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农业稳产保供政策40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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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业稳产保供政策40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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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业稳产保供政策40条
临沂市农业稳产保供政策40条
一、支持畜牧生产类(4项)
1.强化保险保障功能
【享受主体】涉农经营主体
【优惠内容】通过加强预算绩效考核等方式,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对疫情防控期间出险的已投保农业经营主体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和要件,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做到应赔尽赔。
保险公司可通过延后验标、网上公示、电话确认等方式,保证农户的正常承保。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客户可适当减免保费,助力其快速渡过难关。
坚持前置理赔、特事特办,对于损失金额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案件,可采取预付赔款等方式,缓解其生产经营压力。
强化保险科技支撑作用,推动线上开展业务和无纸化办公,逐步实现农险承保、验标、查勘、理赔支付等各业务环节的全流程线上操作。
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将网点建设至中心镇,暂不具备条件的,服务场所可与财政、农业等部门共享共用,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效率。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5号)
2.加大畜禽产业支持力度
【享受主体】畜禽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区)财政按上年补助额度的50%提前拨付2019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从今年开始,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纳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级补助政策范围。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5号)
3.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生猪养殖、屠宰企业
【优惠内容】
(1)养殖企业贷款贴息。
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建设资金贷款,以及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
继续按鲁牧计财发﹝2019﹞23号文件要求办理。
(2)屠宰企业贷款贴息。
对取得“三证”(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合法公布的规模以上生猪屠宰加工企业(2018年实际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用于收购生猪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贴息利率及拨付时间。
养殖、屠宰企业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由各地逐级报送省级审核,并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审定。
贴息资金于2020年2月底前,由各县拨付至贷款主体。
(4)种猪场、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贴息工作按如下要求执行:
①贴息对象。
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②贴息范围和贴息率。
对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按照2%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3号
4.支持生猪稳产保供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生猪养猪场(小区)、企业
【优惠内容】
(1)扩大规模化项目担保。
省农担公司单户在保规模300万元-1000万元的政策外贷款担保业务适当向生猪养殖业倾斜。
(2)降低融资成本。
对政策性担保项目,单户在保规模10万元-300万元,省财政按照融资额2.175%的比率予以贴息。
(3)延长担保期限。
对于生猪养猪业担保贷款,根据经营周期灵活确定,一般为1-3年,可循环使用。
对于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量200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存栏种猪(母)500头以上的种猪场,最长期限可延长到5年。
【政策依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政银担合作支持生猪稳产保供及现代畜牧业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2号)
二、农业行业发展政策(3项)
5.优先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
【享受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优惠内容】统筹利用涉农资金,在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各级切块分配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5号)
6.信贷担保支持粮食生产
【享受主体】种植经验1年以上,粮食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优惠内容】单户授信额度为10万元(含)到300万元(含),实行利费限制;优惠费率;缩短计费期限;实行贴息政策,省财政按照卢财政农〔2019〕28号文件规定给予50%的利息补贴,疫情期间,省财政贴息率再提高1个百分点。
7.继续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享受主体】普通农户和单个品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优惠内容】普通农户农业保险基本保障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规模经营农户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6号)
三、支持农业企业恢复生产类(29项)
8.推进农业企业复工复产
【享受主体】龙头企业
【优惠内容】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择优选取辐射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依据“品种+供应量”清单给予奖补;对政府组织参与调运的流通企业,建立“品种+任务”调运清单,对物流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支持和推动农业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复工复产。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5号)
9.加快冷链物流建设
【享受主体】农业企业
【优惠内容】加快补齐冷链物流设施短板,优化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
鼓励产地建设贮藏保鲜、分级包装设施,对服务于产地的预冷、保鲜仓储等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5号)
10.保障农产品免费通行
【享受主体】运输车辆
【优惠内容】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简化查验手续和程序;把粮油、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对运输车辆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等优先便捷通行措施,确保快速调运。
疫情防控期内,放宽车辆装载比例和要求,ETC车辆实行网上或入口车道预约申报,切实做好运输车辆通行证申领、发放工作,打通运输车辆梗阻、畅通运输渠道。
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宣传引导,不得封村断路,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5号)
11.减轻农业企业税费负担
【享受主体】农业企业
【优惠内容】今年2月底前,各县区完成2019年度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兑付。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农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农业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确实存在暂时性经营困难、需要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缓缴期限先统一暂定为3个月。
对缓缴期满仍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可再次予以延期,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5号)
12.降低融资成本
【享受主体】涉农经营主体
【优惠内容】落实国家货币支持政策,充分运用好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增加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流动性和可贷资金,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涉农经营主体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养殖业户等融资成本下降;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5号)
1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享受主体】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业户
【优惠内容】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业户的信贷支持,提供差异化的优惠金融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授信到期暂时还款困难的区域物流、畜禽屠宰、饲料兽药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从事畜牧养殖、蔬菜种植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展期或续贷等措施维持信贷规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调降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不得盲目计入不良或纳入征信系统,不启动起诉查封程序,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
银行机构要适当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做实涉农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营造信贷人员“敢贷、愿贷”的良好环境。
充分利用国家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和相关饲料、种畜禽、种子(苗)企业以及屠宰、加工企业,申报纳入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5号)
14.放开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范围
【享受主体】有意愿开展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的市县
【优惠内容】
对有意愿开展的市县做到“应保尽保”,具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1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生猪目标价格保险条款的通知》(鲁价综发〔2017〕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照种植、养殖及目标价格保险险种不同,分别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审核确认。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保费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至保险承保机构。
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24号)文件执行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6号)
15.强化担保增信服务
【享受主体】涉农经营主体
【优惠内容】积极发挥农担公司政策性担保作用,建立项目相互推荐制度、银担互信承诺制度,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启用客户信用承诺、银担线上尽调审查、容缺高效办理程序,对“菜篮子”供应、保障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融资担保需求应保尽保;对疫情期间新增的农业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
市融资担保集团要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农业担保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对疫情期间新增农业担保项目,担保费率从年2%降至年1.2%。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无还本续贷贷款发放力度,缓解农产品稳产保供企业融资难题。
对符合一定条件、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5号)
16.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
【享受主体】农业稳产增供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农业稳产增供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
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农业稳产增供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08%降低至0.06%。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5号)
17.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
【享受主体】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优惠内容】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对纳入以上范围的重点保障企业,除中央、省贴息资金外,市财政对再贷款利率内其他部分给予全额贴息。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18.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争取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
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市财政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临政字〔2020〕14号)
1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
推动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有意向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20.降低企业担保费率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市融资担保集团放宽审批条件,为企业提供续保。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办理担保的,市融资担保集团按照1.2%到1.5%收取担保费,对3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并降低担保收费。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21.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
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08%降低至0.06%。
县区尚未成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要尽快研究设立。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22.实施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市财政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23.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24.社保费部分返还
【享受主体】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2)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经申请,可向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号)
25.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政策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省级财政部门将及时分配下达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市县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26.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
【享受主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27.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企业
【优惠内容】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2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0.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延期缴纳税款
【享受主体】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3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享受主体】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的企业
【优惠内容】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1〕3号)
32.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享受主体】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依据】《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33.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享受主体】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省级重点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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