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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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第一项:
对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监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职责,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审批、核准及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4〕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9号)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二)项目的选址审查、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项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就已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按项目批准文件要求实施的情况;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
由合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采取书面核查及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查县上一年度审批、核准及备案项目建设情况。
(二)专项检查:
针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项目、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出现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时,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告,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
在所属区域内做好项目的日常监督工作。
(四)按照属地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项目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及北海市相关规定时,应当立即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停止建设。
重点加强审批后的后续监管,加大事后重要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执行,不符合时应立即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已批准项目发生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由于项目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应当撤销批准文件;
(三)对未依法取得项目批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及违反批准文件要求的项目,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
(四)项目投资主体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五)项目投资主体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为了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目录内,下同)并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表、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2、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登记情况、购买方式、购卡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
3、检查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预收资金余额比例、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协议与帐户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督查:
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家发卡企业。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企业建立台账,并不定期的进行抽查;
(二)现场检查时,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单用途预付卡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第三项:
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监管
为了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油品质量安全,保障成品油生产、生活供求需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加油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成品油相关资质、证照手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成品油购销情况、供油协议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油品提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加油站成品油灌装零售相关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督查:
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家成品油经营企业。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隐患大的成品油灌装零售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成品油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成品油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油品、加油机具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三)对成品油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第四项:
酒类经营活动监管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经营企业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酒类商品健康流通,保障酒类市场供求需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酒类经营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及亮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酒类批发经营户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酒类零售经营户向供货方索取《随附单》等有关凭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酒类经营户针对进口酒、散装酒贴标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酒类经营户在经营场所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督查:
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家酒类经营企业。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酒类经营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隐患大的酒类商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酒类批发经营者建立台账,并不定期的进行抽查;
(二)现场检查时,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酒类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酒类流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酒类经营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酒类商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三)对酒类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第五项: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二)县商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听取情况介绍;
(三)查阅档案资料;
(四)与供应商座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县商务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项: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
(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登记,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加强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责令限期整改,建议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县商务部门对被抽查企业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予以核查:
1.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对企业提出补充修改材料意见,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县商务部门;
2.备案申请材料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项目,请有关企业对违规审批现象予以说明,县商务部门将有关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二)每季度对已备案登记的未抽查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复查:
复查项目兼顾随机性和公平性,县商务部门根据一定比例在已备案登记但未抽查的项目中进行复查,并尽可能确保各县(区)均有被抽中复查的概率。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发现存在违规备案情况的,将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将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全县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二)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
(二)款,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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