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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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为便于广大试点纳税人准确掌握新增值税申报表填报方法,本章重点介绍试点新增一般纳税人和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填报。
一、新申报表启用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江苏省于2012年10月1日(所属期)启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申报表。
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三》);
(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注:
根据表间数据的逻辑关系,建议纳税人按照“附表三、附表一,固定资产抵扣明细表,附表二、主表”的顺序进行填写。
三、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而未兼有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情形下,按以下说明填写纳税申报资料:
(一)《主表》
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只填写本表“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相关栏次;如纳税人有“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管道运输服务”、“经批准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即征即退”优惠项目,应填写本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相关栏次。
2.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填写应税服务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2.4.5行之和-第9列第7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7行。
3.第2—3栏、第6栏、第9—10栏、第22栏、第25—27栏、第29—33栏、第35—38栏不需填报。
4.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需要注意:
(1)如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7列第2、4、5行之和。
5.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属于按税法规定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
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2行-第9列第14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4行。
6.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含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8行。
7.第11栏“销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7行。
8.第12栏“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与《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二》第12栏“税额”。
9.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的“本月数”:
试点新增一般纳税人所属期2012年10月份本栏为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月数”填写。
“本年累计”填“0”。
10.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
与《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二》第13栏“税额”。
11.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与《附表一》、《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8列第2.4.5行之和+《附表二》第19栏。
12.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按表中公式“17栏=12栏+13栏-14栏-15栏+16栏”进行填写。
13.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的“本月数”,按表中判断条件“如第17栏<第11栏,则为第17栏,否则为第11栏”进行填写,“本年累计”填“0”。
14.第19栏“应纳税额”按表中公式“19栏=11栏-18栏”填写。
15.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公式“20栏=17栏-18栏”计算填写。
“本年累计”填“0”。
16.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包含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
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12行-第14列第14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14行。
17.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发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注意:
该栏数据不得大于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
18.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按表中公式“24栏=19栏+21栏-23栏”计算填写。
19.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预缴的税款所属期为本期的增值税额。
本栏填写内容包含:
(1)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本地或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
(2)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
20.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按表中公式“34栏=24栏-28栏+29栏”计算填写。
21.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二)《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1.仅从事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第2、4、5、7、12、14、16、18行相应栏次可以填写,其它行次不填写。
2.第2、4、5行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情况(包含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第7行填写其中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销售情况。
注意本栏与主表有关栏次间的逻辑关系(见主表说明第2项)。
3.第1至11列填写应税服务未进行差额扣除前的销售情况。
其中:
第9列为第1、3、5、7列(此5列均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合计数,第10列为第2、4、6、8列的合计数,第11列为第9、10列的合计数。
4.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据实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本列第2、4、5、12、16、18行数据分别与《附表三》第5栏第1至6行数据相等;本列第7、14行数据应根据即征即退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5.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2、4、5、7、12、14、16、18行),本列各行次=第11列“价税合计”对应行次-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对应行次。
6.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按以下方法计算:
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2.4.5.7行),本列各行次按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除以“100%+对应行次适用税率”计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用“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对应各行次税率,计算出应税服务“扣除后—销项税额”。
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12、14行),本列各行次按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除以“103%”换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用“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计算出应税服务“扣除后—应纳税额”。
(三)《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如果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或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的,为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数据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税额。
2.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内接受方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增值税额。
3.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仅填写取得铁路运输及非试点地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的运输费用与建设基金。
4.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按照有关规定,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抵减欠税的上期留抵税额中实际抵减额。
5.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按照有关规定,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中退税额。
(四)《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1.第1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包括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
本栏各行次等于《附表一》第11列对应行次。
2.第2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所属期2012年10月份本栏为“0”;以后各期按上期“期末余额”填写。
3.第3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取得的允许扣除单据的金额,应与《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中的“金额”栏的“合计数”相等。
4.第4栏等于第2、3栏的合计数。
5.第5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本栏数据应小于第1栏与第5栏数据。
6.第6栏等于第4栏减去第5栏。
(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按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项目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四、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形下,除当期取得进项税额外,应当分别核算并按表内与表间关系在申报表各栏次填写。
需要注意发生应税服务同时兼有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2012年9月份的《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此部分的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处理,只抵减以后各期应税货物及劳务部分的销项税额。
按以下说明填写纳税申报资料:
(一)主表
1.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依规定留抵税额须挂帐处理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期2012年10月份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税款所属期2012年10月份按所属期9月份申报表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期2012年10月份按所属期9月份申报表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数”不需要填写。
2.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的“本月数”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不包括2012年9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留抵税额。
“本年累计数”不需要填写。
3.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依规定留抵税额须挂帐处理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判断公式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需要将“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之中小的数据。
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表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的×10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4.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第19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5.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依规定留抵税额须挂帐处理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反映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末余额(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附表
附表一、附表三、附表二,固定资产抵扣明细表按上述规则填写。
四、试点新增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重点事项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1.仅从事“应税服务应”业务,不从事“应税货物及劳务”业务的,只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栏目,“应税货物及劳务”栏目不需填报。
2.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服务销售额、出口服务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本栏数据为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后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其数据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第8栏对应。
3.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不含税)合计数。
4.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征增值税服务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合计数,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5.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6.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7.第6栏“免税销售额”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服务的销售额(未扣除“应税服务扣除栏目”的销售额)。
8.第7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服务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
9.第8栏“出口免税销售额”数据,填写出口免税货物、服务的销售额(未扣除“应税服务扣除栏目”的销售额)。
10.第9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税服务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1.第1栏“期初余额”数据,纳税人申报所属期2012年10月份时,本栏为“0”,以后为上期第4栏“期末余额”栏转入本期的数额。
2.第2栏“本期发生额”数据,填写本期发生的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差额征收的,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数额。
3.第3栏“本期扣除额”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栏目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本栏≤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
4.第4栏“期末余额”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额的期末余额(第4栏“期末余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5.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数据,填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6.第6栏“本期扣除额”数据,按第3栏“本期扣除额”填写。
7.第7栏“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等于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减去第6栏“本期扣除额”。
8.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等于第7栏“含税销售额”数据除以103%
本栏数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中“应税服务”列。
五、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重点事项说明
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并按表内、表间关系在申报表各栏次填写。
六、本说明仅针对我省试点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
填表详细说明请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七、案例说明。
C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假设该企业既从事计算机硬件的销售业务,又兼有技术服务的应税服务。
2012年10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一)期初留抵税额
★业务一:
2012年9月30日,“一般货物或劳务”列第20栏“留抵税额”100万元。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情况
★业务二:
2012年10月10日,销售PC机一批,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
★业务三:
2012年10月16日,取得技术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
(三)进项税额的情况
★业务四:
2012年10月15日,购进PC机一批,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通过,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业务五:
2012年10月15日,购进货车一台(固定资产),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认证通过,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
■本期应补(退)税额的计算
1.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0
2.期初挂帐留抵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1000000
3.销项税额=业务二+业务三=170000+60000=230000
4.进项税额=业务四+业务五=17000+34000=51000
5.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进项税额=0+51000=51000
6.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51000
7.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170000÷230000×100%=73.91%
8.未抵减挂帐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230000-51000)×73.91%=132298.90
9.期初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未抵减挂帐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比较,取小值=132298.90
10.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230000-51000-132298.90=46701.10
11.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51000-51000=0
12.期初挂帐留抵税额期末余额=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1000000-132298.90=867701.10
13.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预缴税额=46701.10-0=46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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