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材新第一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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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材新第一级
安全培训教材目录
(第一级)
第一章国家安全生产概述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法》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3、《职业病防治法》
4、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安全总体形势及要求
第四章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案例
第五章安全工作的一些要求
第一章安全工作概述
第一节安全生产现状
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出了一系列的重要部署。
比如:
1、重要法律、法规、法令等,《刑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排土场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2、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安排部署;3、安全检查;4、安全处罚与奖励等等。
目前安全检查的力度也愈来愈大,安全处罚力度也愈来愈严。
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条件差,各项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等原因,所以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需要包括广大员工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努力,普及安全生产法规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减少伤亡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全球每年发生各类伤亡事故2.5亿起,平均每小时2.8万起,每分钟475起,其中发展中国家事故率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以上。
我国基本上每年事故约100万起,死亡约14万人,其中工矿企业为1.4万起,1.5万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七章97条,针对员工规定有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安全生产方针等。
具体权利和义务为:
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对于权利的主体在行使权利或利益时应当做出一定行为要给予约束,这种约束就表现为权利主体的义务。
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义务的本质是一种无利益,而且受约束。
责任是义务的具体化,即分内的事,分内的事做好了,称为尽到责任,否则,应承担过失而追究责任。
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劳动保护权、接受教育权、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
义务: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权利方面:
员工的知情权包括员工进入矿区后必须要知道矿山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要知道紧急避险通道,要知道自身的操作规程,要知道各项规章制度,要知道违章作业可能会产生的后果,要知道井下注意事项和基本常识,要知道伤员急救的一般知识等。
义务方面:
必须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必须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严格履行操作规程,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对重大隐患进行报告等。
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一、矿山一般术语: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2、防跑车装置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3、排土场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
4、矿井有效风量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5、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6、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7、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二、总则部分:
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5、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7、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8、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9、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10、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11、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12、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13、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14、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15、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16、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
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17、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
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18、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19、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
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
20、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21、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
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
22、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
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
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
——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
——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23、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
——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
——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
24、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25、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26、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27、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
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28、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
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
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
29、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30、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
——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
31、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均应保持畅通;
——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应预先进行充填井及其联络道施工,然后进行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当采用脉内布置溜矿井和顺路行人井时,不应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
——每一分层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毕后应严密接顶;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层均应接顶密实;
——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之间应有通讯联络;
——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充填料应无毒无害;
——采用下向胶结充填法采矿,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
----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
——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
——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
32、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
——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
——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lO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
——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
――永久性轨道应及时敷设。
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
33、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
——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O.6m;
——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
——不应熄火下滑;
——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34、斜井运输:
--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35、斜井运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乘车人员应听从随车安全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应关好车门,挂好车链。
斜井运输时,不应蹬钩;人员不应在运输道上行走。
36、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
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37、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38、——提升容器和平衡锤,应沿罐道运行。
——提升容器的罐道,应采用木罐道、型钢罐道或钢丝绳罐道。
——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平衡垂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平衡锤和罐笼用的钢丝绳规格应相同,并应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
39、人员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顶盖上检修、检查井筒时,应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应在保护伞下作业;
——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
——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应不超过O.3m/s;
——容器上应设专用信号联系装置;
——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应设专人警戒,不应下坠任何物品。
40、竖井罐笼提升系统的各中段马头门,应根据需要使用摇台。
除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中段马头门设置自动托台。
摇台、托台应与提升机闭锁。
41、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低于3m/s时,不小于4m;
——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
——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高度;
——提升速度高于10m/s时,不小于10m;
——凿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
42、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43、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
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提升机司机应弄清信号用途,方可开车。
44、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
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并应在井口与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
45、竖井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工作执行信号;
——提升中段(或装矿点)指示信号;
——提升种类信号;
——检修信号;
——事故信号;
——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46、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信号标志;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47、清理竖井井底水窝时,上部中段应设保护设施,以免物体坠落伤人。
48、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49、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人工检查时的速度应不高于O.3m/s,采用仪器检查时的速度应符合仪器的要求。
对平衡绳(尾绳)和罐道绳,每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应更换:
——提升钢丝绳,5%;
——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10%;
——罐道钢丝绳,15%;
——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应更换: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10%;
——罐道钢丝绳,15%;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或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受力段切除或更换全绳: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受到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应立即更换。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应用于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应立即更换。
50、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在用斜井人车的断绳保险器,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防坠器或断绳保险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应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51、安全装置:
――限速保护装置:
罐笼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4m/s和箕斗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6m/s时,控制提升容器接近预定停车点时的速度应不超过2m/s;
——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
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
——过卷保护装置:
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罐笼为进出车)位置O.5m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此外,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过速保护装置:
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
——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
当提升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
——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
操纵手柄不在“O”位、制动手柄不在抱闸位置时,不能接通安全制动电磁铁电源而解除安全制动;
——闸瓦磨损保护装置:
闸瓦磨损超过允许值或制动弹簧(或重锤机构)行程超限时,应有信号显示及安全制动;
——使用电气制动的,当制动电流消失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圆盘闸制动系统,制动油压过高、或制动油泵电动机断电、或制动闸变形异常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润滑系统油压过高、过低或制动油温过高时,应使下一次提升不能进行;
——当提升容器到达两端减速点时,应使提升机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
——采用直流电动机传动时,主传动电动机应装设失励磁保护;
——测速回路应有断电保护;
——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
司机未接到工作执行信号不能开车;应同时设有解除这项闭锁的装置;该装置未经许可,司机不应擅自动用。
52、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制动。
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
5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非计算机控制的提升机,应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之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向矿机电部门和调度报告,并应记录停车时间、故障原因、修复时间和所采取的措施。
54、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O.5%。
55、采空区应及时密闭。
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56、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
当井下无污染作业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
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57、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Omin内反向的措施。
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58、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59、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O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O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60、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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