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课件第三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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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课件第三章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一节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是旅游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货币资金一般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指通常存放于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
1.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的使用范围
企业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如下几项:
①职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2)现金的限额
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企业日常零星开支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这一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来说,库存现金额度核定为相当于旅游企业3天到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水平,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库存现金额度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限额确定后,必须严格遵守,超过库存限额的部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存银行。
(3)现金收支的规定
开户单位在业务经营中所获得的现金收入,要按时送存银行,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应事先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
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另外,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支取现金要如实说明用途,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等。
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处罚。
2.现金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旅游企业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旅游企业应设置“库存现金”科目,借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增加,贷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反应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金额。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用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进行核算。
旅游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总账和现金日记账,分别进行企业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收入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有关科目。
支出现金时,贷记“库存现金”科目,借记“原材料”或其他有关科目。
“库存现金”账户余额在借方。
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与“库存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有外币现金的旅游企业,应当分别对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旅游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旅游企业“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二、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就是旅游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旅游企业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旅游企业除按规定的限额保留现金外,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除了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用库存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一)银行账户的设立和常用的结算方式
1.银行账户的设立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银行设立四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开户申请,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盖有存款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账户。
旅游企业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向开户银行购买支票和其他各种单据。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库存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库存现金支取。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开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开户证明,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需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账户,并须出具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存款人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审核同意后,都可开立该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这种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
基本建设的资金,更新改造的资金,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账户。
2.常用的结算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结算办法》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支票、本票、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和信用卡等方式进行结算。
被简称作“三票三式一证一卡”。
(1)银行支票
银行支票是银行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收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也可用来转账,目前还没有使用。
旅游企业可以向开户行购买空白的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
当企业需要现金时,开出现金支票交与开户行提取现金。
当企业采购材料、商品、固定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开出转账支票交与收款单位,收款单位交其开户行进行银行间结算。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企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上未记载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管理与保管。
第一、使用支票要建立健全支票管理制度,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使用《转账支票手册》,加强内部空白支票购领、使用、登记、销号监控管理。
第二、空白支票必须与印章分开存放,并指定专人分别保管和签发,不得随意携带空白支票外出购物,不得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好印鉴备用,更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支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由于银行清分机对清理、分拣的支票在平整、直挺等方面要求较高,且单联式支票未装订成本,因此应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制作的支票盒和支票夹,对支票进行妥善保管,保证支票的干燥,切口边缘的齐整,外出携带支票时,保持支票的平整,以避免因计算机无法识别而影响资金的及时清算。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用于同城结算。
企业需要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时,可以向开户行提出申请,从单位基本户头中将金额转给开户行取得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见票即付,可当场抵用。
银行本票分为:
转账和现金两种。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3)汇票
汇票是指发票人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汇票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分为数种,即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分为:
转账和现金两种。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旅游企业可以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将款项转给开户行开出银行汇票。
用于异地结算。
当旅游企业到外地采购时,将银行汇票转给收款单位(持票人)。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填制的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2)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
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是由出票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并将汇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收妥后入账。
承兑人为异地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和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4)汇兑
汇兑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可使用汇兑结算。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由汇款人在填写汇兑凭证时选择。
自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联行点实行了电子汇兑。
无论采用信汇还是电汇,均可在24小时内到账抵用。
(5)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按款项划回的方式不同,分为邮寄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无论是同域还是异地都可以使用。
收款人办理委托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应即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关的附件,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
付款期为3天,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遇例假日顺延)。
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起,第4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如提付款,属于全部提付的,不做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旅游企业应在付款期内出具部分拒付理由书并退回有关单位。
(6)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开户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按划回方式的不同,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有邮寄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每笔结算起点金额为一万元。
采用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有两个:
一是使用结算方式的单位,必须是国有旅游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生产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旅游企业;二是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除符合前述适用范围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二是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过程包括托收和承付两个阶段。
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
收款人办理托收,应填制托收凭证,盖章后并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寄送交银行。
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付款人的承付期是根据验单付款还是根据验货付款而不相同,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例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7)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开证行)依据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批示,向另一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中规定的要求,则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
简单地说,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所做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业务特点:
①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③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使用范围:
①国内信用证只限于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8)信用卡
信用卡是银行、金融机构向信誉良好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能在指定的银行提取现金,或在指定的商店、饭店、宾馆场所等购物和享受劳务时进行记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
使用信用卡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方便。
二是通用性,它可用于支取现金,进行现金结算,也可以办理同城、异地的转账业务,代替支票、汇票等结算工具,具有银行户头的功能。
三是在存款余额内消费,可以善意透支。
信用卡的持卡人取现或消费以卡内存款余额为限度,当存款余额减少到一定限度时,应及时补充存款。
一般不透支,如急需,允许在规定限额内小额善意透支,并计付透支利息。
(二)银行存款
1.银行存款账务处理
银行存款是旅游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旅游企业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规定在其所在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运用所开立的账户,进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
旅游企业应当设立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进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旅游企业在不同结算方式下,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记入旅游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
旅游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存款的核对
旅游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从银行取回的“银行对账单”核对。
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旅游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使之相符,如没有记账错误,调节后的双方余额应相等。
企业账与银行账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
企业记账或结账错误;银行记账或结账错误;存在未达账项。
未达账项是指企业与银行之间由于结算凭证传递存在着时间上的先后,形成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款项。
未达账项有四种情况:
银行已经收账,而企业尚未收账的款项;银行已经付账,而企业尚未付账的款项;企业已经收账,而银行尚未收账的款项;企业已经付账,而银行尚未付账的款项。
核对的步骤:
第一步,将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勾销;第二步,发现差错立即更正,如果银行差错应立即通知银行;第三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旅游企业除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各种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外埠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此类资金在旅游企业的经营资金中,因其存款地点和用途都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在会计上称为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核算是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进行的。
为了准确核算其他货币资金收付和结存的详细内容,应设置“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有信用卡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信用卡明细科目中按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借方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数额,贷方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减少数额,余额在借方,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结存额。
1.银行本票存款
当旅游企业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时,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将款项提交银行,开出银行本票。
2.银行汇票存款
当旅游企业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时,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将款项提交银行,开出银行汇票。
3.信用卡存款
旅游企业应按规定填制信用卡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 信用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旅游企业使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 信用卡”科目。
旅游企业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按实际续存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 信用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采用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旅游企业,为取得信用证,应按规定将款项存入企业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
5.外埠存款
外埠存款是指旅游企业为了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该账户的存款不计利息、只付不收、付完清户,除了采购人员可以从中提取少量现金外,一律采用转账结算。
6.存出投资款
存出投资款是指旅游企业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
旅游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 存出投资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 存出投资款”科目。
第二节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概念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企业拥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在保持资产较高流动性和较低风险的同时,从所买卖的金融资产价格变动中获益。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旅游企业各种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期末计量、处置等业务,旅游企业应当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借方登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以及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结转的成本和公允价值损益。
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种类和品种(如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等),分别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借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内取得的投资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实现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借方登记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发生的投资损失,贷方登记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实现的投资收益。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现金股利和利息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发放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的交易费用(如印花税、手续费、佣金等),计入当期损益。
3.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价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期末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应按其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4.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金融资产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损益”科目。
第三节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旅游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预付款项是指旅游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一、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应收票据的取得和回收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科目进行核算,借方登记取得的应收票据面值,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款或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票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本科目可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核算,并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回收金额、退票取款等资料。
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票据背书转让。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企业将持有的商业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原材料时,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对于票据贴现,企业通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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