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基本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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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临夏县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
临夏县地处北纬35O15'—35O48',东经102O42'—103O18'之间,在甘肃省中部,黄河南岸。
东与和政县、临夏市、东乡族自治县为邻,南依太子山与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夏河县为界;小积石山耸立在县境的西部,成为与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的天然分界线。
西北与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毗连,北隔刘家峡水库与永靖县相望。
县境东西最宽处53.1公里,南北最长处达59.85公里。
二、地形地貌
本县地势西南高,东北低,海拔在4636米—1735米之间,是我国地形第一阶梯(青藏高原)向第二阶梯(黄土高原)的过度带。
南部和西部山区,是青藏高原东北的边缘隆起部分,积石山南北纵贯,太子山由西北向东南延伸,海拔大都在3500米以上,达里加山海拔4636米,是最高峰。
中部和北部是海拔1735米—2500米的低山和黄土高原,为本县的主要农业区。
由于地质构造和流水的长期浸蚀,形成了山岭、长梁、丘陵、沟谷相间的地貌特征。
其中北塬是临夏地区保存最好的一块黄土塬面。
三、区内历史地震灾害情况周边地震资料:
临夏州的历史强震活动频繁,并多次受到外来强震的破坏影响,从公元前193年临洮6-7级地震至今,境内共发生或受外界强震波及影响的地震共26次,其中破坏性地震9次。
据记载:
1920年12月17日夜,导河地震,房屋摆动,房屋倒塌十分之二,压死1000余人,牲畜2500多头;1921年3月,导河地震,初震5分种,余震20余次.县西张家山,杨家村塌陷,压死居民千余人,牲畜2500多头,倒塌房屋十分之一;1936年2月7日下午3时30分,临夏等地连续地震3次,历时10分钟,8日晨5时许地震,1时许地震,房屋倒塌;1962年4月,临夏县轻微地震;1969年8月29日21时,临夏县轻微地震。
1949年以后,我州震感明显的较大的地震有:
1954年2月11日山丹7级地震;7月31日民勤7级地震;1974年9月玛曲5.6级地震;1987年1月8日迭部5.9级地震;1990年10月20日天祝—景泰6.2级地震等。
5.12四川大地震造成我县11个乡镇32个村145户573人受灾,损坏房屋316间,倒塌房屋202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临夏州境内发生的较大地震有138年3月1日的金城(今永靖县盐锅峡)6.75级地震。
地震时,重震区(今我州永靖、东乡、广河、康乐)内山峰和河岸发生崩塌,不少地面发生陷落和开裂。
近80年来的资料记载,我州就有上百次地震,其中发生和遭受5—6级破坏性地震就有1936年2月7日16时56分27秒西南6.75级强烈地震,震中烈度高达9度。
地震时,和政、康乐太子山震区出现规模很大的地裂缝和山石滚落。
1964年5月31日和政县5级地震,震中烈度达6度。
2008年“5.12”汶川地震发生时,我县震感比较明显。
四、地震活断层、断裂带分布情况:
下乍---太子山断裂带为西秦岭北缘断裂一分段:
主要由西秦岭北缘断裂和山前断裂带组成,全长130公里。
断层由北向南逆冲挤压破碎带宽约100米以上。
断裂带在古堆寺、临夏县槐树关河附近分别断错全新世坡积层。
山前断裂带在韩集石门滩附近、断错I级阶地而形成高2米的陡坎,左旋位移量约8米。
水系为8---15米的位错量。
经估算该断裂带全新世以来的左旋走滑速率为4.2毫米/年。
五、地质灾害情况:
临夏县地质灾害主要是由地震、泥石流、滑坡、建筑物地基塌陷造成建筑物和设施的破坏。
地壳运动是形成地质灾害的主要原因,大量的降雨会引发泥石流和山体滑坡,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据记载,临夏县韩集姚湾曾经发生过大的泥石流,损失严重。
自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从2009年秋季到今年春,北塬大范围内,发生了很多俗称“草帽漩”形状的塌陷现象。
已发现的塌陷点394处,其中较大型的24处,中型的37处,小型的276处。
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64.3万元。
造成了路面、水利渠道和部分农田的破坏。
这些灾害直接影响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制约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六、处置措施抗震专项规划
由于我国的地震活动已进入活跃期,根据《地震烈度区划图》,该地区基本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
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0)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学校、医院、指挥机关用房)为8度设防,设计加速度为0.15g。
临夏县地震局
临夏县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和《临夏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视地震应急的需求,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时,经县政府批准,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指挥部所有人员迅速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政府)集结。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震监测和灾害损失评估、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通讯联络、交通运输、治安保卫、救济安置、宣传报道、次生灾害防御、物资供应、消防、电力、城镇基础设施十六个应急指挥分部。
第四条:
地震应急机构
(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
县政府副县长和县武装部长
成员:
县政府办公室、县武装部、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地震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粮食局、县广电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中队、县交通局、县水务电力局、县安监局、县宗教局、县监察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畜牧局、县邮政局、县供销社、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人保财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2、统一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视灾情情况向灾区派出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县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
3、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4、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发展趋势,请求州上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救援。
5、统一震情、灾情宣传口径。
(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工作人员从县政府办公室、县武装部、县地震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单位抽调。
(四)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上报震情、灾后损失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部门、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
3、协调和组织县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的行动。
4、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了解掌握抗震救灾物资,做到底数清楚。
7、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8、加大对各分部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抗震救灾各项安排部署落实到位。
9、根据指挥部授权,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和震情公告。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五条:
灾情速报与预警预防
(一)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灾情速报。
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县地震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水务电力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等单位按各自渠道,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评估损失,及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州地震局提出的预报意见,县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
地震部门加大群测群防工作力度,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视建筑物以及周围工程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四)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急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就是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就是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就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作出预报。
(五)预警发布
在州政府发布短期预测意见后,我县境内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
并同时报州政府、州地震局和省地震局。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六条:
地震灾害事件分析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五)地震应急响应按地震灾害分级分为: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
其中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程;启动Ⅲ级响应,由州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Ⅳ级响应;在州政府协调支持下,由县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时,可视灾区应急工作情况,请求省、州地震紧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
第七条Ⅳ级响应,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一小时内将灾情概况速向州地震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地震局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保证通讯畅通,迅速传递震情信息,加强地震监测,确保观测资料连续可靠,并向县政府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县地震局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和震情信息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部署本县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县地震局在半小时内向省、州地震局询问地震的“三要素”(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视灾情程度全面启动指挥系统,并迅速派出工作人员奔赴震区进行宏观考察和震害损失调查,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快速评估和现场震害调查,汇总灾情向县政府提出救灾方案,县政府视情况动员社会援助和对灾区进行慰问。
第八条Ⅲ级响应,中等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县政府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部署本县的地震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县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县人民武装部;请示县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状态;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迅速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县的非灾区进行援助。
(二)县地震局及时向县政府和州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报告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三)县政府召集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行动;根据灾情协调人武部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县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县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并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挥应急工作。
(四)根据灾情和灾区所在地的请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对灾区进行援助。
(五)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县地震局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救援的工作体制。
(六)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收集并汇总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
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源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分配。
(6)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第九条救援队的组成、指挥与协调
县地震应急救援队由县武装部、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中队、县地震局六个部门组成,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1.地震应急救援队按照实干多用的原则进行组织,做到组织严密、人员保证、措施到位、装备先进、充足,一旦发生地震灾害,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2.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3.各救援队伍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4.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5.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第十条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有关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应急避险场所建设
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设立地震应急避险场所,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等具体方案,设立明显的标志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
县城的应急避险场所设在县中操场和韩集中学操场,配置饮用水、厕所等服务设施和应急物品。
其他重点集镇在开阔安全地带设立应急避险场所。
第十二条地震应急物资储备
通讯设备、粮食、帐篷等地震应急物资由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应急保障要求进行储备,加强平时应急设备的调试、保养,应急物资的管理。
地震应急物资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拨。
(一)地震部门购置应急电台、帐篷、发电机、对讲机、大比例尺地图、手电、应急灯、胶鞋、棉衣、棉被等现场指挥部办公用品。
(二)通讯部门购置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设备,储备电缆、光缆等应急器材。
(三)县粮食局、商务部门联系储备城镇人口一周以上食用米、面、油、饮用水及方便熟食品。
(四)县医疗卫生部门购置储备血浆、药品、器械等救治和防疫应急物资。
(五)县交通部门准备和调度客货运输车辆以及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抢险设备。
(六)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准备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购置储备生命探测仪、发电机、照明设备、钢钳、铁锹、千斤顶、切割机、气垫、手电等设备。
(七)县民政部门储备帐篷、折叠床、棉衣、棉被、毛毯等救灾物资。
第十三条社会募捐活动
一旦发生地震灾害,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立即组织实施募捐活动,负责接收清点各界的募捐款物,并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六章各指挥分部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各应急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指挥分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完善措施,确保各项抗震救灾工作到位。
(一)地震监测和灾害损失评估(设在县地震局)
县地震局迅速向震区派出工作队,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助省、州地震局工作队,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加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震预报提出判定意见。
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区震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掌握了解各部门应急设备、物资储备情况,做到底数清楚。
(二)人员抢险与工程抢险(设在县人武部)
武警、民兵应急分队迅速调集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在县卫生局)
县卫生局在对伤病员救治的同时,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协调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药监局协调有关部门,对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督和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四)通信联络(设在县电信局)
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五)交通运输(设在县交通局)
交通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协调运输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六)治安保卫(设在县公安局)
公安部门、武警中队加强对党政部门机关、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平息地震谣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七)救济安置(设在县民政局)
民政、财政部门迅速评估灾后损失,收集、汇总灾情,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物资和应急拨款准备以及应急救济财物的发放工作。
利用广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开阔地妥善安置灾民。
(八)宣传报道(设在县委宣传部)
宣传部门按照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九)次生灾害防御(设在县水务电力局)
水利部门、供水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泄水危害,县国土局会同建设、供水、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评估损失;县经贸、县安监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灾害的石油,天然气、化学品、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气体和设施采取应急措施。
(十)物资供应(设在县粮食局、商务局)
发改局、商务、粮食部门及时调用粮食,保障灾区的粮食和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
组织饮用水、食品等灾区生活必须品的供应,确需调运库存物资用于救灾,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调拨申请。
(十一)消防(设在县消防中队)
公安部门、消防中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统筹警力,参与应急救援,实施抢险救灾。
(十二)电力保障(设在县电力局)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加强电力调度,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十三)城镇基础设施抢险(设在县建设局)
县建设局、发改局、安监局、教育局评估上报损失,组织力量对灾区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城镇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保障供给。
(十四)教育教学(设在县教育局)
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教育系统的抢险救灾,组织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附近救护站抢救;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积极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了解和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十五)安全生产(设在县安监局)
负责督促辖区内高危行业企业做好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强化抗震救灾期间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受灾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确保本地区抗震救灾期间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十六)动物疫病防疫(设在县畜牧局)
负责动物疫情的收集、普查、监测预报,及时组织力量扑杀灾区疫点内的畜禽,并进行消毒、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等工作,杜绝疫情的传播和曼延,同时做好次生灾害源的调查。
以上各地震应急指挥分部每年组织1—2次应急演练,有震情时要强化演练,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
第七章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第十五条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县内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及时收集震情与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督导有关乡(镇)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当县城、集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县政府督导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州政府。
第十六条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当发生3.5级以上水库诱发地震时,根据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在3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规定,县地震局将地震参数报县政府。
州、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水务电力、电力局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和专家,认真勘察,提出安全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隐患排查
县建设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居民、农户危房和公用设施进行排查,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并提出安置措施。
县教育部门对学校危房进行排查,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并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平息地震谣言
当县城和集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当地乡(镇)政府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县地震局派出小组调查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
第十九条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
要强化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
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
第二十条邻近地区震灾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近周边地区,但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第八章严明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
要充分认识抗震救灾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确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把抗震救灾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各项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十二条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实行县委、县政府,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重要部门,乡(镇)、村、社24小时值班制度。
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业务人员值班制度,严明纪律,确保单位领导和人员通讯、信息时时畅通。
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要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带头坚守岗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十三条做好地震科普宣传工作
(一)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严控地震谣言,稳定社会秩序。
(二)由宣传部门负责,各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集中时间。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信息等形式,宣传普及防震救灾知识,提高全民自救、互救、应急避险的能力。
(三)地震部门负责搜集、编写、制作各种抗震救灾知识,在社会范围内发放,提高全民抗震救灾意识。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
抗震救灾逐个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
对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和瞒报、迟报、漏报震情信息、泄漏秘密的要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对玩忽职守,临阵脱逃,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报州政府、州地震局备案。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学校、医院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预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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