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四适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docx
- 文档编号:764961
- 上传时间:2022-10-12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0.83KB
最高法司法解释四适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docx
《最高法司法解释四适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法司法解释四适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高法司法解释四适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关于《司法解释四》中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合同的法律适用略探
厦门市开发区、电子信息工会蔡琳
2013年2月1日起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组织的法律后果,侧重于完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性的规定。
本文以实践案例的入手,略探讨《司法解释四》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合同未通知工会的法律适用。
一、案例
近期,笔者在参与处理两起基层企业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与事先通知工会的规定问题。
案例一:
一家外资企业发生群体性停工事件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采取一次性开除的方式,单方解除数十位的职工劳动合同,未在规定的程序中通知本企业工会的案件,被开除职工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本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的证明材料。
案例二:
一家企业因本企业工会无法开展活动时,企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为由,拟单方解除两名职工劳动合同,通知上级工会,要求上级工会出具同意其单方解除意见的案件,上级工会采取进入企业调查了解职工与企业情况,作出建议用人单位与职工继续协商解决,不同意采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
以往较长一段时间以来,用人单位较强调其用工自主权,相当一部分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认为根本无须交由工会过问,工会没有享到应有知情权。
另一方面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如何操作与履行未给予较高度的重视,主动参与维权的意识仍较弱。
劳动争议事实的认定须依照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进行,该两起案件的发生处理过程中,均涉及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过种中,用人单位通知程序义务规定与工会参与劳动合同监督职能的体现,必须准确掌握、理解、适用《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
二、有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依据
除了本文开头提到2013年2月1日起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外。
还有其他的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工会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法定对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代表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维护职能包含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整个过程中。
《工会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6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明确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的整体过程中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履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权。
(二)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有事先通知的法定义务
《工会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为,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7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将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时间细化规定为7日。
《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上述的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且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工会还有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的权利,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充分的重视与关注,并将重新研究处理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从而确保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知情权,充分彰显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违法地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从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无法绕开本企业工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起到纠正、制止的作用。
三、《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的理解
《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一)用人单位是界定为依法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不足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建立工会小组,若干个单位的工会小组可以联合组成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用人单位建立了的工会组织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法定的工会组织。
在工会组织体系中,能与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组建成立工会组织后会有三种组织形式:
一是25人以上的建立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一是25人以下的建立基层工会,一是若干单位的工会小组建立的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2、有合法的工会组织的选举与规范。
《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工会选举组织规范,依照工会组织形式,具有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工会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管理组织。
3、由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成立。
工会是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组织,但其是必须经批准式设立,批准的机构为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包括: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区、镇(街道)工会、工会联合会、集团(局)工会等,具体以工会的组织管理体系来进行明确。
4、有有效的工会组织领导。
根据《工会法》13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该工会委员会时确定,同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应当要求限期换届。
这明确工会委员会的组织任届与权限区域。
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均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工会组织须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工会组织法规规范经选举,并由上一级批准后成立。
未经依法成立的基层工会出具的意见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避免用人单位随意找机构或人代行工会的监督与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权。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单方解除和合意解除两种。
单方解除包括有过错的单方解除和无过错的单方解除两大类,其中又各分为用人单位的有过错单方解除、劳动者有过错的即时解除以及用人单位的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者的提前预告解除四小类。
本条中规定的情形是指《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等两个条款规定的劳动者有过错的即时解除、用人单位的无过错单方解除类别
1、劳动者有过错的即时解除。
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
(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该情形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6种情形均是属于劳动者一方过错的。
劳动者有上述过错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即可以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提到第一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即是使用本条规定第2款的情形: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劳动者有过错,即时解除的形式,同时解除了数十名职工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的无过错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3种情形,均是为用人单位无过错,只是由于客观情势造成,用人单位可采取预告解除的。
本文第二个案例中,用人单位是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为由,提前预告通知的形式,拟单方解除两名职工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规定了法律后果。
《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就认定为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是其法律义务,《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更明确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即时解除)、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情形规定时,用人单位事先通知工会成为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未事先通知工会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程序上违法,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先后即:
用人单位事先通知工会行为必须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行为作出之前,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定在事先通知工会之后。
具体何时才是事先通知工会,避免用人单位形式化,工会被动的局面,《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为,“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7日将理由通知工会”,“提前7日”的规定给予工会充分的知情权,充分行使监督与调查权,以作出更为公正合法合理的意见。
实践中,用人单位多采用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工会,也有采取会议听证的形式正式提前向工会提出的。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的提出。
权益的维护与保护,须由权利人自行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有两条补救权利可以选择:
一是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本条规定是在劳动者选择适用该条款时才适用,劳动者适用时要有两个条件必须行使充分:
一是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二是作出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高法 司法解释 适用 单方 解除 劳动合同 法律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