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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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禄丰县西河水库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行为,消除不安全因素,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及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和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禄丰县西河水库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禄丰县西河水库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禄丰县西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禄丰县西河水库建设所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管理人员及全体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和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细则
第四条 安全管理规定
1、各类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活动等,工程局通知到参建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参会人员必须按时、按要求参加,违者处罚500元/人·次,连续两次处罚1000元/人·次,开会迟到者处罚100元/人·次,并由责任人向工程局说清楚;
2、各标段新入场的施工人员,项目部必须对新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交底的人员进入施工,违者处罚500元/人·次;
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人员的人事管理档案(含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等),使用流动人口的并及时上报工程局安全室、当地派出所备案,违者处罚200元/人·次;
4、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等管理台帐,违者处罚500元/查·次;
5、各单位新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操作证复印件交到工程局安全室备案,违者处罚100元/人·次·天。
6、安全室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必须严格执行,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的,违者处罚1000元/令·次。
7、各标段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部与施工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的罚款500元。
8、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空压机工、起重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爆破员等)必须经培训合格。
取得地方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违者处罚500元/人·次;
9、施工过程当中,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不履行审批手续,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的不具体、不能指导施工实际,未经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审批,各项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不细致、操作性不强、没有针对性、安全交底不到位,未履行交底双方签字手续的,违反者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10、各标段项目部要每周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安全员召开安全周例会,认真分析研究安全工作及传达相关安全精神和要求,并形成会议纪要,违者处罚500元/次。
11、各标段负责安全的项目副经理(或工地负责人)每周组织一次本标段范围内安全检查,检查要有痕迹资料,并形成检查纪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措施不到位、未落实责任人,违者处罚500元/次。
12、各标段必须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如实上报工伤事故,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不按月及时上报工伤事故报表的,罚款500元。
发生重伤、死亡和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处罚(不包括上级罚款)。
第五条 个人劳保及现场规定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参建单位不论领导、工作人员、民工,必须配戴安全帽,严禁穿短裤、裙子、拖鞋、凉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工作,违者对个人给予50元/人·次的罚款,并对违反单位给予200元/查·次的罚款。
2、现场人员使用的劳保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绝缘手套等)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严禁购买和使用损坏的、报废的、不合格的劳保用品违反者对所在单位给予200元/查·次的罚款。
3、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睡岗、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给予罚款100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4、严禁酒后上工地作业,违者50元/人·次,特殊工种(涉爆人员、电工、机械操作人员、高空作业人员)违者处罚500元/人·次 ;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人员,严禁到水库、河道游泳,违者后果自负,并处罚款200元/人·次 。
5、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上岗证、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安全员、班组长)必须佩戴相应的标识标牌,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复印件,未带者视为无证操作,特种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如绝缘手套、护目镜等)违者处罚200元/人·次。
7、各项目部必须对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并建立发放台账,不落实劳动保障措施凡受员工投诉属实的给予项目部500元/次的罚款。
8、、严禁使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经发现,对项目部给予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六条 安全标识
1、在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不设置或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2、高压电缆、变压器、施工现场的孔、洞、坑、沟、悬石、临空面、高边坡等危险处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必要时根据要求设置防止人员入内的围栏,违者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3、排架施工、高处作业和易燃易爆场所(车间、仓库、炸药临时存放点等)必须有警示标识违者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4、标识牌损坏后必须及时更换,违者给予违者给予100元/处·次的罚款。
5、爆破作业时,必须在警戒部位设警戒标志,违者给予1000元/处·次的罚款。
6、暂时停工部位必须设置警示标志,违者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7、不能载人的设备、故障设备必须设明显的安全标志,人员不能通过的部位要设禁行标志,违者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第七条 高空及排架作业
1、安全带、安全绳不按规范使用(如挂点不牢,低挂高用,人、物共用等)者,违者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2、不得使用打结,磨损严重和达报废标准的安全绳、安全带和安全网,违者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3、临空面、临边面不设防护栏、护栏不封闭、护栏高度不足(小于1.2米)的、未设踢脚板,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4、高空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有防坠落措施,材料应随用随吊,及时调整,用后及时清理,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递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放入箱、筒或袋内。
违者给予200元/人·次·处的罚款。
5、排架(钻爆台架)必须严格按安全措施进行搭设,搭设完成后必须执行验收制度,禁止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违者给予1000元/人·次·处的罚款。
6、排架(钻爆台架)无爬梯、扶手的,作业平台、通道未满铺并绑扎牢固的,连墙件不足或不符合规定的,给予200元/元·次·处的罚款。
7、人员上、下脚手架,攀登高层构筑物,应走斜马道或搭设安全爬梯,不得沿绳、立杆或栏杆攀越,违者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8、严禁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严禁躺在安全网内休息,违者给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9、高处或深坑超过0.5米的作业面,上、下必须安装交通梯,违者给予200元/次·处的罚款。
10、高空、高危作业(上下交叉作业、排架搭设、拆除等)必须派专人进行监护,并在下部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车辆、设备通行,违者给予1000元/人·次·处的罚款。
对不服从监护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危险区的人员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11、禁止使用存在孔洞、焊接接头、扭弯严重、严重锈蚀或裂纹等缺陷的钢管,竹跷板、木板材料的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违者给予200元/项·次的罚款。
12、出现下列情况的给予500元/处·次·人的罚款。
(1)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材料等物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施工材料或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在高处进行嬉戏的。
(2)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
(3)爬梯无可靠防滑措施,侧面未安装扶手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4)工作平台、通道未满铺;平台板未加固;有探头板;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下部未张挂安全平网,工作平台和悬臂通道堆放重物的。
(5)脚手板未绑扎牢,或强度、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使用废旧材料做脚手架或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以及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和挡脚板的。
(6)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防护栏杆未设置踢脚、未设防护立网,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的。
第八条 起重作业
违反下列规定作业的每次给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1、吊装作业现场禁止非吊装作业人员进入,并须派人警戒。
2、不允许人与被吊物体或机件同时升降。
3、大件起吊应有审批的起吊措施,起吊前应先进行试吊,检查各部分受力情况,若正常方可继续起吊。
4、吊装时,整个现场应由一人统一指挥。
5、存在高空坠物危险的(起吊材料捆绑不牢固、长短不齐,吊件上松动附件没有清理干净)等。
6、钢丝绳断丝超过报废标准(绳股的单根钢丝数)的,未立即更换。
7、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的。
8、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或非起重作业人员从事起重作业的。
9、起重机司机在作业间歇过程中打盹睡觉的。
10、起重物吊起升高后,信号员不随机到降落区指挥而离开岗位的。
11、吊运长型散件用单索捆绑的。
12、安排禁忌症人员操作起重机械的。
13、两台起重机同时抬吊大件没有措施、指挥不统一的。
14、 起重机工作时进行保养或维护的。
15、吊运物从人的上空通时,或人从吊运物下通行停留的。
16、随意封闭升降、变幅、行走和重量限位装置的。
1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的。
18、指挥信号不规范、不明确就启动的。
第九条 用电作业
1、禁止非电工进行操作,否则以200元/人·次的罚款。
2、各工作面电线电缆架设布置必须规范、整齐、有序,线路混乱经指出拒不整改者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3、各类电缆破损、老化必须及时更换,接头必须包扎规范、否则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4、施工现场内的低压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优质电缆,固定在绝缘子上,绝缘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并不得直接捆绑在树木、脚手架等上,更不得在地面上拖拉,线路过道必须做好防护,否则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5、配电柜必须使用规范的开关箱和开关柜,不得使用木板进行安装;所有用电设备、器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否则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6、配电柜、开关箱应标明用电器的名称、责任人,做到标示清楚,否则给予100元/处·次的罚款。
7、严禁私榙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神仙挂钩”和从碘钨灯上二次接线,否则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8、在规定使用低压照明的地点使用高压照明器具,一经查出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9、狭窄、潮湿的作业环境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否则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潮湿环境不宜带电作业,一般作业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板上,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与潮湿环境隔离。
违者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10、所有仓库内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否则给予100元/处·次的罚款。
11、施工现场照明灯高度不足2.5m的,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12、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的,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用电器具应摆在干燥绝缘的环境中,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牢固接地(接零),接地线要符合标准,有电设备不准断开外壳接地线,违者给予200元/台·次罚款。
13、配电柜、开关柜应张贴检查记录表,电工每检查一次必须记录检查情况,否则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第十条 焊接作业
焊接作业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有违反下列规定或存在下列行为的给予罚款。
1、电焊作业
(1)电焊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作业前必须对电缆、专用漏电保护器、防护面罩等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违者处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2)焊接设备外露的金属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接地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构件与之接触触电,违者处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3)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式接地,保证良好的接地,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4)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不带接头。
需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5)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当焊接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违者处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6)当焊接工作中止时(如工间休息),必须关闭设备、切断电源,违者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7)焊条和碳极在不用时必须从焊钳上取下,以消除人员或导线物体的触电危险。
焊钳在不使用时必须置于与人员、导电体、易燃物体或压缩空气瓶接触不到的地方,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8)操作时,禁止焊条或焊钳上带电金属部件与身体接触,违者处于200/人·次的罚款。
(9)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绝缘不良,焊把线>30m,焊钳有损,进线接头高压部分无防护罩、接触不良,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10)高处电焊、气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11)露天电焊作业,降雨时无防护措施,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12)使用钢筋、钢管等代替电焊地线,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13)在带压容器、管道或储有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内,未经安全措施处理,就实施焊接炸业,处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2、气焊作业
(1)搬运气瓶过程中必须抬扛,并关紧瓶阀,不许就地滚动,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2)气瓶各项仪表必须完好,气瓶使用过程中必须配有手轮或在阀上备有把手手柄或专用扳手,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3)气瓶不得作为滚动支架或支撑重物的托架,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4)禁止在气瓶上端放置物品,乙炔瓶必须有防回火装置,禁止倒放使用,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5)胶管如有鼓包、裂纹、漏气现象,不得采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处理,应切除或换新;禁止将使用中的胶管缠在身上,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6)胶管的连接处应用卡子或铁丝扎紧,铁丝的丝头应绑牢在工具嘴头方向,以防止被气体崩脱,违者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欲。
(7)焊气瓶不准面对人点火,用毕即将火焰熄灭,严禁将供烧着的焊炬随意摆放,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8)旋扭不灵活或手柄破损的焊割枪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9)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两瓶距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距离大于15米,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10)在周边有仓库、易燃易爆物品等,动火必须进行申请并有安全措施,违者处予个人200元/次的罚款、处予单位1000元/次的罚款。
(11)气瓶无防震圈、安全防护帽,防晒、防冻措施的,违者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
1、爆破作业本着谁放炮、谁清场、谁警戒、谁负责的原则,清场不彻底、警戒不到位,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
2、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禁止边钻孔边装药,装药和堵塞禁止用金属棍棒装峭,违者给予2000元/人·次的罚款。
3、施工现场、生活区域、办公室等不允许存放爆破器材的地点存放爆破器材的,给予2000元/处·次的罚款。
4、领取、装卸、运输、加工、装填、看守火工产品的现场禁止吸烟,违者给予1000元/处·人·次的罚款。
5、炸药管理台帐不按要求规范登记,存在代签他人姓名,记录不详实的;现场临时存放点无人看守的;未按规定装箱上锁的,给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6、未经允许私自在非施工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给予10000元/处·次的罚款。
7、将炸药私自挪作他用的,给予10000元/处·次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牌,给予1000元/处·次的罚款。
9、仓管人员擅离值守、脱岗或未经批准请他人顶岗,对其单位予以2000元/次的罚款,对个人予以500元/次的罚款,对无故影响爆破作业正常进行的单位及个人,由此造成的各项费用经工程管理局核实后由该单位全部承担。
10、清场完毕后未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就擅自实施爆破的,予以1000元/次罚款。
11、严禁用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当绳子捆绑物品,违者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12、涉爆物品传递时采用抛掷的,给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13、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200元/处·人·次的罚款:
(1)施工单位爆破作业炮响后未按要求报告爆后检查情况的;
(2)各受影响单位拒签爆破通知单的; (3)现场涉爆产品无专人看守的;(4)爆破“四证”未执行的;(5)爆破警戒人员标识不清的(应有标志、红旗、口哨、反光背心、手电筒);(6)未按要求发送爆破作业通知单的。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
1、各标段项目部必须教育好施工车辆必须安全文明行车,严禁货车货厢内载人或人、货混装行车,违者给予500元/辆·次的罚款。
2、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给予500元/次·人的罚款。
3、 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管理规定执行,严格遵守有关交通管理条例,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200元/辆·次·人的罚款。
(1)超速行驶。
(2)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3)自卸车卸完碴(料)后车箱不落下便行驶。
(4)车辆驾驶室内超额坐人。
第十三条 开挖作业管理
违反下列规定或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0元/处·次·人的罚款。
1、边坡上危石、孤石、悬石未预先排查处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
2、挖掘机、装载机械铲斗下方有人员停留的;
3、洞室开挖应及时清理洞脸,及时锁口。
在洞脸边坡外侧应设置挡渣墙或积石槽,或在洞口设置网或木构架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伸出洞口外长度不得小于5m;
4、洞室爆破后,未进行炮根清理、敲帮问顶、撬挖处理危石、悬石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5、洞内使用内燃机施工设备,应配有废气净化装置,不得使用汽油发动机施工设备;
6、 进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送风能力必须满足施工人员正常呼吸需要(3m3/人·分),洞内开挖无通风排烟(尘)设施或通风排烟(尘)不良的,不能能满足冲淡、排除爆炸施工产生的烟尘需要;
7、洞内地面保持平整、不积水、洞壁下边缘应设排水沟。
未采取良好的排水措施的。
第十四条 斜、竖井开挖
违反以下要求进行施工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1竖井开挖要及时进行锁口。
2井口设有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围栏。
围栏底部距0.5m处应全封闭。
3井壁应设置人行爬梯。
爬梯应锁定牢固,踏步平齐,设有拱圈和休息平台。
4施工作业面与井口应有可靠的通信装置和信号装置。
5井深大于10m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6施工用风、水、电管线应沿井壁固定牢固。
第十五条 消防管理
1、生活区、车间、仓库、油库、变压器站、电气设备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均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否则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2、消防器材必须专用,设置摆放正确,并经常检查保持其完好有效,否则给予100元/处·次的罚款。
3、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给予1000元/处·次的罚款。
4、在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5、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器材的给予500·次的罚款。
6、破坏消防设备、器材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十六条 文明施工
1、材料必须分类别堆放整齐,违者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2、施工作业面必须保证道路畅通,路面平整无积水,车辆碾压出现坑塘必须及时补填,违者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3、施工照明必须满足要求,违者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4、施工责任区域内洒水压灰、降尘不落实,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5、建筑垃圾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的,违者给予1000元/处·次的罚款;生活垃圾乱倒或清运不及时污染环境的,违者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在非指定范围乱倒碴料的,违者给予500元/车的罚款。
6、施工现场出现打架斗殴、偷窃、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行为的,违者给予500元/人·次的罚款,情节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并将当事人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7、施工和生活污水、废水未设处理措施排放到河道的,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指挥
有下列违章指挥者,对当事人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1、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2、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
3、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给施工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序施工构成重大威胁的。
4、施工负责人(班组长)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受交底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事故管理
1、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报告工程局安全室,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装造事故现场的,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
2、事故单位必须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并建立事故档案,违者给予3000元/处·次的罚款。
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做以下处罚:
(1)轻伤1人:
根据事故性质对单位予以2000-5000元的处罚,对当班负责人予以800元处罚,对当班班长予以500元处罚,对当班安全员予以300元处罚。
(2)重伤1人或一次轻伤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以上的事故:
根据事故性质对单位予以5000~10000元的处罚,对单位负责人予以2000元处罚,对当班负责人予以1000元处罚,对当班班长予以800元处罚,对当班安全员予以5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必须向工程局“说清楚”事故。
(3)死亡一人或一次重伤2万或造成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性质对单位予以10000~50000元的处罚,对单位负责人予以3000元处罚,对当班负责人予以2000元处罚,对当班班长予以1000元处罚,对当班安全员予以8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必须向工程局“说清楚”事故。
4、发生安全事件的,根据其性质,对该单位予以1000~5000元的处罚,对负责人予以500元的处罚,对当班班长予以200元处罚,对当班安全员予以100元处罚。
5、对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参建各方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的处罚,由工程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讨论决定。
6、每个年度工程局将对参建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先进评比,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上述处罚细则中的内容,当班现场管理人员还需负连带责任,根据情况对当班负责人处以200~500元的处罚。
第二十条 以上处罚均为第一次发生,如第二次发生,处罚加倍,停工整改;第三次发生,处罚再加倍。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工程局召集参建各方根据相关规定、制度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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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文明 施工 处罚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