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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
关于印发《XX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XX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XX大学
2012年11月13日
XX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考勤类型分为出勤、病假、长病假、工伤假、事假、婚假、丧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旷工、脱产进修、外派等。
第四条管理服务人员按工作日时间考勤;教学科研人员按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学校或单位安排的各项业务和学习活动及其他需计考勤的时间考勤。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五条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XX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批准后,在本部门的考勤员处登记并交请假单、相关证明材料,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若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教职工请病假、产假等,须持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按中层干部日常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必须在假期内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在准假期内提前回校上班的,应填写销假单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并告知人事处。
第六条考勤方式
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的具体工作。
各部门要在每月的指定日期前(遇公休假日提前一天)将当月的考勤表,经部门领导审批后,附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人事处。
如有教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各部门除按实填写缺勤情况外,还必须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
第七条考勤纪律与监督
各部门应如实记录出勤情况,学校将加强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考勤管理情况;如出现虚报瞒报等情况,经核实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假期的审批权限及工资待遇
第八条病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教职工因病休假,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病假在月累计7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超过7天,6个月(含)以内的,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为长病假,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病假超过1年的长病假人员,每年应向学校上交一次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签发的证明书。
经认定可以上班的,应申请恢复工作,如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期满后,到审批部门销假;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签发的证明书,经所在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恢复工作。
第九条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下同)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按90%计发,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
(三)病假超过6个月,列入长病假。
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计发,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
(四)管理服务人员当月病假累计7天及以下的管理服务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满8天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40%,每增加一天病假,奖励性绩效工资再增扣5%,直至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五)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若不能正常出勤的,停发原待遇,若能正常出勤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须治疗不能正常出勤的,按病假处理。
第十条事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
事假要从严掌握,需持请假条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同意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
请事假5天(含5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超过5天,不满20天的,经所在部门审核后交人事处审批;超过20天的,经所在部门、人事处审核后交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下(按工作日计),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及以下(按工作日计),每天扣发日基本工资的50%。
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法定月平均工作日。
(三)当年事假累计30天及以下(按工作日计),每天扣发日岗位津贴的50%,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
日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法定月平均工作日。
(四)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天扣发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
(五)管理服务人员事假当月累计5天以内的,每天扣发当月管理服务奖励性绩效工资10%,当月累计达到5天的,停发当月管理服务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婚假的审批权限、程序及工资待遇
(一)凡已到法定婚龄,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婚假,婚假为3天。
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婚假为15天。
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加路程假。
再婚者,婚假3天。
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二)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应连续使用。
(三)教职工请婚假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婚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丧假的审批权限及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的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丧假3天。
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加路程假。
(二)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应连续使用。
(三)教职工请丧假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婚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产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达到晚育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女职工,可请产假。
1.正常分娩的女教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内)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8天产假之内;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
3.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20-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50天;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已生育过的女教职工流产作为病假处理。
4.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则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二)妊娠7个月以内,身体不适,凭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可请病假。
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可请妊娠假休息。
妊娠期间在正常工作日,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检检查,所花费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妊娠假、产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女教职工因生育、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请假,须凭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妊娠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妊娠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80%发放,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
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服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二)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服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本款所称产假期间不含期中的寒暑假时间。
(三)护理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哺乳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及工资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一个子女,凭《独生子女证》,可以请1-6个月(最高为6个月)的哺乳假;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请1-3个月(最高为3个月)的哺乳假。
3.哺乳假起算时间与产假相衔接,若请产假时遇寒暑假的,则寒暑假在产假中顺延的时间折算在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女教职工请哺乳假,由部门领导审核,报人事处审批。
(二)哺乳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80%发放,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
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服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第十七条探亲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教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学校不再另设探亲假期,探亲的往返路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二)公派出国一年以上研究生的配偶在国内的可享受探亲假。
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需出国探亲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八条出国探亲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因私出国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所有发放项目。
5.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参照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派出国探亲前3个月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第4个月起停发;探亲期间,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服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三)凡系归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出国探亲如逾期不归,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出国探亲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旷工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4.请假理由经查实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7.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所在部门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旷工期间所有项目停发。
年累计旷工3天以内的,每旷工一天扣1个月岗位津贴和管理服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累计旷工达3天及以上的,第3天起每旷工一天扣2个月岗位津贴和管理服务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积超过30天,除按规定扣发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外,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及与上级规定变化有冲突的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原《XX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修订稿)》(浙财院〔2008〕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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