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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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节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
是指在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发包方)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或是其中的劳力作业,依法发包给本公司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此部分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施工。
主要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第四条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
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
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
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
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
第十二条公司计划合同部是本公司工程分包的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本公司工程分包的管理工作,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市场开发部、物供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司规定参与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并对工程分包管理程序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三条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工程项目所有的工程分包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1、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2、确定分包商;
3、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第十五条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
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对特别事项发包方应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常规审批权限审查通过后,再报上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就各事项的审批,公司计划合同部应分别填制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特别事项报审表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
上述表格格式由计划合同部规范。
各分包审查工作由计划合同部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参与。
各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签字确认。
立项审查通过,由计划合同部上报公司总经理。
计划合同部备案保存。
第三章选择分包商
第十七条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分包方式;
(二)发包方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分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选择分包商工作由计划合同部组织,计划合同部第一负责人负责。
第十八条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
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
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
条件具备的,可选择在我公司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
第十九条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
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
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
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市场开发部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计划合同部主管。
资源库供公司各工程分包备选合格分包商。
发包方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应由计划合同部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公司计划合同部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公司计划合同部负责人应召集领导成员集体研究,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者。
对选定的分包商,公司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通知中标者。
第四章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
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四条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发包主体:
我公司履约项目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公司,公司正式行文设立的代表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部也可作为发包主;
(二)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
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七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
(二)进度控制和工期;
(三)技术和质量标准;
(四)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五)合同价格;
(六)双方职责;
(七)结算和支付;
(八)交工验收;
(九)质量保证期;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占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少应与我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发包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第二十九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安保证金。
发包方扣留的质安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第三十条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
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三十一条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总体上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中标价范围内,取合理低价成交。
与工程承包合同中标价格相比,工程项目分包采用单价承包的,其主要单价不应倒挂,估算的合同总价不应倒挂;采用总价承包的,承包总价不应倒挂。
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承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公司计划合同部负责:
(一)发包方计划合同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
(二)合同谈判,发包方必须有代表人和主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对质量、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
合同谈判应有记录(作为发包方工作备忘),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
对合同草案,发包方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
(四)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印章。
根据我公司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公司特别授权外,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公司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全面负责履行。
(五)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
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计划合同部必须留档保存。
第五章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分包商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工程公司的监督管理责任。
公司内各部门,应履行本部门的职责,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计划合同部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
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
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公司工程部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工程项目工序分包、作业分包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
第三十七条公司工程部、安监部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
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督查:
(一)关键部位施工;
(二)基础部位施工;
(三)需要覆盖的隐蔽结构施工;
(四)重要的工序作业;
(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
(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第三十八条为保证不降低我公司履约项目的整体水平,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的要求,发包方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我公司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章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九条支付的条件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
(一)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
(二)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
(四)发包方工程技术(计量)部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
(五)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六)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发包方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
(七)计划合同部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
(八)分包商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
发包方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
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
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给付。
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
不允许超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
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条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给付。
每次结算和支付,公司计划合同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结算和支付。
(二)完工结算和支付。
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
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
(三)最终结算和支付。
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
最终的支付在发包方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
第四十一条结算程序:
(一)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
报表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发包方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
由计划合同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计划合同部最终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
(三)发包方计划合同管理负责人复核审查。
(四)发包方领导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返回分包商,并由计划合同部存档并分送有关部门备用。
第四十二条支付程序:
(一)分包商依据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帐单。
帐单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发包方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
由财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章确认:
1、发包方所供材料款;
2、发包方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返还发包方的预付款;
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6、有偿使用发包方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发包方赔偿的费用。
财务部门最终对实际应给付款项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
(三)发包方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核审查、批准。
发包方规定支付款项超过一定限额需由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的应从其规定。
(四)财务部门凭批准的应给付款金额向分包商支付。
第七章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
第四十三条工程分包的发包方和负责工程分包统一管理的项目部均应按照公司关于报送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帐,进行工程分包统计,并逐级按时上报。
公司计划合同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分包统计台账,进行分包统计,并留档。
第四十四条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我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对于产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
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主移交。
第四十五条工程分包合同任务完工或合同终止后,项目部必须对分包商履约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的效果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评价报告经项目部签署评价意见后报公司计划合同部。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对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给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带来不良影响,给公司经济、资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不仅限于此)之一的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而擅自决定分包的;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的;
(三)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而进行工程分包的;
(四)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多结多付工程款的;
(五)不依据合同和不按程序结算和支付的;
(六)借工程分包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种支付凭证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好处,获取间接或是直接经济利益的;
(八)虚开工程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或得回扣的;
(九)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其他违法、违约和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对有第四十七条列明的行为的领导和有关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应按造成经济损失的5~10%,由其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办法实施主管部门为公司计划合同部,协管部门为工程部、市场开发部、质安部、物供部、财务部、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计划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工程分包管理程序框图
附件2:
确定分包商流程框图
附件3:
签定工程分包合同流程框图
附件4:
结算与支付流程框图
第二节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公司已承建的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保障工程及设备、物资质量和安全,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所承建的电力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设备、物资采购等。
第三条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设备、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其中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同时执行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包括公司已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调试、设备和物资采购等的招投标。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各种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规定中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六条公司计划合同部是本公司内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本公司内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市场开发部、物供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司规定参与建设工程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部门职责: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定,制定内部建设工程投标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对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归口管理和实施监督;
(三)组建并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投标项目评审委员会;
(四)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审查和投标评审工作;决定招标形式;
(五)负责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部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已签字,项目已经列入公司的实施计划,
(二)设计施工图等已经具备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
(四)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其它相关要求具备等
第十条招标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由公司计划合同部发布招标通知。
(二)邀请招标:
计划合同部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
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之后可以实行议标。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一条一些特殊性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及要求,直接发包的应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公司领导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三)发布招标通知,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公司领导核准同意后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组织现场勘察,
(六)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七)接收投标书。
(八)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向公司领导递交评定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随意补充,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当征得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在投标截止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5日后,计划合同部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公司计划合同部备案。
第十五条编制标底前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凡经公司同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条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八条招标书由公司计划合同部及工程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计划合同部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取费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书,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需要补充、更正的,最迟在开标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补充、更正文件。
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计划合同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并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按要求密封的。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八)其他无效行为出现。
第二十四条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
从开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5天。
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五条定标后,计划合同部应当主持评标、定标报告向公司主管领导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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