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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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新增内容的汇总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列入工资、薪金税目。
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例外。
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单位以误餐补贴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作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单位所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经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属性点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其内容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由于我国已取消农业税,因此从事上述行业目前暂不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目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形式较多,主要分为两类: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起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亦按照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新增内容包括: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一般不存在雇佣关系。
个人所得税所列各项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薪金形式体现的,如演员从其所属单位领取工资,教师从学校领取工资,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而演员“走穴”演出取得的报酬,教师自行举办学习班等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性质的稿酬所得单独列为一个独立的税目。
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全体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有的国家将转让专利权列为资本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而我国则将提供和转让合并在一起,统一列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去的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从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除国家规定外的其他专户存款。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税法规定: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3.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
1)外籍居民个人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3)外籍居民个人在银行首次开户取得的利息时,凡能提供居民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储蓄机构报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4)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再次存款取得的利息时,可凭护照、其他有效证件或有关证明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必再提供居民证明原件。
5)凡储蓄机构不能认定的护照或其他证件,应会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财产租赁所得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产生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该行为实质上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规定,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其实质是一种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法律关系,使出让财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
税法规定,除股票转让所得外,个人取得的其他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原则确定:
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所得额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在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具体办法为:
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个人出售现住房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现有住房房产登记证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十)偶然所得
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发奖部门或机构代扣代缴。
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税率
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
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各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2.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等两个需同时兼顾的因素,股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在20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2800元的费用扣除额,即扣除4800元。
2.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每年,即2000元每月。
3.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据实扣除。
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执行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0%.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形式。
查账征收以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
但可按规定的标准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3)本条规定的意义是:
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再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定单独征税,而是将其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一并计算,但可按照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计算扣除相应的费用。
4)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语气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扣除2000元。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4.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1)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如歌手与一卡拉OK厅签约,在2007年1年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酬50元。
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六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将、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地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方法为:
(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根据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2.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的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
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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