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政.docx
- 文档编号:7655592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17.99KB
北京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政.docx
《北京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政
违反《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表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05834C010
—C05835C010
1、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建设;
2、不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建设或者不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
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C05834C020
—C05835C020
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
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C05836B010
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
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单位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法律依据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C05836B020
编码
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情节
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C05837B010
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在公共广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公共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C05837B020
编码
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情节
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C05838C010
不遵守备案制度
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遵守备案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500元以下罚款。
C05838C020
编码
1、责令改正拒不备案;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违法情节
对单位处5000至1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5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C05839B010
未采取保障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行。
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采取保障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
(三)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C05839B020
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
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C05839B030
编码
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
违法情节
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C05840B010
_C05846B010
1、未建立、健全或者违反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违反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四条负责图像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守岗位,爱护仪器设备,保守秘密。
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监看场所。
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一般情况下
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C05840B020
_C05846B020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C05847B010
拒不提供图像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拒不提供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般情况下
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C05847B020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表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05850B000
管理人违反第十条规定,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1、未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不间断运行,未有效记录监控信息;
2、未妥善保存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保存期限少于7日;
3、擅自改变安全防范设施的用途和位置;
4、未建立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对被损坏或者出现鼓掌的安全防范设施,未及时维修、排除故障;
5、对通过安全防范设施发现的射线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未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低额罚款,不需分阶。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表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05848B010
-C05849B010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2、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
C05848B020
-C05849B020
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C05848B030
-C05849B030
拒不改正,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05848B040
-C05849B040
有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C05848B050
-C05849B050
有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C05848B060
-C05849B060
有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的
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 公共安全 图像 信息 系统管理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