时贴花;营业帐簿在启用时贴花;权利许可证照在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实行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应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缴纳。
十八、在何处履行纳税贴花手续
答: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览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十九、对借款合同如何贴花
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二十、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是否贴花
答: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二十一、印花税的违章处罚如何规定
答: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已粘贴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A、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B、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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