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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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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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实施方案最新
落实《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x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目标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力争到x年,依托全区x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实现全市电梯质量安全过程可记录、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安全可管控,努力形成监管制度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责任分工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从源头抓好电梯质量安全提升。
督促电梯制造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技术支持及备品备件供应等服务。
加强电梯销售环节监管,监督电梯销售单位建立电梯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并对其销售的电梯质量、来源合法性负责,电梯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售后服务事项,禁止销售淘汰和报废电梯,严防不合格电梯流入我市,从源头上严把电梯质量安全关。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住建局)
2、严格安装环节质量控制。
落实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责任,严格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制造单位提供的施工工艺施工,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督促其对电梯井道设计、依附设施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
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现象,确保电梯选型配置和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
(牵头单位:
市住建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场监管局、规划局)
3、探索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根据自治区要求出台相关政策,探索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办理要求、申请程序、资金来源等事项,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地方政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予以政策支持和财政补助,满足人民群众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
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稳妥处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影响社会稳定风险。
(牵头单位:
市住建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规划局)
(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与更新改造
4、加强“三无电梯”排查整治。
聚焦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建立及时发现、及时消除隐患工作机制,对“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实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尽早实现并保持全市“三无电梯”清零状态。
(牵头单位:
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安监局)
5、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治理。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定期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住建局、安监局)
6、加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管理。
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探索建立住宅电梯运行费用管理机制和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机制,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有关政策,明确更新改造大修资金筹措机制和紧急动用程序,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工作。
(牵头单位:
市住建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场监管局、安监局)
(三)建立完善电梯维保新模式
7、全面提升维保质量。
确保电梯维护保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电梯维保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维保单位要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住建局、安监局)
8、推行维保新模式。
推广“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理念,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探索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电梯管理使用方式。
推动维保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探索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住建局)
9、建立健全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体系。
加强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开电梯维保质量信息,为电梯使用单位选择电梯维保单位提供决策参考,建立维保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
(四)提升电梯检验检测能力
10、提升服务水平。
继续优化电梯检验程序,提高检验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督促电梯检验机构做好在用电梯检验到期提醒服务,简化报检手续,及时安排现场检验,按时出具并送达检验报告。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
11、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督促电梯检验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能力比对和技能比武,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夯实检验工作基础。
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强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退出机制,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
(五)进一步完善电梯追溯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
12、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体系,针对电梯选型、配置、土建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方式以及电梯生产、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链和信息记录,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住建局、安监局)
13、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
积极推进电梯轿厢、井道通讯信号全覆盖,搭建电梯救援“生命线”。
电梯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做好配合,无偿为通信运营商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地及其他帮助。
(牵头单位:
各移动通信企业;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场监管局、住建局)
14、建设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
各地要大力支持并推进本行政区域电梯电子监管建设,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要推进“x”电梯应急救援处理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完善以电梯使用单位为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安监局、消防支队)
(六)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15、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强化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重点监督抽查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包括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流程、检验力量、检验质量控制等内容,突出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验机构及时整改,提高检验工作水平。
二是重点对车站、商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
16、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本行业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纳入本行业工作检查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牵头单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场监管局、安监局)
17、加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
发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电梯安全工作方面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重要内容,指导协调各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
市安监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场监管局)
(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8、落实生产安装主体责任。
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住建局)
19、落实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依附设施、电梯机房环境、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确保电梯本体、配置标准和运行环境安全规范。
(牵头单位:
市住建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场监管局)
20、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做好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等工作。
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电梯安全责任,加强对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监督新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落实,确保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交接不出现管理责任空白。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安监局)
21、落实维保单位主体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特别是安全性能负责,做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在用电梯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全面提高维保质量。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住建局)
22、落实监管部门主体责任。
实施分类监管,根据管理状况和水平等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单位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安监局、住建局)
(八)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23、强化企业自律诚信机制建设。
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
建立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电梯维保单位有序竞争,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
(九)积极推行电梯责任保险
24、探索创新电梯责任保险机制。
巩固“电梯电子监管+责任保险”模式,探索创新“保险+维保”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
鼓励保险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开发符合投保单位实际需求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各保险公司)
(十)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机制
25、积极构建科学监管体系。
依托x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以电梯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根本,行业技术支撑为手段,保险和应急处置为补充,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主动履责、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的电梯安全管理社会共治机制和科学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安监局、住建局、各保险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及时协调解决“三无电梯”治理、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等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定期对各部门电梯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和通报。
(二)完善政策保障。
制定完善电梯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各地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推动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提升,根据本地电梯数量和安全状况,加强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好配足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电梯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和技术检查人员,保障车辆、信息化监管设备等装备及经费支持,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方式,持续开展电梯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公共场所”活动,开展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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