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校字山东师范大学人事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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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校字山东师范大学人事处
山东师大校字〔2016〕186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2016年度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山东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有关精神,围绕学校综合改革发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以高校职称制度改革为契机,以评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为核心,以有利于优秀人才尽快脱颖而出为出发点,建立健全与岗位管理制度、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推动学校一流师资队伍建设和双一流大学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公正评价,自主评聘。
按照山东省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政府部门今后不再组织评审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再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学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学校自主制定岗位任职条件,成立专家(评价)委员会,依照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的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进行公正评价,按岗聘用,建立动态管理、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二)师德为先,分类管理,质量导向。
师德表现是教师职称评聘的首要内容、必备条件和重要标准,对有师德禁行行为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继续实行教师分类管理评价,专任教师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种岗位类型,根据岗位要求分别细化完善适合不同类型教师发展的学术评价标准。
以搭建大平台、组建大团队、承担大项目、创造大成果为重点导向,提高重大创新或突破成果的权重,提高对论文水平的要求,强化以代表性成果为核心的评价机制,提升教师职务评价标准。
(三)尊重学科差异,倡导教研并重,打造两支队伍。
尊重学科特点及学科发展需要,在保证任职资格条件统一性、完整性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学科差异性。
完善教学业绩申报条件和评价机制,综合考核教师教学能力、教学效果、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情况,强化本科教学评价与考核,倡导教学与科研并重。
自2016年起,进行辅导员研究系列职称评聘。
通过评聘人员,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期间享受所聘岗位待遇,因工作需要离开辅导员队伍,待遇按新聘岗位执行,岗动薪变。
(四)考察海外经历,引入同行鉴定,鼓励脱颖而出。
鼓励青年教师到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访学或合作研究,逐步推行海外访学研修经历要求,全面提升教师国际化能力。
引入同行专家鉴定,加强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性。
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对有较强学术潜力和重要标志性成果的优秀青年教师实行特殊申报。
(五)择优聘任,公平竞争,评聘分开。
申报教师职务资格,符合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学校专家(评价)委员会评价的人员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参与岗位竞聘,竞聘到相应岗位的,兑现相关待遇。
资格有效期为5年,5年内未获聘相应岗位的,需重新申报评审。
(六)科学管理,稳定队伍,总量控制。
根据当年度教学科研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空岗数量及各级资格申报人数等因素对教授、副教授资格晋升数额实行总量控制,讲师、助教资格可根据当年度申报人数确定。
专职辅导员研究系列根据当年度申报人员达到任职资格条件人数情况,按学校专职辅导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岗比例确定当年度正副高级晋升数额,中初级资格根据当年度申报人数确定。
(七)学院自主,学校监督,重心下移。
在不低于学校制定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各教学科研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程序自主组织评审专任教师中的副教授、讲师及助教资格。
教授资格及专职辅导员研究系列职务资格由学校组织评审。
三、评审范围及评审条件
(一)评审范围
现聘教师岗位,从事专职教学科研工作或专职辅导员工作人员均可申报。
2016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评审条件
专任教师按照《山东师范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2)执行,专职辅导员按照《山东师范大学辅导员研究系列任职资格条件》(见附件3)执行。
四、评审组织工作
成立校院两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价)委员会。
(一)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研究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
唐波商志晓
成员:
向来生钟读仁王少华初乐娟
王焕斌张文新王洪禹满宝元
孔祥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孔祥云担任。
(二)学校专家(评价)委员会
专家(评价)委员会由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研究确定获得资格人选。
专家(评价)委员会下设人文社科、理工、辅导员研究系列3个学科评议组,由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负责对申报教授、辅导员研究系列资格人员进行评议,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
文理交叉学科申报人员可根据情况选报。
(三)教学科研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评价)委员会
教学科研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评价)委员会,成员均不少于7人。
领导小组以院长为组长,党委(党总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一定成员组成,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研究处理重要问题。
专家(评价)委员会由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评审及推荐工作。
五、评审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各教学科研单位评审推荐程序及办法
1.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材料审核。
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聘任年限、年度及聘期考核结果及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各种证书、证件和评审材料的真实性。
如在评审中发现假材料、假证书及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论文著作,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审核人员的责任。
申报人员材料经过审核后须进行公示。
3.学术检索、收录证明检索及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
各单位负责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进行学术检索、收录证明(含影响因子、他引次数)检索以及申报副教授职务人员同行专家匿名函评。
4.专家(评价)委员会评议。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职称工作有关文件和学校关于本年度职称改革的基本精神,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5.公示。
学院对获得资格人选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6.呈报。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向学校呈报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
正常申报(含特殊申报)、专职辅导员分别排定顺序。
(二)学校评审程序及办法
1.部署安排。
学校公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及各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2.材料收审。
收审提交学校评审的申报人员材料,对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获奖等,由呈报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进行审查;反映科研水平的论文、著作、项目、获奖等,由呈报单位、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分别进行审查。
对申报材料的综合审查,由人事处组织审核把关。
对因审查不严出现不实的申报材料,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同行专家鉴定。
学校统一组织校外同行专家对申报教授及研究员职务人员代表作匿名函评。
4.学科组评议。
学科评议组对通过同行专家鉴定的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打分、排序,由学科评议组组长向专家(评价)委员会汇报。
5.专家(评价)委员会综合评价。
专家(评价)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审核评价,在年度评审指标范围内确定获得资格人选。
6.公示。
学校对获得资格人选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7.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学校发文公布。
六、评审纪律
(一)严格遵守学术道德。
申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提交的论文、著作等均须同时提交学术检索报告。
对有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评审纪律。
严肃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
按照《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职〔1997〕23号)要求,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山东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14〕100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三)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及时做出结论或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校院两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专家(评价)委员会和学科组,在评议、评审、审定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必须实行现场回避。
七、有关说明
(一)国(境)外访学研修经历要求
45岁以下教师申报教授资格,须有6个月以上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访学或合作研究经历;40岁以下教师申报副教授资格,须有3个月以上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访学或合作研究经历。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年度满足海外访学研修经历要求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国(境)外访学研修经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境)外取得学位、联合培养博士生等海外学习经历;
2.国家、省、学校公派访问学者、合作研修及其他学校认可的留学经历;
3.参加国(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经会议正式邀请,提交学术论文并做报告),每次按15天计算。
国(境)外访学研修经历可累计计算,且不做有效期限制。
认定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海外高校毕业证、留学回国证明、国际会议邀请函及会议交流论文邀请函、任务批件、出入境记录等)。
(二)特殊申报教授
特殊申报教授是指对在教学科研领域取得特别突出业绩成果的青年教师可以不受任职年限和现聘专业技术职务限制,在达到特殊申报条件基础上,直接申报评审教授资格。
特殊申报教授分为教学突出特殊申报和科研突出特殊申报。
(三)学术检索
申报高级职务人员均须将提交评审的学术成果(论文或著作)进行学术检测(提交同行专家鉴定使用的成果必须在检索范围内)。
中文、外文论文均做重合率检测;著作只查真伪,暂不做重合率检测。
申报人提交经过检索的论文、著作须符合以下要求:
论文重合率(即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30%,且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不超过20%。
学术检索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
申报高级职务人员(专职辅导员副研究员除外)均须进行代表作(不超过3件)同行专家匿名函评。
鉴定结果有效期两年,每年送审一次,漏送、鉴定不合格等情况当年不得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结论分为学术水平“达到”、“基本达到”和“未达到”申报职务的任职资格要求三种情况。
申报正高级职务,由5名校外专家函评,不少于四个“达到”结论,可进入学科组评议环节。
申报副高级职务,由3名校外专家函评,不少于两个“达到”和一个“基本达到”结论,可进入学科组评议环节。
(五)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问题
自2016年起,申报专任教师职务及专职辅导员研究系列资格取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六)转系列评审问题
自2016年起,现聘专任教师及专职辅导员岗位满一年(毕业生确认职务除外),从事专职教学科研及专职辅导员工作,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教师职务及专职辅导员研究系列职务。
(七)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聘问题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将结合学校“三定”(定编定岗定责)和岗位设置二次聘用工作,在进一步明确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空岗数量的基础上,结合申报人员情况适时推行。
(八)评审费及同行专家鉴定费
评审费、同行专家鉴定费按照物价部门及有关鉴定单位的规定收取。
评审高级职务360元/人、中级职务160元/人、初级职务100元/人,确认职务不收费。
同行专家鉴定300元/份。
评审费、同行专家鉴定费由各单位统一收齐后上交财务处。
附件:
1.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日程表
2.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3.辅导员研究系列任职资格条件
山东师范大学
2016年9月30日
附件1
2016年度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日程表
时间
工作内容
9月27日
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实施意见及任职条件
9月30日下午
召开各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有关文件精神
10月8日
各单位报送领导小组和专家(评价)委员会名单及本单位评审推荐实施方案
10月8日-16日
各单位完成本单位教授资格及辅导员研究系列职务资格评审推荐、公示及上报工作
10月8日-31日
各单位完成本单位副教授及以下职务资格评审、公示及上报备案工作
10月17日-18日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收审申报教授资格及辅导员研究系列职务资格人员材料及同行专家鉴定材料
10月19日-20日
整理、复核申报材料及鉴定材料
10月21日-23日
全部申报材料在学校信息门户公示
10月24日-11月6日
校外同行专家鉴定
11月7日-8日
专家组评议、专家(评价)委员会综合评价
11月9日
学校评审结果公示
附件2
教师职务
任职资格条件(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动教学科研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关于严格掌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意见》、山东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山东师范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任职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纪律,学风端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对师德不良的实行一票否决。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每出现教学事故1次,延迟1年。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学校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
迟5年以上。
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现任教
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及首聘期满考核合格。
第三章正常申报教授资格条件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45岁以下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40—45岁的外语、艺体类教师,学历条件放宽至硕士学位,但须任副教授职务满8年。
(三)45岁以上教师,具有博士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8年;或具有本科学历,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11年。
(四)45岁以下教师,须有6个月以上国(境)外访学研修经历。
第六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必备条件,并具备任选条件之一。
(一)必备条件
1.教学为主型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材料齐全(包括讲稿、教学总结、考试分析等)。
承担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年授课时数在320课时以上(以课程表为准,以下同)。
至少3次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处于学院同一年级授课教师总排名的前1/2,近2年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
(2)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应作为指导教师培养过硕士研究生。
非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2.教学科研并重型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材料齐全(包括讲稿、教学总结、考试分析等)。
承担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年授课时数在108课时以上,或达到学院教师平均授课时数。
至少3次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处于学院同一年级授课教师总排名的前70%,近2年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
(2)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应作为指导教师培养过硕士研究生。
非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3.科研为主型
(1)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年授课时数在36课时以上。
(2)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应作为指导教师培养过硕士研究生。
非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二)任选条件(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
1.连续两年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处于学院同一年级授课教师总排名的前1/3。
2.主持校级以上教改立项或质量工程项目。
3.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4.获得学校优秀教学奖。
5.获得校级以上教学能手称号。
6.指导学生参加各专业类竞赛(按照学校相关文件予以认定,以下同),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7.指导学生获省级优秀学位论文。
第七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必备条件,并具备任选条件之一。
(一)必备条件
1.教学为主型
(1)在SCI、EI、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者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以下同)1部;或者主编本专业高水平教材(其中1部获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奖励)2部;或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
2.教学科研并重型
(1)人文社科类教师在A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者在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者在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或者在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者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或者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者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且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2)理工类教师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区论文1篇;或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区论文2篇;或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区论文1篇且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或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且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3)文理交叉学科的教师参照人文社科和理工类教师的条件执行。
(4)学科教学论教师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1篇发表在《课程教材教法》上);或者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课程教材教法》上)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
(5)音乐、美术、体育类教师在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且:
美术专业有4篇专业论文或4件作品发表在D类刊物(单幅作品须超过一个页面)或入选省级以上正式展览;音乐专业有4篇专业论文发表在D类刊物或有4件音乐原创作品、音像制品在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发行(1部学术著作可替代2件作品);体育专业有4篇专业论文发表在D类刊物。
3.科研为主型
(1)人文社科类教师在A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者在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或者在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且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或者在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且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者在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或者在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在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
(2)理工类教师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区论文1篇;或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区论文3篇;或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区论文2篇且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区论文2篇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区论文1篇且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区论文1篇且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二)任选条件
1.教学为主型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或者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位或二等奖前2位或三等奖首位)1项。
(2)体育专业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及以上比赛集体项目前6名或个人项目前3名。
(3)主持省级教学改革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者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者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4)指导学生获全国科技类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2.教学科研并重型
(1)人文社科类教师获教育部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5位或二等奖前4位或三等奖前3位)1项;或者获其他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前3位或二等奖前2位或三等奖首位)1项;或者获教育厅高校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位)1项。
(2)理工类教师获国家级奖励1项;或者获教育部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位或二等奖前4位或三等奖前3位)1项;或者获其他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前4位或二等奖前3位或三等奖前2位)1项;或者获教育厅高校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位)1项。
(3)体育类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及以上比赛集体项目前6名或个人项目前3名。
(4)美术类教师作品在省级以上专业美术作品展览中获二等以上奖励。
(5)音乐类教师个人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专业大赛获一等或国家级三等以上奖励。
(6)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者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
(7)指导学生获全国科技类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科研为主型
(1)人文社科类教师获教育部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3位或二等奖前2位或三等奖首位)1项;或者获其他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或二等奖首位)1项。
(2)理工类教师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者获教育部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或二等奖前2位或三等奖首位)1项;或者获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或二等奖首位)1项。
(3)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
(4)指导学生获全国科技类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一等奖或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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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师大 山东师范大学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