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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案例
篇一:
贪污罪共同犯罪案例
贪污罪共同犯罪案例
摘要:
贪污罪共同犯罪案例解析:
201X贪污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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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同犯罪案例
案例:
被告人杨祥云,原系吉首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吉首市政协常委;曾先后任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所所长,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万溶江分公司经理,吉首市万溶江乡党委副书记。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国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超标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方式,将土地出让金变成了其实际控制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万溶江分公司的资产。
同时,被告人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乾州新区指挥部拆迁部负责人期间,伙同拆迁部工作人员、被告人刘国瑞(兼任万溶江分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盗卖乾州新区指挥部已征用土地,将售地款变为万溶江分公司的资产;其后,杨祥云又与刘国瑞、刘清芳(万溶江分公司副经理、杨祥云的妻子)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净资产、夸大债务等方式,低价买断了万溶江分公司所有权,从而实现了鲸吞公司巨额财产的目的。
检察机关指控,杨祥云、刘国瑞共同贪污1495.6万余元,刘清芳参与贪污1023.5万余元。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解析:
本案中的被告人已经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为自己谋福利,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本案中的几名被告人共同勾结贪污国家的资金,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应该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量刑。
【延伸阅读】
201X贪污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如果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刑事辩护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青岛刑事律师在线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刑事上的问题。
篇二:
腐败案例分析
腐败案例分析
一、案例
“京城第一贪”落马201X年16日上午11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对原门头沟副区长闫永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宣判,闫永喜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情妇毛旭东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其弟闫永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案犯李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闫永喜涉案金额超过4200
万,被称为“京城第一贪”,闫永喜被控三宗罪
时间:
201X年下半年至201X年4月间;
指控事实:
闫永喜伙同李昕、毛旭东、闫永成及北京源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张涛(另案处理)等人,先后3次虚构拆迁补偿的事实,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等合同,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580余万元。
时间:
201X年10月至201X年7月间;
指控事实:
闫永喜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为公司及个人提供业务帮助,从中收受“好处费556万余元(含7万美元)并索要住房3套(价值124万余元)。
时间:
201X年4月;
指控事实:
闫永喜个人决定以永定镇政府的名义,将公款人民币3000万元供毛旭东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定都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使用。
该公司将其中的14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二、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贪污腐败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1款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用,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属于犯罪。
此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罪名规定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可以得知,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状表述来看,行为人索取或者受贿的行为都是围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从而索贿或者收受贿赂的。
其次,我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明白检察院是干什么的。
由于检察院和群众的直接联系较少,很多群众不了解检察院的具体职能,官员在工作中分管国资委,检察院可以发现国有资产的监管有哪些漏洞,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且预防腐败。
一个个案例,无时无刻不在警醒着我们。
正如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在提到某些军内腐败案例时所强调的那样,当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
领导干部的经济权力越来越大时,如何加强监督制约,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合理、有效地分配和管理使用军事资源,从机制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已成为党和军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为官的权力本是百姓赋予的,领导权力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民的公仆,其权力具有鲜明的人民性,新闻中报导贪污案例数目之多,不仅提醒政府要加强管理监督,更是提醒我们人民要加强法律意识,增强民主意识,共同监督。
最后,我认为还要做到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
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
学习不能单单走过场,要讲究实效。
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
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坚定信念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
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
两袖清风,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绳。
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
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最后,自觉接受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
要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大家都要正确对待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
越是职位高权力大的干部,越要自觉监督,任何人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
篇三:
贪污案例分析
贪污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在审201X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捕嫌犯201X4人其中处级以上贪官查办107个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上北京市检察机关也有了充分发挥,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01X4人,提起公诉26061人。
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343件425人,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77件,处级以上要案107人。
此外北京市检察机关还大力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全年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55件66人,其中,重特大案件32件,涉案处级以上官员11人。
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慕平介绍,201X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将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突出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犯罪,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努力为经济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案例正文
“京城第一贪”落马201X年16日上午11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对原门头沟副区长闫永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宣判,闫永喜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情妇毛旭东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其弟闫永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案犯李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闫永喜涉案金额超过4200万,被称为“京城第一贪”,闫永喜被控三宗罪
时间:
201X年下半年至201X年4月间;指控事实:
闫永喜伙同李昕、毛旭东、闫永成及北京源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张涛(另案处理)等人,先后3次虚构拆迁补偿的事实,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等合同,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580余万元。
时间:
201X年10月至201X年7月间;指控事实:
闫永喜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为公司及个人提供业务帮助,从中收受“好处费”556万余元(含7万美元)并索要住房3套(价值124万余元)。
时间:
201X年4月;指控事实:
闫永喜个人决定以永定镇政府的名义,将公款人民币3000万元供毛旭东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定都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使用。
该公司将其中的14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三、案例分析
从新闻中可以看出政府做了以下几点:
一.为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库,俗称“行贿黑
名单”。
行贿档案库向工程建设机关和政府采购机关开放,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安全廉洁运行。
二.目前海淀区检察院已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处,与中关村管委会、行政执法等部
门建立联动平台;大兴区检察院成立了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处以确保良好的法治环境。
除此之外,北京检察机关除了积极拓宽受理群众诉求渠道,扎实做好政法民生热线12309举报电话外,还推进“四访合一”检务接待模式,并在乡镇、街道、重点行业设立检察联络室83个,选派156名干警到基层一线、控申“窗口”锻炼。
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明白检察院是干什么的。
由于检察院和群众的直接联系较少,很多群众不了解检察院的具体职能,官员在工作中分管国资委,检察院可以发现国有资产的监管有哪些漏洞,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且预防腐败。
“上帝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西方谚语中的上帝当然并不存在,但某些人不断滋生的贪欲,却让他们失去对法律的敬畏,最终被法律之绳所缚。
一个个案例,无时无刻不在警醒着我们。
正如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在提到某些军内腐败案例时所强调的那样,当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经济权力越来越大时,如何加强监督制约,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合理、有效地分配和管理使用军事资源,从机制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已成为党和军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为官的权力本是百姓赋予的,领导权力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民的公仆,其权力具有鲜明的人民性,新闻中报导贪污案例数目之多,不仅提醒政府要加强管理监督,更是提醒我们人民要加强法律意识,增强民主意识,共同监督。
篇四:
贪污案例分析
被告人:
薛根和,男,32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会计。
1992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
陈贻全,男,52岁,海南省文昌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总经理。
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
熊道先,男,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兼业务总经理。
197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
赵东方,男,42岁,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
1984年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199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
杨绍琼,女,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
1993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
张德全,男,41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房地产部聘用经理。
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
熊元龙,男,25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财务部聘用经理,系同案被告人熊道先之子。
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
戴开业,男,28岁,海南省海口市人,无职业。
1992年12月14日投案自首,1993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1992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薛根和与被告人陈贻全经过共谋,以做生意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四张,以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的名义,分别汇往甘肃省物资交易中心10万元,陕西省咸阳市旅游公司产销部5万元,山东潍坊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0万元,陈贻全自带汇票到陕西省咸阳市解付10万元,总金额35万元。
此款被陈贻全占有使用。
1992年6月5日,被告人熊道先代表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陈贻全代表益通公司,双方达成“合并联合办公,共同办理出口山羊绒业务”的协议。
熊道先提出急需解决100万元资金。
经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后,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上100万元金额,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第一营业所,由熊道先指使其子、被告人熊元龙自带汇票前往解付。
解付后,熊道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海南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将337500元归还海南百威装潢公司欠款,提取16万元交给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用于修改美元信用证条款的手续费,余款2500元由熊元龙作为解付汇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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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间,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与熊道先、陈贻全、薛根和等人商定,由益通公司、远洋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金龙公司筹备组)联合成立华南金龙企业集团公司。
赵东方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和调剂美元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先后汇给金龙公司筹备组人民币共500万元,由杨绍琼指使
其子赵卫(在逃)解付。
其中,杨绍琼用100万元偿还贵州省贵阳电视机厂的欠款;赵东方用12万元在唐山市购买私房,用110万元作为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的注册资金。
同时,还汇到远洋公司的海口帐户9万元,分三次汇到益通公司的海口帐户共计140万元(其中陈贻全偿还广东省徐闻县粮油饲料公司的个人欠款561100元)。
余款129万元被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占用挥霍。
1992年6月中旬,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为支付香港国华银行开出的600万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由杨绍琼与香港恒基公司蔡德基签订了所谓的山羊绒包装袋合同。
同年6月17日和29日,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广东省东莞市霄边商行人民币400万元,并由陈贻全将汇票带到广东省南海县交给赵东方、杨绍琼,再由赵、杨将两张汇票交蔡德基带到东莞市霄边商行解付。
然后由霄边商行将人民币400万元兑换4494949元港币汇到香港宝生银行蔡德基妻子罗沛雄私人存折上。
其中,蔡德基用于600万元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及中间人手续费2614000元港币,余款1880949元港币由港商邓××提取占用。
1992年6月18日,熊道先、陈贻全与薛根和密谋,以定购山羊绒需要资金为名,由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当着熊道先、陈贻全的面,按照熊道先提供的收款单位和帐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汇票金额2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
熊指使远洋公司的业务员林晓彬到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市分行环城路办事处解付。
林晓彬按照熊道先的指使,汇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大英山办事处45万元并提取现金,交给海南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诗锦为熊道先、熊元龙、黄康仁、田静办理出国护照费用;汇105万元到包头市商检劳动服务公司,其中又转50万元偿还熊道先在湖南株州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的个人欠款,转呼和浩特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40万元作为定购山羊绒的定金,10万元由马长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其余50万元由林晓彬提取现金后与熊道先、熊元龙等人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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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29日,熊道先、薛根和密谋策划购买房屋。
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按照熊所提供的收款单位及帐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
熊指使黄康仁(在逃)自带汇票到广东省电白县解付,黄康仁将395万元转回远洋公司帐上。
同年7月2日,又转到海南华秀开发承包公司3906757元用于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
除广东省电白县石化公司占用5万元外,余款43243元被熊道先占用。
1992年6月至7月间,薛根和与潘正东(在逃)多次策划盗取银行资金。
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五张,分别以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远洋公司的名义,先后汇往湛江市、长春市、南海县九汇镇等地,由潘正东等人解付,总金额为人民币559万元。
潘正东用其中180万元购买7辆轿车(组装件),尔后将其中5辆车转给熊道先的远洋公司使用。
薛根和用其中228万元为远洋公司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提供购房手续费,办理房产证费、装修费、电话安装费,办理美元信用证等费用;用30万元购买海口市岭下村70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36万元购买海口市沿江西路433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16201X元归还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款;以许雪梅、麦惠芳的名义存入银行(定期)40万元;余款29万元被薛根和挥霍。
1992年8月25日,薛根和察觉事情将要败露,找熊道先、张德全、潘正东策划携款外逃。
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交给熊道先、张德全带到湛江市通过陈丹(在逃)解付。
熊道先交给赵东方60万元,先后两次又转回远洋公司100万元;陈丹交给薛根和和现金40万元;薛根和外逃时在陈丹处取走现金13万元。
案发前陈丹转回远洋公司191万元。
1992年10月9日,薛根和与熊道先、陈丹等人共谋,以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的两栋楼房需要装修费的名义,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写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汇往昆明市(收款人李可文),由陈丹在昆明解付后汇回远洋公司帐户。
案发后由于发现及时,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将该款分录冲销,故未造成损失。
1992年10月9日,赵东方打电话给薛根和、熊道先,谎称已经搞到6000万元港币汇票,但需要手续费人民币600万元,并将收款单位、解付银行传真到远洋公司熊道先处。
薛根和与熊道先密谋后,由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按赵东方提供的帐号,将人民币600万元汇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公司怡新商店。
由于薛根和在填写汇票时没有打盖密押,此款被及时发现扣押,未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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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薛根和利用本人掌管同城票据交换、综合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1年12月5日、12月10日先后两次伪造两张进帐单夹进原两张同城票据凭证的进帐单中,与二三五暂收款项对转入帐,以假充真,将4710元分两次转入益通公司陈贻全处。
陈贻全提出现金4650元交给薛根和,供薛挥霍使用。
薛根和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分别挪用海口市化工三厂、海口市大海服务部、海口市橡胶三厂、海口市轮胎厂等企业单位结算资金共6笔,计人民币162458.03元,用于他人做生意及归还陈贻全的欠款。
1992年10月15日,薛根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接到外地查询汇票电话后,觉察到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即将败露,便与熊道先、张德全、熊元龙以及被告人戴开业策划潜逃。
熊元龙、戴开业即连夜开车将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送往广东省港江市。
10月16日薛根和等人从湛江市郊劳务粮油公司购销部经理陈丹处提取现金后,由熊元龙开车把他们送到广西边境,当晚由戴开业找人带路,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偷越国境,逃往越南,案发后戴开业于1992年12月14日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审判」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等人,采取内外勾结,盗取银行汇票,擅自打盖密押,隐匿和销毁底联的手段,共开出银行空头汇票19张在外地银行进行解付,共同贪污公款3344万余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逐)。
此外被告人薛根和采取伪造银行进帐单的手段,贪污银行代收手续费4710元。
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与被告人薛根和相勾结,由薛根和采取盗取银行空白汇票,开空头汇票不上帐的手段,共同贪污银行公款。
被告人薛根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伙同贪污,均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其中,被告人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
杨绍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德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
被告人薛根和还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资金共6笔共计人民币162458.03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均构成偷越国境罪。
被告人熊元龙、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协助他们逃避法律制裁,将他们转移、窝藏,均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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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罪责如下:
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共同贪污人民币33444710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
薛根和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6124650元。
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573912.3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贻全勾结薛根和并伙同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12354710元。
陈贻全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175万元。
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5941.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熊道先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2050万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
熊道先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749万元。
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4685775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
赵东方与杨绍琼等人实际共同占用人民币311万元。
案发后追回赃款12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杨绍琼通过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
杨绍琼个人挥霍并与赵东方共同占用人民币339万元。
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26457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张德全受薛根和的指派,与熊道先一起参与解付400万元汇票的犯罪活动,是本案从犯。
张德全归案后能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抓获薛根和、熊道先等主要案犯,对侦破此案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元龙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窝藏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
案发后尚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对侦破此案起了积极作用,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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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共追回赃款人民币4974255.18元(不包括贪污未遂的600万元和工商银行冲销的150万元),追回赃物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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