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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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推荐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推荐]
第一篇: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
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
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
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22分支机构填报第202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
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
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
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
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
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
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
税额。
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22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22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
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22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第二篇: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
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
报。
2、“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5位)。
3、“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
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
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
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
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
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
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
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
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亏损”: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
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填报以前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上一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2022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
第2022第19行×1/12按季度预缴纳税人:
第2022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22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22行=第2022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
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
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1行“分配比例”:
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
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22行=第202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
31、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
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
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
填写本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4、第4行“应税收入额”:
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
第4行=第1-2-3行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
第6行=第4×5行。
7、第7行“成本费用总额”:
填写本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
第9行=第7÷(1-8行)×8行。
10、第10行“税率”:
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6×10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9×10行
12、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
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3、第13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
第13行=第11-12行。
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
14、第14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应当缴纳的税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6行=第4×5行
3、第9行=第7÷(1-8行)×8行
4、第11行=第6(或9行)×10行
5、第13行=第11-12行。
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
第三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
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所属月(季)度的第1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企业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12行:
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1月1日至所属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12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4-第17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
填报表内第14-第17行、第19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3、纳税人的预缴方式为“据实预缴”时,只能填写第1到12行数据,不能填写第14到19行数据;纳税人的预缴方式为“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时,只能填写第14到17行数据,不能填写第1到12行及第19行数据;当纳税人的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时,只能填写第19行数据,不能填写第1到17行数据
三、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9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12行;实行按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4行至17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它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
2、第二部分为第21行至第25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21至23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4至25行。
四、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
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
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实际利润额”:
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企业不必填写。
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毛利等。
5、第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企业不必填写。
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结转的销售收入中已在以前进行纳税调增的预计毛利等。
6、第7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计算出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7行=第4+5-6行,且第7行不得为负数,若第4+5-6为负数,则第7行填零。
7、第8行“税率(25%)”: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8、第9行“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第9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
9、第10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
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10行≤第9行。
10、第11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填报累计已预缴的本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不填。
11、第12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
第12行=9行-10行-11行,且第12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2、第14行“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上一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3、第15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4、第16行“税率(25%)”: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5、第17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第17行=第15行×第16行。
16、第19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7、第21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9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2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7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它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8、第22行“中央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9)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2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7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它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9、第23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9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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