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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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
附件5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
5-1注册建筑师扣分标准
序号
行为
类别
扣分内容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扣分值
扣分细则
有效期
1.
不
良
行
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3.
变更聘用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在原单位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5.
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6.
未经注册擅自承担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7.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5
每次每条扣15分
6个月
8.
不
良
行
为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15
每次扣20分
6个月
9.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30
每次扣30分
1年
10.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11.
因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30
每次扣20分
1年
12.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15
每次扣10分
6个月
13.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15
每次扣20分
6个月
14.
不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15.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5
每次扣10分
6个月
16.
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15
每次扣10分
6个月
17.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15
每次扣10分
6个月
18.
不
规
范
行
为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19.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签名盖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20.
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设计成果签名盖章的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21.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5~15
住建部每次扣15分,省级扣10分,市级扣7分,区级扣5分
部、省级6个月,市、区级3个月
5-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扣分标准
序号
行为
类别
扣分内容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扣分值
扣分细则
有效期
1.
不
良
行
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3.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5.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6.
超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执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7.
不
良
行
为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8.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0
每次扣20分
6个月
9.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0
每次扣10分
6个月
10.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0
每次扣10分
6个月
11.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12.
未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13.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0
每次扣10分
6个月
14.
不
良
行
为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30
每次扣30分
1年
15.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16.
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30
每次扣30分
1年
17.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10
每次扣10分
6个月
18.
不
规
范
行
为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签名盖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19.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20.
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成果签名盖章的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21.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5~15
住建部每次扣15分,省级扣10分,市级扣7分,区级扣5分
部、省级6个月,市、区级3个月
5-3注册建造师扣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扣分内容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扣分值
扣分细则
有效期
1.
不
良
行
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4.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5.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6.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7.
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8.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9.
不
良
行
为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10.
实施商业贿赂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0
每次扣30分
1年
11.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12.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13.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14.
未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0
每次扣10分
6个月
15.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0
每次扣20分
1年
16.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17.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30
每次扣30分
1年
18.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10
每次扣10分
6个月
19.
不
规
范
行
为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安全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四、十五条
5~10
省级以上扣10分;市、区扣5分
3个月
20.
发出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四条
10
每次扣10分
3个月
21.
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四条
10
每次扣10分
3个月
22.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五条
5
每次扣5分
3个月
2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无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或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五条
5
每次扣5分
3个月
24.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五条
5
每次扣5分
3个月
25.
未按要求落实对班组、作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六条
3
每次扣3分
3个月
26.
未落实将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六条
3
每次扣3分
3个月
27.
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六条
3
每次扣3分
3个月
28.
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六条
3
每次扣3分
3个月
29.
不
规
范
行
为
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六条
3
每次扣3分
3个月
30.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六条
3
每次扣3分
3个月
31.
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或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或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七条
2
每次扣2分
1个月
32.
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或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七条
2
每次扣2分
1个月
3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0
每次扣20分
6个月
34.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35.
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为通报批评的
5~15
住建部每次扣15分,省级扣10分,市级扣7分,区级扣5分
部、省级6个月,市、区级3个月
36.
检查发现人员不在岗,没有委托或委托无资格的人员担任的
10
每次扣10分
3个月
5-4注册监理工程师扣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扣分内容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扣分值
扣分细则
有效期
1.
不
良
行
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4.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5.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5
每次扣15分
6个月
6.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7.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0
每次扣10分
6个月
8.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0
每次扣20分
9个月
9.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30
每次扣30分
1年
10.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10
每次扣10分
6个月
11.
不
规
范
行
为
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5~10
省级以上的扣10分;市、区级扣5分
3个月
12.
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二条
10
每次扣10分
3个月
13.
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三条
5
每次扣5分
3个月
14.
未对变更后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三条
5
每次扣5分
3个月
15.
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测记录弄虚作假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三条
5
每次扣5分
3个月
16.
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四条
3
每次扣3分
3个月
17.
不
规
范
行
为
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施工易发工序未进行巡视和记录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四条
3
每次扣3分
3个月
18.
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四条
3
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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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 执业 人员 扣分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