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广告发布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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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发布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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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合同审查指引
注:
请各位合同经办人在填写前仔细阅读各条指引,提交审核时把本指引删除。
起草广告合同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
1、审查合同名称是否明确规范
合同的名称应当明确、规范,且应与正文实质内容保持一致,针对不同类别的广告发布媒介,广告发布合同中所需约定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及政府监管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合同名称一般应根据所发布广告的种类确定,如电视广告发布合同、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2、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适格
根据广告发布合同主体的不同,应审查的主体资质、资格证照、文件等审查事项也有不同:
如果是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有相应的广告业务即可;如果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出版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应当审查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从事广告业务,应当审查其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广告发布合同一般不选择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此外,如果发布合同是与广告代理商签订,还需要审查广告代理商是否具有相应的媒体广告代理授权(审查其与媒体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媒体签发的广告代理授权书等);广告发布者是否获得了相应的广告资源发布权审批,如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应提供户外广告媒介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以及户外媒介合法设置、登记的证明文件(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登记证等)。
审查网络广告发布合同,需审查对方的ICP证以及根据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的不同规定审查对方的网络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为避免广告发布合同对方主体不合法的风险,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保证条款:
其具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法定资格、资质,同时应负责办理本合同中广告发布所涉及的行政审批、登记、备案等一切相关手续。
3、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广告发布事项
(一)审核基本发布事项
广告发布事项包括广告发布的种类、版本、规格、发布媒体、频道、节目、栏目、版面位置、位置、页面、形式及发布时段、次数、数量、场次、期间等,应审查合同是否有相应的明确约定。
(二)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广告发布的规格及其计量方法
广告发布的规格,平面广告一般以版面大小或广告文案的字数计量;电视广告则一般以时长来计量;户外广告则一般以广告牌的大小或单位块数来计量。
该类事项均应在合同中详细加以说明。
(三)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中对发布地点应明确具体
如公交候车亭的广告发布,发布地点仅约定某些区域名称如“高新区”、“××大学城”未免笼统,应对具体候车亭的位置、数量进行明确说明或附图、附候车亭清单予以列明,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广告发布所用样稿或样带的内容
广告发布样稿、样带是广告主或广告代理人向广告发布者提供的,以便在发布广告时用于放大、制版、排版、复制、编辑的文稿、图稿、录像带、录音带等广告样式,应作为广告发布合同的附件,并约定“未经广告主同意,广告发布者不得对样稿、样带作任何改动”。
4、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广告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表
广告编排方式,是指广告发布时所采用的具体安排方法,即广告发布时安排的总条数、次数、时段、版面等。
对于户外广告,可直接约定发布期间并规定不同季节的亮灯时间;在平面媒体发布广告,可约定共安排发布多少次,采用整版还是半版版面等;电视广告,可约定共发布多少条,每天安排播出几次,每次安排在哪个时段、哪个栏目等。
此部分如内容较多通常由合同附件的广告排期表等进行详细约定。
5、审查合同是否明确广告主对发布广告情况的监督权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广告主有权对合同对方发布广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或指定第三方协助广告主安排媒体物料调整、监督合同对方履行情况等。
6、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广告发布方有错误、遗漏或不按期发布广告等违约行为时的相应处理办法和责任承担
合同应针对广告发布方有遗漏、错误、不按期发布广告、因故中止出版或播放或者违反保密条款给广告主造成损失的情形,约定广告主有权要求对方免费重发或补发相应版本、长度、规格和媒体、频道、节目、栏目、版面位置、位置、页面、形式及时段、次数、数量、场次以及时间等符合广告主要求的广告;或返还错误、遗漏、不按期发布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广告的相应款项,并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审查合同是否约定广告主所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资料中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以及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广告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其全部知识产权及其他收益均归广告主所有,未经广告主书面许可,广告经营者、发布方不得擅自使用和(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委托方合同编号:
【】
受托方合同编号:
【】
电视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名称:
【】
委托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受托方:
【】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目 录
第一条委托发布电视广告2
第二条广告发布费用与付款方式3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4
第四条广告发布监督5
第五条知识产权5
第六条保密6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
第八条违约责任8
第九条不可抗力9
第十条通知及送达10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1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12
电视广告发布合同
委托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受托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的分支机构,现因为经营需要,拟委托有实力的机构发布电视广告;
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广告业的从业资质,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发布电视广告;
3、甲乙双方已经就上述有关事项达成意向。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发布甲方电视广告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发布电视广告
1.1广告名称、内容:
【】;
1.2发布日期:
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发布广告;
1.3发布媒体、次数及规格
双方规定关于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的广告播放、发布的媒体及次数、规格的详细内容见附件【】;
1.4广告样带
1.4.1广告采用【】样带(见附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带;
1.4.2广告样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一起保存;
1.4.3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和质量应以甲方提供或确认的广告样带为准,甲方有权以此为标准为乙方发布的广告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条广告发布费用与付款方式
2.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其中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上述费用包含乙方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除此之外,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2广告费支付
甲方以第【】种方式并按如下阶段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
(1)支票;
(2)现金;(3)转帐;(4)电汇方式,
2.2.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后十(10)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广告费用的【百分之】(【%】)作为前期费用。
2.2.2广告开始发布【】(【】)期后,甲方于确认广告如期发布后十(10)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广告费用的【百分之】(【%】);
2.2.3广告全部发布完毕,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日内,甲方将广告费剩余部分,为全部广告费的【百分之】(【%】),全额支付给乙方。
2.4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2.5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6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7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2.8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9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对乙方发布广告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监控;
3.1.2对乙方错误、遗漏的发布行为有权要求限期更正;
3.1.3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的各项规定,不得要求乙方发布违反《广告法》的内容。
3.1.4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发布错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3.1.5广告样带交付乙方后,如甲方要求变更广告内容,需于广告播出前【】日提出。
如因甲方变更广告内容导致广告不能按期发布,乙方不承担责任;
3.1.6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3.2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做出修改;
3.2.2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准确、准时发布甲方广告;
3.2.3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于错误、遗漏的广告发布行为进行更正和补救。
3.2.4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发布广告所涉及的相关行政登记、备案、审批手续。
第四条广告发布监督
4.1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布广告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监控。
4.2乙方发布的广告如有错误或遗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正,乙方应对错误、遗漏发布的广告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更正和补救。
对于已经错误发布或遗漏发布的广告,甲方有权选择第【】种方式处理:
4.2.1要求乙方免费重发或补发相应次数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广告;
4.2.2要求乙方返还错误或遗漏发布的广告次数的相应款项。
乙方因错误或遗漏发布广告返还甲方相应款项的计算公式为:
乙方应返还款项=错误或遗漏发布广告的次数*广告发布费用总额/规定应发布的次数。
第五条知识产权
5.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规定的目的使用其商标、企业名称,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不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
5.2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后【】天内,乙方应当将带有甲方商标、企业名称的所有材料移交甲方,并且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
本合同履行中或者结束后的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作其他用途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5.3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其全部知识产权和/或及其它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六条保密
6.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
“甲方关联公司”,指甲方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6.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6.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6.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6.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6.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6.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6.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
6.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6.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7.2一方要协议变更合同的,应该先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
7.3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4如因特殊情况,甲方要求停止发布本合同规定的广告,乙方应当停止发布,但甲方应提前【】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从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算);已经发布的广告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7.5乙方的发布行为有三(3)次以上错误、遗漏等不能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尚未发布部分的广告费,并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2甲方应按期支付费用,如迟延付款,每迟延一
(1)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迟延金额百分之】(【%】)的费用作为违约金。
8.3如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与甲方提供或确认的广告样带不符,或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出现遗漏,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更正通知后两
(2)天内及时更正,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的更正要求或更正已无意义,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相应的发布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全部合同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8.3如乙方最终不能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发布广告,应向甲方退还未发布部分的发布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全部合同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实际损失。
8.4因乙方误播广告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8.5如乙方不能正确履行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全部合同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须按照甲方实际损失向甲方赔偿。
上述实际损失应当包括合理的调查费及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8.6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广告修改而造成广告迟延发布的,每迟延一
(1)天,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合同金额的百分】(【%】)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其全部应当履行的义务。
8.7乙方违反本合同5.1条款的规定,改动、歪曲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的,应当支付甲方【合同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8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广告样带以及广告样带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的,应当支付甲方【合同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9广告内容经乙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8.10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8.1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8.11.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8.11.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8.11.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8.12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13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9.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
9.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9.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9.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通知及送达
10.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0.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0.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0.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0.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0.3.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10.3.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10.3.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10.3.4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10.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如致乙方:
名称: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1.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1.3.1将该争议提交至【拉萨】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拉萨】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1.3.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1.5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1.6本合同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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