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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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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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万鼎硅钢集团有限公司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
为了加强财务监督,完善集团及各子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杜绝各种不合理占用损失,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集团的业务特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加强现金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1.从业务经营的角度来说,集团及各子公司必须保持一定量的现金以满足其正常业务经营的需要,但也不能保留过多的现金。
2.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现金是所有资产中收益率最低的,将现金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短期证券等还可以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保留现金不能取得任何收入,过多地保留现金将降低集团及各子公司资产的获利能力。
3.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它无须变现即可挥霍使用,因而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偷盗、贪污、挪用的对象。
第3条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集团及各子公司所有经济往来,除属于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集团鼓励在与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4条适用范围。
所有与个人、与外部单位的经济往来,集团及各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章钱账分管
第5条钱账分管,是指现金出纳和会计记录工作应当适当分离。
第6条集团各子公司专门设立一名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7条出纳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经济法规和集团各项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财务部经理负责。
第8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的基本规范要求,出纳员严格禁止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
1附件1
作。
第3章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第9条现金的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集团及各子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10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给集团及各子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6.向股东支付红利。
7.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11条除第10条第2项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主管同意后,报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予以支付现金。
第4章现金限额管理
第12条各子公司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3条各子公司财务部要结合本集团及各子公司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14条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第15条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2附件1
第16条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同意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17条隔夜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如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守。
第5章现金收取与支出
第18条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
1.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2.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的出纳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3.出纳员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
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4.出纳员不得擅自将公司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出纳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员不得私自委托。
第19条有关现金收取工作的规定。
1.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
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
2.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自己的家中。
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3.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员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4.公司每天的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3附件1
不入账。
5.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第20条有关现金支付工作的规定。
1.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经会计、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同时批准同意。
2.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3.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4.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5.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个人因公借款,按《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核,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后方可支取。
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集团及各子公司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7.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
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8.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顾问费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9.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经理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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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现金保管
第21条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
出纳员人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22条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员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公司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23条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员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第24条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保险柜密码由出纳员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
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第25条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26条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
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27条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员负责。
第28条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7章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第29条出纳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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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行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30条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经理、出纳员、会计人员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31条出纳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32条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因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33条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8章其它相关规定
第34条签发票据的银行印鉴不得交出纳保管,出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保管的空白银行票在下班后必须存放于保险柜中。
空白收款收据必须存放于专用柜里,不得将空白的收款收据带出工作单位使用,作废的收款收据和银行票据要整份加盖“作废”印章,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35条公司财务部门对银行票据和股票管理与保管不善,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除了负责追回损失外,对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按发案金额的10%进行经济处罚。
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全额赔偿损失。
第9章附则
第36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经总裁办公会讨论批准生效。
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37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财务管理部xx年2月15日
第二篇:
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满足公司正常的现金周转,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进行现金收付的结算业务。
1.出纳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盖章或签字的收付款凭证,认真复核,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
对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汇报单位领导,经过单位领导同意和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方可支付。
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2.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当日的收支款项当日必须入账,并结出余额,每日终了,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如有差错,要及时查询处理。
3.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劵,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责赔偿责任。
要保守保险柜密码,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5.每日末或次日早上8:
20前必须把前日的现金日报表报单位领导和财务主管,如有违反,给以50元处罚。
6.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现金的财务核算:
1.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
2.库存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如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守。
3.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按“财产损溢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相互抵补。
4.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出纳人员一律凭领导审批的借条方可付款。
5.外埠出差人员回公司后3日内应主动向财会部门报账,如因手续没有办完,可将所剩现金先行交回,于7日内必须办理转账手续。
6.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当日报账。
如因一时购买有困难,次日需向财会部门说明原因,3日内不报账,出纳人员有权收回所借现金。
7.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8.保管现金的部位要有安全防范措施,门要安装保险锁,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有专人保管。
下班要检查窗户、保险柜,门锁好后,方能离开。
9.出纳员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明细账完全相符。
10.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开支标准范围应进行严格的审核。
第三篇: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xx]37号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xx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央国库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二章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按照财政部操作指令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结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金额、中标利率、实际存款额等。
第十一条为保证中央国库现金安全,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在接受国库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国债现券作为质押,质押国债的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债券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质押比例。
第十二条财政部依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在足额冻结存款银行用于质押的国债后,根据划款指令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后,负责向财政部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四条在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定期监测存款银行质押国债的市值变化,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
第十五条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款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息划入中央总金库,款项入库时,存款证明自动失效,同时,存款银行质押的国债相应解冻。
存款银行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中央总金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催缴差额本息款项的同时,对存款银行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存款银行签定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年度主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第三章买回国债操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买回国债,是指财政部利用国库现金从国债市场买回未到期的可流通国债并予以注销或持有到期的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买回国债操作由财政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公开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在招标现场观察。
第二十条
每期买回国债招标,财政部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买回国债的期限、品种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买回国债招标结束当日,财政部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额、买回国债价格、实际买回额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依据买回国债招标结果,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对买回国债的冻结成功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根据划款指令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支付买回国债资金。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在中央国债公司设立乙类债券账户,用于记录买回国债的债权。
财政部交付买回国债资金后,即拥有买回国债的债权,并根据需要注销或继续持有买回国债。
第二十四条买回国债操作应按照品种结构合理、规模适当的原则进行,以有利于国债市场稳定发展。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市场机构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关系。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足额的质押国债;
(四)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
(五)其它妨害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买回国债操作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记账式国债承销协议关系: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一)、
(二)及
(五)款行为;
(二)不能按时足额向财政部交付卖出的国债额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市场机构须在财政部预留印鉴。
第二十九条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涉及的账务处理,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国债回购、逆回购等其它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
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暂行办法ⅩⅩ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柜员现金箱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依据《ⅩⅩⅩⅩ银行出纳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期间的现金原则上应放在柜员现金箱内保管,要设立主出纳岗位,并指定一到两名柜员兼任主出纳,负责柜员间现金调拨以及根据管理需要负责在日终集中其他柜员缴存的现金。
会计主管根据业务需要,适当增加主出纳的柜员现金箱限额。
主出纳不得处理库房类现金交易。
第三条营业机构柜员之间要交叉使用柜员现金箱,若柜员之间实行固定使用现金箱形式的,须报支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柜员现金箱现金实行限额控制。
会计主管要根据现金收付实际情况及柜员岗位职责,合理核定办理现金业务柜员的各币种现金限额。
柜员现金超过限额,必须及时缴存主出纳。
第五条主出纳柜员现金箱余额超过现金箱限额的,设有库房的营业机构,主出纳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不设库房的营业机构,主出纳应及时缴存上级行金库。
第六条柜员现金箱要坚持“一日三碰箱”。
营业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授权人要监督柜员清点现金实物,并对柜员现金大数卡把;中午休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授权人要监督柜员清点现金实物,并对柜员现金大数卡把;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授权人要对现金大数卡把审核。
同时,下班签退前,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授权人要将柜员现金箱内的有价单证数量、号码和面值与abis账务记录及相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将重要空白凭证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凭证余额及相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现金箱内的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都核对无误后,由柜员和会计主管双人加锁。
第七条营业前,设库房的营业机构,由管库员办理柜员现金箱出库手续;不设库房的营业机构,由主出纳负责与随车业务员办理柜员现金箱交接工作,交接双方必须通过身份认证,当面清点柜员现金箱数量、核对柜员现金箱编号、检查柜员现金箱及锁具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后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营业期间,柜员现金箱由柜员保管。
在柜员保管期间,柜员现金箱应放置于电视监控范围之内。
日间营业休息期间,柜员现金箱应放入保险柜保管,未配置保险柜的营业机构,移交给其他柜员代保管并放置于电视监控范围之内,代保管柜员对代保管的现金箱、锁具的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柜员临时离柜,现金箱必须上锁。
日间营业休息期间和日终后,柜员现金箱由柜员本人和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授权人)双人上双锁,钥匙各自妥善保管,不得移交或交由他人保管。
第十条营业终了,设有库房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交管库员办理入库手续;不设库房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可采用现金不“清零”和现金“清零”两种方式。
采用不“清零”方式的,现金箱上交上级行金库保管;采用“清零”方式的,现金实物缴存主出纳,由主出纳统一缴存上级行金库保管。
采用“清零”方式的,可以向主出纳缴存全部现金,也可向主出纳缴存整把现金,辅币和残损币留柜员现金箱保管。
“清零”后的现金箱放营业机构保险柜或库房保管。
柜员休假或短期离职,其柜员现金箱必须缴空。
柜员现金箱上交上级行金库时,交接双方必须通过身份认证,当面清点柜员现金箱数量和核对编号,确认无误后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支行运营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至少每季对柜员现金箱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时,要对柜员现金箱进行全面检查,对现金大数卡把,对零散现金检查到千元;对有价单证,将数量、号码和面值与abis账务记录及相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对于重要空白凭证,将其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凭证余额及相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对于印章,将个数及种类与交接登记簿核对相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ⅩⅩⅩⅩ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修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ⅩⅩ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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