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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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成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7〕10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市)县两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原则需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事故隐患定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三级事故隐患。
(二)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三)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7日以上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或者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为一级事故隐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成都市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督促的原则。
凡列入一、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属省级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六条市、区(市)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地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当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对被挂牌督办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市、区(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列出清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区、县(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中直省属、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督办。
第八条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督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督办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公布后,应根据隐患权责归属,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单位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1),明确隐患具体情况、整改期限、整改要求。
第九条督办单位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督办,并做好隐患治理相关协调、指导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确保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责任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事故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隐患治理方案应报督办单位审定;隐患治理期间,每月至少要向督办单位报告一次隐患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危害程度分析;
(二)治理的目标、时限和要求;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督办单位应当督促责任单位积级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并做好相关治理协调指导工作。
区(市)县政府及市级部门负责挂牌督办的,应向市政府安办书面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进展情况,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区(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的,应向当地政府安办和上级对口部门书面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进展情况,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或督办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风险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视情逐级上报当地和上级政府。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应按治理期限要求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及时向督办单位提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见附件2),申请验收。
督办单位收到责任单位提交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
由督办单位填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见附件4),验收合格的,结束挂牌督办并予公示;验收不合格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因故无法在限期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应当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附件3),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督办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审批意见送达责任单位;区(市)县级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延期申请审批意见应报当地政府安办和上级对口部门备案,区(市)县政府及市级部门的审批意见应报市政府安办备案。
第十六条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或责任单位拒不执行整改;经验收或现场核查不合格;无法整改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督办单位采取通知、约谈等措施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被挂牌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逾期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督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并及时将督办工作情况录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
治理资料按有关规定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挂牌督办有关文件;
(三)治理方案;
(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五)公示情况;
(六)督查记录;
(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八)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十一)行政执法文书;
(十二)视听资料;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我市相关单位承办的省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意见书》;
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
附件1: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20××〕第×号
: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挂牌督办,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完成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治理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在 年 月 日前,将治理方案报我单位审定;
2、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每月至少一次向我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3、隐患治理完成后及时向我单位提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4、在实施隐患治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督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
(督办单位)
根据××〔20××〕第×号通知书要求,我单位存在的
重大事故隐患现已治理完毕,特申请验收。
附件: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
责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延期意见书
字〔20〕第号签发人:
:
根据你单位延期治理申请,经审查决定(见打√栏):
□同意延期治理,治理期限延期至年月日
□不同意延期治理。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市、区(市)县政府安委会、责任单位各一份。
附件4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
编号:
20××年第×号
责任单
位名称
地 址
法 定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督办文号
要求完成
时 间
隐患
主要
内容
治理
措施
资金
投入
治理
情况
完成时间
申请验收
时 间
督办单
位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单
位意见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审批单位各一份。
2.报送本表时,请附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安全生产专家审查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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