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招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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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招标书
建设监理招标书
招标单位: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2011-8-04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须知内容
第二章合同条件
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
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件
A参阅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
B附加条款
第三章合同格式
供热改造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附件A服务范围、对监理人员配备及其素质的基本要求
附件B项目法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及收费规定
附件C报酬和支付
第四章工程技术文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
1.投标书
2.投标报价书
3.监理大纲
4.附件
5.辅助资料表
第六章评标办法
1.评标机构
2.评标原则及程序
3.评标指标设置
4.评标方法
第一章投标须知
日期:
2011年8月招标编号:
项号
条款号
编制内容
1
1
工程名称: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供热改造工程
建设地点:
山东省临沂市
工程概况: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供热改造工程至地方镇工业园具体内容为:
从电厂接出一根DN450的蒸汽管道向北折向电厂运煤铁路线,沿着运煤铁路线南侧敷设至327国道后,向西穿越铁路立交后继续沿着327国道向西敷设约500后,利用涵洞向南敷设穿越327国道,后沿着国道南侧敷设至金大地食品厂,沿着金大地食品厂东边小道敷设至金大地南侧院墙边缘,后西行至地方镇中学后,沿着学校南面水泥路地埋至喜多多食品厂,继续沿着该水泥路规划道路敷设绕过石料厂后沿着康发食品厂南侧围墙敷设约200米后,向北沿着乡村路线敷设至新老327国道交汇处,利用涵洞穿越新327国道后,高支架架空穿越老327国道后,沿着旺多多食品厂东侧围墙敷设至北侧后院,向南一直沿着围墙敷设至奇伟食品厂。
工程规模:
本期建设规模:
蒸汽管网总长度约10公里。
工程总投资约2700万元。
工程性质:
新建
工程工期:
本工程拟定2011年8月23日开工,计划工期3个月。
2
1.1.2
合同名称:
国电费县电厂一期供热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3
1.2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4
4.6
2.4
投标前会议:
不组织
现场考察:
自行安排。
5
3.4
投标货币:
人民币
6
4.4
投标有效期:
60天
7
4.6.1
投标文件份数:
印刷版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文件2份
8
4.7.1
投标文件递交至: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
投标文件接收单位: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
9
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8月8日下午13:
30时
10
5.1
开标日期:
2011年8月8日下午13:
30时
开标地点:
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须知内容
1总则
1.1工程说明
1.1.1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所述。
1.1.2合同名称见前附表第2项所述。
1.1.3项目法人:
法定名称:
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山东省费县费城镇
联系人:
崔遂景
电话:
(0539)-
传真:
(0539)-
邮政编码:
1.2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拦标价
1.2.1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1.2.2招标范围:
本工程监理范围为国电费县电厂至地方镇工业园供热工程建设的土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设备、材料、工器具到货验收、管道安装及调试、保修、安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以及技术交底,竣工结算等关于供热工程建设的所有工作的全过程监理,并对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责任。
监理工作按照“小项目法人、大监理”和四控制(质量、安全、投资、进度)、两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一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的原则进行。
1.2.3招标限价:
本次招标限价为人民币45万元整(大写:
肆拾伍万元整)。
1.3质量和进度控制目标
工程按规定工期达标完工,质量达到国内同类工程项目的先进水平。
1.4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l.4.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4.2为履行本监理合同,投标单位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电力甲级(由低至高依次为: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电力甲级综合资质)
l.4.3投标单位必须具有供热管网工程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监理等全过程监理经验和监理业绩,并至少有一个同类型工程已运行。
l.4.4为具有签订监理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项目法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应提交下列材料:
l.4.5有关确立投标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或许可证书、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等)。
l.4.6投标单位近5年内所监理的本类工程的监理业绩和合同履行情况。
(包括近5年所监理工程的质量、安全、获国家及省级优质工程情况;近5年监理工程的质量回访记录等。
以上由投标单位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l.4.7投标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执行本监理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
1.4.8投标单位投标前必须到城市管理局办理完备案手续,方可参加投标。
1.6招标时间表
招标时间安排见前附表中的说明。
1.7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标书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项目法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2款和第2.3款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件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工程技术文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
第六章评标文件
2.1.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
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2.1.3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单位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后3日内,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
招标单位应在接到该请求澄清函2日内,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项目法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单位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2.3.2修改书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修改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投标单位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招标单位,确认已收到修改书。
2.3.3为了给投标单位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按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2.4现场考察
2.4.1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2.4.2经项目法人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单位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
但明确规定:
投标单位及其代表不得让项目法人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
投标单位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3投标报价
3.1报价原则
3.1.1本次招标报价原则:
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招标。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价格是指招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
3.1.2投标单位采用下列监理酬金的计算方法报价。
3.1.2.l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要求的监理服务范围、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工期、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奖罚措施报价,报价中还应充分考虑到以下因素;
3.1.2.2当招标单位提供工期为工程计划工期,工程未完顺延时间属正常的监理服务时间范围,费用将不作任何调整;
3.1.2.3招标单位为投标单位尽可能提供生活、工作的方便,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由投标单位自理。
详见附件B;
3.1.2.4本工程监理所需全部检测设备均由监理单位自备;
3.1.2.5监理人员的构成及配备数量,最少应满足附件A的要求,并且招标单位将根据附件A及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人月数,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
3.2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3.2.1投标报价为最终承包价,今后国家有关监理取费标准发生调整时,将不导致监理费的变化;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变化时,将不导致监理费的变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时,不再调整监理费。
3.2.2报价采用综合人月单价×综合人月数形成的综合人工费,综合人工单价费是指项目法人单位除免费提供的设施以外的所有费用。
3.2.3投标人应根据监理范围和工作进度,在报价表中分别报出总的综合人月数和每年计划的综合人月数。
3.3报价格式
本监理工程监理费总投标报价为万元(大写:
)。
具体组成如下:
序号
费用组成
费用金额(万元)
设备
施工
合计
1
人工费用
2
………
合计
其中,人工费用:
(应制表分列总监、副总监、监理工程师的费用)。
阶段
人工费用(万元)
人月单价
人月数
设备
C=A×B
A
B
施工
C=A×B
A
B
合计
D=E×F
E
F
注:
1、报价表应单独密封。
详见第4.8.1.3条。
2、评标的综合人月单价是上表的E,综合人月数是F。
3.4投标货币与支付货币
投标价格用前附表第5项所述的指定货币报出。
4投标文件
4.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的与标书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投标文件如有外文的应配有汉语译文,标书的解释应以汉语为准。
4.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详见第五章):
投标书
投标报价书
监理大纲
委托授权书
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资质等级证书或许可证书、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复印件
投标单位过去和现在正在进行的与本监理合同相似的业绩和合同履行情况
投标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情况(拟执行本监理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列入监理大纲)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4.3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4投标有效期
4.4.1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有效期为如前附表第6项所述的日历日。
4.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
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进行,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期的投标单位,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4.5投标前会议
本项目不组织投标前会议,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第2.2条执行。
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6.l投标单位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5份“副本”,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
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4.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
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
4.6.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修改书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无论在那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鉴注。
4.6.4每个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所述的项目均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
4.7投标文件的递交
4.7.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4.7.1.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一(每)个内层包封中,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包括电子文件)。
4.7.1.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1)写明负责接受投标的单位;
(2)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a、投标工程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供热改造工程
b、工程建设监理招标
c、开标之前不得开封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4.7.1.3投标价格表应单独密封,在封套上注明“价格表”、“保密”字样。
4.7.1.4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4.7.1.5投标单位应将完整的投标文件递交给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确认收悉。
4.8投标截止日期
4.8.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0项所述地点,在第11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4.8.2招标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颁发修改书,延长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这时,原截止时间前,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权力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8.3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5.1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请求修改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在前附表第11项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单位。
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5.2投标单位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应在内、外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撤回”字样。
5.3撤标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此传真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收到并满足下列条件:
5.3.1传真件应采用上端印有投标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5.3.2传真件列出了本须知第4.8.1.2款对内外包装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5.3.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5.3.4传真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字,签字人的签字方式及职务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5.4根据本须知第4.5.7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开标
6.1开标
6.1.1本次招标的开标按前附表12项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6.1.2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单位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无故未能参加开标会议(又未能按6.1.6款的规定作为的)视为自动弃权。
6.1.3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开标时,招标方将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及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完备性。
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6.1.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a)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b)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c)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d)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6.1.5投标方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方,并承诺默认该开标结果。
7评标
7.1评标过程的保密
7.1.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均不向投标单位或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7.1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7.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招标人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本须知7.4款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7.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7.3.l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7.3.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规范和格式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机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法人的权利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7.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符合条件)的投标书。
7.4错误的修正
7.4.l评标机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如果单价同数量的乘积与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
除非招标单位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7.4.2招标单位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报价。
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7.5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7.5.1招标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照本须知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7.5.2在评标过程中,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7.4条的规定修改错误。
8中标通知和授予
8.1中标授予标准
项目法人将把中标通知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评标程序评出的投标单位。
8.2中标通知
8.2.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预中标的投标单位。
该通知中给定合同谈判地点和日期。
8.2.2预中标通知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8.2.3中标单位按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8.3合同的签订
8.3.1中标单位按照预中标通知规定的地点和时间,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前往签订合同。
8.3.2合同经项目法人和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按照项目法人发出的合同生效书的规定日期生效。
8.4履约担保
8.4.1中标单位应在收到预中标通知书后2天内,中标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壹万元。
合同完成后,中标人能够全面履行完合同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
8.4.2如果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中标单位单方面提出停止监理工作,所有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中标单位全部承担。
招标方有权与中标方终止合同,不再支付中标方提出的任何款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8.4.3如果预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8.2款和8.4.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宣布其预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8.4.4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且签署合同后,招标人应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30天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归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原因招标人不做任何解释。
8.5招标文件的解释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单位。
第二章合同条件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热网工程建设
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l.l“项目”是指“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供热改造工程”。
1.2“服务”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1.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
1.4“项目法人”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托监理的单位以及它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监理单位”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单位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甲方”和“乙方”是指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1.7“合同”是指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热网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以及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热网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件以及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项目法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及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己正式签订的合同。
1.8“日”是指任何一个日历日的零点至下一个日历日的零点之间的时间段。
1.9“月”是指从任何一个日历日开始至次月该日历日的前一日之间的时间段。
1.10“当地货币”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本项目指人民币。
“外币”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2.解释
2.1本合同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2.2如果合同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单位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
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4.1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4.2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4.3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7条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5.1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5.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项目法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单位应:
5.2.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监理单位可以接受的。
5.2.2如果项目法人授权,可在项目法人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5.2.3如果项目法人授权,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工期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项目法人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单位应尽可能快地通知项目法人)。
5.2.4监理单位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6.项目法人的财产
任何由项目法人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单位使用的物品都属于项目法人的财产,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单位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
(损坏部分照价赔偿)
项目法人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项目法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他能够获得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项目法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9.协助
项目法人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单位和它的职员以及它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9.l提供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9.2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9.3提供服务所需物品的购置和运输;
9.4发生意外事件时人员的遣返;
9.5提供与其它单位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单位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9.6提供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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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设 监理 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