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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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沁秀公司民主管理
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岳城煤矿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矿山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央六部委下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沁秀公司民主管理工作条例》规定,结合矿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岳城煤矿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十八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岳城煤矿党总支、基层党支部应加强对本级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岳城煤矿及所属单位。
各单位依照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通过各种形式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决策和监督,建立稳定、协调的内部劳动关系。
职工群众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投身于矿山的改革和发展,相互间要密切合作,互相尊重,责任共负,风险共担,使矿山真正成为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
第四条岳城煤矿及所属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坚持权责分明、通力合作、相互制约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岳城煤矿及所属单位要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加强民主管理新途径。
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还包括推行矿(队)务公开制度。
第六条岳城煤矿各级工会组织要把推进矿山改革、发展、稳定作为工会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注意保护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说话办事。
要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加强主人翁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动员和组织职工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七条岳城煤矿管理层应当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活动的开展,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采纳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岳城煤矿及所属单位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支持决策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职权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矿及所属单位,都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条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行政负责人所作的行政年度工作报告,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方针目标完成情况,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集体合同实施细则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等方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三)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四)审议并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五)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监督矿各级领导人员,根据评议情况提出奖惩和任免(聘用和解聘)的建议。
(六)依法选举职工协商代表、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七)听取和审议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事项的报告。
对报告中有疑义的问题,职工代表可以提出质询。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节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矿及所属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条件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投身矿山改革发展之中,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二)努力学习政治、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民主意识强,有主人翁责任感,勇于参加矿山管理。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能够代表职工的合法权益,敢于为职工代言,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够提出有实现价值的提案和合理化建议;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能向职工群众宣传和落实职代会的决议和精神。
(四)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区队、科室或者班组为选区进行。
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2/3以上参加选举,选举形式为无记名投票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
竞选方案由工会提出,并与行政协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
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5-30%,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职工组成。
其中工人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领导干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青年职工和女职工。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有权参加对矿及所属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职工对矿山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每年至少向本选区职工述职一次,接受职工评议和监督;
(四)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
(五)能够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自任期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期届满,但任职期间个人有侵害职工利益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不能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的,由原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予以撤换。
职工代表调离本企业或者退休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
第十八条 矿及所属单位可以决定并通过本单位工会给予职工代表适当的津贴。
在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的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区(队)根据职工人数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班组(科室)可以建立民主管理小组。
第二十条 矿及所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应当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或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向上一级工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
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建立规范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召开;提案的征集、审查、处理和反馈;大会议题的确定、讨论;决议的落实、检查等,都必须做到规范程序、严格制度、严肃权威。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会议的主要文件或者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发给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本选区职工征求意见。
由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行政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二十二条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选举或者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不具有效力。
不能以任何形式的会议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人员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主席团成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的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矿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矿及所属基层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研究解决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超越职责范围决定的事项无效。
第二十七条矿及所属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帮助下,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本级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矿(队)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八条矿及所属基层工会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在本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一周向上级工会报告,取得上级工会的支持和指导,上级工会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就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给予批复。
矿及所属基层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下一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包括闭会期间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活动经费)在本级行政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矿及所属基层工会是本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要把民主管理和推行矿(队)务公开工作作为工会工作重点,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识;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日程建议,征集职工代表的提案;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名单草案;
(四)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矿(队)务公开的实行情况;
(五)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提名职工协商代表候选人;
(七)主持职工代表团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巡视、检查、调查研究、质询等活动,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八)组织开展职工代表培训、述职和评议工作,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九)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
(十一)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第三十一条矿工会要定期开展民主管理达标竞赛活动,健全分级验收和定期总结表彰制度。
第三十二条实行矿(队)务公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及时、真实的原则,完全公开和矿机密限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矿山发展的原则。
矿及所属单位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矿(队)务公开工作,行政是矿(队)务公开工作的主体,工会是矿(队)务公开的工作机构,纪检、审计是矿(队)务公开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 矿及所属单位实行矿(队)务公开,除公开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企业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事项。
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职工招聘,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代表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企业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
(四)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议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事项。
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及相关事项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矿(队)务公开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通过公开栏、形势报告会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实行矿(队)务公开的责任人,矿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矿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方案;
(二)矿(队)务公开领导组审查和通过公开方案;
(三)行政有关部门按照方案确定的具体内容、时间、范围和形式公开常规事项,但紧急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四)矿(队)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监督小组对公开情况实施监督,并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行政有关部门根据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六)矿(队)务公开办公室和监督小组及时向职工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而未经公开的,企业不得实施。
第四章工会的源头参与制度
第三十七条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从源头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参与民主管理,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矿及所属单位必须重视和支持工会对矿山重大决策的源头参与,并建立制度,确保工会源头参与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八条工会源头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各项改革方案、措施:
(二)企业资产经营、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十九条工会实行源头参与的途径是:
(一)矿及所属单位工会主席符合条件的应通过选举进入同级党委会;
(二)矿及所属单位工会主席参加事关企业重大事项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办公会;
(三)矿及所属单位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改革方案、劳动用工制度、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方案的制定工作。
以上各项重大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在实施过程中,由矿各级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对违反各项方案内容、条款的行为,工会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条 矿各级工会组织应及时了解本单位的改革和生产经营情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主动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矿所属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工会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矿党总支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不建立或者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实行矿(队)务公开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的。
第四十二条其他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严重违反本条例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矿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如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矿及所属单位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经矿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岳煤工字〔2012〕1号文《岳城煤矿民主管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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