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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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省、依法治市战略部署,抓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少数,切实解决当前依法行政面临的突出问题,力争到2017年,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制度机制基本健全;到2018年,基本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2019年进一步巩固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成果,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具体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家、省要求清理、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并及时公布,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为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基层实施。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条件,严禁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责任单位:
市委编办(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责任单位中除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外,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优化行政审批方式。
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完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健全四级联动审批服务机制。
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
[责任单位:
市政府政务中心、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市级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根据国家和省调整、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发布我市政府核准投资目录。
推进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政府政务中心和其他有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市级部门)
(4)清理规范职业资格。
按照国家、省要求清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
取消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按规定公布相关目录。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和其他有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市级部门)
(5)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编制公布全市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张清单。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有收费基金项目的市级部门)
(6)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2016年完成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按照国家、省部署清理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责任单位:
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发改委等市级有关部门)
(7)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加快推进武侯区、新津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责任单位:
市委编办(市审改办),武侯区、新津县政府]
2.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8)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省部署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依法科学合理划分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事权。
[责任单位:
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各区(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9)完善政府绩效管理。
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客观反映政府和部门工作实绩。
引入第三方评价,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考评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责任单位:
市政府督查室,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负面清单制度。
(10)深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
按照省上部署优化完善市、区(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探索推行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制度,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有行政权力事项的市级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1)健全责任清单制度。
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加快形成市和区(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
[责任单位:
市委编办、有行政权力事项的市级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2)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推进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投促委、市商务委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加强市场监管。
(13)推行公平竞争审查。
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按照国家、省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4)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省政府依法制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2016年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探索完善市场主体便捷退出机制,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制定出台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的规定。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按照国家、省部署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探索“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推行科技监管、智能监管。
完善“成都信用网”,建成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和综合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和其他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6)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省部署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国家、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7)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
加强“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
(责任单位:
市商务委、市司法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创新社会治理。
(18)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完善政府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机制,制定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标准。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团市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9)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化“平安成都”建设。
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创新“互联网+社会治理”模式。
推广“大联动、微治理”体系建设,努力形成“多网合一、多方联动、多元共治”格局,加强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建设。
[责任单位: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0)深化社会治理。
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2016年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责任体系、消防安全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
2019年全面推行重点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
市综治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文明办、市民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2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全面实施市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6〕17号),深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2025规划和美丽成都行动,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
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推广环城生态区立法保护做法,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体系。
[责任单位:
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建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2)深化资源环境机制改革。
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推行碳排放权和用能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建设西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
建立多元化生态激励机制,重点完善市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垃圾处置等激励补贴政策,积极探索横向生态保护激励机制,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地税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3)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四川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
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完善绿色发展考核机制,探索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国土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审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7.优化公共服务。
(24)健全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5)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及资金管理、购买方式及流程管理、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6)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并依据绩效评价给予合理回报。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8.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27)规范网上服务事项。
依据法定职能全面梳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管理,逐步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
[责任单位:
市政府政务中心、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有政务服务事项的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8)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凡是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做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责任单位:
市政府政务中心、有政务服务事项的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9)推进B2G、R2G和S2G建设。
建立完善企业与政府、市民与政府、安全与政府互动平台,促进城市服务网、民生网、安全网“三网合一”,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环境。
[责任单位:
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委政法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政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
9.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
(30)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机制。
进一步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分类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细则,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
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公管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1)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对接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省、市、区(市)县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2017年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责任单位:
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公管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0.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32)完善政府立法程序。
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健全政府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每年选择1至2件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
落实政府重大立法事项报告制度,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由市政府党组向市委报告。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职责的市级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3)加强政府规章修改解释工作。
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
根据立法原意,及时明确政府规章有关规定的含义,促进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规章。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
11.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
(34)建立健全与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相适应的法规体系。
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环境治理等方面,制定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职责的市级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2.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35)完善政府立法征求意见机制。
健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
完善政府立法协商机制,每年至少选择2件立法项目进行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职责的市级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6)建立政府立法咨询论证机制。
政府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组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开展论证咨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职责的市级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3.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37)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落实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38)推进合法性审查标准化。
深入推进全国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化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程序、标准和责任,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市)县政府]
(39)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加强备案审查人员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编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0)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已实施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或牵头实施机关应当定期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作为修订、废止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市)县政府]
14.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41)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坚持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凡有效期届满的文件自然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每两年定期组织集中清理。
按照国家、省、市部署及时进行专项清理。
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5.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42)严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5〕2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15〕36号),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进一步强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并完整存档。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6.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43)完善征求意见制度。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4)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
依托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5)推行民意调查制度。
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开展民意调查,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责任单位: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7.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46)落实重大决策专家论证机制。
建立完善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逐步推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责任单位:
市委政研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参事室,各区(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7)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
市维稳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8.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
(48)强化合法性审查。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行政决策事项未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负责承办行政决策事项的市和区(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不得将行政决策方案报送政府决策。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49)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讲法工作机制,畅通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表达渠道,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政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19.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50)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0.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51)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决策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2)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责任单位: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审计局,各区(市)县党委、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53)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国家、省部署深入推进武侯区、成华区、双流区、彭州市、崇州市、金堂县等六个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按照“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的原则,整合优化执法机构和队伍,进一步充实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责任单位:
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市级部门,试点区(市)县政府]
(54)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改革。
按照国家、省要求制定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制度建设,构建城市管理法规体系,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责任单位:
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城管委、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5)依法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按照国家、省部署,依法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责任单位: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市级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56)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细化案件移送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按照省上要求分部门、分系统制定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责任单位:
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法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和其他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市级部门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2.加强重点领域执法。
(57)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切实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共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市级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按相应职责分别负责]
2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58)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规定,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使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编制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规范、裁量标准适用准确的典型案例,指导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市级部门)
(59)探索推进标准化执法。
以行政处罚领域为重点,细化立案、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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