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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
的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证字2006第06304号
致: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律师章晓洪、李波就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原则,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及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为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公司非流通股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作出的说明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谨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行为以及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基于上述,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宜,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基本情况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8]154号文批准,以浙江钱江摩托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7月更名为钱江集团有限公司和金狮明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新加坡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3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26号文批复,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00万股(实际上网发行5,850万股,向基金定向配售650万股。
1999年3月18日,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浙天会验(1999第18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已经募足。
公司于1999年3月27日召开了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1999年3月28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3300001001409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26,00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1999]30号文审核同意,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3,536,000元,法定代表人为林华中,经营范围为:
生产、研究、设计和开发摩托车及配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产品售后服务。
(二公司股本结构及其历次变动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6,000万元,股东及其出资所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股东
股权性质持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浙江钱江摩托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股万股50.77%金狮明钢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股万股24.23%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股万股25%合计——万股
100%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1]92号文核准,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至2001年10月24日实施了2001年增资配股方案,此次配股以2000年12月31日总股本26,000万股为基数,以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股,其中,经浙江省财政厅浙财国资字[20001]42号文批准,公司第一大股东国有法人股股东钱江集团有限公司放弃90%的配股权,以现金认购10%的应配股份,实际配售股份的数量为396万股,境外法人股股东金狮明钢有限公司全部放弃配股权,配股价为每股人民币12.76元,《配股说明书》刊登于2001年9月25日的《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报》。
股东
股权性质持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钱江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股万股金狮明钢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股万股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股万股合计——万股
3.经2002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01年末总股本28,34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2股,以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2年5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上。
此次送转股的股权登记日为2002年6月20日,除权日为2002年6月21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为2002年6月21日,实施公告刊登于2002年6月14日的《证券时报》上。
股东
股权性质持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钱江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股万股金狮明钢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股万股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股万股合计——万股
4.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409号《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5]34号《关于同意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公司原第一大股东钱江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17,536,000股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给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过户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2005年8月9日,经商务部商资批[2005]1157号《关于同意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批准,公司原第二大股东新加坡金狮明钢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100,800,000股社会法人股转让给汇洋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的过户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2005年8月23日,上述股权变更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
本次股权变更后,钱江集团有限公司和新加坡金狮明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
股权性质持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万股47.96%汇洋企业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股万股22.23%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股万股29.81%合计
——万股100%
5.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向发行人股东按比例送红股或转增股份的议案均已经过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其变更注册资本的行为均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国有法人股的转让,合同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转让行为业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
以上所述事项依据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要求公告的相关事宜均进行了公告。
因此,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公司存在有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四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的情形;
(六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的影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异常情况。
因此,公司具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参加本次股权分置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基本情况
1.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已经2004年度检审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
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
国有独资。
住所:
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
法定代表人:
金定初。
注册资本:
58,800万元。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企业收购兼并,实业投资,投资开发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2.汇洋企业有限公司(MEGAOCEANENTERPRISELIMITED
汇洋企业有限公司的业务性质为:
INVESTMENTSHOLDINGS。
住所:
UNITS1503B-0415/FWINGONHOUSE71DESVOEUXRDCENTRALHK,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WANGYAO、JINXIAOQIN,成立日期:
2003年11月17日,登记证号码:
34137912-000-11-04-6,法律地位:
BODYCORPORATE。
本所律师认为,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汇洋企业有限公司(MEGAOCEANENTERPRISELIMITED是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企事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非流通股东持股比例
经核查: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表:
股东
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1,753.6047.96%国有法人股
汇洋企业有限公司22.23%境外法人股
合计70.19%(三非流通股股东的关联情况如下:
经核查,公司非流通法人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制情况
经核查及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况。
(五非流通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及买卖公司流通股份情况:
经核查:
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汇洋企业有限公司确认,截至董事会公告改革方案的前两个交易日,均未持有钱江摩托的流通股股份,公告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钱江摩托流通股股份的情形。
又经核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汇洋企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分别为温岭市财政局和JIN
XIAOQIN。
经上述非流通股股东确认,上述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截至董事会公告改革方案的前两个交易日,均未持有钱江摩托的流通股股份,公告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钱江摩托流通股股份的情形。
(六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参加本次股权分置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制定如下改革方案。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以换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的2.8股对价股份。
在对价执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公司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在改革方案的实施日,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系统,将非流通股股东用于执行对价的股份按照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到其各自的证券帐户中。
3.对价执行安排情况表执行对价安排前执行对价安排后执行对价安排
的股东名称持股数
(股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数量(股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47.96%
25,866,55942.26%汇洋企业有限公司22.23%
11,989,44119.58%合计70.19%37,856,00061.84%
送股方案实施后,公司非流通股东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数从原来的217,536,000股下降到191,669,441股,持股数量下降5.7%,持股比例从原来的47.96%减少到42.26%;非流通股东汇洋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数从原来的100,800,000股下降到88,810,559股,持股数量下降2.65%,持股比例从原来的22.23%减少到19.58%。
流通股股东持股总数由之前的13,520万股增至17,305.6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之前的29.81%增至38.16%。
4.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单位:
股股份类别变动前占总股本
的比例变动数变动后占总股本的比例
非流通股境内法人股217,536,000境外法人股100,800,000
境内法人股0
0境外法人股0
088,813,02888,813,02819.58%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份合计00280,480,000
A股29.81%37,856,00038.16%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
股份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135,200,00029.81%37,856,000股份总额453,536,000100%0100%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的股权分置,是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基于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股票的流通权而执行的对价,而将其所持有的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安排给流通股股东的行为。
该股权分置方案兼顾了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汇洋企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其持有的钱江摩托非流通股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承诺其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本所律师认为,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并且上述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准及授权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司全部非流通股东出具承诺函,同意参加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本所均签署了保密协议。
(三2006年2月10日,公司董事会制作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四2006年2月7日,非流通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并委托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2006年2月7日公司5名独立董事就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06年2月10日,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出具了保荐意见书。
(七2006年2月7日浙江省国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批准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完成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涉及到国有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处置尚须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设及汇洋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还需获得商务部的批准。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股份变动的合规性尚须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并依照《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规定实施。
六、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非流通股股东关于一致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书、保密协议、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意见书等均合法有效。
七、相关股东会议中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根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流通股股东参加相关股东会议创造便利的条件。
主要拟采取通过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和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3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并公告不少于2次的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二赋予流通股股东对方案的单独否决权。
本方案获得批准不仅需要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还需要经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流通股表决权通过。
经核查:
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司聘请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此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葛文兵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经核查:
上述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均在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
并具有从事证券保荐业务资格。
九、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前两日没有持有钱江摩托流通股的情况以及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钱江摩托流通股的行为,并承诺在本意见书签署之后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布前,不会买卖公司股份。
-11-
十、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具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主体资格,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操作指引》《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涉及到国有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处置尚须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股份变动的合规性尚须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并依照《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规定实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经办律师:
章晓洪经办律师:
李波2006年2月10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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