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二附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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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二附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中医二附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全院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开展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继承工作)。
天津市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遴选27名指导老师,培养54名继承人。
为做好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8〕3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为期3年的跟师学习、临床(实践)和理论学习,继承人较好地继承掌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与技术专长,成长为中医药理论基础扎实、坚持中医原创思维、临床(实践)能力较强、具有良好医德医风的中医药骨干人才。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职称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时间截止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证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符合遴选条件的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专科)学术带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在本省(区、市)申报人员中各占一定比例。
极少数评聘为副高级职称、在全国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老中医药专家(含民族医药专家),符合指导老师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二)继承人。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
2.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和研究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并勇于创新;
3.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职称满2年;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
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5.从事中医药临床(实践)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6.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7.不担任院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8.未曾担任前五批全国继承工作继承人。
三、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程序进行。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
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如实填写《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附表1),所在科室推荐申报,由医院报天津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指导老师人选。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
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指导老师同意、医院推荐、资格审核、相关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1.申请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如实填报《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附表2),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医院推荐申报。
2.天津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诸如专家评议、面试等形式的相关考核。
3.根据考核情况、继承人与指导老师双向选择意愿,由天津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
(三)天津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拟入选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布,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四、教学方式
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
(一)跟师学习。
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的时间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并参加2个以上相关专业的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游学和临床(实践),累计不少于60个工作日。
(二)独立临床(实践)。
独立从事临床(实践)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250个工作日。
(三)理论学习。
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授课时间累计不少于80个工作日。
五、教学任务
(一)以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学习掌握相关专业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每年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跟师学习笔记(含10个半天的传承工作室跟师笔记);12篇1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学术经验整理(统称月记,含2篇传承工作室学习月记);20份指导老师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其中不少于5份疑难病症临床医案(复杂问题实践技能总结)。
(二)中医专业继承人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著作为主,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
中药专业继承人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以及《中药大辞典》《中药炮制学》等典籍著作,并重点掌握1—2项传统中药技术。
民族医药的继承人学习本民族医药学典籍著作。
每年撰写学习心得4篇以上。
(三)指导老师每周临床(实践)带教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对继承人撰写的跟师笔记、学习心得、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进行批阅,批语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水平。
六、预期成效
(一)学习领悟指导老师指定的经典著作,进一步夯实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丰富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二)继承、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提高中医临床诊疗(中药实践技能)水平。
(三)遵循中医药学术特点和发展规律,在继承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基础上,在本学科领域提出创新见解或观点。
(四)学习期间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总结继承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论文,未申请专业学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发表1篇以上,申请博士专业学位发表2篇以上。
(五)3年跟师期满,中医专业继承人完成由本人独立完成、能反映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中药专业继承人完成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鉴别、制剂工艺等方面的实践技能总结材料60份。
(六)提交1篇体现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具有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的结业论文,要求2万字以上并附有2000字的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文字的结业论文应附2000汉字的论文摘要)。
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继承人的结业论文要有一定的创新观点。
(七)符合相关条件的继承人可申请中医专业学位。
七、管理考核
(一)组织管理。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第六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负责继承工作与中医专业学位衔接的管理和指导。
2.天津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制定继承教学计划并负责集中理论学习的组织实施、协调继承人参加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游学和临床(实践)。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部门负责继承工作与中医专业学位衔接的管理和指导,会同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中医专业学位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带教单位加强对跟师笔记、月记、医案等相关继承文书格式和质量的规范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对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并注意对原始材料的保存,完善档案管理。
3.医院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工作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4.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学位课程的组织实施、学位论文指导与评审、答辩工作。
(二)考核方式。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
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情况。
2.年度考核由天津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
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退出。
3.结业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成立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继承人结业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
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日常继承表现、实绩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
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三)异常情况处理措施。
1.因继承人原因不能正常跟师学习情况处理:
(1)继承人继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
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3—6个月者,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短缺的教学和临床(实践)时间。
(2)中断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者,协议自行终止,取消继承人资格。
2.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正常带教情况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6个月。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八、中医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管理
(一)中医临床专业的继承人可以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申请与授予中医专业学位相关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中医临床专业的继承人按照同等学力申请程序和方法,向中医专业学位授予单位(附表3)进行申请。
(三)中医专业学位课程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实施,攻读硕士学位不少于6门课程,攻读博士学位不少于4门课程,注重突出中医药继承工作特色。
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在课程学习期间的管理与考核。
九、保障措施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放。
(二)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年度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三)通过结业考核的继承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证书。
(四)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职称。
获得出师证书,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附表1
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指导老师申报表
省/自治区/市:
编号(No.)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毕业院校
身份证号码
职称
何时受聘
在职或返聘
从事专业及方向
从事临床
工作时间
行政职务
专业特长
身体状况
工作单位
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住宅电话
是否已是
研究生导师
否□是□(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
继承人姓名
已有中医临床专业学位
学士□硕士□
博士□
申请中医
专业学位
硕士□
博士□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姓名
已有中医临床
专业学位
学士□硕士□
博士□
申请中医
专业学位
硕士□
博士□
身份证号码
个人简历(包括大学以上学习简历、主要跟师简历和工作简历)
学习
简历
年月至年月
学校或师从何人
专业
学历及学位
工作
简历
年月至年月
单位
从事何种工作
职务及职称
主要学术经验、专长及成就(1000字以内)
承诺能够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签名:
年月日
现受聘单位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
专家委员会组成及签名
姓名
单位
职务
签名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月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表2
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
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
省/自治区/市:
编号(No.)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身份证号码
职称
何时受聘
行政职务
已有中医临床
专业学位
学士□硕士□博士□
申请中医专业学位
硕士□博士□
从事专业及方向
从事临床工作时间
专业特长
身体状况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家庭住址
住宅电话或手机
指导老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简历(包括大学以上学习简历和主要工作简历)
学习
简历
年月至年月
学校
专业
学历及学位
工作
简历
年月至年月
单位
从事何种工作
职务及职称
以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及成果奖励
申请从事继承学习的理由、是否能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签名:
年月日
指导老师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带该继承人)
签名:
年月日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申报中医专业学位的继承人随表提交现有学位证书复印件。
附表3
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继承人申请中医专业学位受理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受理本省类别
受理其他省份及类别
1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内蒙古:
硕士、博士
新疆:
硕士、博士
山西:
博士
中医博士
2
天津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青海:
硕士、博士
中医博士
3
河北中医学院
中医硕士
中医博士
4
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中医硕士
5
辽宁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中医博士
6
长春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7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吉林:
博士
中医博士
8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福建:
博士
中医博士
9
南京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江西:
博士
安徽:
博士
中医博士
10
浙江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中医博士
11
安徽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12
福建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13
江西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14
山东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河南:
博士
中医博士
15
河南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16
湖北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中医博士
17
湖南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中医博士
18
广州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广西:
博士
海南:
硕士、博士
中医博士
19
广西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20
成都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重庆:
硕士、博士
西藏:
博士
贵州:
博士
云南:
博士
中医博士
21
贵阳中医学院
中医硕士
22
云南中医学院
中医硕士
23
西藏藏医学院
中医硕士
24
陕西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宁夏:
硕士
25
甘肃中医药大学
中医硕士
26
中国中医科学院
中医硕士
陕西:
博士
甘肃:
博士
宁夏:
博士
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
硕士、博士
中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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