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docx
- 文档编号:7664306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5.34KB
国际货物买卖法.docx
《国际货物买卖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货物买卖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贸易的传统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表现形式或法律工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有关货物买卖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1、合同双方当事人属于不同国家,既合同具有国际性。
2、合同的客体既货物要作跨越国境的运输。
3、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卖方交付货物、收取货款,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同时涉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支付和结算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及其渊源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
由于各国一般合同法、买卖法之间存在法律冲突,对发展国际贸易构成法律障碍,国际社会最早就是在买卖法领域寻求法律的统一,这种努力的结果构成现在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主要渊源。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在国际公约方面,统一买卖法的主要成果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该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迄今为止,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50多个世界主要贸易国家参加了这一公约。
本章主要介绍这一公约的规定。
公约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规定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救济、货物风险的转移;第四部分为行政条款,规定公约的批准、生效、保留和退出事项。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当事人的适用范围和对买卖标的的适用范围两个方面。
对当事人的使用范围(通常意义)。
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下列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且当事人所属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
(2)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且依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
可见,公约是以当事人的营业地而不是国籍来界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
2、对买卖标的的适用范围。
公约采用排除法,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下列商品的买卖:
(1)供私人、家人、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
(3)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货物买卖;
(4)根据法律执行令壮或其他令壮进行的货物买卖;
(5)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6)船舶与飞机的买卖;
(7)电力买卖;
(8)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总结:
在货物的性质上,公约只适用于有形动产的买卖。
3、公约适用的强制性:
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但在当事人没有这种约定时,根据公约适用的范围,公约自动适用。
4、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一国在参加公约时对某些内容的保留(须公约允许保留)可以使该国在加入公约的同时不受保留内容的约束。
中国在加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一是对合同形式的保留,即我国仅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
该项保留在我国统一合同法颁布后已无意义。
二是对依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公约适用的保留,既我国仅承认公约适用于合同当事人都处在公约缔约国的情形。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做重要的惯例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撰的(国际商会是民间机构,没有国际立法权),定期修订,现行的是2000年修订版,简称2000年通则。
解释通则对采用各种贸易术语的国际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
(具体内容后述)
(三)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买卖法渊源还包括国内法中调整买卖合同的法律,如我国合同法中有一章专门规定买卖合同,在公约不适用、公约未规定或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时,这些规定就可能适用于国际买卖合同。
教材第二节是国际买卖合同的成立,公约对国际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定基本与公约是一致的(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习惯将要约称为发盘或发价)。
第二节国际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如果合同对有关条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买方应该在哪里交货?
何时交货?
所交的货物应具有怎样的品质?
怎样包装才算履行了合同?
货物如果灭失谁承担损失?
(对买方也有此类问题)。
这样的问题,就是买卖双方义务的问题,是买卖法的核心。
一、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交货义务
对于买卖合同,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履行此项义务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关于交货时间,公约规定:
(1)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根据合同可以确定一个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2)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时间,或根据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卖方应在该段时间内的任何时候交货。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关于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涉及到判断卖方交货义务是否履行完毕以及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
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公约规定根据下列规则确定交货地点:
(1)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即卖方与第一承运人的交接地点,为卖方的交货地点。
所谓合同涉及运输是指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进行货物的运输,是国际买卖的通常情形。
不涉及运输包括买方自行到卖方营业地或其他货物存放地提货。
(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知道货物在特定地点存放或生产,则卖方应在该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即该特定地点就是卖方的交货地点。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约时的营业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即交货地为卖方的营业地。
(二)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
对于买卖合同,容易设想,卖方不能仅承担交货义务,还应对所交的货物的好坏负责。
这就是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
包括两方面:
1、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这是指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卖方违反这一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应承担怎样的品质担保义务呢?
如果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要求有明确约定,卖方所交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具体包括在货物的一般质量、规格和包装等方面。
在合同对货物的品质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公约规定,卖方所交的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即公约规定的法定默示担保)
(1)货物应当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具有的用途;如汽车安全气囊案例。
(2)货物应当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用途。
如食用酒精买卖不能交付工业酒精。
(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模型相同。
(4)货物按此类货物的通常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无此种方式,则以一种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2、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实际上,对于买卖合同,卖方仅对货物承担品质担保义务,即保证货物在物理上没有瑕疵还是不够的。
如交付机床侵犯他人专利。
所以卖方还应担保货物在权利上没有瑕疵,这就是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公约规定,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卖方应保证对他所出售的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卖方应保证货物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抵押权、留置权等权利要求;
(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公约对于卖方的第三项权利担保义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原则是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要求为限,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在合同缔结时双方知道货物将被转卖到某地或在某地使用,则卖方交付的货物上不能存在根据转卖地或使用地的法律提出的知识产权要求;进口日本机车案例。
(2)在其他情况下,交付的货物不能存在根据买方营业地的法律提出的知识产权要求。
(三)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卖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或惯例的要求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这些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可能还包括装箱单、原产地证书、商检证明等。
如果有关国家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除了交付还有特定手续,如汽车过户,卖方应负责办理这种手续,以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
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
(一)买方的付款义务
如果合同对买方付款的时间、地点等没有约定,就要按公约的规定确定。
1、买方的付款时间
(1)买方应在卖方向其交货(指直接交货?
)或移交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时(指提单以及类似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可以将付款作为向买方交货或移交单据的条件。
(托收支付方式即如此)
(2)买方在获得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之前,无义务支付货款。
两条规定看起来是矛盾的,似乎应理解为在两个条件都满足时,买方应付款。
2、买方付款的地点
(1)如果合同约定,卖方交货或提交单据后买方付款(信用证支付方式即如此),则买方应在卖方向其交货或提交单据的地点付款。
(2)在其他情况下,买方应在卖方营业地向卖方付款。
3、对卖方多交货的规定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二)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
收取货物首先是买方的权利,但如果买方延迟收取货物,可能对卖方利益造成影响(如码头费、仓储费),故公约同时将其规定为买方的一项义务。
公约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具体包括两项内容: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如FOB合同及时派船。
2、及时接收货物。
第三节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术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承担的费用、义务以及风险划分的专门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用简短的术语及其缩写表示,通过采用特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可以大致确定买卖双方在以下方面的权利、义务:
(1)交货地点的确定;
(2)运输合同的签订、费用承担;
(3)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地点;
(4)投保义务和费用;
(5)进出口手续的办理义务。
显然,采用贸易术语订立合同可以简化交易磋商的过程,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贸易术语最初是约定俗成、不成文的,为了统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国际商会编撰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定期修订,现行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2000年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
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费用、义务的大小为顺序,从小到大排列,13种贸易又根据交货和运输安排的不同分成四组。
1、E组(内陆交货合同)
该组只有一个贸易术语:
EXW(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EXW术语卖方的义务是:
(1)在其所在地将货物交给买方;
(2)承担交货前的费用和风险;
EXW术语买方的义务是:
(1)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后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不同寻常,如买方做不到就不能采用这种术语)
很清楚,EXW是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的术语。
2、F组(主要运费未付合同,装运合同,前者说明运费承担,后者说明货物风险转移)
F组有三个术语:
FCA(named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namedportof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组术语卖方的义务是:
(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或港口将货物交承运人;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该组术语买方的义务是:
(1)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2)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在风险的划分上,三种术语是不同的。
FCA是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风险转移点;FAS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FOB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AS和FOB只适用于船运(海运和内河运输)。
3、C组(主要运费已付合同,装运合同,该组术语费用与风险分担不一致)
C组有四个术语:
CFR(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CPT(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组术语的特点是卖方承担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所以是运费已付合同,但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转移点仍在装运地,所以是装运合同。
该组术语卖方的义务是:
(1)办理运输手续并承担运费,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要办理投保手续并承担保险费;
(2)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3)办理出口手续。
该组术语买方的义务是:
(1)在CFR和CPT术语下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2)办理进口手续。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CFR和CIF适用于船运,CPT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4、D组(到货合同)
D组有五个术语:
DAF(named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namedplaceof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组术语的特点是卖方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该组术语卖方的义务是:
(1)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
(2)承担在目的地交货以前的费用和风险;
(3)办理出口手续,在DDP术语下,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该术语买方的义务是:
(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费用和风险;
(2)除DDP术语外,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在风险的转移上,D组的五个术语均为在交货时风险转移。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DES和DEQ适用于船运,DDU和DD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AF适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二、三种最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1、FOB
FOB是freeonboard的缩写,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术语下卖方的义务主要有:
(1)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2)提供合同规定的商业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3)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海关手续,支付出口捐税;
(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FOB术语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许可证及其他的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税费;
(5)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时间、地点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6)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在外贸实践中,把FOB术语称为离岸价,是指货物风险的转移在装运港。
案例P161:
买方所租船舶未按时到达,应赔偿卖方的损失。
2、CIF
CIF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是对卖方而言的。
CIF术语下卖方的主要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的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税费;
(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地,并支付运费;
(4)自费投保,并缴纳保险费;
(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
CIF术语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
(2)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海关手续,交纳海关税费;
(3)承担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费用和风险。
在外贸实务中,CIF有时被称为到岸价,它用来指称费用划分是可以的,但CIF术语风险划分仍以装运港为界,称到岸价就不全面。
3、CFR
CFR是costandfreight的缩写,即成本加运费
CFE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与CIF术语基本相同,只是卖方不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
公约和解释通则都规定国际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但两者性质不同,公约作为国际立法具有自动适用的效力,解释通则作为惯例只有在合同当事人采用时,才有效。
从内容上看,两者似乎互相补充。
第四节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都涉及跨国运输,货物灭失、损害的风险也较大,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问题就是要判明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属于何方所有,以及货物风险在何时、何地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对买卖双方显然关系重大。
案例(美国出口英国商人A1000吨散装小麦,A转卖给B500吨,货款已付,货物到达英国前A破产)
同样,风险转移关系到在货物灭失、损坏的情况下哪一方仍应承担交货或付款的义务。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公约对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是一个缺陷。
以下主要各国国内法对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
(1)英国法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在买卖双方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约定。
(2)货物所有权转移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买卖的货物已经特定化。
如果买卖非特定物(种类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所谓特定化是指卖方将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
如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合同号、买方收货人名称等。
前例
2、法国《民法典》
原则上法国法是以买卖合同的成立来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即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所有权自卖方移转于买方。
3、德国《民法典》
(1)对于动产买卖,原则上是以交货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如无特别约定,货物所有权在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转移。
(2)在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情形下,卖方交付该凭证(如提单)时货物所有权转移。
(3)对于不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向主管机关登记确定。
我国主要学习德国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法似乎是英国法和德国法的综合,对货物所有权转移规定
(1)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
(2)除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货物的所有权自卖方交货时起转移于买方。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货物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沉船、破碎、火灾、盗窃等。
货物的风险转移是指货物风险什么时候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即由谁来承担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
1、公约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
如卖方在交货时存在违约行为,则相应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国际贸易术语确定的风险转移规则优先于公约适用。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
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讨论:
为什么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不能转移?
如果允许卖方主张风险已转移,卖方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将受损货物确定到某个具体合同项下,而该合同买方不得不承担已经发生的货物损失,显然对其不公平。
2、特殊情况下的货物风险转移
(1)海上路货
所谓海上路货是指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把货物卖掉。
实际上就是指在途货物的买卖。
对于海上路货买卖的货物风险转移,由于不存在交货环节,公约规定:
1原则上货物风险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给买方。
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应是指买方已经取得全程保险单享有索赔权利),则由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3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防止欺诈)
(2)货物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
货物不涉及运输包括卖方在自己营业地交货和在另一个特定地点交货两种情况。
公约规定,一般情况下货物风险同样在交付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没有及时收取货物,则从货物已经置于他的处置下而他没有按合同规定接受交付时起转移。
所谓货物已经置于买方的处置下是指卖方已经做好使买方能够收取货物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打包,并向买方发出提货通知。
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
一、违约形式
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我国合同法表达为一方违约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广交会参展货物运输延迟。
除了根本违约以外的其他违约是非根本违约。
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履行能力。
二、公约规定的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的救济措施
(一)损害赔偿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受损害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受损害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因已经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而丧失。
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1、赔偿范围:
与通则的规定一致。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案例有一份FOB合同,外国进口商向香港A工厂订购100台游戏机,合同总值为50000美元,如果该订单能够履行,A工厂将支出45000美元费用,其中生产费用40000美元,管理费用5000美元,但合同订立后不久,外国进口商无故取消了合同,当时A工厂尚未将该批货物投入生产,问:
A工厂可要求哪些赔偿?
(5000美元管理费用+5000美元利润)
2、计算方法:
公约对解除合同情况下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两种方法。
(1)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物,差价是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和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在解除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差价是卖方转卖货物的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2)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所谓时价是某种货物在一定地点和一定时间的市场价格。
如果解除合同的一方没有购买替代物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解除合同时该货物时价之间的差额赔偿。
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一方因行情变化不履行合同。
3、受损害方减轻损失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如果另一方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二)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
公约规定,合同订立后,如果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后天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中止履行即卖方可以暂时不交货,买方可以暂时不付款,即使按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货物 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