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育学教材课后思考与练习题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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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学教材课后思考与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导论
一、思考与练习
1、(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答: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有: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3、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答: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4、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答:
(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①制定的主体不同;在制定的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的制定主体。
②表现的形式不同;③实施方式不同;④作用不同。
(2)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①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②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③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5、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
答:
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必然趋势。
①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的必然结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②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必然要求依法而治。
教育关系到一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它必须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
③依法治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发展教育事业的一条基本经验。
现在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法制的强化和完善,以此来保障国家对教育要求的实现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④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教育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管理必然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逐渐转移到运用法律手段,教育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也迫切需要实行依法治教。
总之,实行依法治教是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保证。
二、案例分析
1、答案要点
(1)是合法的。
从严治考、依法治考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基本精神。
该《办法》规定,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利用通讯设备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不仅认定为考试作弊,而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停考一至三年。
而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过程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2)已构成犯罪。
在我国,高考是国家组织的考试,是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属于国家行为,带有绝密性。
而该案件是一起严重违反《教育法》的案件。
涉案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为考生及本人获取利益,没有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存在不正当竞争,属于渎职行为,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还违反了《教育法》。
即“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所以,该案件中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应当依法处理。
2、答案要点
(1)不合法。
(2)在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违纪学生或损害公物的学生,学校对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是合法的,而对学生处以罚款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从罚款的性质来看,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
行政处分由违纪人所在单位依照法律或单位规章制度执行,而行政处罚则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决定和执行。
同时,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主体实施,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可见,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学校不是行政部门,也不是经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学校在主体上就不具备行政处罚的资格,也就无权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了,因此学校的罚款行为也属无效行为。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
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学生的上述行为都是不良行为,也让学校倍感头痛。
但无论如何,作为学校不能以违反法律的行为来处罚学生。
教育、教化先行,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最终的教育目的。
3、答案要点
(1)不合法。
侵犯了学生名誉中的隐私权。
依照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有义务以适当方式把受教育者的考试成绩提供给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但是否公榜、排名要尊重学生的意愿。
而在该案件中,首先,被告损害原告的事实存在。
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不愿公开的成绩公布于众,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名誉造成事实上的损害。
其次,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虽然在主观上被告是为吸收生源,但把本校考分高的学生与他校考分低的学生(原告)相比,客观上起到宣扬本校、贬低他校,损害原告名誉的作用。
最后,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被告违反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教师对学生权利的尊重,一是要树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二要树立师生人格上平等的原则;三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四要积极维护学生的权利;五是要了解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4、答案要点
(1)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在该案件中,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进行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社会性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掌握合理解决矛盾的人际交往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幼儿的行为,发现幼儿有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行教育。
(3)对攻击性强的孩子,教师要协同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思考与练习
1、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答:
(1)教育法的特征。
①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②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③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④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2)教育法的原则。
①方向性原则;②公益性原则;③平等性原则;④终身性原则。
2、谈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答: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总的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他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主要区别是:
①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
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
②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③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是教育法律规范。
④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
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
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3、(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⑥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①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②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④保障有关各方面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⑤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答: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5、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答:
这些教育关系虽然复杂多样,但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
①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教育民法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6、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
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包括物(又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行为(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②学校和其他机构的管理行为;③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④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7、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二、案例分析
1、答案要点
(1)存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赵某和公安局。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赵某和受害学生。
2、答案要点
(1)涉及的是学生以及教师所代表的学校之间所构成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依照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具有管理学生的权利,而且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义务。
而在该案件中,该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因未做好数学作业而被教师采取推搡、打耳光的方式体罚学生,这种体罚行为促发了王玲玲阻塞性脑积水病症的发生,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应承担王玲玲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基于该体罚行为在王玲玲所患病症上所起的促发作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赵某应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因被告赵某系该校教师,此体罚行为又发生在上课期间,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该校负担。
因范玲玲本身患有疾病,教师对其体罚行为仅起促发作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超出法定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3、答案要点
(1)这个案例中,刘芳爸爸的说法是不对的,如果他这样做的话将导致违法。
(2)下面分析案例中刘芳爸爸的说法各违反了什么规定:
首先,“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
”
这句话中刘芳爸爸违反了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
“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刘芳作为一名初二年级的学生,还处于九年义务教育的阶段,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刘芳爸爸不但无权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更不能以小卖部人手不足为理由让其辍学,而招用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相反,保护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作为父亲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使子女能正常接受教育。
刘芳父亲不仅剥夺了刘芳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好其作为父亲的义务。
其次,“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
”
这一句中,从道德角度来看,刘芳爸爸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从法律角度看,他违反了《教育法》第9条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所以,女子和男子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刘芳作为初二学生,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享有受教育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剥夺其接受教育的机会。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刘芳的爸爸没有履行好此义务。
再次,“再说了刘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
此句中,刘芳父亲虽然是刘芳的监护人,但“刘芳上不上学由他说了算”的说法是不对的。
《义务教育法》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
”教师对其做批评教育是正确的,也是应该的,案例中的教师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刘芳爸爸不应指责老师的劝说。
4、答案要点
(1)本案涉及的是学校与黄某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该案件中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黄某私自与同学离校到校外水塘中游泳,这是黄某溺水死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由于学校未严格履行注意义务和管理学生的义务,该事件发生在学校监管范围之内,则暴露了学校常规管理中的缺失,正是这些缺失,导致了黄某脱离学校和家长控制,这正是任某溺水死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学校的责任和过错是明显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5、答案要点
(1)本案涉及的是学校与学生乙、学生甲与学生乙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学生乙虽然是上学时间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但是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学生甲、乙之间的嬉闹,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事故发生后,学校也能够做到及时、高效的处理。
依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情形,对于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班主任处置及时,方法正确,班主任老师能立即与学生乙的家长取得联系,要求其迅速到学校来处理此事。
家长来到学校后,班主任老师又立即与家长一起将学生已送到医院治疗,因此,该学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该学校也就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
“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学生甲、学生乙对伤害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学生甲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学生甲的监护人即。
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不合理。
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思考与练习
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
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请联系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
)
答:
(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①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②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则不能成立;③学校一经批注和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
从我国现行行政法、民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法人;行政相对人。
首先,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①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②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③学校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具有如下权利:
①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②参与指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③听证的权利。
2、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学校的权利: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⑥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校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⑥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3、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具有哪些作用?
答:
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具有以下作用:
(1)社会的进步引起学生地位的变迁;
(2)学生观的转变;(3)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4)通过立法确定学生的法律地位。
4、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
)
答:
(1)学生的权利:
一方面,学生的基本权利:
①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⑤享有人身权。
另一方面,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特殊的教育权利:
①女生;②经济困难的学生;③残疾人。
(2)学生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特殊学生群体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他们分别享有哪些特殊教育权利?
)
答:
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特殊的教育权利:
(1)女生;
(2)经济困难的学生;(3)残疾人。
二、案例分析
1、答案要点
(1)侵犯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具有管理、领导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不违反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
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即上课权,学生有权利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安排,在学校中接受教育。
(2)县教委应该在全县范围内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消除影响、停止违法行为,而且对直接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答案要点
(1)存在不合法的现象。
一是片面追求升学率;二是单纯的知识教育;三是考试和升学压力;四是家庭的压力;五是社会的压力以及评价的单一,学历的高低成为衡量人的标准。
(2)从调查数据以及上面的案例分析,我们的教育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就是以发展人的单方面素质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动或以帮助学生通过学生选拔考试为根本目的,这就是所谓的应试教育,应试教育因其把单纯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作为学校的唯一追求而成为片面教育,而且是学生各方面素质发展的最大绊脚石。
一是大力提倡素质教育,使全体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二是大力提倡创新教育,坚决抵制单纯的知识教育,使学生在创造中成长,在快乐中发展;三是尊重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四是为学生的发展留有余地,给学生思考的空间和权利。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思考与练习
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
答:
(1)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①就教师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②就教师职业特征而言,教师富有教育教学的职责;③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2)教师的法律地位。
①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教师的身份:
“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②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③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请举例说明。
)
答:
(1)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一般有如下三部分内容:
①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②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③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首先,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其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特有的权利,①教育教学自主权;②学术自由权;③管理学生权;④获取报酬权;⑤参与教育管理权;⑥培训进修权;⑦申诉权。
(2)教师的义务。
①遵纪守法义务;②教育教学义务;③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⑥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⑥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3、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答:
(1)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2)学历条件;(3)教育教学能力。
①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②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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